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和誘罪?與略誘罪有什麼不同?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孩子離家出走,跟網友跑了,這算犯罪嗎?或者,新聞上常看到「誘拐兒童」的案件,法律究竟怎麼處罰?其實,刑法裡有兩個罪名專門處罰誘拐他人脫離家庭的行為,一個叫「和誘罪」,一個叫「略誘罪」。兩者看起來很像,但差別可大了!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它們的定義、區別,以及法院實務怎麼看。 --- 一、和誘罪與略誘罪的基本概念 和誘罪(刑法第240條) 簡單來說,和誘罪就是「用和平手段,讓未成年人(即未滿18歲,或是有配偶的人)自願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這裡的「和平手段」通常是指用說服、利誘等方式,而被誘人是在「同意」的情況下離開的。例如: - 17歲的小美跟25歲的男友私奔,男友說服她離家出走,小美自己也願意。 - 小明(16歲)被朋友慫恿離家去打工,朋友不斷洗腦說外面比較自由,小明聽了就自己收拾行李離家。 在這些例子中,因為被誘人已經同意,所以誘拐者成立的是「和誘罪」。不過要注意,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即使他同意,法律也當作「略誘罪」處理(刑法第241條第3項),因為年紀太小,判斷能力不足,法律給予更嚴格的保護。 略誘罪(刑法第241條) 略誘罪則是「用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違反被誘人的意願,使他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常見的手段包括: - 用玩具或糖果騙小孩上車(詐術) - 直接強拉硬拖(強暴) - 恐嚇「不跟我走就揍你」(脅迫) 略誘罪的刑責比和誘罪重得多,因為它直接侵害了被誘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而且,如果略誘的目的是為了營利(例如賣掉小孩),或是為了讓被誘人從事猥褻、性交(例如誘騙少女賣淫),刑責還會再加重。 --- 二、兩者的區別在哪裡? | 區別點 | 和誘罪 | 略誘罪 | |--------|--------|--------| | 手段 | 被誘人同意(和平手段) | 違反被誘人意願(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 | | 對象 | 1. 未成年人(未滿18歲)<br2. 有配偶之人(使其脫離家庭)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若未滿16歲,和誘也視為略誘) | | 刑度 | 一般和誘:3年以下有期徒刑<br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性交:6月~5年 | 一般略誘: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br意圖營利或使為猥褻/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罰金 | | 告訴乃論? | 和誘未成年人:非告訴乃論(公訴)<br和誘有配偶之人:告訴乃論 | 略誘罪:非告訴乃論(公訴) |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觀念:對於未滿16歲的人,就算他同意跟你走,也會被當成略誘罪。這是因為法律認為這個年紀的孩子還無法真正理解「離家」的後果,所以給予更嚴格的保護。例如,你帶一個15歲的少女離家,即使她自願,你還是會成立略誘罪,刑責比和誘重很多。(注意:刑法第240條、第241條已修正,保護對象改為「未成年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現行法保護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 --- 三、繼續犯的特性 你可能聽過「繼續犯」這個法律名詞,和誘罪與略誘罪就是典型的繼續犯。什麼是繼續犯呢?意思是犯罪行為完成後,不法狀態還在持續中。以誘拐為例,從你把被誘人帶走開始,一直到被誘人重獲自由(例如被警察救回或自己逃脫)為止,整個期間犯罪行為都還在「繼續」中。這會影響到追訴期的計算:追訴權時效要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就是被誘人恢復自由那天)起算,而不是從帶走那天開始算。 最高法院就曾明確決議:「刑法上之和誘、略誘罪應屬繼續犯。此類犯罪行為之不法狀態具有持續性,若被誘人仍處於誘拐者之支配或控制關係中,即應視為犯罪行為之繼續。」(參照最高法院 30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判決) 所以,如果誘拐犯把小孩藏了10年才被發現,追訴期是從小孩被救出那天才開始起算,不用擔心因為時間過太久而不能處罰。 --- 四、法院怎麼說?重要實務見解 法院在審理誘拐案件時,累積了許多重要見解,以下整理幾個關鍵的實務觀點: 1. 和誘未滿16歲 → 視為略誘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應以略誘論。」(參照最高法院 29 年非字第 36 號 刑事判例判決) 這點前面已經提過,但實務上常有人誤以為只要對方同意就沒事,結果觸犯重罪。所以千萬別以為「他自願的」就可以免責,年齡才是關鍵! 2. 略誘罪已包含妨害自由,不另論罪 有時候行為人在略誘過程中還會限制被誘人的行動(例如關起來),這會不會另外構成私行拘禁罪?法院認為: 「略誘罪之構成已包含詐誘與掠取人身之行為,妨害行動自由即屬略誘內容之一,無另行論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05 號 刑事判例判決) 也就是說,略誘行為本身就已經涵蓋了剝奪自由的部分,所以不會再額外成立私行拘禁罪,避免雙重處罰。 3. 略誘罪的「拐取」必須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手段 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明白告訴被害人「我要跟你發生性關係」,而被害人仍然同意見面,之後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這樣算不算略誘?法院認為不算,因為欠缺「拐取」行為: 「倘行為人於向被害人聯繫、見面之初即向其表示欲與之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並要求見面,縱雙方後確曾據此見面,亦難逕認雙方見面係因被害人遭行為人拐取所致,從而難逕繩行為人以略誘罪責。」(參照109年度簡字第2079號判決) 換句話說,略誘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使用不正手段「拐取」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清楚知道目的仍自願前往,就不構成略誘(但可能構成其他罪,例如與未成年人性交等)。 4. 告訴權不受被略誘人同意影響 有時候被略誘人(例如被騙離家的少女)可能因為愛上加害人而不願提告,但法律規定,略誘罪是非告訴乃論,只要檢警知道就可以偵辦。而且,有告訴權的人(例如父母)提出告訴時,並不需要被略誘人同意: 「因此,只要告訴人具備告訴權,且告訴內容符合法定要件,即應受理,不因其是否取得被略誘人同意而影響告訴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決議判決) 所以父母若發現孩子被誘拐,即使孩子說自己是自願的,還是可以報警,檢察官一樣會依法偵辦。 5. 判決主文必須明確記載「和誘未滿十六歲人」 為了讓判決內容更清楚,法院在寫判決主文時,如果被告是和誘未滿16歲的人,必須特別註明「和誘未滿十六歲人」,不能只寫「和誘」: 「判決主文應具體記載『和誘未滿十六歲人』之字樣,以資區別。」(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二)判決) 這是因為年齡會影響刑責輕重,明確記載有助於區別犯罪情節。 --- 五、常見問題 QA Q1:如果被誘人已經成年(滿18歲),但被騙離家,會成立和誘或略誘嗎? A:不會。因為和誘罪與略誘罪的保護對象都是「未成年人(未滿18歲)」或「有配偶之人」(刑法第240條、第241條已修正)。如果被誘人已成年(滿18歲)且無配偶,單純被騙離家並不會構成這兩罪,但可能觸犯其他罪名,例如剝奪行動自由(私行拘禁)或詐欺等。 Q2:父母帶走自己的孩子會犯法嗎? A:原則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親權(監督權),所以父母帶走自己的小孩通常不會構成誘拐罪。但是,如果父母離婚後,監護權歸屬一方,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且不讓有監護權的一方接觸,就可能構成略誘罪(因為違反監督權人的意思)。實務上這類案件不少,法院通常會認定成立略誘。 Q3:和誘罪與略誘罪的追訴期多久? A:因為是繼續犯,追訴權時效從被誘人回復自由(脫離行為人控制)開始起算。依刑法第80條,以一般和誘罪(最重本刑3年)為例,追訴期是10年;略誘罪(最重本刑7年)追訴期是20年;若是加重略誘(最重本刑10年),追訴期是30年。但要注意,如果犯罪行為終了後超過這些年數,就不能再追訴。 Q4:如果被誘人同意,但未滿16歲,會成立什麼罪? A:成立略誘罪(刑法第241條第3項)。因為法律特別規定,和誘未滿16歲的人,以略誘論。所以即使對方同意,還是會用較重的略誘罪處罰。 Q5:略誘罪可以和解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A:略誘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就算被害人或其他告訴人表示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起訴,法院也會審判。不過,如果雙方達成和解,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酌減刑度,但無法因為和解就讓案件消失。 --- 結語 和誘罪與略誘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後果天差地別。無論是家長、青少年或一般民眾,都應該對這些規定有所了解,才能保護自己與家人。最後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或感情用事,就帶未成年的男女離家,否則可能吃上重罪官司。如果不幸遇到類似糾紛,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書片段及相關法律條文撰寫,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