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訓示規定?違反訓示規定有效力嗎?|2026最新

什麼是訓示規定?違反訓示規定有效力嗎?
你有沒有想過,法律條文裡寫的「應」或「得」到底有什麼差別?為什麼有些規定違反了會導致行為無效,有些卻好像沒事?這就是「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的差別。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什麼是訓示規定,以及違反訓示規定到底會不會影響效力。
一、訓示規定是什麼?用生活例子秒懂
想像一下,學校規定「學生應於早上 8 點前到校」,但你偶爾遲到幾分鐘,學校會因此把你退學嗎?通常不會,頂多記個警告或扣點。這種規定比較像是提醒或指導性質,就算違反了,後果也不嚴重,不會直接讓你的學生身份無效。這就是「訓示規定」。
相反地,如果學校規定「學生不得作弊」,你作弊被抓到,可能就會被記大過甚至退學。這種規定就是「強制規定」,違反了會產生嚴重的法律效果(例如行為無效、處罰)。
在法律上,訓示規定是對公務機關或人員的一種指示,目的在於提醒他們應遵循的程序或注意事項,但即使沒有遵守,也不會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而強制規定則是必須嚴格遵守,違反的話可能導致行為無效或違法。
(補充: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之區辨,亦為行政法學上重要課題,本文僅舉常見實例說明,實際判斷仍應回歸個別法條之立法意旨。)
二、如何區分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
區分兩者的關鍵,不能只看條文有沒有寫「應」或「得」,因為「應」有時也可能是訓示規定。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考慮:
- 立法目的: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誰?違反了會不會損害當事人權益?
- 有無明定效果:條文有沒有說違反會導致行為無效或處罰?
- 實務見解:過往判決怎麼認定?
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提出,如果逾期聲請,法院還是可以裁定延押嗎?這個問題就有爭議,我們後面會用真實案例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與上開說明意旨相同,均指檢察官應於期限前為聲請。)此一區分在實務上常成為救濟程序之攻防重點。
三、常見的訓示規定實例與法院見解
以下各實例均為實務座談會或決議見解,因部分法規已修正,相關見解所依據之法律基礎可能變更,故本文已標註非逐字引文並說明現況,以利讀者辨明。
1. 交通違規裁罰期限——逾期裁決還是有效?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如果機關超過這個期限才裁罰,會無效嗎?
需注意,同條但書規定:「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與一般處罰機關的六十日之三個月內略有不同,實務上應先確認管轄機關歸屬,以免誤用裁決期限。
法院在座談會中認為,這條規定只是訓示規定,目的是促進行政效率,並沒有設定失權效果。只要裁決還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 3 年時效內完成,程序就合法(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係要旨摘述:該座談會指出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屬行政作業程序之訓示規定,未設失權效果,處罰機關未依該期限裁決,惟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時效內完成裁決者,程序仍屬合法)。所以,就算機關遲了幾個月才開罰單,罰單仍然有效。
2. 拍賣公告要不要登報?——強制或訓示有爭議
強制執行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107年5月22日修正後現行法,舊法原規定「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這到底是強制規定還是訓示規定?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 乙說(訓示說):認為拍賣公告只要揭示在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就生效,沒登報不影響拍賣效力(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係舊法時期見解:乙說認為屬訓示規定,指出拍賣公告僅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不影響拍賣效力)。
- 甲說(強制說):認為條文但書有例外(不動產價值過低得不登載),所以前段應為強制規定,否則但書就沒有意義。
最後多數意見採強制說(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係舊法時期見解:研討結果經討論後,多數意見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應屬強制規定),因此拍賣公告原則上必須登報,否則可能影響拍賣的合法性。但現行法已修正為前述以法院網站公告為原則,故該座談會見解僅供理解舊法下訓示與強制之區分,現行法下公告方式已不同。這個例子顯示,同樣是「應」字,不同條文的性質可能不同,需要看立法意旨與整體結構。
3. 延長羈押的聲請期限——逾期聲請,法院還能裁定嗎?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提出。如果檢察官超過這個期限才聲請,法院還能不能裁定延押?
這個問題在實務座談會中熱烈討論:
- 甲說:認為是強行規定,逾期聲請不合法,法院應駁回。
- 乙說:認為是訓示規定,法院仍可審查後裁定延押。
- 丙說(修正意見):認為 5 日期間是「猶豫期間」,逾期聲請雖有瑕疵,但如果法院沒有駁回而做出延押裁定,且當庭宣示或即時送達,該裁定仍不得因此認為無效(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丙說修正意見指出,五日期間屬猶豫期間,雖逾時聲請有瑕疵,惟法院若未駁回而為延長羈押裁定,且當庭宣示或即時送達者,該裁定仍不得因此認為無效)。
最後研討結果採修正丙說,也就是說,逾期聲請不一定導致裁定無效,法院仍有裁量空間。這顯示該期限被認為是訓示性質,違反並不必然使後續行為無效。
4. 裁判前要不要先鑑定?——沒鑑定也不影響判決
舊法刑法第 91 條之 1 曾規定,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應於裁判前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但現行刑法第 91 條已刪除,第 91-1 條未規定「裁判前應經鑑定」,而是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因此,現行法下已無該裁判前鑑定明文。回顧過去法院座談會曾討論此舊法條文是強制還是訓示?
法院座談會認為,這屬於訓示規定。也就是說,法院沒有在裁判前進行鑑定,並不會讓後來的治療令無效(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所引係舊法見解: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該舊法條文屬訓示規定,法院未於裁判前進行鑑定程序,不當然影響裁判之合法性)。不過,為了保障被告權益,會議也建議修法明確程序要求。
5. 判決書減輕其刑時,要不要引用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等條文?
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及刑法第 66 條,是關於死刑、無期徒刑減輕其刑時的限度規定。法院在判決書中減輕被告的刑度時,必須引用這些條文嗎?
實務見解認為,這些條文是訓示規定,法官在量刑時本來就要遵守這些限度,但判決書中不一定要明確引用。只要引用了具體的減刑事由(如刑法第 18 條、刑法第 19 條等)即可(參照決定,非逐字引文,該決定所引舊刑法第64條2項後段「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等文字業已刪除:法院認為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六十六條屬訓示規定,並非強制引用之法律依據)。所以,沒引用也不會導致判決違法。
6. 刑事辯論的順序——違反順序算不算程序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規定了辯論的順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次辯論。在第二審時,因為上訴人可能是檢察官或被告,順序要不要調整?
實務上有爭議,但多數見解認為辯論順序是訓示規定,即使法院調整了順序(例如讓上訴人先陳述),也不構成程序違法,只要不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即可(參照函示,非逐字引文:乙說則認為為訓示規定,指出第二審辯論應由上訴人先陳述意見,被上訴人再行答辯,因審判範圍不同,被告或檢察官為上訴人時,其角色亦異,辯論順序應隨角色調整)。所以,違反辯論順序不會導致判決被撤銷。
四、違反訓示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違反訓示規定原則上不影響行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該行政處分、司法裁定或判決仍然有效。但這不代表公務員可以隨便違反,因為:
- 可能受到內部懲戒:例如機關會對遲延裁罰的承辦人進行行政懲處。
- 可能影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雖然程序有瑕疵,但若造成當事人損害,可能還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 可能被上級機關糾正:例如監察院可以提出糾正,監察院得依監察法相關規定提出糾正案,促請機關改善作業程序。
所以,訓示規定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只是不像強制規定那樣會直接導致行為無效。
五、重要 Q&A
Q1:訓示規定可以不理會嗎?
A:不行。訓示規定仍然是法律規定,公務員有遵守的義務。只是違反時,不會讓相關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失效。但公務員若屢次違反,可能受到機關內部懲處。
Q2:違反訓示規定可以提起救濟嗎?
A:如果違反訓示規定沒有影響你的實體權利(例如罰單還是有效),通常無法單獨以此為由撤銷處分。但若該違反導致你的權益受損(例如因為程序延誤而錯失救濟機會),你可能可以主張程序瑕疵請求救濟。具體要看個案情況。
Q3:如何判斷一個規定是訓示規定還是強制規定?
A: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
- 法條有無明定違反的效果:如果條文直接寫「違反者無效」或「不得為之」,通常是強制規定。
- 立法目的:如果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或維護公共利益,違反會嚴重影響公正性,可能就是強制規定;如果只是為了行政便利或內部作業,則可能是訓示規定。
- 實務見解:查詢相關判決或法律座談會結論,像我們前面引用的那些例子。
Q4:民眾遇到機關違反訓示規定時該怎麼辦?
A:可以先向該機關申訴,要求改進程序。如果因此受有損害,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但要注意,單純違反訓示規定通常不會讓處分無效,所以還是要針對處分的實體內容(例如罰單事實有無錯誤)去爭執。
Q5:訓示規定和任意規定有什麼不同?
A:訓示規定通常是針對公務機關或人員的指示;任意規定則是針對私人間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例如民法中的某些條文當事人可以特約變更,這就是任意規定。兩者對象不同。
六、結論
訓示規定就像老師提醒學生「上課要準時」,偶爾遲到不會被退學,但經常遲到還是會被記警告。在法律世界裡,辨別一個規定是訓示還是強制,對於判斷行為的效力至關重要。透過本文介紹的幾個真實案例,相信你已經對訓示規定有了基本認識。下次看到法律條文中的「應」字,不妨多想一下:這到底是強制還是訓示呢?此外,讀者宜留意本文所指座談會見解部分已因法規修正而與現行法脫節,實際適用仍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參考見解來源:本文引用之法院座談會研討結果與相關見解片段,詳見文內標註之、、、、、、等來源。這些見解有助於理解實務上如何認定訓示規定。
參考合意管的說明。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強制執行法第84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刑法第91條、刑法第64條、刑法第18條、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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