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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授信?銀行授信審核標準與申請流程完整解析|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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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授信?銀行授信審核標準、5P 原則與申請流程完整解析

**「授信」就是銀行把資金或信用提供給你、並約定將來償還的行為。**依銀行法第 5 條之 2 的定義:「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所以授信不只是「借錢」,銀行替你開保證、承兌匯票、票據貼現,全部都算授信。而銀行決定要不要借你錢的核心標準,就是寫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裡的「授信 5P 原則」——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授信展望。整套流程從備妥文件、送件、徵信審核、對保到撥款,一般消費性貸款約需 3 到 7 個工作天。

以下逐項拆解:授信的法律定義、種類、5P 審核標準的法源、完整申請流程、被拒絕或還不出錢時的法律救濟,以及一個很多人踩到的地雷——找代辦「美化財力」,可能讓你從借款人變成刑事被告。


一、從一個故事開始:小明的創業資金夢

小明是個滿腔熱血的青年,他想要開一間自己的咖啡廳,但手頭資金不足。聽朋友說可以向銀行「貸款」,於是興沖沖地跑進銀行,卻被行員問了一堆問題:收入多少?有沒有不動產?貸款用途是什麼?……小明一頭霧水,心想:「我不過是借個錢,怎麼搞得像在身家調查?」

其實,這就是銀行在進行「授信」審查。而且銀行問這些,並不是行員愛管閒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要求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時「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行員不問,反而是沒有依法審核。


二、什麼是授信?和「貸款」到底差在哪?

結論先講:授信是上位概念,貸款只是授信的其中一種。

依銀行法第 5 條之 2,授信包含六大類: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業務項目。銀行透過授信業務,把存款人的錢轉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或企業,從中賺取利差,同時也承擔借款人可能不還錢的風險。

其中「貼現」與「承兌」在銀行法第 15 條有明確定義: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就是貼現;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相對人為付款人並經其承兌者,為商業承兌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並經銀行承兌者,則是銀行承兌匯票。

授信類型白話說明法源
放款
一般所說的「貸款」,房貸、車貸、信貸都屬之
銀行法第 5 條之 2
透支
帳戶餘額不足時,銀行先墊付到約定額度
銀行法第 5 條之 2
貼現
拿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換現金,銀行預扣利息
銀行法第 15 條第 4 項
保證
銀行替你向第三人擔保付款責任(履約保證、押標金保證)
銀行法第 5 條之 2
承兌
銀行成為匯票付款人並簽名承諾付款
銀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值得一提的是,「授信機構」這個詞在不同法規裡的範圍未必相同。例如在關稅擔保的脈絡下,財政部曾就所稱的授信機構作成函釋,指出「『授信機構』,指營業項目中列有保證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並說明可否受理授信機構之保證,由各地區關稅局本於職權逕行審核,毋須申請財政部核准(財政部 84 年 10 月 3 日台財關第 841727223 號函)。這是針對關稅擔保用途所作的定義,不能直接拿來當作銀行法上授信的一般定義——銀行法上的授信,還是要回到第 5 條之 2。


三、授信有哪些種類?擔保授信和無擔保授信差在哪?

最關鍵的分類是「有沒有擔保」,因為這會直接決定利率高低與銀行內部的授信限額。

銀行法第 12 條把「擔保授信」限定在四種擔保形式:

  1.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2. 動產或權利質權
  3.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4.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不屬於上述四款的,就是銀行法第 13 條所定義的「無擔保授信」。

這個分類不是紙上談兵。金管會 99 年 12 月 8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970 號函就曾釋示:行員申貸的「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其中移送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的部分,如符合銀行法第 12 條第 4 款所稱擔保授信,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稱的「消費者貸款額度」。換句話說,有信保基金保證=屬於擔保授信,額度計算方式就不一樣。

除了擔保與否,實務上還會依用途與期限再分:

分類方式常見類型實務重點
依期限
短期授信(一年以內,如週轉金、票據貼現)/中長期授信(超過一年,如購置廠房、機器設備)
銀行法第 38 條規定,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的中、長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依對象
消費者貸款(房貸、車貸、信貸)/企業貸款(營運週轉金、資本支出)
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原則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 30%
依性質
直接授信(撥款給你)/間接授信(保證、承兌,銀行不出錢但擔風險)
保證業務屬銀行法第 5 條之 2 明列的授信項目

不同種類的授信,審核標準和利率也會不一樣。有擔保品的授信,因為銀行風險較低,利率通常明顯低於信用貸款。


四、銀行授信審核標準大公開:5P 原則其實寫在法律裡

很多文章把 5P 講成銀行的「內部習慣」,這是不完整的。5P 的五個面向,已經被明文寫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

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金管會 110 年 4 月 1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074451 號函,也再次要求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時,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綜合考量借款人信用狀況、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確保、授信展望等授信 5P 原則」,並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KYC),慎防借款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

法院也會拿 5P 來檢驗銀行核貸有沒有逾越合法的裁量空間。臺灣高等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就以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授信透視五大面向逐一檢視個別貸案的「可貸性」,認為在 5P 各面向均無重大瑕疵時,銀行核貸的決定並未逾越一般銀行審查貸款授信的合法權限空間(本件為第二審判決)。

1. 借款戶(People):銀行為什麼要查我的聯徵?

因為法律授權設立了聯徵機構,銀行有法源可以查,但你也有法律賦予的反制權利。

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這就是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存在的法源。銀行查你的信用報告,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所稱有特定目的且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的蒐集行為。

但你不是只能任人查:

  • 銀行必須告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向你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機構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你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以及你不提供時對權益的影響。
  • 你可以查自己的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明定,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第 10 條並要求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資料錯了可以要求更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機構應維護個資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個資正確性有爭議時,原則上應停止處理或利用。

銀行看的重點包括:

  • 個人:年齡、職業、收入穩定性、信用報告(有無遲繳、負債比)、過往與銀行往來紀錄。
  • 企業:負責人品行、經營團隊、財務報表、行業前景,以及是否涉及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所稱的利害關係人。

順帶一提,銀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有嚴格限制:依銀行法第 32 條,銀行對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3% 以上之企業、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不得為無擔保授信(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除外);依第 33 條,對持股 5% 以上之企業或前述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還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資金用途(Purpose):為什麼銀行一定要問「借錢做什麼」?

借錢要幹嘛?買房、買車、創業,還是還卡債?資金用途會直接影響核貸與否、利率與額度,而且是法定必須審酌的項目。

實務上用途也會影響法規適用。例如金管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就明定,借款用途屬創業、所營事業營運週轉金、建築融資、投標保證金貸款、農業用途,且銀行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並符合銀行公會徵、授信準則者,得排除適用個人無擔保債務的 22 倍規範。同一函釋也把政策性就學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等列為排除項目。

換言之,用途申報不同,適用的額度天花板就不同——這也是銀行為什麼會反覆確認、甚至要求你提供買賣合約或估價單作為用途證明的原因。以投標保證金貸款為例,銀行常要求提供招標文件佐證,這時把標案查詢結果連同招標公告一併附上,核貸流程會順很多。

3. 還款來源(Payment):DBR 22 倍到底是什麼?

這一段是網路上最常寫錯的地方。

常見說法是「信用貸款額度以月收入 22 倍為上限」,這並不精確。金管會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說明五之(一)的原始規範是:「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惟不溯及既往。」

三個關鍵差異要記住:

  1. 算的是全體金融機構歸戶後的無擔保債務總餘額,不是單一家銀行、也不是單一筆貸款。
  2. 分子包含信用卡與現金卡債務,不只信貸;金管會 97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700067290 號函更明確把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計算。
  3. 條文用語是「不宜超過」——它是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監理要求,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且明定不溯及既往,並非民眾的權利義務規定。

同一份 94 年函的說明五之(三)另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也就是說,核貸不是終點,銀行事後還會定期覆審你的信用狀況

至於「每月還款金額不超過月收入 60%」這類說法,屬於各銀行內部的負債比控管標準,並沒有統一的法規依據,各行標準不一,實際仍以承貸銀行的內部規定為準。

項目內容依據
計算公式
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歸戶總餘額 ÷ 平均月收入
金管會 94 年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
建議上限
不宜超過 22 倍(不溯及既往)
同上
納入項目
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含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待付金額
金管會 97 年金管銀(四)字第 09700067290 號函
常見排除
政策性就學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以企業戶程序辦理之創業、營運週轉金、建築融資、投標保證金、農業用途貸款
金管會 97 年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
定期覆審
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辦理覆審
金管會 94 年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說明五之(三)

4. 債權保障(Protection):擔保品怎麼估?可以要我找保證人嗎?

**擔保品的放款值不是銀行隨口喊的。**銀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這就是央行歷次不動產貸款成數管制措施的法源;央行訂有「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各波管制的成數上限與適用對象屢有調整,實際成數請以央行最新公告及承貸銀行核定為準。

保障分為兩類:

  • 內部保障:提供擔保品,如房屋、土地、存款、有價證券(對應銀行法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款)。
  • 外部保障:保證人、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對應銀行法第 12 條第 3 款、第 4 款)。

這裡有一條消費者一定要知道的規定——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 第 1 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 第 2 項: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第 3 項:徵取保證人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 第 4 項: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除外)。

所以如果你辦的是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銀行不能要求你找「連帶保證人」。這一條常被忽略,卻是保證人責任範圍的關鍵防線。

另外兩條保護保證人的規定也值得記住:

  • 民法第 739 條之 1:保證一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 民法第 753 條之 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新生的債務,不必再扛。

5. 授信展望(Perspective):銀行在看你的未來

銀行會評估未來經濟環境、產業趨勢,以及你個人或企業的發展潛力。如果你要開咖啡廳,銀行會評估地點、競爭狀況、你的經營能力,來判斷這筆授信未來會不會變成呆帳。

除了 5P,也有人用 5C(品格 Character、能力 Capacity、資本 Capital、擔保 Collateral、經營環境 Condition)來評估,兩套框架的核心關懷其實高度重疊。實務作業上,銀行還會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訂定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辦理徵信及授信審核——這兩份是銀行公會的會員自律規範,並非法律,全文公布於銀行公會官網。


五、授信申請流程 step by step:從備件到撥款要多久?

**一般消費性貸款約 3 至 7 個工作天,房貸因需鑑價與設定抵押權,通常要 2 至 4 週。**以下是完整五步驟。

步驟 1:準備文件

貸款類型必備文件常見補件
個人信貸
身分證、第二證件、貸款申請書、收入證明(薪轉存摺、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
在職證明、勞保投保明細
房屋貸款
上述文件+不動產權狀、買賣合約書、土地及建物謄本
履約保證專戶資料、裝潢或修繕估價單
企業貸款
公司登記文件、變更登記表、近三年財務報表、營業稅申報書、營運計畫書
主要客戶往來明細、應收帳款明細、負責人個人財力證明

財力證明(存款、不動產、股票對帳單)與用途證明(買賣合約書、估價單)是加分關鍵;用途證明也直接對應 5P 的第二個 P。

步驟 2:提出申請

可臨櫃辦理,或透過銀行官網、行動銀行 App 線上申請。填寫申請書時,個資授權同意書務必逐條看過——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銀行本來就有義務明確告知蒐集目的與利用範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前段,涉及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者,並應向你充分說明個資保護的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的不利益。

步驟 3:銀行審核(徵信)

銀行收到資料後會進行徵信調查:

  • 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
  • 核實收入與財力(可能與公司人資照會)
  • 評估擔保品價值(依銀行法第 37 條覈實決定放款值)
  • 內部評分、決定核貸額度與利率

步驟 4:對保簽約

審核通過後,銀行會通知「對保」,也就是簽訂借款契約。這一步的法律保護最密集,請務必逐條確認: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項:訂約前,金融服務業應向你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 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訂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第 2 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第 3 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民法第 247 條之 1:依照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所訂定之契約,如免除或減輕預定條款一方之責任、加重他方責任、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為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後 6 個月施行的現行規定,上限已由原本的 20% 調降為 16%,網路上引用 20% 的舊資料請勿再採用。)
  • 民法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重點檢查項目:貸款金額、利率(固定或機動、指標利率如何連動)、還款方式、開辦費與帳管費、提前清償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與綁約期間、違約時的加計利息與違約金上限。

步驟 5:撥款

簽約並完成抵押權設定(如為擔保授信)後,銀行會將款項撥入指定帳戶。購屋貸款通常直接撥給賣方、建商或履約保證專戶,而非撥給買方個人。

撥款不是終點——依金管會 94 年函說明五之(三),銀行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要辦理覆審,貸後管理也是授信程序的一環。


六、⚠️ 最大地雷:找代辦「美化財力」,可能讓你從借款人變被告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段。**近年有大量借款人因為信用不足、找上網路代辦,被要求「提供帳戶製造金流、美化財力證明」,結果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最後自己被起訴加重詐欺與洗錢。

法律風險有多重:

法規行為態樣法定刑度
刑法第 339 條
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提供不實資料向銀行詐貸)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
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
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且交付財物達 100 萬元、1000 萬元、1 億元
分別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5 年以上 12 年以下、7 年以上有期徒刑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3
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原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合計 3 個以上帳戶、或 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怎麼判?兩種結果都有,關鍵在「主觀犯意」。

被判有罪的例子: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維持有罪確定)指出,行為人為辦理貸款而與代辦聯繫,對話紀錄顯示所謂「貸款包裝」係以不正方式虛構財力,提領時已知悉款項來源並非代辦公司,交付對象身分不明且無簽收文件,據此認定其對款項可能為詐欺所得及製造金流斷點有所預見,仍心存僥倖而為,具有不確定故意,成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亦同旨,並指出被告與代辦間毫無信任基礎、未詢問金流來源及合法性,即任由對方使用帳戶收受提領來源不明資金,足見有容任心態。

被判無罪的例子: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維持二審無罪;本案號另有一件民事裁定,兩者為不同案件)維持原審見解,認為被告無前科、不具金融專業知識、提領款項後全數交付未保留報酬、事後主動報警,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有容任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維持無罪)也強調,「預見之可能性」不等同於不確定故意的「確有預見」,是否受騙應依個案具體情境判斷。

實務上的分水嶺很清楚:有沒有收取對價、交付幾個帳戶、是否交付提款卡與密碼、對話中有沒有出現異常指示、事後有沒有立即報警、帳戶內資金是「留著證明財力」還是「入帳即被領光」。但無論結果如何,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被檢察官偵辦,時間與金錢成本都極高。最安全的作法是:不要把帳戶交給任何人,財力證明只用真實文件。

另外也要小心「反過來的詐騙」——網路上刊登的假貸款廣告。最高法院(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刑事判決就指出:「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該判決並認為,行為人若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刊登虛偽不實廣告招徠民眾,縱使還要對受廣告引誘而來的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才能取得財物,仍屬直接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該案事實是被告羅OO與同案被告李OO在借貸網站刊登不實借貸廣告,取得被害人機車及證件後過戶變賣。(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廢棄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僅供理解法律爭點參考。)

至於地下錢莊,風險更直接:刑法第 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明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所以「利息很低但手續費很高」的話術,一樣落入重利罪的射程。另依銀行法第 29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第 29 條之 1 並將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者,以收受存款論。


七、其他注意事項:避免踩雷,快樂借貸

  • 誠實申報:不要提供假的收入或財力資料。銀行查核嚴格,一旦查獲不實,除了貸款被拒、既有額度可能被緊縮,還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 了解利率與費用:除了利息,有些貸款會有開辦費、帳管費、提前清償違約金等。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該部分無效,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 注意約定利率上限:民法第 205 條的現行上限是週年 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 量力而為:留意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避免逼近 22 倍的監理紅線,也讓自己保有再融資的空間。
  • 維護信用:按時繳款、信用卡盡量全額繳清。你有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向聯徵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發現錯誤可依同法第 11 條請求更正或補充。

八、萬一還不出來?逾期多久會被列為「不良授信」?

很多人不知道,銀行內部把逾期授信分成五類,而且分類標準有明確的法規期間。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該辦法依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2 項訂定)第 3 條、第 4 條,正常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其餘不良授信資產依擔保情形與逾期時間分為五類:

分類有足額擔保已無擔保
第二類 應予注意者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1 個月至 12 個月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1 個月至 3 個月
第三類 可望收回者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12 個月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3 個月至 6 個月
第四類 收回困難者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6 個月至 12 個月
第五類 收回無望者
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12 個月;或評估無法收回者

同辦法第 4 條並補充: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亦列為第二類;符合第 7 條第 2 項的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 6 個月以內,銀行得依還款能力及擔保情形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

同辦法第 5 條要求銀行按各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提列備抵呆帳,最低標準為第一類 1%(扣除對政府機關債權後)、第二類 2%、第三類 10%、第四類 50%、第五類全部。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你一遲繳,銀行就會積極聯繫——因為分類一往下掉,銀行要多提列的準備金是等比級數上升的。

已經還不出來時,法律提供的正式管道是:

  • 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住居所地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
  • 注意失權效果:同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第 7 項並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原則上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除外)。
  • 費用與銜接(同條例第 153 條之 1):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20 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在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還可以當場向法院書記官以言詞聲請。這個 20 日是失權期間,逾期就要重新繳費聲請。

九、被銀行拒絕或覺得處理不公平?申訴與評議的完整時程

先講結論:金融消費爭議有一套法定的兩階段程序,而且有明確期限,錯過就失權。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

  1.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2. 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
  3. 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階段期限依據
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業者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處理並回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
申請評議
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
已依其他法律調處/調解不成立者
得於不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第 6 項

評議程序的重點:

  • 爭議處理機構應斟酌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並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提出文件資料,業者不配合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 20 條)。
  • 申請評議後得先試行調處,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第 23 條第 2 項)。
  • 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業者必須接受:金融服務業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契約文件中表明願適用本法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且在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超過一定額度而消費者表明願縮減至該額度者亦同。該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第 29 條)。
  •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依金融消費者請求酌定損害額 3 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過失所致者得酌定 1 倍以下。該請求權自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 5 年者亦同(第 11 條之 3)。

最實用的一條:如果銀行把「不同意查聯徵」當成拒貸的唯一理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後段,這是不被允許的。你可以要求銀行說明其他審酌 5P 的具體理由,必要時循上述申訴、評議程序處理。

如果帳戶遭到限制或凍結,警示帳戶一文說明了解除限制的具體步驟與所需文件。


十、QA 時間:關於授信,你最想知道的問題

Q:信用不良(如遲繳、呆帳)還能申請貸款嗎?

**可以嘗試,但難度較高,而且沒有任何法規保證一定會過。**你可以提供擔保品,或改走有信用保證機構保證的管道——依銀行法第 12 條第 4 款,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屬於擔保授信,銀行風險較低。建議先改善信用(償還債務、正常繳款一段時間),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先向聯徵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確認紀錄是否正確;若有錯誤,可依同法第 11 條請求更正。切記不要為了「快速過件」把帳戶交給代辦,法律風險見前述第六節。

Q:授信利率是怎麼算的?哪種還款方式最划算?

**看你要的是「每月現金流穩定」還是「總利息最低」。**常見利率型態有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固定利率在約定期間不變;機動利率會隨指標利率調整。還款方式主要有本息平均攤還(每月繳款金額固定,前期利息占比高)與本金平均攤還(每月償還相同本金,利息逐月遞減,總利息較低但前期壓力大)。法律面請注意兩件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者,超過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效;未約定利率且無法律可據者,依民法第 203 條為週年 5%。

Q:如何提高貸款過件率?

從 5P 逐項補強最有效:

  • People:提供穩定的收入證明(薪轉紀錄至少 6 個月以上)、事前確認聯徵紀錄無誤。
  • Purpose:用途明確並附證明文件(買賣合約、估價單、營運計畫書)。
  • Payment:降低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餘額,避免逼近 22 倍上限。
  • Protection:提供擔保品,或申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銀行法第 12 條第 4 款)。
  • Perspective:選擇與你有長期往來的銀行(薪轉戶、存款戶),並說明未來收入或營運的成長性。

Q:授信額度是怎麼決定的?月收入 22 倍是上限嗎?

**「22 倍」不是單筆貸款的上限,而是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的監理指標。**依金管會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該比率「不宜超過 22 倍,惟不溯及既往」,且信用卡、現金卡債務都要一起計入。至於房貸,則要看擔保品的放款值——依銀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放款值由銀行根據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規定特定質物或抵押物的最高放款率。實際成數以央行最新規定與承貸銀行核定為準。

Q:銀行可以要求我找連帶保證人嗎?

**辦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時,不行。**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第 2 項並規定,已取得足額擔保時連一般保證人都不得要求;第 3 項要求徵取保證人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第 4 項則要求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求償,不足部分若保證人有數人,應先平均求償(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此外,保證人依民法第 739 條之 1,其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Q:銀行可以只因為我不同意查聯徵就拒絕我嗎?

**不可以當作唯一理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2 項後段明定,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 5P 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若銀行僅以此為由拒貸,可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先向該金融服務業申訴,30 日內未獲適當處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於 60 日內申請評議。

Q:房貸最長可以貸幾年?

依銀行法第 38 條,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辦理中、長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首購自用住宅在法律上不受 30 年上限拘束,實際年限仍看銀行核定。

Q:遲繳多久,銀行會把我列為逾期戶?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4 條,無擔保的授信只要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1 個月,就會被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超過 3 個月列第三類,超過 6 個月列第四類,超過 12 個月列第五類。有足額擔保者標準較寬,逾期 1 至 12 個月列第二類、超過 12 個月列第三類。另外要注意,即使該筆貸款還沒到期,只要你在其他地方已有債信不良,同樣會被列為第二類。

Q:如果被銀行拒絕,該怎麼辦?

先向銀行詢問拒絕原因並針對原因改善(補強財力、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品或申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也可以試試其他銀行,因為各家的內部評分標準不同。若已經確定無力清償既有債務,正式管道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住居所地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 元,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20 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不另徵收聲請費(同條例第 153 條之 1)。若認為銀行處理過程有違法或顯失公平,則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的申訴與評議程序。

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如何查詢公司信用的規範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什麼是清償的規範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結語

授信是銀行與我們之間的一座橋樑,讓我們在有資金需求時能獲得協助。但這座橋不是憑感覺搭起來的——從銀行法第 5 條之 2 的定義、第 12 條與第 13 條的擔保分類、第 12 條之 1 的保證人保護、第 37 條的擔保品估價,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把 5P 原則直接寫進法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給你申訴與評議的時程,每一個環節都有明確的規範可循。

搞懂這些,你就不只是「等銀行決定」的申請人,而是知道銀行依法必須審酌什麼、你依法可以主張什麼的內行人。最後再提醒一次:財力證明只用真實文件,帳戶絕不交給任何人——這是整篇文章裡風險最高、也最容易避免的一件事。

本文引用之法條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判決字號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行政函釋取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公開資料。引用之均為維持原審或第二審終結之判決;經廢棄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相關函釋另見。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洽承貸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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