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有補助嗎?證人旅費日費的請領規定|2026最新 小明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要他出庭作證。他心裡七上八下:「啊,我要請假耶,老闆會准假嗎?去法院會不會很麻煩?車錢誰出?」別擔心!國家為了鼓勵民眾勇於作證,早就訂好了「證人補助」,讓你出庭不會虧錢,甚至還能領到一點點「車馬費」喔!這篇文章就來告訴你,證人日費旅費怎麼領、能領多少、有哪些注意事項,還有常見 QA 一次搞懂! 一、作證是義務,但國家會給你補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行政訴訟法》第 155 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等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到場作證或提供專業意見,都可以依法請求「日費」及「旅費」。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會補貼你因為出庭而損失的時間(日費)與交通、住宿開銷(旅費)。 而且,如果你是在職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出庭作證屬於「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的事由,雇主必須准假且工資照發,所以不用擔心被扣薪喔! 二、補助項目與標準:日費、交通、住宿 1. 日費:每次出庭 500 元 無論你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證人,只要到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每次都可以領取 新臺幣 500 元 的日費(刑事、民事目前均為500元)。這筆錢算是補貼你當天因為出庭而無法工作或處理私事的損失,也包含了當天的餐費。 📌 金額以最新支給標準為準:證人日費、旅費的金額由司法院依「支給標準」訂定並可能隨物價調整。文中所列為現行常見標準,實際金額建議以司法院—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支給標準或出庭時承辦書記官告知為準,避免因法規調整而有出入。 2. 旅費:交通費、住宿費實報實銷 - 交通費:原則上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捷運、火車、高鐵、客運、輪船等),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按實際金額報支。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行動不便、時間急迫等),經法院許可後,可以搭乘計程車或飛機,同樣實報實銷。 - 住宿費:如果因為路程遙遠,當天無法往返,需要在外住宿,可以報支住宿費,但須檢附住宿發票或收據(有金額上限,實際以支給標準為準)。 交通費與住宿費都是「實報實銷」,但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開支,而且要有單據證明。如果自己開車,通常只能比照公共運輸的費用報支(例如同樣里程的高鐵或火車票價),建議事先詢問承辦書記官。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第 2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4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155 條第 3 項,證人所需旅費得於出庭前依其請求預行酌給,有需要可一併向書記官提出。 ⚠️ 申請期限別錯過(重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2項,證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若逾期未請求,可能影響請領權益,務必在作證完畢後「盡快」向承辦書記官提出並填寫領據!若法院就費用請求作成裁定,證人或當事人不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3 項提起抗告。 三、誰可以領取證人費用? 一般證人 只要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出庭,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或行政程序,都可以領取日費及旅費。但要注意,如果證人是被拘提到案,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依法就不能請求(《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行政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但書亦有相同限制,鑑定人、通譯亦準用上開請求規定。 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 實務上,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也常常被法院傳喚作證,這時候他們的身分也是「證人」,能不能領錢呢?過去曾有爭議,但依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研討意見採「乙說」,認為傳票已明確列明為證人,不論其身分或立場,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一律發給日費及旅費。目前多數法院採取此說,所以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通常也能領到補助。 鑑定人、通譯 鑑定人(例如醫師、會計師)的報酬與一般證人不同,他們除了日費、旅費外,還可以額外請求「鑑定報酬」,金額通常較高,而且會根據鑑定事項的繁簡、所需勞力、類似業務報酬等來決定。通譯的費用則與證人類似,也是日費加旅費。 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 在行政程序(例如陳情、訴願)中,如果當事人自動到場說明或作證,行政機關也可能比照證人發給日費旅費。依據行政機關見解(府授法秘字第 09630802000 號,非逐字引文):該函釋指出,受處分人若自動到場作證或提出合理說明,性質上具證人之身分,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發給日費、旅費。另依該支給標準第 9 條規定,證人自動到場作證者,行政機關得斟酌情形比照發給其日費、旅費;而該標準係由行政院於 89 年訂定、90 年施行,其第 2 條明定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什費,第 3 條並規定住居所與機關非同一鄉鎮市區者,交通費原則以火車莒光號票價發給,同一鄉鎮市區內則支給交通費 50 元、膳什費 50 元,供機關核給時參考。又依該標準第 7 條,行政機關應於證人到場後主動交付費用,證人當場不願領取者,逾十日不再支給,故於行政程序亦應當場或儘速領取。據此,此類當事人於符合要件時亦可請領。 四、費用由誰出?怎麼領? 費用的負擔 - 刑事案件:證人費用由國庫支付,不需要當事人預先繳納。 - 民事案件:證人費用原則上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先預納,最後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如果當事人不繳錢,法院可以幫忙墊支,再向當事人追償。需說明的是,此預納乃法院實務作業,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本身僅規定證人得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相關裁定得抗告及旅費得預行酌給,並未明文規定由聲請方預納,附此敘明。 -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6 條及第 100 條另有規定,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項目與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且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並非單純準用民事訴訟規定。 領取程序 1. 填寫領據:證人出庭完畢後,書記官通常會請你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領據」,上面要填寫姓名、帳戶資料(如果匯款)、交通費金額並貼上單據等。 2. 審核撥款:法院會審核單據是否合理,然後將款項匯入你指定的帳戶,或當場發放現金(較少見)。撥款時間大約 1-2 週,如果遲遲沒收到,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書記官。一般而言,作證後當場填寫領據,法院審核後約 1-2 週匯入指定帳戶;若當場領取現金,通常金額較小(例如只有日費),且視各法院作業方式而定。 3. 委託代領:如果你不方便親自領取,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需要出具委託書。在性侵害等敏感案件中,為了保護證人隱私,法院還會提供「代領」服務(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請各法院參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旅費之作業流程,妥適規劃辦理,非逐字引文)。建議作證前就先詢問書記官請領流程與應備證明文件,並主動表明要領取日費旅費,以免漏填或逾期。 五、實際計算範例 案例 1:當日往返,無住宿 阿華住在台中,被傳喚到台北地方法院出庭作證。他搭乘高鐵來回,去程票價 700 元、回程 700 元,共 1,400 元。當天來回,沒有住宿。他可以領取: - 日費 500 元 - 交通費 1,400 元(實報實銷) 總計 1,900 元。 案例 2:需住宿一晚 美玲從花蓮到台北出庭,搭乘火車來回票價 800 元,因為路途遙遠,前一天先到台北住宿一晚,住宿費 1,200 元(有發票)。她可以領取: - 日費 500 元 - 交通費 800 元 - 住宿費 1,200 元(在限額內) 總計 2,500 元。 📌 提醒:兩案均須於作證完畢後10日內請求,並保留車票、住宿發票等單據,才能順利請領。 注意事項 - 交通費單據必須是「去程」與「回程」的票根或購票證明,如果遺失,可能無法請領。 - 住宿費需要發票或收據,且必須是出庭前後合理期間內的住宿。 - 如果搭計程車,一定要事先取得法院許可(例如行動不便、趕時間等),並保留收據。 六、常見問題 QA Q1:證人一定要出庭嗎?不出庭會怎樣? A: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可以裁定罰鍰,甚至拘提你到場(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最高新臺幣 3 萬元,再傳不到者亦同;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首次不到場最高 3 萬元,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所以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出國),否則一定要出庭。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應事先向法院請假。 Q2:證人領取的日費需要繳稅嗎? A:原則上免稅。證人領取之日費、旅費,依財政部函釋屬「津貼性給與」,非薪資報酬,通常無須計入綜合所得申報。若仍有疑義,可洽國稅局確認,詳以財政部最新函釋為準。 Q3:證人自己開車,油錢可以報嗎? A:可以,但通常只能比照大眾運輸工具的費用報支,例如同樣里程的高鐵或火車票價。或者你可以檢附加油發票、過路費收據,按實際支出報支,但必須事先徵得法院同意,且金額不得超過公共運輸的合理費用。建議出庭前先詢問書記官。 Q5:證人如果被拘提,還能領日費旅費嗎? A: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但書,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所以如果是被強制拘提到案,就領不到補助了。 Q6:告訴人、被害人出庭作證可以領錢嗎? A:可以。雖然過去有不同見解,但目前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只要傳票上記載為「證人」,就會發給日費旅費(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乙說)。所以告訴人、被害人通常也能領取。 Q7:證人出庭可以請公假嗎?雇主會扣薪嗎? A:可以請公假,而且雇主必須給薪。《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如果雇主不准假或扣薪,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七、特殊情況:性侵害案件證人的保護 在性侵害等敏感案件中,為了保護證人(尤其是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法院會採取特別措施,例如: - 使用代號稱呼證人,避免真實姓名曝光。 - 允許證人委託他人代領日費旅費,減少與法院人員接觸的機會。 - 安排單獨報到通道或等候室。 這些措施的法律依據可參考司法院函釋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非逐字引文),該函釋提及,各法院應參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旅費之作業流程,妥適規劃辦理,以維護證人人身安全。所以如果你是因為這類案件出庭,可以主動向法院詢問相關保護措施。 八、結語 出庭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國家也不會讓你白白付出時間與金錢。無論是日費、交通費、住宿費,都是為了減輕你的負擔。下次收到傳票時,不用再擔心「會不會虧錢」了,勇敢地站出來說出真相吧! 實用重點整理: 1. 作證完畢後10日內要請求日費旅費,別拖。 2. 保留往返車票、住宿發票等單據,實報實銷。 3. 在職勞工出庭可請公假且工資照給。 4. 若對請領程序還有疑問,隨時打電話給傳票上的承辦書記官,他們都會樂意協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搞懂證人補助的眉眉角角,也歡迎分享給身邊可能需要的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