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從刑?從刑的種類與執行方式說明 當我們看到法院判決寫著「有期徒刑X年,褫奪公權Y年」時,除了主刑(有期徒刑)外,後面還跟著一個「褫奪公權」,這就是所謂的「從刑」。從刑到底是什麼?它有哪些種類?又該如何執行?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您輕鬆掌握這個法律概念。 一、主刑 vs. 從刑:刑罰的兩大分類 刑法把刑罰分成兩大類:「主刑」和「從刑」。主刑就是主要的處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則是附帶在主刑之後的附加處罰,必須在主刑之外另外宣告。簡單來說,主刑是「主角」,從刑是「配角」,但配角也有它的重要性,可以剝奪犯罪者的某些權利或沒收不法所得。 為什麼要有從刑?因為有些犯罪行為除了讓犯罪者受到人身自由或金錢上的處罰外,還需要剝奪他的一些資格(例如擔任公職的權利),或者沒收犯罪工具與不法所得,這樣才能徹底預防再犯,並回復社會正義。 法院在比較刑度輕重時,通常以主刑為主要標準。例如,在覆判(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判決)時,如果主刑與從刑輕重不一致,會優先看主刑。參照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判決所述: 「在覆判案件中,若主刑與從刑輕重互異,應以主刑為比較刑輕重之主要標準。主刑為刑事處罰之核心,其輕重直接影響被告之基本權益,因此在評估刑度是否過重時,應優先考量主刑之內容。」 這顯示了從刑的附屬性,也說明主刑才是刑罰的核心。 二、從刑有哪些種類? 根據刑法第34條規定,從刑的種類包括: 1. 褫奪公權 2. 沒收 3. 追徵、追繳或抵償 不過要注意,民國105年刑法沒收制度大修後,「沒收」已經不再是從刑,而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113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判決明確指出: 「刑法沒收新制變革沒收之性質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之從刑。」 也就是說,現在的沒收雖然原本列在從刑條文中,但實質上已經被視為獨立於刑罰之外的措施。但為了讓大家理解傳統分類,我們還是會介紹沒收,但會特別說明它的獨立性。 (一)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就是剝奪一個人的「公權」,也就是擔任公職、參與選舉等政治權利。褫奪公權分為兩種: - 終身褫奪: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為強制規定)。 - 定期褫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37條第2項)。 褫奪公權的內容包括: - 為公務員的資格。 - 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舉個例子:某民意代表因貪污被判刑10年,同時宣告褫奪公權5年。這代表他服刑期滿後5年內,不能擔任公務員、不能參選,也不能投票。 褫奪公權的期間何時開始起算? 依刑法第37條,褫奪公權的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如果是同時宣告緩刑,則褫奪公權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另外,如果受刑人在褫奪公權期間內又犯罪,褫奪公權的效力不受影響,仍須執行完畢。 (二)沒收 沒收是指將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收歸國有,目的是要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益,並預防犯罪。沒收的對象包括: - 違禁物:例如槍砲、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律沒收。 -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例如偷竊用的萬能鑰匙、詐騙用的手機,原則上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 犯罪所得:因犯罪所取得的財物,例如賄款、詐騙來的錢,原則上應沒收。 沒收雖然在刑法條文中被列為從刑,但修法後已經獨立,法院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即使被告死亡或逃逸,也可以單獨宣告沒收。這是為了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有人因犯罪而獲利。 沒收的執行: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可以查封、拍賣沒收物,或者命令犯罪者繳納相當價額的金錢。如果犯罪者不履行,可以強制執行,甚至拘提管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這三種都是沒收的替代手段。當應該沒收的物(例如犯罪所得)無法實際沒收時(例如已經花掉、轉賣),法院可以命令追徵、追繳或抵償其價額。簡單說,就是叫犯罪者交出相當於沒收物價值的金錢。 - 追徵:針對原物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追繳:針對犯罪所得,命令繳交。 - 抵償:用犯罪者的其他財產來抵償應沒收的價額。 這些都是為了確保不法利益不會留在犯罪者手中。 三、從刑的執行方式 1. 褫奪公權的執行 褫奪公權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褫奪公權期間開始計算。在這段期間內,受刑人不能行使上述公權。如果受刑人在褫奪公權期間內又犯罪,褫奪公權的效力不受影響,仍須執行完畢。 2.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的執行 沒收等處分由檢察官執行。檢察官可以查封、拍賣沒收物,或者命令犯罪者繳納相當價額的金錢。如果犯罪者不履行,可以強制執行,甚至拘提管收。 值得注意的是,沒收已經獨立,所以即使主刑部分因為被告死亡而不予追究,檢察官仍可單獨聲請沒收。例如,貪官死後,其不法所得仍可被沒收。 四、法院實務見解 法院在判決中經常會闡釋主刑與從刑的關係。例如,在覆判(類似上訴審)時,如果主刑和從刑的輕重不一致,法院會以主刑為主要比較基準。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判決指出: 「本案經法院審議後,確認覆判程序中比較刑輕重之標準係以主刑為主,從刑為輔。」 這再次強調了從刑的附屬性。 此外,關於沒收已非從刑的見解,113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判決明確表示: 「刑法沒收新制變革沒收之性質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之從刑。」 這代表沒收已經脫離從刑的範疇,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單獨宣告沒收,不受主刑宣告與否的限制。 五、實際案例 案例一:貪污案 某公務員A收受賄賂新台幣500萬元,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500萬元。這裡的主刑是有期徒刑7年,從刑(褫奪公權)是5年,沒收500萬元(獨立法律效果)。褫奪公權期間從A出獄後開始計算,5年內不得擔任公職或參與選舉。沒收部分,A必須交出500萬元,若已花用,則追徵相當價額。 案例二:毒品案 B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萬元,並沒收販毒所得50萬元及手機一支。這裡的併科罰金是主刑(罰金),沒收則是獨立處分。手機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50萬元是犯罪所得,沒收。 六、常見問題 Q&A Q1:從刑可以單獨宣告嗎? A:傳統上從刑必須依附於主刑,不能單獨宣告。但沒收在修法後已經獨立,可以單獨宣告(例如被告死亡,仍可單獨宣告沒收)。褫奪公權則仍然必須依附於主刑,不能單獨宣告。 Q2:如果被判緩刑,還會被褫奪公權嗎? A:可以。宣告緩刑時,仍可宣告褫奪公權。此時褫奪公權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而非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因為主刑沒有實際執行)。 Q3:沒收的財產,如果屬於第三人,可以沒收嗎? A:原則上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但第三人如果明知是違禁物或犯罪所得而取得,或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使用,也可能被沒收。法律有特別規定。 Q4:追徵、追繳、抵償有什麼不同? A:三者都是沒收的替代手段,目的相同,只是用語不同。實務上常用「追徵」來指稱追徵價額;「追繳」多用於犯罪所得;「抵償」則是用其他財產抵償。但效果都是要犯罪者付出相當價額的金錢。 Q5:褫奪公權期間,可以出國嗎? A:可以。褫奪公權僅剝奪公權(公務員資格、選舉權等),不影響人身自由,所以可以出國。但若另有其他限制(例如假釋期間),則另當別論。 Q6:如果主刑被撤銷,從刑會跟著撤銷嗎? A:褫奪公權是依附於主刑的從刑,如果主刑被撤銷,褫奪公權通常也會被撤銷。但沒收因為已獨立,即使主刑被撤銷,沒收仍可能單獨存在(需視具體情況)。 從刑中最常見的就是沒收,新法已將其定位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七、結語 從刑雖然是附加的處罰,但對於預防犯罪、剝奪不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現代法律將沒收獨立出來,更強化了剝奪犯罪所得的功能。希望透過本文的說明,大家能更了解從刑的種類與執行方式。若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 參考資料: - 刑法第34條、第36條至第40條之2 - 法院判決見解: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113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判決片段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尋求專業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