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贓物罪?收受、搬運贓物的法律責任 你有沒有在網路上看過超便宜的二手機車?或是朋友送你一支來路不明的手機,你心想「賺到了!」?小心,這可能是贓物!一旦你收了、用了、甚至幫忙搬運,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吃上牢飯。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贓物罪的法律責任,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看這些行為。 --- 一、贓物罪是什麼?為什麼要處罰? 贓物罪規定在《刑法》第349條,簡單來說,就是針對「別人犯罪得來的東西」(贓物)進行後續處理的行為,例如收下、運送、藏匿、購買、仲介等等。立法目的是要切斷犯罪利益鏈,讓偷搶騙來的東西難以流通,也保護被害人能順利找回失物。 想像一下:小偷偷了你的手機,如果大家都拒絕收購、運送或藏匿,小偷就很難變現,偷竊的誘因也會降低。所以,贓物罪就是在打擊這些「幫兇」。 --- 二、贓物罪的五大行為類型 現行《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面包含了五種行為: 1. 收受贓物 指無償取得贓物的持有。例如朋友送你一台偷來的腳踏車,你明知是贓物還開心收下,就構成收受贓物。法院見解認為,收受是贓物罪的概括規定,只要不符合其他四種行為,但你又把贓物拿來自己持有,就可能成立收受贓物(參照103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 2. 搬運贓物 就是搬移、運送贓物。很多人以為「搬運」一定是幫別人運,但法院明白表示:為自己搬運贓物也構成搬運贓物罪!例如你買了贓車,自己騎回家,這個騎乘的動作就是搬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判決)。 3. 寄藏贓物 受他人委託,幫忙藏匿贓物。例如朋友偷了珠寶,暫時放你家,你答應保管。 4. 故買贓物 明知是贓物還花錢購買。貪小便宜買贓物,不僅東西會被追回,還會吃上官司。 5. 媒介(牙保) 居中介紹贓物交易,也就是仲介。例如你知道A偷了東西,B想買,你幫忙牽線。 另外,第二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意思是如果把贓物變賣成現金,那現金也視為贓物,後續處理這些現金一樣可能觸法。 --- 三、構成要件:關鍵在「明知」 要成立贓物罪,行為人必須「明知」所處理的物品是贓物。這裡的「明知」包括「直接故意」(確定知道)和「間接故意」(預見可能是贓物卻仍去做)。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客觀情況判斷,例如物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價、賣方神色慌張、沒有正常來源證明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也就是你應該知道那是贓物,卻仍收受,就會構成。 --- 四、贓物罪的刑責有多重? 現行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但在2014年6月20日修法前,舊法將收受贓物與搬運、寄藏、故買分開規定,收受的刑度較輕(3年以下),搬運等則是5年以下。修法後統一為5年以下,並將「牙保」改為「媒介」,實質內容不變。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修法前,會比較新舊法哪個對被告有利(參照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 --- 五、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見解 1. 為自己搬運贓物也算搬運罪 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判決中,法律問題討論「行為人故買贓物後再為搬運之行為,是否另構成搬運贓物罪?」法院研討結果認為,為自己搬運贓物也構成搬運贓物罪。也就是說,即使你是贓物的所有者(例如買來的),你移動贓物還是可能觸法。不過,如果搬運是故買後的當然結果(例如買了馬上騎走),實務上可能被認為是「不罰之後行為」,只論故買一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丙說),但這並不影響「搬運行為本身有罪」的認定。 2. 借用贓車兜風,成立搬運贓物罪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判決提到一個案例:甲明知乙持有的機車是偷來的,還借來騎去兜風,被失主查獲。討論中,乙說認為甲構成搬運贓物罪,因為騎乘贓車移動位置就是搬運行為。最後研討結果採乙說,甲成立搬運贓物罪(參照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所以,就算只是暫時使用,只要你知道是贓物,騎走它就可能觸法! 3. 收受贓物是概括規定 103年度易字第131號和103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引用了最高法院見解:「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方屬之。」意思是,如果你對贓物的處理方式不屬於其他四種,但你又取得了持有,那就會落入收受贓物的範疇。 4. 被害人可以提「告訴」,不是只有「告發」 很多人以為贓物罪沒有直接被害人,其實不然。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和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判決明確指出,贓物罪也是妨害財產犯罪,被害人(例如被偷的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不是僅能「告發」。這表示被害人對於贓物罪的追訴有主動權,可以要求檢察官偵辦。 5. 實際案例:收受母親給的贓物手機,判刑! 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中,被告楊俊彥的母親侯美美偷了一支手機,交給楊俊彥使用。楊俊彥明知手機來源不明(可得而知),仍收下並插卡使用,最後被依收受贓物罪起訴,法院判處拘役(具體刑期未在片段顯示,但構成犯罪)。這告訴我們,即使是家人給的,只要你知道或應該知道是贓物,就不能收。 --- 六、常見問題 Q&A Q1:不小心買到贓物怎麼辦? 如果你購買時「不知道」是贓物,原則上不構成故買贓物罪。但事後發現,應該主動向警方報備並返還,否則可能被認為「事後明知」而繼續持有,衍生其他問題。如果被失主追討,你只能自認倒楣,因為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你必須歸還原物,損失可以向賣家求償(如果找得到人)。 Q2:幫朋友保管物品,後來發現是贓物,有罪嗎? 如果你一開始「不知道」是贓物,單純受託保管,事後才知道,應該立即停止保管並報警,否則可能變成「寄藏贓物」。因為寄藏贓物要求行為人明知是贓物而藏匿,如果你事後知情卻繼續藏匿,就可能構成。 Q3:撿到東西據為己有,是贓物罪嗎? 不是。撿到遺失物不構成贓物罪,因為遺失物不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但你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兩者不同,贓物罪的前提是物品來自「財產犯罪」。 Q4:搬運贓物和收受贓物有什麼區別? 搬運是「移動」贓物,收受是「無償取得」持有。有時候行為會重疊,例如你接受別人送的贓物,同時也把東西帶回家,這可能同時構成收受和搬運,但法院通常會從一重處斷或論以吸收關係。 Q5:如果只是暫時使用贓物(例如騎贓車),會構成什麼罪? 如前述案例,明知是贓車而騎乘,可能構成搬運贓物罪,因為騎乘就是移動贓物。如果只是原地使用(例如在家玩贓物手機),沒有移動位置,則可能構成收受贓物(因為你無償持有)或故買(如果有償),視情況而定。 Q6:贓物罪的告訴期間是多久? 贓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公訴罪,檢警知道後就會主動偵辦,沒有告訴期間限制。但被害人仍可提出告訴,只是不影響公訴的進行。 Q7:觸犯贓物罪可以和解嗎? 可以!雖然是公訴罪,但被告如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從輕判刑,甚至給予緩刑。例如107年度基簡字第1892號判決提到被告賠償告訴人17,000元,檢察官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通常會減輕。 --- 瞭解不知道的具體規定,有助於在贓物罪案件中做出更周全的法律判斷。 瞭解不明款的具體規定,有助於在贓物罪案件中做出更周全的法律判斷。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不知道買的說明。 涉及侵占行為時,返還義務與刑事責任並行。 七、結語:勿因小失大,遠離贓物 贓物罪看似不起眼,卻常常因為一時貪念或無知而觸法。記住,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來路不明的東西絕對不要收、不要買、不要運、不要藏。如果不小心牽涉,應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並歸還物品。保護自己,也保護社會的財產安全。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贓物罪的法律責任。如果有更多疑問,歡迎留言討論,或諮詢專業律師。 --- 參考判決片段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片段,標記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106年度易字第727號為系統內判決片段編號,供讀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