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預備犯?預備階段會被處罰嗎?|2026最新

什麼是預備犯?預備階段會被處罰嗎?
你有沒有想過,當一個人還沒真正動手犯罪,只是「準備」犯罪工具或創造條件時,法律可以處罰他嗎?這就牽涉到刑法上的「預備犯」。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有趣的方式,帶你了解預備犯是什麼,以及預備階段會不會被處罰。我們也會舉一些真實案例和法院見解,讓法律知識不再枯燥!
一、犯罪的三個階段:預備、未遂、既遂
在談預備犯之前,我們要先知道犯罪的進程。想像你要做一道菜:
- 預備:買菜、洗菜、準備廚具——你還沒開始炒。
- 未遂:開火、倒油、把菜丟下去炒,但因為某種原因(例如火太大燒焦了)沒炒出能吃的菜——你已經動手了,但沒成功。
- 既遂:菜炒好了,可以上桌——犯罪完成。
刑法原則上處罰「既遂犯」,也就是犯罪已經完成的情形。對於「未遂犯」,法律有特別規定才會處罰(例如殺人未遂、強盜未遂等)。至於「預備犯」,更是例外中的例外,只有少數嚴重的犯罪,法律才會處罰你還在「準備」階段的行為。
為什麼呢?因為預備行為離實際侵害法益還有一段距離,而且有時候很難證明一個人真的是在準備犯罪(可能只是日常行為)。但對於某些極度危險的犯罪(例如殺人、放火、強盜),立法者認為有必要提前介入,避免憾事發生。
實務上,判斷一個行為究竟處於預備、未遂或既遂,關鍵在於「著手」與否。法院多半綜合行為人的犯罪計畫,視其行為是否已對法益造成直接、緊迫的危險,來認定是否已然著手。此一判斷直接影響罪名成立與刑度輕重,也是刑事辯護與起訴認定上常見的攻防重點。此外,預備行為因尚未著手,證明上確實較為困難,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已有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的外在行為,否則難以成罪。
二、預備犯的定義
根據刑法,預備犯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但尚未著手實行」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你已經有犯罪計畫,並且做了前置準備,但還沒真正開始動手。
1. 準備工具
例如:為了殺人而購買刀槍、為了縱火而購買汽油、為了強盜而準備繩索、面具等。
2. 製造條件
例如:為了殺人而跟蹤被害人、勘查地形、練習槍法;為了強盜而事先破壞監視器、切斷警報系統等。
這些行為如果已經達到「預備」的程度,而且刑法有處罰該罪的預備犯,那麼即使你還沒真正動手,也可能成立犯罪。
須注意的是,刑法並不處罰「陰謀」階段的一般犯罪(陰謀指二人以上共同謀議,尚未進入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因此,單純的謀議、計畫,若還未對外展開準備行為,連預備犯都還談不上,原則上不構成犯罪。另在實務運作上,預備、陰謀與著手未遂的界線並非總是清晰,例如購買凶器後開始跟蹤,究竟只是預備還是已經逼近著手,常須依個案具體情節、行為人計畫與現場狀況綜合判斷,這也是法院向來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認定著手的原因。
三、哪些罪有處罰預備犯?
刑法分則中,只有特定罪名設有預備犯的處罰規定,例如: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條文全文)第3項——預備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5項——預備強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放火罪: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放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條第4項——預備擄人勒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大多數的犯罪(例如傷害、竊盜、詐欺等)都不處罰預備階段。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準備工具想要偷東西,但還沒開始偷,刑法不會處罰你(除非你的準備行為觸犯其他罪,例如持有毒品或槍砲)。
除了上開常見罪名,刑法另有其他處罰預備犯的特別規定。例如刑法第185-1條規定,預備劫持使用中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0條規定,預備內亂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3條則規定,預備或陰謀外患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規定顯示,立法者僅針對最嚴重、最危及國家或公眾安全的犯罪,才將處罰線往前推到預備甚至陰謀階段,與一般殺人、強盜等個人法益犯罪處罰預備的理由相同,都是基於防範重大損害於先的考量。又上開強盜、放火預備犯所定「九千元以下罰金」,係現行刑法所定之舊有金額,並未經修法調整,實務上若宣告罰金,仍依此標準折算。
四、預備犯的實例與法院見解
(以下案例為便於讀者理解法律概念所舉之虛構示例,非真實裁判,所述法院見解僅為學理與實務方向之整理,不得引為判決先例。)
案例1:預備殺人——買刀跟蹤,還沒下手就被抓
小明因為感情糾紛,想要殺害前女友。他買了一把刀,並且連續三天在前女友家附近埋伏,觀察她的作息。某天,他拿著刀躲在小巷子裡,準備等前女友出現就動手。但因為形跡可疑被巡邏警察盤查,警察從他身上搜出刀子和寫有前女友住址的紙條。小明坦承想殺人,但強調自己還沒動手。
法院認為,小明已經為了殺人而準備刀具,並且跟蹤、勘查地形,屬於「預備殺人」的行為,雖然尚未著手實行殺人,但已構成刑法第271條第3項的預備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見解:預備殺人罪的成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的行為即可,不以已著手殺人為必要。實務上常見的預備行為包括購買凶器、勘查現場、練習槍法等。
案例2:預備放火——買汽油潑灑,但還沒點火
阿華因為與老闆有勞資糾紛,心生不滿,決定放火燒掉工廠。他買了兩桶汽油,趁深夜無人時潛入工廠,將汽油潑灑在機台上。正當他準備點火時,警衛發現並將他制伏。阿華辯稱他只是想嚇嚇老闆,沒有真的要放火。
法院調查後認為,阿華購買汽油並潑灑在易燃物上,已經為放火製造了條件,且其行為已使工廠處於極易燃燒的狀態,構成「預備放火」。雖然他還沒點火,但刑法第173條第4項處罰預備放火,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見解:預備放火罪的「製造條件」,包括使放火行為易於實現之行為,例如潑灑汽油、堆置易燃物等。行為人是否著手點火,並不影響預備犯之成立。
案例3:預備強盜——攜帶武器前往銀行,但尚未行動
小美因欠下賭債,計畫搶劫銀行。她準備了玩具槍(外觀似真槍)和黑色頭套,並在銀行附近徘徊觀察。當她正要進入銀行時,因神色緊張被保全攔下,並在她包包內發現玩具槍和頭套。小美承認她想搶銀行,但還沒開始搶。
法院認為,小美攜帶凶器(玩具槍雖非真槍,但客觀上足以使人誤認為真槍而產生恐懼)並勘查地點,已構成「預備強盜」行為,依刑法第328條第5項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法院見解:預備強盜罪所稱「凶器」,不限於真槍實彈,只要外觀上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即屬之。行為人只要基於強盜故意而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即成立本罪。
相對於上開虛構示例,實務上確實有許多預備犯的有罪判決可供參考。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該判決被其他裁判引用達10次,具相當實務參考價值)事實認定:被告等人共同謀議強盜家庭賭場,於97年7月間聚集人手,準備改造手槍、西瓜刀、棒球棍、全罩式頭套及口罩等物,並前往賭場所在地察看地形、鎖定目標,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而未及著手實行強盜。法院論以刑法第328條第5項預備強盜罪,其中一名被告處有期徒刑六月,扣案之頭套沒收;另有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宣告緩刑二年。該判決要旨清楚指出,鎖定特定目標、勘查地形、準備工具等已升高強盜犯罪成功機率之行為,即屬強盜之預備行為,應論以預備強盜罪。此與上開虛構案例3所示「攜帶頭套、槍械並勘查地點即構成預備強盜」的方向一致,可供讀者理解實務運作。
此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亦提醒,若行為人於預備殺人後進而實行殺人,其低度之預備殺人行為,會為高度之殺人行為所吸收,而僅論以殺人罪,不另論預備殺人罪。這說明預備階段若已跨越到實行並完成犯罪,預備行為通常會被吸收,不再單獨處罰。另須說明,若預備行為本身另觸犯其他罪名(例如非法持有槍砲),則該等持有行為與預備犯可能分論併罰,不會當然被吸收,此點在涉槍械之預備強盜案件中尤為常見。
五、預備犯 vs. 陰謀犯 vs. 未遂犯
刑法除了預備犯,還有「陰謀犯」的概念。陰謀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謀議犯罪,但尚未進入預備階段。例如兩個人商量要去搶銀行,但還沒去買武器或勘查地形,這只是陰謀。刑法處罰陰謀犯的罪名更少(例如內亂罪、外患罪等),一般犯罪不罰陰謀。
以現行刑法為例,刑法第103條外患罪明文規定「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0條內亂罪則處罰預備內亂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是少數將處罰界線推到陰謀、或僅處罰預備的特例,再次印證一般犯罪既不罰陰謀,更不罰單純思想的原則。相較之下,普通刑法中的殺人、強盜、放火、擄人勒贖等,雖處罰預備,但連「陰謀」都不處罰,顯見立法上對處罰前置化程度採取嚴格的階梯式管制。
至於「未遂犯」,則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為意外或障礙而沒有既遂。例如拿刀砍人但被擋下,是殺人未遂;點火後被及時撲滅,是放火未遂。未遂犯的處罰通常比既遂輕,但比預備重。刑法第25條亦明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與預備犯僅限於分則明文處罰者,體系上相互呼應。
簡單比較:
| 階段 | 行為程度 | 處罰範圍 | 刑度 |
|---|---|---|---|
陰謀 | 只有謀議 | 極少數(如內亂、外患) | 通常較輕 |
預備 |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 少數嚴重犯罪 | 通常較輕 |
未遂 | 已著手但未既遂 | 法律有規定者 | 得按既遂犯減輕 |
既遂 | 犯罪完成 | 全部犯罪 | 依各罪法定刑 |
六、預備犯會被關嗎?可以易科罰金嗎?
預備犯的刑度通常較輕,大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因此,法官可以視情節判處拘役或罰金,也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例如六個月以下)。實務上,預備殺人最重可判二年,但若情節輕微,也可能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
例如在上述案例1,小明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可以易科罰金;但一年有期徒刑已超過六個月,除非法院宣告緩刑,否則必須入監服刑。不過,法官也可能考量犯後態度、有無和解等因素而從輕量刑,甚至宣告緩刑。
所以,預備犯不一定會被關,但還是有刑事紀錄,對人生影響很大。
關於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準此,預備犯若屬初犯、且受二年以下刑之宣告,法院得併予緩刑,緩刑期內若未撤銷,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可有效避免實際入監。前揭第四章所引臺中高分院98年度判決中,即有被告因預備強盜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予緩刑二年之例,可作為實務運作之參考。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明定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故若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體折算金額由法院斟酌被告經濟狀況等情節定之。
七、常見問題 QA
Q1:只有想法,沒有行動,會構成預備犯嗎?
不會。刑法不處罰單純的思想或意圖,必須有外在的「準備行為」。例如你心裡想殺人,但沒做任何準備,法律不能處罰你。但如果把你的想法寫在日記或社群媒體上,可能會被當作證據,但若無實際準備,仍不構成預備犯。
Q2:預備犯和未遂犯如何區分?什麼時候算是「著手」?
著手是指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殺人行為」,所以當你舉刀砍向被害人時,就是著手;若還在買刀或跟蹤,只是預備。實務上採取「主客觀混合理論」: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其行為是否已對法益造成直接、緊迫的危險。如果是,就是著手。
Q3:如果預備階段主動放棄,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嗎?
刑法對於「預備犯」並沒有像「中止犯」那樣的減免規定(中止犯只適用於著手後)。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預備階段就放棄犯罪,仍然成立預備犯,但法官可以酌情從輕量刑(例如因悔悟而放棄)。不過,如果你根本還沒開始預備,只是放棄犯罪計畫,當然不罰。
Q4:預備犯可以與其他罪併罰嗎?
如果預備行為本身又觸犯其他罪名(例如非法持有槍砲、毒品),則可能數罪併罰。例如為了殺人而非法購買槍枝,除了預備殺人罪,還可能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非法持有槍砲罪,兩罪併罰。
Q5:預備犯的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依各罪法定刑的最重本刑計算。例如預備殺人的最重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其他預備犯則依其法定刑計算。
Q6:預備階段主動向警方自首,能減輕刑罰嗎?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雖然預備犯並無中止犯減免的適用,但若行為人在預備階段即主動向偵查機關坦承其預備犯罪的事實,法院仍得依刑法第62條酌情減輕其刑。實務上如預備強盜案件,部分共同被告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承預備犯行,即符合自首規定而獲減輕,可見主動投案對刑度仍有實質影響。
八、結論
預備犯就像是犯罪的「前置作業」,雖然還沒真正動手,但對於某些嚴重犯罪,法律仍會提前介入處罰,以預防更嚴重的後果。不過,處罰預備犯是例外,而且刑度較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避免任何可能被認為是預備犯罪的行為,以免誤觸法網。
最後提醒:法律是複雜的,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預備犯的概念。如果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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