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從舊從輕原則?法律變更時的適用規則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小明在去年闖紅燈,當時罰鍰是 500 元,但今年法律修改變成 1,800 元,等到警察開單時,到底該罰 500 還是 1,800?或者更嚴重的刑事案件:阿華在舊法時代做了某件事,當時有罪,但新法卻說這行為合法了,法官該判他有罪還是無罪? 這些問題的答案,就藏在「從舊從輕原則」裡。這篇文章會用生活化的例子,搭配真實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這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 一、從舊從輕原則是什麼? 簡單來說,「從舊從輕」就是在行為發生之後,如果法律有修改,原則上要用行為當時的法律(舊法)來處罰;但假如修改後的新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例如刑罰變輕、甚至除罪化),那就改用新法。 這個原則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類似的概念也出現在行政罰法第 5 條,不過行政罰法採用「從新從輕」: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新法),但如果舊法對受處罰者較有利,就適用舊法。兩者雖然用語不同,但核心精神都是「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法律」。 為什麼要有這個原則?主要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與「信賴保護」。人民只能預測行為當時的法律後果,如果事後用更重的法律來處罰,等於是讓人民無所適從,也不公平。所以法律變更時,必須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的規定。 --- 二、新舊法怎麼比「輕重」? 比較輕重不是只看主刑(例如有期徒刑幾年),還要看易刑處分(能不能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從刑(褫奪公權)、甚至是否構成累犯等等。法院必須整體評估,挑出最有利的版本。 舉例來說,舊法規定某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法改成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得易科罰金。這時候就要綜合判斷:雖然刑期變短,但失去易科罰金的機會,對當事人未必比較有利。所以法官會仔細比較各項條件,選出整體最有利的組合。 參照最高法院的決議(判決書片段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係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準據法,應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均有處罰規定者,始得比較適用。」 也就是說,只有在行為時和行為後的法律都有處罰規定時,才需要比較輕重;如果新法已經把這個行為除罪化(不再處罰),那當然就是適用新法,直接無罪。 --- 三、真實案例:從舊從輕原則的實際運用 案例 1:罰金倍數的變更——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 過去許多特別刑法(例如破產法、自來水法)的罰金刑,會依照「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倍數(例如原本罰 1 萬,提高為 10 倍變成 10 萬)。該條例在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廢止後,罰金就不再提高,等於罰金變少了。 問題來了:行為人在條例廢止前犯罪,審判時條例已經廢止,這時候罰金應該用提高後的舊標準,還是廢止後的新標準?這算不算「法律變更」? 法院見解認為,廢止該條例導致罰金計算方式改變,確實屬於法律變更,而且新法(廢止後)的罰金額度較低,對行為人有利,因此應適用新法。參照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 號: 「甲說認為,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法律變更』,係指實質內容影響行為人處罰輕重之情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提高之罰金倍數不再適用,此屬科刑規範之變更,對行為人不利,應依『從舊從輕』原則比較適用。」 最後法院決議採納甲說(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 號),確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較輕的新法。 案例 2:投資大陸違規——新法增訂免罰但提高罰鍰上限 經濟部曾處理一個案子:有人在兩岸條例修正前違規投資大陸,修正後新法一方面提高罰鍰上限(從 60 萬提高到 2,500 萬),另一方面增訂「情節輕微並已改善者得免予處罰」的規定。這時候該用新法還是舊法? 行政機關認為,應該依「從新從輕」原則,先看個案是否符合新法的免罰條件;如果符合,當然免罰;如果不符合,則比較罰鍰輕重,因為舊法上限較低,對當事人較有利,所以應適用舊法。這個見解記載在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0803514450 號: 「若不符合免罰條件,則應比較裁罰輕重,因修正前法條罰鍰上限較低,依行政罰法第 5 條但書,應適用舊法。」 這顯示行政罰的從新從輕原則,同樣是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規定,而且會逐項比較,不是只看單一面向。 案例 3:新法除罪化——直接無罪 最高法院曾經討論一個案例:被告行為時舊法認為有罪,但新法已將該行為除罪化(不再處罰)。法院認為,既然新法不再處罰,就應該適用對被告最有利的新法,判決無罪。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6 號提到: 「乙說則認為應綜合觀之,主張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法律』,應包括罪與刑之整體處罰範圍。若新法已無處罰規定,則行為人之行為已不構成犯罪,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個見解後來成為實務通說:新法若已刪除處罰規定,等於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當然要判無罪。 案例 4:數罪併罰規定的變更 刑法第 50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在民國 102 年修正,修正前一律併罰,修正後增加但書,規定某些情形不得併罰。如果行為人在修正前犯數罪,修正後才裁判,該適用哪個版本? 判決書片段105年度聲字第2838號指出,刑法第 50 條的修正屬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的變更,因此要依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法院會比較新舊法哪一個對被告有利,再決定是否併罰。 --- 四、行政罰的「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這條和刑法略有不同:刑法是「從舊」為原則,行政罰是「從新」為原則。但兩者但書都是「從輕」,所以結果往往相同——都是挑最有利的版本。 舉個交通違規的例子:小明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速,當時罰鍰是 1,200 元。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新法將罰鍰提高為 1,800 元。如果警察在 2024 年才開單,依照行政罰法,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新法),但因為舊法較輕(1,200 元),所以最後會用舊法處罰。這樣小明就不會因為法律變更而吃虧。 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0960700016 號也提到類似情況: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惟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時,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五、特別法的「從新從優」原則 除了刑法和行政罰,有些特別法也會規定類似的原則。例如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第 2 項,就採用「從新從優」原則:新法對被害人較有利時,適用新法。 判決書片段法保字第 11305505500 號、法保字第 11305505500 號提到,犯罪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但被害人於新法施行後申請補償,若新法對被害人較有利,就適用新法。這和從舊從輕的精神一致,只是適用對象是被害人而非行為人。 --- 六、法院怎麼判斷「有利」? 法院在比較新舊法時,會考量下列因素: - 主刑的種類與輕重(例如死刑 vs.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長短) -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是否得宣告緩刑 - 保安處分(例如強制治療、監護)的有無與長短 - 從刑(褫奪公權)的期間 - 累犯加重規定 - 追訴權時效 如果新舊法各有部分有利、部分不利,就要「整體比較」,不能割裂適用。例如新法刑度較輕但不得易科罰金,舊法刑度較重但可以易科罰金,這時候就要看哪一個整體上對行為人較有利。實務上通常會以「法定刑」為主要比較基準,並參考易刑處分等。 判決書片段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提到: 「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係明文化法院裁量標準,不視為法律變更。緩刑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保安處分如監護、強制工作等,其事由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亦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可見法院會將各種相關規定納入比較。 --- 七、常見問題 QA Q1: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於所有法律嗎? A:主要適用於刑法(刑事處罰)和行政罰(行政處罰)。民事法律原則上不適用,因為民事關係通常依行為時的法律,但另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Q2:如果新舊法各有部分對被告有利,怎麼比較? A:法院會進行「整體比較」,綜合考量主刑、從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等,選擇整體上最有利的版本。如果無法分出輕重,則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參照實務見解)。 Q3:法律變更包括大法官解釋或函釋變更嗎? A:不包括。從舊從輕原則只適用於「法律」本身的變更,也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大法官解釋或行政函釋只是對法律的解釋,不算是法律變更,因此不適用這個原則。 Q4:行為後法律變更,法官會主動適用從舊從輕嗎? A:會的。這是法院的職權,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張,法官也必須依職權比較新舊法,並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規定。 Q5:如果新法加重處罰,但舊法已經廢除,該怎麼判? A:只要行為時舊法有處罰規定,就仍然可以適用舊法,因為舊法較輕。但如果舊法廢除後完全沒有處罰規定(除罪化),且新法又另立新罪名,此時行為時若無處罰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處罰。 Q6:行政罰的「從新從輕」和刑法的「從舊從輕」有什麼不同? A:兩者原則不同:刑法以行為時法為原則(從舊),行政罰以裁處時法為原則(從新)。但但書都是「從輕」,所以實務上比較新舊法後,都是選最有利的版本,結果通常一樣。唯一的差別在於,如果新舊法輕重相同,刑法會適用行為時法,行政罰會適用裁處時法。 --- 如果同時涉及無照駕駛罰多少的狀況,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八、結語 從舊從輕原則保護人民不會因為法律事後變更而遭受不測的刑罰,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下次當你聽到「法律不溯及既往」,其實就是這個原則的體現。不過,法律世界千變萬化,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如果有遇到類似問題,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理解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如果你覺得有趣或實用,歡迎分享給身邊的朋友! --- 參考法院見解: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摘自真實判決書片段(標示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105年度聲字第2838號),例如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 號、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法律字第 0960700016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6 號、法律字第 10803514450 號、105年度聲字第2838號等,供讀者進一步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