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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後對方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裁判費的強制執行|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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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後對方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裁判費的強制執行

打贏官司,拿回屬於自己的權利,本來應該是件值得開心的事。但許多人的喜悅,卻在收到法院「訴訟費用」分擔裁判的瞬間,瞬間冷卻。為什麼?因為判決書上寫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那個輸了官司的被告,卻像沒事人一樣,一毛錢都不付給你!你為了這場官司預先墊付的「裁判費」和其他開銷,難道就這樣石沉大海了嗎?事實上,訴訟費用能不能順利討回,往往決定了這場官司是不是真的「贏得徹底」;如果墊出去的錢拿不回來,勝訴只是一半的勝利。更重要的是,法律對於訴訟費用的償還其實設有完整的請求與執行機制,只是多數民眾不知道要另外走一道程序,才會讓權利睡著。

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你的救生圈。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如何把這筆錢「執行」回來,讓正義不僅看得見,還能「兌現」!從搞清楚什麼是訴訟費用、怎麼聲請確定費用額、再到最後怎麼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我們一步一步帶你走完這條「討錢之路」,也會提醒你幾個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地雷,例如以為拿著勝訴判決就能直接查封對方帳戶,或者忘記聲請確定費用額裁定就跑去執行處吃閉門羹。

一、訴訟費用是什麼?為什麼要我先付?

你可以把打民事官司想像成去一個特別的「國家級糾紛調解中心」(也就是法院)處理事情。這個中心提供服務,但不是免費的,使用者需要支付「手續費」,這筆手續費就是裁判費。它是訴訟費用中最主要、最大宗的一項。國家為了維持司法運作,必須投入法官、書記官、庭務員的人力與場地設備,這些成本客觀上需要由使用訴訟制度的人分擔,因此法律設計成「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由當事人先墊支,最後再依勝敗比例由敗訴者負擔。

除了裁判費,訴訟費用還可能包括: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法院的影印費、測量費等。但一般民眾最關心的,就是這筆為數不小的裁判費。實務上,裁判費往往隨著請求金額或訴訟標的價額而等比增加,金額越高,預繳的裁判費也越可觀,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在勝訴後更急著把這筆錢討回來。

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由原告先預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以下)。這就像是進場的門票。官司打完後,法院會根據「誰敗訴」來決定最後這筆錢由誰來買單。所以,當你勝訴,判決主文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時,意思就是:「被告應該把你當初墊付的門票錢還給你。」要注意的是,判決主文只是「宣示」費用由誰負擔,並沒有算出確切數字,所以你還需要後續的確定程序,才能把這筆錢變成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法院見解提醒:繳納裁判費是啟動訴訟的關鍵!曾有當事人以為委任了律師就萬事OK,卻忘了繳裁判費,結果法院直接駁回訴訟,連審理的機會都沒有。參照會議決定,提起再審之訴,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一律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這說明了繳費的強制性與重要性,即便已經委任律師,當事人仍然不能免除自行繳納裁判費的義務,律師並不會代為墊繳,法院也不會因為有律師代理就網開一面。

二、拿到勝訴判決後,對方不付錢,第一步該做什麼?

判決書上雖然寫了費用由對方負擔,但那份判決書本身,並不能直接拿去國稅局查財產或請法院查封對方帳戶。為什麼?因為判決主文主要處理的是你告他的「本案請求」(例如:還我100萬、房子過戶),而訴訟費用是另外一件事。本案判決確定的只是雙方實體權利義務,例如對方要還你100萬;至於你先墊的裁判費要怎麼拿回來,判決並沒有寫出一個具體金額的給付命令,執行處自然無法憑這張判決去扣人的錢。

你需要為「訴訟費用」單獨取得一份「強制執行通行證」。這個通行證的名稱叫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它是專門把「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這句話,轉換成一張寫明確切新臺幣金額、可以直接拿去執行的裁定。沒有這張裁定,執行處會認為你的執行名義不具體,而駁回你的強制執行聲請。

如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1. 向原審判決法院聲請:向你打贏官司的那個法院(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聲請。原則上是由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因為該法院最清楚這個案件的訴訟過程與費用支出情形。

  2. 準備文件

    • 聲請狀(寫明案號、雙方當事人,並請求法院確定對方應賠償你的訴訟費用總額)。
    • 勝訴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的影本。
    • 你當初繳納裁判費的收據影本。
    • 其他你代墊的訴訟費用單據(如支付鑑定人的收據)。
  3. 法院處理:法院會開庭或書面審查你提出的單據,計算出一個確切的金額,然後發出一份「裁定」。這份裁定的主文會寫:「被告應向原告給付訴訟費用新臺幣○○元。」此一聲請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該條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也就是說,你墊付的費用除了本金,還可以依法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這是許多民眾不知道的權利。

關鍵法院見解:這份裁定至關重要。參照座談會提案的討論,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本身即為獨立的執行名義,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縱使聲請人請求的金額超過計算書所載數額,法院毋庸於主文諭知駁回超額部分,也不會影響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的確定性。這段討論點出了這份裁定就是你的「執行名義」,沒有它,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就無法開始。

三、終極武器:強制執行!怎麼做?

拿到「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後,如果對方依然不理不睬,你就可以祭出最終手段: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這時候,你手中的裁定已經是一張寫滿金額的「討債許可證」,法院執行處有義務幫你查明對方的財產並予以扣押、變價,把錢拿回給你。

強制執行三步驟:

步驟一: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拿著你的「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到當初審理案件的法院民事執行處,填寫聲請狀。你需要提供債務人(敗訴方)的相關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地址,如果能提供他的財產線索(例如在哪家銀行有帳戶、車牌號碼等)更好。提供的線索越具體,執行處查扣的速度就越快,不必被動等待國稅局回覆。

步驟二:查封財產 執行處法官會根據你提供的資料,發函給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清單。接著,法院會根據查到的財產進行「查封」:

  • 薪水:發扣押命令給他的公司,每月扣一部分薪水給你。
  • 存款:發扣押命令給銀行,凍結並劃撥他的存款。
  • 房子、土地:進行查封登記,後續可進行拍賣。
  • 車輛:查扣車輛,後續進行拍賣。

步驟三:拍賣或收取款項 查封存款或扣押薪水後,法院會將錢撥付給你。若查封的是房屋、車輛,則需要經過拍賣程序,從拍賣所得中清償你的債權。要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本身需要繳納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這筆執行費屬於程序費用,最後仍可一併向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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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及第77-27條(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其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部分高等法院自1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加徵),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另依第77-27條,各高等法院得加徵,不超過原額50%。
    • 計算式(以未加徵為例):1,000元 + (90萬元 ÷ 1萬元) × 100元 = 1,000元 + 9,000元 = 10,000元。若所在高等法院依第77-27條核准加徵(最高50%),則最多為 10,000元 × 1.5 = 15,000元
  • 這10,000元(或依當地加徵後之金額)就是你預先墊付的裁判費。如果勝訴,這筆錢就可以向對方求償。如果還有其他支出(例如支付證人日旅費500元),總求償額就是 10,000 + 500 = 10,500元(未加徵情形)。

四、重要觀念與法院實務見解

  1. 訴訟費用裁判是法院的職權:你可能會在訴狀上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這只是你的聲明。最後怎麼判,法院有獨立判斷的權力。參照座談會提案所採的見解,訴訟費用之裁判屬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影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判。所以,即使你聲明自己願意負擔,法院仍可能依職權判由敗訴的對方負擔。法院在終局判決時,會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漏未聲明而影響權益,也是訴訟經濟的設計。

想深入了解訴訟費用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1. 「訴訟費用」範圍可能很廣:在特別法裡,訴訟費用的定義可能對弱勢方更有利。例如在已修正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現行法已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暫免繳納規定亦已修正)中,為了保護被害人,參照座談會提案多數見解,該法所稱「訴訟費用」應依文義解為所有與訴訟程序相關之費用,包括裁判費、登報費、勘驗費等都可能暫免繳納,範圍比一般理解更寬;此為歷史座談會見解,適用時應以現行法為準。

  2. 補費用的命令很常見:很多人起訴時沒算對金額或忘記繳足裁判費,這時法院會先裁定命你補繳。就像裁定格式所示,法院會寫明:「…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務必在期限內繳費,否則官司會被直接駁回!**這類補繳裁定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中間裁定,目的是讓欠缺法定要件的人有補正的機會,補齊後訴訟就會繼續進行,不必過度驚慌,但千萬不能置之不理。


關於訴訟費用強制執行的Q&A

Q1:我只有勝訴的判決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費用嗎? A:不行。 如前所述,你需要另案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判決書主文僅宣示費用負擔原則,具體金額和給付命令需透過該裁定來確定。沒有這份裁定,執行處不會受理你的聲請。實務上執行處會直接以「執行名義不完備」為由駁回,你必須回頭補齊這道程序才能重新聲請。

Q2: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要錢嗎? A:需要繳納聲請費。 這屬於非訟事件,需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又依同法第21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因此,聲請時雖需先繳納聲請費,但此費用屬於程序費用,若你聲請成功,通常可一併要求敗訴方負擔。

Q3: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強制執行還有用嗎? A: 如果法院查證後發現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會發給你一張 「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該憑證本身即為執行名義。這張憑證非常重要!未來你每隔幾年都可以憑它再查一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他有新工作、新存款、新財產,就可以立即聲請恢復執行。債權不會因為一次執行無結果就消失。

Q4:對方是公司行號,倒閉了怎麼辦? A: 如果公司尚未清算完畢,你可以對公司的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公司已解散且無財產,你可能只能取得債權憑證。但要注意,如果公司的負責人有惡意脫產等情形,在符合特定法律要件下,可能有機會追究其個人責任,但這屬於更複雜的法律策略,建議諮詢專業意見。

Q5: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對方可以不服嗎? A:可以。 對方對此裁定可以提出 「抗告」。但抗告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參照:「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所以你還是可以先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如果對方抗告有理由,上級法院改判了金額,屆時再依不當得利等規定處理多退少補的問題。

總結來說,勝訴只是拿回權利的開始,而順利收回你墊付的訴訟費用,才是讓整個法律程序畫下完美句點的關鍵。 請記住這個流程:勝訴判決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 取得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按部就班,你為正義付出的每一分錢,都有法律作為後盾,幫你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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