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己手犯?必須親自實行的犯罪類型 你有沒有想過,有些犯罪行為必須要自己動手做才算犯罪,別人不能代勞?例如:結婚必須親自到場,不能找人代打;在法庭上作證,說謊的人必須是自己說謊,不能叫別人幫你說謊。這種「必須親自實行」的犯罪,在法律上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己手犯」(又稱親手犯)。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有趣的法律概念,並透過實際法院判決,讓你更了解哪些犯罪是己手犯,以及它和一般犯罪有什麼不同。 一、己手犯是什麼?自己動手才成立! 己手犯(Eigenhändige Delikte)是指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不能透過他人來完成。也就是說,這類犯罪不能成立「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成立「共同正犯」(與他人一起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為什麼會有這種限制?因為這些犯罪的本質強調行為人的「親自性」與「不可替代性」。例如「重婚罪」,你必須自己親自去跟另一個人結婚,不可能由別人代替你去結婚;「偽證罪」,你必須自己在法庭上說謊,別人不能代替你作偽證;「通姦罪」(雖然已除罪),也必須是自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能找人代勞。 二、己手犯的常見例子 - 重婚罪(刑法第237條):必須是自己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你不能說「我請朋友幫我結婚」,這在法律上不成立重婚罪(但可能觸犯其他罪)。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必須是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也就是說,必須是自己親自說謊,不能叫別人替你作偽證。 - 吸食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必須是自己施用毒品(條文用語為「施用」而非「吸食」),別人不能代替你吸食。 -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這個有爭議,我們後面會詳細討論。 三、己手犯 vs. 身分犯:哪裡不一樣? 你可能聽過「身分犯」,也就是犯罪需要特定身分才能成立,例如公務員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業務侵占罪等。身分犯雖然也需要特定身分,但無身分者可以和有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例如,不是公務員的人可以和公務員一起收賄,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但己手犯不同,即使你和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你也無法「代替」他完成犯罪行為。例如,你不能和別人一起「共同」重婚,因為重婚必須是當事人自己結婚;你也不能和別人一起「共同」偽證,因為偽證必須是證人自己說謊。所以己手犯通常不能成立共同正犯,頂多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 四、爭議焦點:肇事逃逸罪是己手犯嗎?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很有爭議的問題: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是不是己手犯?這個問題影響到:如果肇事者撞傷人後,他的朋友開車來載他離開現場,朋友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還是只成立幫助犯?或是根本不成立該罪,只成立其他罪(例如使犯人隱避罪)? 1. 三種不同見解 法院和學說對此有三種看法: - 甲說(己手犯說):認為肇事逃逸罪是己手犯,必須由肇事者親自逃逸,其他人無法參與實行逃逸行為。所以朋友開車載肇事者離開,只能成立「幫助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討論意見,甲說要旨如下(以下為該座談會討論意見之摘述,非逐字引文):所謂「己手犯」(親手犯),其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刑法第185條之4以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為構成要件,屬於上揭所謂的「己手犯」,故必由肇事者親自實施逃逸行為始足當之,他人僅可成立教唆或幫助犯,而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 乙說(非己手犯說):認為肇事逃逸罪是「身分犯」而非己手犯,只要具備肇事者身分,並與他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他人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所以朋友開車載肇事者逃離,與肇事者成立共同正犯。 需特別說明:原文以下這段文字並非座談會乙說的意見,而是該座談會「法律問題」的原文要旨(非逐字引文,且以下為法律問題之摘述,並非乙說意見):甲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後,因車輛故障無法繼續行駛,遂電召友人乙駕車前往事故現場載送其逃離,乙明知甲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仍基於使甲逃逸之故意前往搭載;則乙的行為應評價為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或與甲成立共同正犯?核心爭點在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是否屬「己手犯」。至於乙說本身則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係以「肇事者」逃逸為構成要件,此項要件只是限定具備該等前提「身分」之人參與才有成立該罪的可能,而非不能想像「逃逸」要件分由不具該身分之人完成,故僅能認為是身分犯而非己手犯;乙與甲既就肇事逃逸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丙說(使犯人隱避罪說):認為朋友的行為只成立刑法第164條第1項的「使犯人隱避罪」,因為他只是在肇事後幫助肇事者隱避,沒有參與逃逸行為的實行,也不該評價為肇事逃逸罪的幫助犯,以免過度評價。依丙說理由,乙係於甲犯罪完成後搭載甲離去,僅係加速甲逃逸之速度,且乙不具類似保證人地位,故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僅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2. 法院實務見解:實務見解尚有分歧,尚不能斷言多數採乙說 原文曾稱「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採乙說」,此一說法應予修正。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罪是否為己手犯,見解尚有分歧。 首先,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而論,該座談會雖於初步審查意見曾採乙說,但審查意見改採甲說(己手犯說),最後大會表決照審查意見通過(實到73人,採審查意見即甲說57票、採乙說4票、採丙說11票)。因此,座談會的最終結論實為傾向「己手犯說」,認非肇事者僅能成立幫助犯,而非原文所稱「最終採乙說」。原文所引「經提案機關審議與表決,最終採乙說,認定乙與甲就肇事逃逸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一語,與座談會全文不符,已予刪除更正。 不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78號刑事判決則未採己手犯說,其要旨指出,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非屬學說上「己手犯」,行為人縱未親自實施逃逸行為,仍可依共同正犯論處(該案上訴意旨雖主張本罪為己手犯,但判決理由認本罪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人離開現場即該當構成要件,且所引偽證罪己手犯判決與本案案情不同,尚難比附援引)。反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80號刑事判決則認肇事逃逸罪屬己手犯,非肇事者無從構成共同正犯、僅能成立幫助犯。由此可知,各級法院對此確實存在分歧,不能斷言多數採乙說。 (補充說明:原文所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判決」經查證為民事判決,其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與肇事逃逸罪無關,亦非刑事確定見解,故予以汰除,改引上述104年度台上字第3378號刑事判決。) 若依非己手犯之立場,你開車載肇事的朋友逃離現場,可能會和肇事者一樣,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若依己手犯之立場,則你僅成立幫助犯。依修正後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不輕!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幫忙就沒事。 3.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爭議? 因為肇事逃逸罪的條文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條文主體是「駕駛人」,也就是肇事者。但「逃逸」這個行為,是否一定要肇事者自己移動?如果肇事者因為車輛故障無法移動,由朋友載走,算不算「逃逸」?實務上認為,只要肇事者離開現場,不論是自己走還是被人載走,都是逃逸。而且朋友如果知情並協助,就等於參與了逃逸行為的實行。 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一二)決議意旨略以(非逐字引文):在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前有所參與者,其行為究竟為從犯或共同正犯,應視其參與程度及其行為是否構成實施犯罪行為之內容而定;若以犯罪意思促成犯罪之實現,如就犯罪實行方法或順序有所表示,已構成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之內容者,應認定為共同正犯,反之則為從犯。這說明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標準。在肇事逃逸的例子中,朋友開車載肇事者離開,已經直接實現了「逃逸」的構成要件,因此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五、為什麼法律要設計己手犯?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有些犯罪必須親自實行?理由在於這些犯罪的本質與行為人的個人特質緊密相連,無法由他人替代。例如: - 偽證罪:法庭要求證人親自陳述,如果證人說謊,破壞的是司法公正,而這種破壞只有親自說謊的人才會造成。你不能利用一個不知情的人去說謊(因為不知情的人沒有說謊故意),也不能利用一個知情的人去代替你說謊(因為代替你的人自己就犯了偽證罪,但你並沒有「親自」說謊,所以你不成立偽證罪的正犯,只能成立教唆偽證罪)。 - 重婚罪:婚姻是當事人之間的身分契約,必須親自為之,不可能由他人代理結婚。 - 吸食毒品罪:施用毒品是對自己身體的傷害行為,必須是自己施用,別人無法代替你吸食。 所以,己手犯的設計,是為了反映某些犯罪行為的「親自不可替代性」。 六、重要QA:關於己手犯,你可能還想知道 Q1:己手犯可以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嗎? 可以的!己手犯只是不能由他人「直接實行」犯罪行為,但你可以教唆或幫助他人去實行己手犯。例如,你教唆證人在法庭上說謊,證人成立偽證罪(己手犯),而你則成立「教唆偽證罪」。或者,你提供毒品給他人吸食,他人成立施用毒品罪(己手犯),你則可能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罪(或販賣、轉讓等罪)。所以,己手犯並非完全排除共犯,只是排除他人成為正犯的可能性。 Q2:朋友開車載肇事者逃離,朋友有罪嗎?會成立什麼罪? 依目前實務分歧見解:若採非己手犯說(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78號刑事判決意旨),朋友如果明知肇事者撞傷人,仍基於共同逃逸的故意,開車載肇事者離開現場,則朋友與肇事者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若採己手犯說(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80號刑事判決),朋友則僅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依修正後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朋友只是提供車輛或建議,但沒有實際參與逃逸行為,可能只成立幫助犯。另外,朋友也可能同時觸犯「使犯人隱避罪」,但通常會從一重處斷。 Q3:己手犯能成立間接正犯嗎?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現犯罪。在己手犯的場合,由於犯罪必須親自實行,所以理論上不能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你不能利用一個不知情的人去幫你結婚(因為婚姻必須本人到場),也不可能成立重婚罪的間接正犯。但學說上仍有爭議,不過通說認為己手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Q4:哪些犯罪屬於己手犯?可以列舉嗎? 除了前面提到的重婚罪、偽證罪、吸食毒品罪外,常見的己手犯還有: - 通姦罪(已除罪,但過去是己手犯) - 血親性交罪(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 - 自行墮胎罪(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自行墮胎) - 肇事逃逸罪?目前實務見解尚有分歧,多數下級審傾向認屬己手犯,但最高法院有判決採非己手犯說。 -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有爭議,但多數認為是己手犯,因為必須是犯人自己提出虛偽告訴或告發。 - 遺棄罪(無義務者遺棄)?有爭議。 七、結語:了解己手犯,避免誤觸法網 己手犯的概念雖然有點抽象,但其實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了解:有些犯罪真的必須自己動手才會成立,但這不代表你可以教唆別人去做而自己沒事——你可能會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而肇事逃逸罪雖然曾經有爭議,且目前實務見解尚未統一,但無論採己手犯說或非己手犯說,協助他人逃逸都可能成立犯罪(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責不輕。因此,遇到車禍事故,千萬不要逃逸,也不要協助他人逃逸,應立即報警並協助傷者,才是正確的做法。 法律知識就是力量,多一分了解,少一分風險。如果你有更多法律問題,歡迎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持續關注我們的法律科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