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題
乘機性交猥褻罪、權勢性交罪、對未滿14歲或16歲者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相互區別與競合適用。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考題本質是一張「手段與狀態的分流圖」,只要能把行為人用什麼方式取得性行為、被害人處於什麼狀態、年齡落在哪一段講清楚,答案就出來了。四條主幹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之,走§221(有§222Ⅰ九款加重事由之一則升級為七年以上);「利用」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而「既已存在」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走§225;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走§227,屬絕對保護,不問是否同意、有無對價;利用親屬、監護、教育、業務等關係之權勢或機會,走§228。兩側另有§224強制猥褻與§10Ⅴ「性交」定義(非基於正當目的之進入或使之接合)把關。歷屆8題、近5屆5題,等於年年出現。另須注意§222Ⅰ⑨(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是110年6月9日才增訂的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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