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受命法官?在訴訟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想像一下,法院審理案件就像一場球賽,合議庭是裁判團,而受命法官就是那個提前勘查場地、確認規則的前哨。受命法官到底是誰?他在訴訟中做些什麼?這篇文章帶你輕鬆了解。 --- 一、受命法官的定義 在合議審判的案件中,通常由三位(或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一位法官被指定為「受命法官」。受命法官並非獨任法官,而是合議庭成員之一,主要負責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以協助合議庭更有效率地進行審判。 二、受命法官的職責與權限 1. 準備程序的核心角色 無論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只要採合議審判,都可能指定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的目的在於「闡明訴訟關係」,也就是釐清雙方爭執的事實、法律問題,並整理證據,讓後續的言詞辯論可以集中焦點。 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受命法官可以命當事人提出文書、說明案情、整理爭點,甚至進行證據調查(如勘驗現場)。刑事訴訟中,受命法官可以訊問被告是否認罪、整理證據清單,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勘驗或命鑑定。這些工作都是為了讓審判期日更順暢。 2. 權力的來源與界限 法律明確規定受命法官的權限。以民事訴訟法為例,第 270 條之 1、第 272 條等規定,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得處理的事項包括: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說明、命陳述事實、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調查證據(但限於特定情形)等。108年度聲字第184號判決片段中引述: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 1 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這清楚說明了受命法官的權限範圍。 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根據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等片段,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授權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得處理第 273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如訊問被告認罪與否、整理爭點),以及第 274 條(調取或命提出證據)、第 276 條(命鑑定及通譯)、第 277 條(搜索、扣押及勘驗)、第 278 條(請求機關報告)等調查證據行為。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提到: 「受命法官得於準備期日進行勘驗程序。」 但要注意,這些調查證據的行為是為了輔助審判,並非取代合議庭的實質審理。 3. 受命法官的決定能否被挑戰?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所做的決定,原則上屬於訴訟指揮的一環,當事人若不服,通常不能單獨抗告,必須等到終局判決後一併上訴。不過,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認為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時,可以聲請迴避。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片段指出: 「尚不得以法院所進行訴訟指揮程序,恐將對某訴訟關係人有利與否,任憑己意主張將有不公平裁判,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換句話說,單純對訴訟指揮不滿,不足以構成迴避理由。必須有具體事實顯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才能聲請迴避。 關於迴避的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片段討論了受命法官是否須迴避的問題,研討結果認為受命法官若依法應迴避,迴避後由原合議庭裁定即可,無需另組合議庭。這顯示受命法官與其他法官地位相同,迴避制度一體適用。 三、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感受受命法官的運作,我們來看幾個法院判決中的說法。 案例一:刑事準備程序未訊問被告認罪,是否違法? 在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片段中,聲請人指摘受命法官於準備期日未訊問被告是否認罪,也未進行爭點整理,認為程序違法。但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及第 279 條關於準備程序的規定是「得」,而非「應」,所以受命法官有裁量權,並非強制必須進行這些步驟。因此,受命法官未訊問認罪或整理爭點,並不違法。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寫道: 「聲請意旨雖指稱受命法官於準備期日未訊問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認罪,亦未進行爭點整理等程序云云,然聲請意旨所指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並非強制性規定,均屬受命法官依據具體個案情節得為裁量之職權事項,是聲請意旨前開主張,無非係就受命法官訴訟指揮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難認有理。」 案例二:受命法官可否在準備程序進行勘驗? 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片段明確指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受命法官得於準備期日進行勘驗程序。」 關於均屬受命法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打官司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所以,如果案件需要勘驗現場或物證,受命法官可以先行處理,並將結果提供合議庭參考。但要注意,勘驗結果仍須經合議庭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進行辯論,才可作為判決基礎。 案例三:受命法官能否決定輔佐人到場許可? 在行政訴訟中,曾出現爭議:當事人於準備程序偕同輔佐人到場,受命法官可否當庭許可?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片段提到兩種見解:甲說認為受命法官得當庭諭知,因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期日即為廣義的行政法院;乙說認為應由合議庭評議決定。這個爭議顯示受命法官的權限有時會引發討論,但最終仍取決於各訴訟法的解釋。 四、受命法官與審判長有何不同? 審判長是合議庭的負責人,主持審判期日的進行,並指揮訴訟。受命法官則是受合議庭委託,在審判期日前先行處理準備事項。簡單來說,審判長像是球隊的隊長,受命法官則是先發偵查員。兩者都是合議庭成員,但職責分工不同。 五、常見問題 Q&A Q1:受命法官可以單獨下判決嗎? A1: 不行。受命法官僅負責準備程序,最終判決必須由合議庭全體法官評議後作出。受命法官的意見僅為合議庭評議時的參考,無權單獨判決。 Q2:當事人對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的處置不服,可以怎麼辦? A2: 原則上,受命法官的訴訟指揮或裁定,除非法律特別允許抗告,否則不得單獨聲明不服。例如,民事訴訟中受命法官就證據調查所為之處分,通常不得抗告。但若認為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可依法聲請迴避。若有重大程序瑕疵,可於上訴時主張。 Q3:受命法官會不會因為先接觸案件而形成偏見? A3: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成員,依法必須公正審判。雖然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會先接觸證據,但最終判決仍需經合議庭評議,且受命法官的心證也須受其他法官檢視。如果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認為受命法官可能偏頗,可聲請迴避。 Q4:所有案件都有受命法官嗎? A4: 不是。只有合議審判的案件才可能指定受命法官。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的案件,由獨任法官處理全部程序,無受命法官。 Q5: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訊問被告時,被告必須回答嗎? A5: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有緘默權,可以保持沉默。但受命法官訊問認罪與否等程序事項時,被告可選擇回答或不回答,不過不回答可能影響後續爭點整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真實陳述義務,原則上應配合說明。 六、結語 了解受命法官的角色,有助於更有效地參與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下次開庭時,如果聽到「受命法官」這個詞,你就不會再感到陌生了!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實際判決書片段,為確保正確性,已註明出處(如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108年度聲字第184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