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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串證羈押?防止串證的羈押事由|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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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串證羈押?防止串證的羈押事由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進行,有時會對被告採取「羈押」措施,也就是暫時將被告收押在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一種常見的羈押原因就是「串證之虞」,也就是擔心被告會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通,影響證據的真實性。


一、羈押與串證之虞的基本概念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確保被告到案,以及維護訴訟程序的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了三種羈押原因: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簡稱串證之虞)
  3. 所犯為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

又羈押是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性質上僅能作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最後手段,法院非於必要時不得為之,且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654號解釋意旨)。


二、法律怎麼規定串證羈押?

1.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這裡的「有事實足認」是指必須有具體的客觀事實,讓法院相信被告很可能會串證。

2.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這一款是針對重罪,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可能串證,就可以羈押。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曾以量化方式說明二者的差異:第3款「相當理由」乃指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認為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已有超過50%的逃亡、滅證或串證可能性;相對地,單獨適用第2款「有事實足認」時,則至少須達70%至80%以上的心證程度,二者認定強度自有明顯差別。又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4月26日修正時,明文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語,正是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司法實務自應參照前述規定妥為解釋適用。


三、法院如何認定「串證之虞」?

1. 「有事實足認」 vs. 「有相當理由」

根據實務見解,兩者的心證程度有明顯差異:

  • 「有事實足認」:必須有客觀的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串證的高度可能性。例如: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有實際的串通行為,或者有明確的跡象顯示被告即將串證(參照裁定所述)。依實務見解,同條項第2款所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之程度(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 「有相當理由」:則較為寬鬆,只要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被告有串證的相當或然率即可,不要求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的程度(參照裁定所述)。需特別注意的是,第3款所稱「有相當理由」係以被告犯前揭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並非泛指一般案件;上開裁定所引述者,實為最高法院關於重罪羈押附加考量之見解,不可脫離重罪前提而誤認為任何案件只要有相當或然率即得羈押。

2. 判斷時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在審酌是否有串證之虞時,會綜合考量:

  • 案件的性質:例如暴力犯罪、集團犯罪,因為涉及多人,串證可能性較高。
  • 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的關係:例如是否為親屬、好友,或有密切聯繫。
  • 證據狀況:被告是否已經翻供、供述前後矛盾,或與其他共犯說法不一致。
  • 訴訟進行程度:如果案件剛開始偵查,證據尚未鞏固,串證風險較高;反之,若已經起訴,證人都已訊問完畢,風險可能降低。
  • 被告的行為:例如刪除通訊紀錄、試圖聯絡證人、或透過他人傳話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斷串證之虞時,不適用嚴格證明原則,也就是不需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有客觀事證(包含情況證據)足以印證有高度可能性即可(參照裁定所述)。另按羈押審查程序,本不在確認被告罪責與刑罰問題,乃在判斷有無保全程序之必要,法院僅以自由證明就卷證資料為審查,而非以嚴格證明為實質審理(參照裁定所述)。


四、重罪羈押與串證羈押的關係

1. 重罪羈押必須附加「相當理由」的串證或逃亡之虞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不能僅因被告所犯為重罪就予以羈押,必須同時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才能羈押。縱被告符合第3款重罪規定,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釋字第665號解釋係以合憲解釋方法,將修正前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條款限縮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性時,始得羈押,以防免僅憑重罪嫌疑即施予類似刑罰之措施。

2. 兩款可以同時存在

有時候被告可能同時符合第2款「有事實足認」和第3款「重罪+相當理由」。法院在裁定羈押時,可以併用或擇一作為依據。


五、羈押的必要性

即使被告有串證之虞,也不代表一定要羈押。法院還必須審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也就是羈押的必要性。法院會考慮:

  • 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
  • 犯罪的嚴重性:如果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甚烈,羈押的必要性較高。
  • 被告的個人情況:有無固定住居、家庭關係、前科紀錄等。
  • 訴訟進度:如果已經接近審理終結,可能降低必要性。

此外,羈押的合法要件尚包括「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之情形」,例如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除外)、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法院於審查時亦須一併審酌,若有該等情形且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再者,羈押既為侵害人身自由最劇之強制處分,法院作成羈押決定時,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合乎比例原則,始為適法(參裁定所述)。

上述羈押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六、實際案例解析

讓我們來看一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的案例(改編自裁定片段):

甲、乙、丙三人夥同其他五名共犯,犯下傷害、強制、私行拘禁、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照相錄影性影像、加重強盜取財得利、擄人勒贖等重罪。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串證之虞,加上三人供述互有歧異,被害人害怕報復,且同案被告有人仍在逃,因此裁定羈押。後來延長羈押時,法院再次審酌:本案為典型的暴力犯罪、集團性犯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烈,且被告等人有串證之虞,難以用具保、責付等方式替代,故裁定延長羈押。

原審於延長羈押時,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押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

另外,同一則裁定亦清楚呈現法院如何處理被告以「已和解」為由主張無串證之虞的辯解:

前開案件中,被告3人提起抗告主張其等均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願原諒並同意從輕量刑,且部分同案被告未遭羈押,應已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風險,原審延長羈押顯不符比例原則。但抗告法院認為,本案為集團性犯罪,共有8名同案被告,被告3人與共犯間之分工、涉犯情節尚待釐清,難排除相互間為謀求脫免罪責而為虛偽供(證)述之可能;縱使已和解,若放任被告在外,仍有可能於審結前與被害人利益交換或勾串。原審審酌客觀事證,認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串證之虞,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裁定抗告駁回,維持原審依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併予羈押及延長羈押之認定。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實務上對於集團犯罪、共犯尚未全部釐清之情形,即便被告辯稱已和解,仍得依客觀事證認定有串證之虞,並兼採第2款與第3款作為羈押依據;如抗告法院認原審之認定核屬有據,即應維持羈押裁定,而非如部分誤解所稱「僅以第3款補強第2款之瑕疵」。本則為高等法院裁定,其理由引用最高法院見解,且主文為抗告駁回,已告確定。


七、常見問題Q&A

Q3:如果被告已經和被害人和解,還會被認為有串證之虞嗎?

和解通常與串證無直接關係,但若被告透過和解試圖影響被害人證詞,也可能構成串證。不過,如果被告已經認罪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可能會認為串證風險降低,但仍須綜合判斷(參照裁定所述)。

Q4:被告可以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嗎?成功率如何?

可以。被告或辯護人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抗告成功的關鍵在於原審裁定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例如對串證之虞的認定不符合法律標準、未審酌必要性等。但實務上,抗告法院通常會尊重原審的裁量權,除非有明顯錯誤。抗告期間則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參照)。

Q5:羈押期間可以接見律師或家人嗎?

原則上可以接見律師,這是被告的防禦權;但接見家人則可能受到限制,尤其是有串證之虞時,法院或看守所得依職權禁止或限制接見通信。不過,如果法院未同時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仍可依規定辦理(參照裁定所述)。法院本得依訴訟進行程度與監所防免措施有效性與否,判斷是否一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未禁止並不當然等同已判定無勾串疑慮。


八、結語

串證羈押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的強制處分,目的是防止被告干擾證據,確保審判公正。法律設有不同門檻,法院必須根據具體事證判斷被告是否有串證之虞,並考量有無羈押的必要性。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理解司法運作,也能在面臨類似情況時知道自己的權利。

最後要提醒,本文僅供參考,每個案件情況不同,若有具體法律問題,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參考法院見解: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裁定,為節省篇幅,以代號標示出處(例如代表裁定片段7),讀者若有興趣可進一步查詢相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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