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赦?總統的赦免權如何行使|2026最新?

什麼是特赦?總統的赦免權如何行使?|2026最新
一、特赦是什麼?
簡單來說,特赦就是總統對於「已經被判刑確定」的特定人,免除其刑罰的執行。特赦的效果是讓受刑人不用再服刑,但不會抹去犯罪紀錄,也就是說,罪名依然存在,只是不用坐牢或繳罰金了。
你可能會聽過「大赦」、「減刑」、「復權」等名詞,它們都屬於「赦免」的範疇,但效果不同:
- 大赦:針對某種類的犯罪,一律免除刑罰,連罪名都消滅,彷彿沒發生過。
- 特赦:針對特定人,只免除刑的執行,不消滅罪名。
- 減刑:針對特定人或某類犯罪,減輕其宣告的刑罰。
- 復權:恢復因被判刑而喪失的某些權利(例如被褫奪公權者恢復公權)。
其中,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的具體規定,見《赦免法》。例如依赦免法第2條,大赦會使「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即消滅罪名。台灣現行法律中,特赦是最常被討論的一種,因為它涉及個案,往往帶有政治或人權考量。
二、總統的赦免權從哪裡來?
總統的赦免權是憲法直接賦予的。**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也就是說,只有總統能決定要不要特赦,其他機關(包括法院)都不能干涉。
而具體的程序則規定在**赦免法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所以,當總統考慮要特赦某人時,會先請行政院轉給法務部等主管機關研議,但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總統手上。
📌 注意「大赦」需立法院通過: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大赦案」之權;大赦另須依赦免法程序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但特赦、減刑、復權則無須經立法院同意,總統可直接決定。
三、特赦的實際案例
台灣歷史上發生過幾次著名的特赦:
- 美麗島事件特赦:1988年李登輝總統就職後,特赦因美麗島事件被判刑的黃信介、施明德等人,讓他們重獲自由。
- 軍事審判案件特赦:1990年李登輝總統特赦因叛亂罪被判無期徒刑的作家柏楊。
- 前總統陳水扁特赦議題:前總統陳水扁因貪汙等罪被判刑,目前保外就醫,民間不斷有聲音要求總統特赦他。此議題長期受關注,代表特赦常牽涉政治與轉型正義的複雜考量。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特赦往往帶有政治和解或轉型正義的意義,總統會綜合考量社會氛圍、人權狀況、司法正義等因素來決定。
四、法院怎麼看總統的赦免權?
如果總統一直不決定特赦,受刑人可以告總統嗎?或者,法院可以命令總統特赦嗎?答案是不行。因為總統的赦免權被認為是政治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審查。
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中,並參酌先前103年度裁字第254號、等同旨,法院表示:
上開意旨見於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4號、及裁定,均揭示:總統依憲法第40條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係憲法賦予之專屬特權,是否行使具高度裁量權本質,屬與政治問題類似之概念,尚非法律爭議,非屬應受司法審判之事項。
這段話的意思是:總統要不要特赦,是總統自己的裁量權,屬於政治問題,不是法律爭議,所以法院不受理這類訴訟。
另外,法院也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強調政治問題應由政治部門(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判斷,司法不宜介入。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載明,政治問題或類似概念應由憲法上之政治部門作政治判斷,而非屬可供司法裁決之事項,歷來裁定均援引此意旨。
📌 113年最新實務:2024年裁定再次確認此立場。該案中,多名受死刑判決確定者(如李OO、彭OO、沈OO等)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法院仍然認為:赦免權屬憲法賦予總統之專屬特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故駁回其行政訴訟。又按103年度裁字第254號裁定理由,總統行使大赦權時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及立法院通過,而特赦、減刑、復權無須如此,益徵其為總統專屬特權。
所以,即使受刑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該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提出請求,總統也沒有義務一定要准許,法院也無法強迫總統作出決定。
「受死刑宣告者,依屬法律位階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雖具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亦應認其向總統為特赦或減刑之請求,僅是促使總統為憲法第40條所規定職權之發動,尚無從因此而謂總統有應為一定行為之義務,進而於總統未為一定作為時,應受司法之審查。」(參照裁定)
換句話說,你可以請求,但總統可以不理你,而且你不能告他。
五、特赦權可以受司法審查嗎?比較法上的爭議
雖然台灣法院目前認為總統的赦免權不受司法審查,但國際上對此有不同看法。例如:
- 德國:德國基本法第60條規定赦免權屬於聯邦總統,但學說及實務認為赦免的拒絕或撤銷屬於行政處分,應受司法審查,其具體審查密度仍依個案情形而定。
- 美國:總統的赦免權被視為政治行為,傳統上不受司法審查,但近年也有學者主張應受正當法律程序限制,相關討論多聚焦於赦免權行使有無濫權界限。
在台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該案中原告主張赦免權之行使仍應受憲法原則如法律保留原則、正當程序等拘束,法院未採此項主張,仍依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認屬政治問題而駁回,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觀諸該裁定全文,法院於理由中明確引用釋字419,並說明原告主張之憲法原則拘束說不足採,是實務上並未鬆動政治問題理論之適用。故主流見解仍然維持「政治問題不可審查」的立場,並無法官於裁判中自行提出不同意見之情事。
六、特赦的效果與限制
獲得特赦的人,其刑罰執行被免除,但不影響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權,犯罪紀錄也不會消失。此外,特赦也可能附帶條件,例如要求受刑人道歉、賠償等。
另外,特赦不能恢復因犯罪而喪失的公職,除非同時給予復權。例如某人因貪污被判刑並褫奪公權,如果只獲得特赦,不用坐牢,但仍不能擔任公務員;必須加上「復權」,才能恢復被剝奪的公權。
還有一個常見問題:特赦需要立法院同意嗎? 根據憲法第63條,只有「大赦案」需要立法院議決,特赦則不需要,總統可以直接決定。這也是為什麼特赦常被視為總統的「特權」。
七、關於特赦的常見問答(QA)
Q1:誰可以請求特赦?怎麼請求?
任何人都可以為自己或他人向總統請求特赦,實務上通常是透過法務部提出申請。但總統沒有義務回應,也不會說明理由。
Q2:特赦後,之前的犯罪紀錄會消失嗎?
不會。特赦只免除刑的執行,犯罪紀錄依然存在。如果是大赦,犯罪紀錄才會消滅。
Q3:總統可以特赦自己嗎?
憲法和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從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來看,總統特赦自己將引發極大爭議,實務上未曾發生。美國曾有總統特赦自己的討論,但多數學者認為不應允許。
Q4:特赦可以撤銷嗎?
赦免一旦公布生效,原則上不能撤銷,除非赦免本身有重大瑕疵(例如詐欺、賄賂)。但台灣目前沒有相關案例。
Q5:死刑犯可以請求特赦嗎?
可以。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死刑犯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但如前所述,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准許,法院不能干涉(參照裁定)。
Q6:特赦需要經過行政院或法務部同意嗎?
程序上,總統會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法務部)研議(赦免法第6條),但最後決定權在總統。也就是說,即使法務部建議不予特赦,總統仍可特赦;反之,法務部建議特赦,總統也可以否決。
八、結語
特赦是總統的一項特殊權力,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既能展現國家元首的仁慈,也能作為政治和解的工具。但這項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它必須依法行使,且受到憲法原則的間接制約,只是法院目前不願介入審查。近年來,國內對於「死刑犯特赦」「前總統特赦」等議題討論熱烈,也帶動了《赦免法》是否應修法的檢討聲浪——例如是否應明定死刑犯赦免請求與審查程序的保障。
對一般民眾來說,了解特赦的運作方式,有助於我們更理性地看待相關新聞事件,也能明白為何某些特赦案會引發爭議。
最後,無論你對特赦持贊成或反對態度,都應該知道: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應謹慎,並接受公眾的監督。總統的赦免權也不例外。
參考資料:憲法第40條、憲法第63條、赦免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4號、及裁定、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等。判決全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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