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接押?接押的法律意義 「阿強,你因為強盜案被羈押三個月了,一審判決有罪,你上訴二審,結果法院又裁定『接押』,還要繼續關?這『接押』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可以一直關下去?」這樣的疑問,不只阿強有,許多被告家屬也常常搞不懂。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刑事程序中的「接押」,了解它的法律意義、程序、以及你該知道的權利。 --- 一、從故事開始:阿強的接押之旅 阿強被控強盜罪,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一審法院審理後判他有期徒刑 7 年。阿強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這時候,一審的羈押期間還沒屆滿,二審法院認為阿強仍有逃亡之虞,裁定「接押」——也就是繼續羈押。阿強又上訴三審,三審法院也裁定「接押」。阿強覺得自己好像被關個沒完,到底法院憑什麼可以一直關他?「接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沒有期限?能不能抗告?讓我們一步步拆解。 --- 二、什麼是「接押」? 「接押」是「接續羈押」的簡稱,指的是被告在審判中因為案件移送到上級法院(例如一審上訴二審、二審上訴三審,或是發回更審),由受移送的法院決定是否繼續對被告羈押的程序。簡單說,就是換一個法院接手案件,同時也接手決定要不要繼續關人。 為什麼需要接押? 羈押的目的在於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防止被告逃亡、串證、滅證或再犯。當案件從一個法院移到另一個法院,如果原先的羈押裁定只對原法院有效,案件一移轉,羈押就自動失效,被告可能趁機逃跑,所以法律設計了「接押」制度,讓新法院可以銜接羈押,避免空窗期。 --- 三、接押的法律依據 接押的規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 項、第 121 條,以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解釋。 -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 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但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二項: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三項: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退保及因被告逃匿而沒入保證金之事項,由第三審法院裁定之。……」 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也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8 年(但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 15 年者,不在此限)。這條是為了避免被告被無限期羈押,保障人權。 --- 四、接押的程序與要件 1. 誰有權決定接押? - 移審時:案件因上訴或發回而移送到另一法院,該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例如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二審法院須重新評估羈押原因是否存在,並裁定是否接押。 - 第三審特別規定: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不調查事實,所以實務上認為,如果第二審已經羈押,第三審接押時不需要再開庭訊問被告。參照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所述:「第三審為法律審,不進行事實調查,故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審認。若第二審法院已裁定羈押,第三審接續羈押時,無需再行訊問,此為當然解釋……」這項見解也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3 項的立法精神。 2. 接押的要件 接押並非自動生效,新法院必須審查「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是否仍然存在。也就是說,被告仍有逃亡、串證、滅證或再犯之虞,且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才會裁定接押。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可以釋放或改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3. 接押的期間如何計算? 接押的期間是延續之前的羈押期間合併計算,不能超過法定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 項,審判中的羈押期間從「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但要注意,裁判後送交卷證前的羈押期間,算入原審法院的羈押期間。舉例來說: -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但卷證還沒送到二審法院,這段時間如果被告仍在押,算是「一審的羈押期間」。 - 等卷證送到二審法院,二審裁定接押,此時二審的羈押期間才開始起算,但總羈押期間要把一審的加進來。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法院用移審的空檔變相延長羈押期限。參照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裁判後送交卷證前之羈押期間,應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與舊法計算方式不同。」 4. 接押的期限限制 羈押不是無止境的,法律對羈押總期間有嚴格限制: - 偵查中:最長 2 個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延長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亦不得逾 2 個月,偵查中羈押合計最長 4 個月)。 - 審判中:原則上,一審、二審、三審各自有羈押期間限制,但累計不得超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的 8 年(除非是死刑、無期徒刑或逾 1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才可能超過 8 年)。實務上法院必須預留判決書製作、送達、上訴等作業時間,避免羈押逾期。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判決:「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累計不得逾8年。……法院在審理時應嚴格遵循此等規定,並於審判程序中預留判決書製作、送達、上訴、整卷、送卷等人犯移送或執行前之必要作業時間。」 --- 五、接押與延長羈押的區別 很多人搞混「接押」和「延長羈押」,其實兩者不同: - 延長羈押:在同一個審級內,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例如一審羈押 2 個月快到了,法院裁定延長 2 個月。 - 接押:案件移審到另一個法院,由新法院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接押的裁定可能是繼續羈押,也可能是釋放或變更處分。 簡單說,延長羈押是「時間的延長」,接押是「法院的接力」。 --- 六、法院見解與實務操作 關於接押,實務上有幾個重要見解: 1. 第三審接押不需訊問被告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通常不開庭調查事實,所以如果二審已經羈押被告,最高法院接押時不需要再傳喚被告訊問。這項見解來自司法院的決議(參照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也符合訴訟經濟。但被告如果對接押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抗告。 2. 接押的審查標準 接押時,法院必須重新審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只因下級法院羈押過就自動接押。不過實務上,如果案情沒有重大變化,通常會維持羈押。 3. 羈押期間的計算實務 實務上常發生羈押期間計算錯誤導致超押的爭議。因此司法院特別提醒法院要嚴格遵守期限,並預留作業時間(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判決)。如果超押,被告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 七、接押的救濟方式 被告對接押裁定不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提起抗告,由上一級法院審查。抗告期間為 5 日,不停止執行,但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可以在抗告中裁定停止執行。 如果接押違法(例如超過法定期限),被告或辯護人可以聲請撤銷羈押或提起準抗告。 --- 八、常見問題 QA Q1:接押一定要關嗎?能不能交保? A:不一定。新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沒有羈押必要,可以釋放被告,或改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所以被告仍有機會爭取交保。 Q2:接押的期限怎麼算?會重新起算嗎? A:不會重新起算,而是累計計算。接押只是延續之前的羈押,總羈押期間不能超過法定上限(例如 8 年)。所以被告被關的總天數是從第一次羈押開始累加。 Q3:第三審接押為什麼可以不開庭訊問被告? A: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法律適用,不調查事實。羈押必要性的事實基礎,原則上由事實審(一、二審)認定,所以第三審可以依據卷內資料直接裁定,不需再訊問被告。這是基於訴訟效率,但被告仍可透過抗告救濟。 Q4:接押裁定後,被告可以聲請撤銷羈押嗎? A:可以。在接押後,如果羈押原因消滅(例如已無逃亡之虞)或出現其他事由(如重病),被告隨時可以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Q5:如果接押超過法定期限,該怎麼辦? A:被告、辯護人或得為其輔佐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如果法院不處理,可以向上級法院抗告,甚至請求國家賠償。 --- 九、結語 接押制度是刑事訴訟中確保被告到案、維護司法程序的重要機制,但同時也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法律設有嚴格的期限與審查程序。了解接押的意義與法律規定,能幫助被告及家屬掌握自身權益,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至於茫然無措。如果你或親友遇到類似狀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本文參考判決見解: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 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接押」有清楚的認識。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持續關注我們的法律知識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