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是什麼?以其他給付替代原定給付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借錢給別人,或是欠別人錢的情況。一般來說,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有時債務人手頭緊,沒辦法拿出現金還錢,於是提議:「我這有一台筆電,不然我用這台筆電抵債好不好?」這種「以物抵債」的做法,在法律上叫做「代物清償」。究竟代物清償是什麼?成立要件有哪些?跟「抵銷」、「新債清償」有什麼不同?本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代物清償,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代物清償? 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白話來說,就是原本債務人應該給付 A(例如金錢),但經過雙方同意,債務人改給付 B(例如一台車),債權人也接受了,那麼原本的債務就消滅了。這種用其他給付替代原本給付的行為,就是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一種「要物契約」,也就是除了雙方合意之外,還必須「現實提出他種給付」並且債權人「受領」,契約才成立。如果只是口頭約定但還沒實際給付,債務人還是可以反悔,債權人也不能強制要求債務人給付那個替代物。 參照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所述:「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除當事人之合意外,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時,以經登記即成立代物清償。」 所以,如果替代物是不動產,必須完成移轉登記才算現實給付。 --- 二、代物清償的成立要件 根據法院見解,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 須有原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原本有一筆債務(例如借款)。 2. 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給付的種類必須不同,例如原本是金錢,改為給付房屋、汽車、甚至提供勞務。 3. 須有當事人合意:債權人同意受領他種給付來消滅原債務,債務人也同意以此種方式清償。 4. 須現實提出他種給付,債權人受領之:必須實際交付或完成給付行為,不能只是口頭約定。 5. 若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須辦理登記:因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696號判例明確指出:「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參照99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判決) 此外,代物清償一旦成立,「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參照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也就是說,即使替代物的價值比原債務少,債權人接受了,債務就消滅,事後不能反悔要求補差價;反之,如果替代物價值較高,債務人也不能要求退還差額。所以雙方在同意代物清償前,務必慎重評估。 --- 三、代物清償的法律效果 代物清償成立後,原債之關係消滅,債務人不再負有原定給付義務,債權人也不能再請求原給付。同時,如果原債務有擔保(如抵押權、保證),原則上也會隨之消滅,因為主債務已經不存在。但實務上可能會有特約保留擔保等情形,不過一般來說,代物清償就是徹底清償債務的一種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所以如果雙方只有合意但尚未現實給付,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交付該替代物,因為契約尚未成立。但如果債務人已經著手準備給付,可能會有其他法律關係(如預約)的適用,但並非代物清償本身。 --- 四、代物清償與其他類似概念的區別 (1)代物清償 vs 抵銷 抵銷是雙方互負債務,且債務種類相同(例如都是金錢),一方可以單方面表示抵銷,使雙方債務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代物清償則不需要雙方互負債務,只需要債權人同意受領他種給付即可。而且抵銷的債務種類必須相同,代物清償則必須是不同種類。 舉例來說,甲欠乙10萬元,乙也欠甲10萬元,雙方可以抵銷。但如果甲欠乙10萬元,乙想用一台電腦抵債,這就不是抵銷,而是代物清償,必須乙同意才行。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區分:「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抵銷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而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金錢債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則為物品之給付,二者種類不同,自無從抵銷。」(參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10 號 民事判決判決) (2)代物清償 vs 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新債清償規定在民法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常見的例子是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給債權人,用以清償原債務,此時原債務並未消滅,必須等到支票兌現,原債務才消滅;如果支票跳票,債權人還是可以請求原債務。而代物清償則是直接用他種給付取代原給付,原債務立即消滅。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號裁判指出:「新債清償,其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仍不消滅。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且為要物契約,其成立除當事人之合意外,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始生消滅債務關係之效力。兩者迥不相同。」(參照99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判決) (3)代物清償 vs 債之更改 債之更改是指當事人合意變更債之要素,使舊債務消滅而成立新債務。例如原本是借款債務,雙方約定改為買賣債務。債之更改與代物清償不同之處在於,債之更改不以現實給付為必要,只要合意即可,而且新債務與舊債務內容不同;代物清償則必須現實給付他種給付,且給付後舊債務消滅,不會產生新債務。 --- 五、法院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借款176萬,債務人主張用物品抵債,法院認定不成立代物清償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44號判決(參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10 號 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10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原告借款176萬元給被告,被告僅還了10.8萬元,其餘主張已用多項物品抵銷或代物清償。法院認為,抵銷必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本案原告對被告是金錢債權,被告對原告是物品給付,種類不同,不得抵銷。至於代物清償,必須債權人同意受領他種給付,但原告明確表示未同意以物品清償,被告也無法證明原告有收受物品或合意其價值,因此代物清償不成立,被告仍須還錢。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債務處理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債務人不能單方面主張用物品抵債,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並實際交付,否則債務仍然存在。 案例二:以不動產抵償借款,並辦妥移轉登記,代物清償成立 在最高法院的判決(參照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中,被上訴人欠上訴人797萬元,雙方合意以上訴人指定之第三人名義受讓被上訴人的不動產,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法院認定這構成代物清償,即使事後鑑價發現不動產價值只有766萬餘元,低於借款本息,但代物清償一經成立,不論價值是否相當,原借款債務均歸消滅,上訴人不得再請求還款。 這個案例說明,一旦雙方合意並完成給付(不動產移轉登記),代物清償就生效,事後不能以價值不等為由反悔。 案例三:公司清算時以債權讓與併現金清償債務,須經債權人同意 在經濟部函釋相關案件(參照法律字第 1000019244 號、法律字第 1000019244 號、法律字第 1000019244 號判決)中,某公營事業清算時,擬以對第三人的債權讓與併同現金,作為對行政院民營化基金的清償。經濟部指出,此種清償方式屬於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必須債權人(行政院)同意才能成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就不能以債權讓與來消滅債務。 這個案例凸顯代物清償必須有債權人的合意,即使是公部門的債務清償也不例外。 --- 六、常見問題 QA Q1:代物清償需要書面契約嗎? A:民法並未規定代物清償必須以書面為之,只要雙方口頭合意並現實給付即可成立。但不動產物權的移轉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須經登記,實務上會簽訂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為了避免舉證困難,建議還是留下書面證據,載明以何物抵償何筆債務,以免日後爭議。 Q2:代物清償後,如果發現他種給付價值遠低於原債務,可以反悔嗎? A:原則上不行。代物清償一旦成立,無論價值是否相當,原債務即消滅(參照89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除非有詐欺、脅迫、錯誤等意思表示瑕疵,可以依民法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否則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同意代物清償前務必謹慎評估。 Q3:代物清償和「以物抵債」是一樣的嗎? A:一般所說的「以物抵債」在法律上可能就是代物清償,但要注意「以物抵債」有時也可能是指「流押契約」或「讓與擔保」,性質不同。代物清償是清償方法,以他種給付替代原給付,使債消滅;而流押契約是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依現行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此種預先約定(即流押契約)為無效;惟同條第2項規定,於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履行時,抵押權人仍得與抵押人另行約定取得抵押物,並負有返還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務部分之清算義務。所以兩者不同,不可混淆。 Q4: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寄送物品主張抵債,有效嗎? A:無效。代物清償必須債權人同意受領他種給付。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即使債務人單方面將物品寄送給債權人,也不發生清償效力,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或返還物品,並繼續請求原定給付。參照前述案例一,法院認為未經同意不成立代物清償。 Q5:代物清償後,原來的擔保(如抵押權)是否消滅? A:代物清償使主債務消滅,根據民法第307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亦同時消滅。因此,抵押權、保證等擔保原則上也會消滅。但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擔保繼續存在於新給付或什麼的,則另當別論,但實務上少見。 Q6:代物清償後,債權人發現替代物有瑕疵,可以要求債務人修補或賠償嗎? A:代物清償本身是一種有償契約,實務上認為可類推適用買賣的瑕疵擔保規定。如果替代物有瑕疵,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請求債務人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但這不影響原債務已消滅的事實。不過此類問題較為複雜,建議事先約定清楚,或諮詢專業律師。 --- 結語送給小孩的東西能要回來嗎雙方合意並實際交付替代物才能生效。進行代物清償時,務必確認替代物的價值及法律狀態,最好簽訂書面協議,並完成必要的登記(如不動產)。同時也要注意與抵銷、新債清償的區別,避免誤會。如果遇到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希望本文能幫助大家了解代物清償的法律知識,下次遇到「以物抵債」的情況,就知道該怎麼處理了! 以上內容參考相關法院判決及民法規定,個案情況仍有所不同,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