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傳喚?收到傳票一定要到場嗎? 你打開信箱,發現一封法院寄來的信,上面寫著「傳票」兩個大字,心頭一緊:「我被告了嗎?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別慌張,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傳喚與傳票的眉角,讓你面對傳票不再手足無措。 --- 一、傳喚是什麼? 傳喚,簡單說就是法院或檢察署叫你來問話。不管是民事糾紛、刑事案件,還是請證人來作證,法院或檢察官都會用「傳票」通知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通常是法院或地檢署)報到。 傳票上會寫明: - 被傳喚人是誰 - 案由(例如傷害、車禍、債務等) - 應到時間 - 應到處所 - 注意事項(例如攜帶身分證、證據等) 法律依據主要是: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法院送達文書(包含傳票)應依一定程序。 所以,傳票就是官方正式通知,收到後務必認真看待。 --- 二、收到傳票一定要到場嗎? 原則:要去! 收到傳票,原則上你應該按照上面寫的時間地點準時報到。如果無故不到,可能會產生對你不利的後果。 例外:有些情況可以不用本人親自到場 1. 民事案件 - 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例如律師)出庭,本人不必到場。 - 但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本人到場(民事訴訟法第203條)。 2. 刑事案件 - 被告原則上必須親自到庭,因為刑事審判重視被告的答辯與對質。 - 例外:如果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法院許可,被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 - 另外,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人在國外),可以向法院請假,經准許後可以不用到庭。 3. 證人、鑑定人 - 必須親自到場,不能找人代替。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被處罰鍰,甚至被拘提(強制帶到法院)。 不到場的後果 | 身分 | 不到場後果 | |------|------------| | 民事當事人 | 若已合法傳喚,法院得依到場一方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也就是只聽一邊的說法就判決,通常對不到場者不利。 | | 刑事被告 | 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371條)。同樣可能對被告不利。 | | 證人 |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 但請注意:以上處罰的前提都是「合法傳喚」!如果傳票送達程序不合法,你就算沒去,法院也不能對你做出不利判決,否則判決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 --- 三、怎樣才算是「合法傳喚」?法院判決告訴你 合法傳喚不是寄了傳票就算數,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以下用幾個真實判決片段來說明: 要件1️⃣ 送達程序必須合法 傳票必須送達給「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送到他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並且由有收領權限的人簽收。如果隨便交給不相干的人,就不算合法送達。 參照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民事判例判決所述: 「本件傳票雖已送達,惟係由與上訴人應受送達處所不同之公司收受,且該公司未經上訴人指定為送達代收人,故難認為合法傳喚。」 這個案例中,傳票被送到某公司,但上訴人並沒有在那裡上班或指定該公司代收,所以法院認為傳喚不合法,後來的一造辯論判決就被撤銷了。 要件2️⃣ 送達時間必須符合法定期間 刑事案件的傳票,必須在審判期日前一定天數送達,讓被告有足夠時間準備。例如刑法第61條所列的輕罪,傳票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而且「五日」不含當日。 參照最高法院 78 年台非字第 181 號 刑事判例判決所述: 「本案被告所犯賭博罪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傳票應於審判期日前五日送達,但實際送達日為審判期日前五日,未符合『至遲應於五日前』之法定送達期間。」 該案中,傳票在開庭前5天送達,但因為「至遲應於五日前」的意思是最晚要在前5天之前送到,也就是前6天或更早,所以送達日剛好是前5天就不合法。被告沒到庭,法院卻逕行判決,最後被最高法院撤銷。 要件3️⃣ 送達地址必須正確(當事人變更地址應依新地址) 如果你已經向法院陳報新的地址,法院就應該把傳票送到新地址,否則送達不合法。 參照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非字第 64 號 刑事判決所述: 「被告已於上訴前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原審未依新地址送達傳票,改以舊址及派出所送達,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所稱『合法傳喚』。法院認為……此非依法定程序之送達,難認為合法傳喚。」 被告明明已經告訴法院新地址,法院卻還寄到舊地址,導致被告沒收到傳票而缺席,這種情況下法院直接判決就是違法。 要件4️⃣ 共同被告必須分別傳喚 如果是多人被告的案件,法院必須對每一個被告個別製作傳票並送達,不能只送其中一人就當作大家都被傳喚了。 參照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1747 號 刑事判例判決所述: 「共同被告若不止一人,應分別作成傳票予以傳喚,始為合法。僅向共同被告之一人送達傳票,即使傳票中載有其他被告之姓名,對於未受送達之被告亦不生傳喚效力。」 這個判決中,法院只對其中一名被告送達傳票,其他被告沒收到,卻被當作已經傳喚,最後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 四、常見問題 QA Q1:傳票可以請假嗎? 可以!如果你真的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出國、工作出差),可以向法院聲請改期或請假。記得要提前以書狀或電話向承辦書記官說明,並提供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機票等)。法院審核後若准許,就會另定庭期。 Q2:收到傳票但地址錯誤或送達不合法,我可以不理嗎? 如果送達程序明顯不合法(例如寄到舊地址、由鄰居代收但鄰居無權收受),理論上你不會因為不到庭而受不利判決。但強烈建議你不要置之不理,因為實務上可能產生爭議。最好主動向法院陳報正確地址,並聲請重新送達或改期,以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 Q3:我沒收到傳票,卻收到判決書,該怎麼辦? 如果你從來沒收到傳票,卻突然收到判決書(而且對你不利),這很可能是因為送達不合法。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再審,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判決。例如前面引用的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78 年台非字第 181 號 刑事判例判決,上級法院都因為傳喚不合法而撤銷原判決。 Q4:證人收到傳票一定要出庭嗎? 證人原則上必須出庭作證。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處罰鍰(民事最多新臺幣3萬元,刑事最多新臺幣3萬元),甚至拘提你到庭。但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人在國外、有保密義務等),可以向法院請假。 Q5:傳票上的「應到時間」已經過了,我還沒去,會怎樣? 如果你是被傳喚的當事人(民事被告或刑事被告),且沒有請假,法院可能已經進行一造辯論或逕行判決,也可能發出拘票拘提你。建議立即聯繫法院,說明遲到的原因,並請求補救(例如聲請重新開庭)。如果是證人遲到,可能被處罰鍰,但若及時趕到並向法官解釋,通常不會被罰。 Q6:傳票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庭嗎? -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或經法院許可的親友)出庭,本人可以不用到。 - 刑事案件:被告原則上必須親自到庭,除非是輕微案件且法院許可委任代理人。 - 證人:必須親自到庭,不能委託他人。 --- 五、結語 收到傳票不用過度緊張,先確認傳票內容是否正確、送達是否合法。如果有疑問,可以打電話去法院詢問案號、承辦股別,或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諮詢。按時出庭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好方法,如果真的無法到庭,務必提前向法院請假。 法律程序雖然嚴謹,但只要你了解規則,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從容地面對傳票,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判決來源: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片段,編號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民事判例、最高法院 78 年台非字第 181 號 刑事判例、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非字第 64 號 刑事、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1747 號 刑事判例等,完整內容可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