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贓物罪?收受、搬運贓物的法律責任 你有沒有在網路上看過超便宜的二手機車?或是朋友送你一支來路不明的手機,你心想「賺到了!」?小心,這可能是贓物!一旦你收了、用了、甚至幫忙搬運,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吃上牢飯。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贓物罪的法律責任,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看這些行為。 --- 一、贓物罪是什麼?為什麼要處罰? 贓物罪規定在《刑法》第349條,簡單來說,就是針對「別人犯罪得來的東西」(贓物)進行後續處理的行為,例如收下、運送、藏匿、購買、仲介等等。立法目的是要切斷犯罪利益鏈,讓偷搶騙來的東西難以流通,也保護被害人能順利找回失物。 想像一下:小偷偷了你的手機,如果大家都拒絕收購、運送或藏匿,小偷就很難變現,偷竊的誘因也會降低。所以,贓物罪就是在打擊這些「幫兇」。 這裡所稱的贓物,是指他人因犯財產罪(如竊盜、詐欺、搶奪、侵占等)所取得的財物,而非泛指所有來路不明的物品;遺失物因非犯罪所得,不屬贓物罪的贓物範疇,此點與後述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不同。贓物罪保護的是財產犯罪被害人對於原物回復的期待利益,而非單純禁止收受來路不明物品。 --- 二、贓物罪的五大行為類型 現行《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面包含了五種行為: 1. 收受贓物 指無償取得贓物的持有。例如朋友送你一台偷來的腳踏車,你明知是贓物還開心收下,就構成收受贓物。法院見解認為,收受是贓物罪的概括規定,只要不符合其他四種行為,但你又把贓物拿來自己持有,就可能成立收受贓物(參照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丁說)。 2. 搬運贓物 就是搬移、運送贓物。很多人以為「搬運」一定是幫別人運,但法院座談會討論後認為,為自己搬運贓物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要看具體情形。如果是單純為自己搬運他人贓物至堆放處所,可能構成搬運贓物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問題一採甲說);但如果是故買贓物後馬上騎走或載運回家,因屬故買後的當然結果,最終決議採丁說,不構成搬運贓物罪,僅論故買贓物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問題二)。例如你買了贓車,自己騎回家,這個騎乘的動作如果是買後馬上為之,就不另構成搬運罪,只成立故買。 3. 寄藏贓物 受他人委託,幫忙藏匿贓物。例如朋友偷了珠寶,暫時放你家,你答應保管。此與收受不同,寄藏通常基於他人委託而持有,若無委託而自行拿取則屬收受。 4. 故買贓物 明知是贓物還花錢購買。貪小便宜買贓物,不僅東西會被追回,還會吃上官司。故買與收受區別在於有償無償,但二者刑度現行法已一致。 5. 媒介(牙保) 居中介紹贓物交易,也就是仲介。例如你知道A偷了東西,B想買,你幫忙牽線。舊法稱「牙保」,修法後用語改為「媒介」,不含居間欺瞞之意,僅指介紹促成交易。 另外,第二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意思是如果把贓物變賣成現金,那現金也視為贓物,後續處理這些現金一樣可能觸法。 民國103年修法前,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係規定於舊法第349條第2項,收受則於第1項,二者刑度不同;修法後將「牙保」用語改為「媒介」,並統一於第1項,此與後述第四節修法說明呼應。 --- 三、構成要件:關鍵在「明知」 要成立贓物罪,行為人必須「明知」所處理的物品是贓物。這裡的「明知」包括「直接故意」(確定知道)和「間接故意」(預見可能是贓物卻仍去做)。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客觀情況判斷,例如物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價、賣方神色慌張、沒有正常來源證明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也就是你應該知道那是贓物,卻仍收受,就會構成。 所謂「可得而知」,是指依一般人之認知能力與當時客觀情狀,有相當理由可疑為贓物,行為人竟未經確認即貿然收受或搬運,即可能被評價為間接故意之「明知」。此為實務上贓物罪定罪與否的關鍵審查環節。檢察官對於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負有舉證責任,若僅係一時疏忽未查證,未必構成。 --- 四、贓物罪的刑責有多重? 現行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但在民國103年(西元2014年)6月20日修法前,舊法將收受贓物與搬運、寄藏、故買分開規定,收受的刑度較輕(3年以下,併科500元以下罰金),搬運等則是5年以下(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法後統一為5年以下,並將「牙保」改為「媒介」,實質內容不變。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修法前,會比較新舊法哪個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參照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該案因行為時在修法前,適用較輕之舊法收受贓物罪)。 需注意的是,新法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是因應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後的配套調整,實質處罰範圍未擴大。 --- 五、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見解 1. 為自己搬運贓物是否構成搬運罪,視情形而定 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中,法律問題討論「行為人故買贓物後再為搬運之行為,是否另構成搬運贓物罪?」法院研討結果就「故買後馬上載運」的情形採丁說,明確認為該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行為人僅構成故買贓物罪,不成立搬運贓物罪。也就是說,如果你買了贓物後馬上搬運回家(例如買了贓車立刻騎走),這種搬運是故買的當然結果,實務上不另論搬運罪,只論故買一罪。至於單純為自己搬運他人贓物至堆放處(問題一),座談會則採甲說認為構成搬運贓物罪;而故買後長期持有再行搬移(問題三),亦採戊說認為不另成立搬運罪。由此可知,並非所有「為自己搬運」都構成搬運贓物罪。 2. 借用贓車兜風,成立搬運贓物罪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提到一個案例:甲明知乙持有的機車是偷來的,還借來騎去兜風,被失主查獲。討論中,乙說認為甲構成搬運贓物罪,因為騎乘贓車移動位置就是搬運行為。最後研討結果採乙說,甲成立搬運贓物罪(參照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所以,就算只是暫時使用,只要你知道是贓物,騎走它就可能觸法!此見解與前述109年座談會問題一甲說(為自己搬運構成搬運罪)的邏輯相近,均肯認搬運不限於為他人。 3. 收受贓物是概括規定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丁說明確指出,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者,均成立收受贓物罪,並不以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必要。意思是,如果你對贓物的處理方式不屬於其他四種,但你又取得了持有,那就會落入收受贓物的範疇。 4. 被害人可以提「告訴」,不是只有「告發」 很多人以為贓物罪沒有直接被害人,其實不然。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明確指出,贓物罪也是妨害財產犯罪,被害人(例如被偷的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不是僅能「告發」。這表示被害人對於贓物罪的追訴有主動權,可以要求檢察官偵辦。該決議同時釐清了贓物罪被害人的地位,使其得行使告訴權,影響案件偵辦啟動方式。 5. 實際案例:收受母親給的贓物手機,判刑! 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一審簡易判決)中,被告楊OO的母親侯OO涉及竊盜(另案通緝),將一支手機交給楊OO使用。楊OO可得而知手機來源不明,仍收下並插卡使用,最後被依修正前刑法收受贓物罪起訴,法院判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楊OO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7,000元,量刑上受考量。該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因行為時在103年6月20日修法前。這告訴我們,即使是家人給的,只要你知道或應該知道是贓物,就不能收。 --- 六、常見問題 Q&A Q1:不小心買到贓物怎麼辦? 如果你購買時「不知道」是贓物,原則上不構成故買贓物罪。但事後發現,應該主動向警方報備並返還,否則可能被認為「事後明知」而繼續持有,衍生其他問題。如果被失主追討,你只能自認倒楣,因為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你必須歸還原物,損失可以向賣家求償(如果找得到人)。 Q2:幫朋友保管物品,後來發現是贓物,有罪嗎? 如果你一開始「不知道」是贓物,單純受託保管,事後才知道,應該立即停止保管並報警,否則可能變成「寄藏贓物」。因為寄藏贓物要求行為人明知是贓物而藏匿,如果你事後知情卻繼續藏匿,就可能構成。 Q3:撿到東西據為己有,是贓物罪嗎? 不是。撿到遺失物不構成贓物罪,因為遺失物不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但你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現行法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兩者不同,贓物罪的前提是物品來自「財產犯罪」。 Q5:如果只是暫時使用贓物(例如騎贓車),會構成什麼罪? 如前述案例,明知是贓車而騎乘,可能構成搬運贓物罪,因為騎乘就是移動贓物。如果只是原地使用(例如在家玩贓物手機),沒有移動位置,則可能構成收受贓物(因為你無償持有)或故買(如果有償),視情況而定。 Q6:贓物罪的告訴期間是多久? 贓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公訴罪,檢警知道後就會主動偵辦,沒有告訴期間限制。但被害人仍可提出告訴,只是不影響公訴的進行。 Q7:觸犯贓物罪可以和解嗎? 可以!雖然是公訴罪,但被告如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從輕判刑,甚至給予緩刑。例如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提到被告賠償告訴人17,000元,檢察官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通常會減輕。 --- 瞭解贓物罪的具體規定,有助於在相關案件中做出更周全的法律判斷。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侵占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可以參考相關說明。 涉及侵占行為時,返還義務與刑事責任並行。 七、結語:勿因小失大,遠離贓物 贓物罪看似不起眼,卻常常因為一時貪念或無知而觸法。記住,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來路不明的東西絕對不要收、不要買、不要運、不要藏。如果不小心牽涉,應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並歸還物品。保護自己,也保護社會的財產安全。實務上贓物罪常伴隨竊盜、詐欺等上游犯罪發生,民眾交易二手物品時應要求賣方提供合法來源證明,以自保。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贓物罪的法律責任。如果有更多疑問,歡迎留言討論,或諮詢專業律師。 --- 參考判決片段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與座談會資料。其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屬座談會或決議性質,非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為地方法院簡易判決。供讀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