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有補助嗎?證人旅費日費的請領規定 小明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要他出庭作證。他心裡七上八下:「啊,我要請假耶,老闆會准假嗎?去法院會不會很麻煩?車錢誰出?」別擔心!國家為了鼓勵民眾勇於作證,早就訂好了「證人補助」,讓你出庭不會虧錢,甚至還能領到一點點「車馬費」喔!這篇文章就來告訴你,證人日費旅費怎麼領、能領多少、有哪些注意事項,還有常見 QA 一次搞懂! 一、作證是義務,但國家會給你補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等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到場作證或提供專業意見,都可以依法請求「日費」及「旅費」。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會補貼你因為出庭而損失的時間(日費)與交通、住宿開銷(旅費)。 而且,如果你是在職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出庭作證屬於「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的事由,雇主必須准假且工資照發,所以不用擔心被扣薪喔! 二、補助項目與標準:日費 500 元,交通、住宿實報實銷 1. 日費:每次出庭 500 元 無論你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證人,只要到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每次都可以領取 新臺幣 500 元 的日費。這筆錢算是補貼你當天因為出庭而無法工作或處理私事的損失,也包含了當天的餐費(所以不會另外再給誤餐費)。 📌 引用依據:根據司法院函釋((90)院台廳刑一字第 25754 號)明確指出:「證人日費每次為新臺幣500元,交通費與住宿費依實際情形實報實銷。交通方式原則上以公共運輸為主,惟殘障或急迫情形得搭乘計程車或飛機,且須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2. 旅費:交通費、住宿費實報實銷 - 交通費:原則上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捷運、火車、高鐵、客運、輪船等),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按實際金額報支。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行動不便、時間急迫等),經法院許可後,可以搭乘計程車或飛機,同樣實報實銷。 - 住宿費:如果因為路程遙遠,當天無法往返,需要在外住宿,可以報支住宿費,但每晚上限為 新臺幣 1,400 元,並須檢附住宿發票或收據。 交通費與住宿費都是「實報實銷」,但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開支,而且要有單據證明。如果自己開車,通常只能比照公共運輸的費用報支(例如同樣里程的高鐵或火車票價),或是依照每公里一定金額計算,建議事先詢問承辦書記官。 三、誰可以領取證人費用? 一般證人 只要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出庭,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或行政程序,都可以領取日費及旅費。但要注意,如果證人是被拘提到案,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依法就不能請求(《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但書)。 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 實務上,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也常常被法院傳喚作證,這時候他們的身分也是「證人」,能不能領錢呢?過去曾有爭議: - 甲說認為:「被害人、告發人、告訴人係為自身權益作證,依法無須具結,且與被告立場對立,其作證動機多為求處被告罪責,非中立第三人。因此,不應發給日費及旅費。」(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甲說) - 乙說則主張:「傳票已明確列明為證人,不論其身分或立場,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一律發給日費及旅費。」(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乙說) 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乙說,也就是只要傳票上寫你是「證人」,就會發給日費旅費。所以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通常也能領到補助。 鑑定人、通譯 鑑定人(例如醫師、會計師)的報酬與一般證人不同,他們除了日費、旅費外,還可以額外請求「鑑定報酬」,金額通常較高,而且會根據鑑定事項的繁簡、所需勞力、類似業務報酬等來決定。通譯的費用則與證人類似,也是日費加旅費。 📌 關於鑑定人費用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司法院函釋(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1 號、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1 號、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1 號)所採的「兩階段核實支給」模式,但一般民眾比較少遇到,這裡就不詳述。 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 在行政程序(例如陳情、訴願)中,如果受處分人自動到場說明或作證,行政機關也可能比照證人發給日費旅費。依據行政機關見解(府授法秘字第 09630802000 號):「受處分人若自動到場作證或提出說明,其行為性質類同證人,行政機關得依支給標準第9條酌情發給日費、旅費。」 四、費用由誰出?怎麼領? 費用的負擔 - 刑事案件:證人費用由國庫支付,不需要當事人預先繳納。 - 民事案件:證人費用原則上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先預納(《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最後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如果當事人不繳錢,法院可以幫忙墊支,再向當事人追償。依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4 條(院台廳民一字第 0980010771 號)規定:「當事人未繳納費用或繳納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 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的規定。 領取程序 1. 填寫領據:證人出庭完畢後,書記官通常會請你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領據」,上面要填寫姓名、帳戶資料(如果匯款)、交通費金額並貼上單據等。 2. 審核撥款:法院會審核單據是否合理,然後將款項匯入你指定的帳戶,或當場發放現金(較少見)。撥款時間大約 1-2 週,如果遲遲沒收到,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書記官。 3. 委託代領:如果你不方便親自領取,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需要出具委託書。在性侵害等敏感案件中,為了保護證人隱私,法院還會提供「代領」服務,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有相關流程(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應參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費及旅費之流程辦理」)。 五、實際計算範例 案例 1:當日往返,無住宿 阿華住在台中,被傳喚到台北地方法院出庭作證。他搭乘高鐵來回,去程票價 700 元、回程 700 元,共 1,400 元。當天來回,沒有住宿。他可以領取: - 日費 500 元 - 交通費 1,400 元(實報實銷) 總計 1,900 元。 案例 2:需住宿一晚 美玲從花蓮到台北出庭,搭乘火車來回票價 800 元,因為路途遙遠,前一天先到台北住宿一晚,住宿費 1,200 元(有發票)。她可以領取: - 日費 500 元 - 交通費 800 元 - 住宿費 1,200 元(未超過 1,400 元上限) 總計 2,500 元。 注意事項 - 交通費單據必須是「去程」與「回程」的票根或購票證明,如果遺失,可能無法請領。 - 住宿費需要發票或收據,且必須是出庭前後合理期間內的住宿。 - 如果搭計程車,一定要事先取得法院許可(例如行動不便、趕時間等),並保留收據。 六、常見問題 QA Q1:證人一定要出庭嗎?不出庭會怎樣? A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可以裁定罰鍰(刑事最高 3 萬元,民事最高 3 萬元),甚至拘提你到場。所以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出國),否則一定要出庭。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應事先向法院請假。 Q2:證人領取的日費需要繳稅嗎? A2:不需要。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證人日費屬於「免稅所得」,不必申報綜合所得稅。 Q3:證人自己開車,油錢可以報嗎? A3:可以,但通常只能比照大眾運輸工具的費用報支,例如同樣里程的高鐵或火車票價。或者你可以檢附加油發票、過路費收據,按實際支出報支,但必須事先徵得法院同意,且金額不得超過公共運輸的合理費用。建議出庭前先詢問書記官。 Q4:證人費用什麼時候發放? A4:一般是在作證後當場填寫領據,法院審核後約 1-2 週匯入指定帳戶。如果當場領取現金,通常金額較小(例如只有日費),且要看各法院的作業方式。 Q5:證人如果被拘提,還能領日費旅費嗎? A5: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但書,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所以如果是被強制拘提到案,就領不到補助了。 Q6:告訴人、被害人出庭作證可以領錢嗎? A6:可以。雖然過去有不同見解,但目前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只要傳票上記載為「證人」,就會發給日費旅費(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乙說)。所以告訴人、被害人通常也能領取。 Q7:證人出庭可以請公假嗎?雇主會扣薪嗎? A7:可以請公假,而且雇主必須給薪。《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必須出席作證者,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如果雇主不准假或扣薪,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七、特殊情況:性侵害案件證人的保護 在性侵害等敏感案件中,為了保護證人(尤其是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法院會採取特別措施,例如: - 使用代號稱呼證人,避免真實姓名曝光。 - 允許證人委託他人代領日費旅費,減少與法院人員接觸的機會。 - 安排單獨報到通道或等候室。 這些措施的法律依據可參考司法院函釋(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例如:「應參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費及旅費之流程辦理」(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所以如果你是因為這類案件出庭,可以主動向法院詢問相關保護措施。 八、結語 出庭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國家也不會讓你白白付出時間與金錢。無論是日費 500 元,還是實報實銷的交通費、住宿費,都是為了減輕你的負擔。下次收到傳票時,不用再擔心「會不會虧錢」了,勇敢地站出來說出真相吧!如果對請領程序還有疑問,可以隨時打電話給傳票上的承辦書記官,他們都會樂意協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搞懂證人補助的眉眉角角,也歡迎分享給身邊可能需要的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