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規範對象、重大消息明確與公開時點之認定、沉澱期、消息傳遞責任及犯罪所得計算。
內線交易是證交法在司律一試的頭號常客,歷屆 10 題、近 5 屆 5 題,幾乎年年一題。整個考點就是把 §157-1 第1項拆成四個要件逐一設陷阱:誰(五款規範主體,包含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與消息受領人)、什麼消息(重大影響股價,範圍與公開方式另有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什麼時候(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做了什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上市或上櫃之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第2項另開一條支線:影響「支付本息能力」的消息,管的是非股權性質公司債,而且只禁「賣出」。責任面兵分二路——民事依 §157-1Ⅲ 以「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計算差額,刑事依 §171Ⅰ①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億元以上者依 §171Ⅱ 加重為七年以上。近年更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4349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所定「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171Ⅱ 加重門檻)的計算方法直接搬進題目(111-275 要你算數字、112-266 要你認方法);該裁定並明白區隔此概念與 §171Ⅳ、Ⅴ 沒收之「犯罪所得」,是本考點難度最高、也最容易失分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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