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可以投票選舉?參政權年齡資格完整說明 小明剛過完18歲生日,拿到了新的身分證,興奮地跟爸爸說:「我成年了!下次選舉我可以投票了吧?」爸爸搖搖頭說:「不行喔,要20歲才能投票。」小明一臉困惑:「民法不是改成18歲就成年了嗎?為什麼我還不能投票?」這個問題,不只小明,許多剛滿18歲的青年都有同樣的疑惑。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搞懂關於投票年齡的所有法律細節。 一、投票權的「黃金門檻」:20歲 首先,我們必須認清一個鐵錚錚的事實:在台灣,要行使投票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你必須年滿20歲。這不是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而是寫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裡面的規定。 憲法第130條白紙黑字寫著:「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為了落實憲法的規定,我們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也明確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選舉權。」 這意味著,無論你多麼成熟、多麼關心政治,只要你在投票日當天還沒有過20歲生日,依法你就無法領取那張神聖的選票。這是一個明確的「年齡資格」限制。 為什麼民法成年是18歲,投票卻要等到20歲? 這正是小明最大的疑惑點。沒錯,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民法》第12條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這代表年滿18歲的你,可以自己簽租約、開銀行帳戶、辦手機門號,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認為你已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然而,「行為能力」和「參政權」是兩件不同的事。民法規範的是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買賣、結婚),而投票選舉是參與國家公共事務、決定政府組成的「參政權」。參政權的資格,憲法有特別的規定。 你可以這樣想像:國家對於不同的事項,設定了不同的「能力解鎖年齡」。 - 18歲:解鎖「民事自主權」,可以獨立處理自己的財產、簽訂契約。 - 20歲:解鎖「投票權」,可以決定誰來當縣市長、立委、總統。 - 23歲:解鎖「被選舉權」(部分),可以參選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但參選總統要40歲喔!)。 二、法院怎麼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或許有人會想:「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啊!18歲就有完全行為能力了,為什麼不能投票?這不合理,我去告法院應該會支持我吧?」 很遺憾,現行法律就是如此規定,而法院也必須依法裁判。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例。 曾有一位未滿20歲的年輕人(我們稱他為A君),因為一場罷免投票即將舉行,他認為自己已滿18歲,心智成熟,完全有行使投票權的能力,於是向戶籍地的選舉委員會申請將其編入投票人名冊。選委會當然依法拒絕了,理由是A君「年齡確未滿20歲」。A君不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在案件審理前,先讓他能參加這次的罷免投票。 結果呢?法院駁回了A君的聲請。 法院的見解非常關鍵,它告訴我們為什麼在現行法律下,這個門檻難以撼動: 1. 法律明文規定是鐵則:法院首先強調,選舉權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所定的程序。參照114年度全字第51號判決所述,因其提及相關理由:「選罷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選舉權。』即係立法者遵守憲法第130條所定之誡命而為之具體化規定。」意思是,法律怎麼寫,行政機關和人民就必須怎麼遵守。 2. 「權力分立」原則: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精神。法院認為,決定投票年齡是「立法者」(也就是立法院)的權力。在立法者沒有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之前,司法機關不能越俎代庖,透過個案裁判來改變這個全國性的制度。參照114年度全字第51號判決所述,因其深刻闡釋了此一原則:「選舉權、罷免權具有雙重特性,一方面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又是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度,必須是立法者在憲法所設定之框架下…具體形塑選舉制度及程序…立法者對於選舉制度及程序即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形成自由,包括對人民選舉權資格(如年齡…)的合理限制…」法院進一步在114年度全字第51號指出,若由司法權預先介入,「即與權力分立之憲法架構有違。」 3. 「定暫時狀態處分」門檻很高:A君聲請的是一種非常急迫的救濟手段,希望法院命令選委會在他案子判決確定前,先讓他投票。但法院認為,A君在本案訴訟中勝訴(即法院判決18歲應有投票權)的可能性不高,因為這直接抵觸現行明確的法律規定。既然本案勝訴可能性低,這種緊急處分就不該核准。參照114年度全字第51號判決所述,因其說明了此類處分的要件。 簡單來說,法院的態度是:「我們理解你的主張,但改變投票年齡是立法權的職責,不是司法權能創造的。在法律修改之前,我們必須依法判決,而法條寫的就是20歲。」 三、被選舉權(當候選人)的年齡更高! 瞭解了投票權,我們再來看看「被選舉權」,也就是自己出來當候選人的資格。這個門檻又更高了! 憲法第130條後段規定:「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23歲是一個基礎門檻。但是,不同的公職,還有不同的「加碼」規定: - 總統、副總統:門檻最高,必須年滿40歲(憲法第45條)。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基礎門檻,年滿23歲。 - 直轄市長、縣(市)長:必須年滿30歲。 - 鄉(鎮、市)長、村(里)長:必須年滿26歲。 - 立法委員:必須年滿30歲。 這些規定都明訂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曾經有未滿23歲的年輕人登記參選鄉民代表,就被選委會以不符合年齡資格為由,審定其登記無效。當事人提起訴訟,主張法律條文寫「年滿23歲,得登記為候選人」不應直接解釋為「未滿23歲者,不得登記」,但法院仍然維持選委會的決定,認為法律規定明確,未滿年齡就是不符合資格104年度訴字第20號。 四、為什麼要有年齡限制? 你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但國家設定參政權年齡門檻,主要有幾個考量: 1. 心智成熟度與判斷力:參與公共事務、選擇領導人需要一定的社會經驗、知識積累和獨立判斷能力。立法者認為20歲是較能具備此能力的年齡分界。 2. 社會責任的連結:通常年齡與完成教育、進入職場、履行納稅或兵役義務的關聯性較高,這被認為與承擔社會責任、關心公共事務的動機有關。 3. 法律體系的穩定性:選舉制度是國家根本,頻繁變動可能影響安定。年齡門檻是經過長期討論與共識形成的制度。 4. 與其他權利的平衡:如前所述,18歲賦予民事上的完全自主,是個人權利的擴張;20歲賦予政治參與權,是公共責任的賦予。兩者性質不同。 五、未來會改變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民法的修改確實點燃了「18歲公民權」的討論聲浪。許多人主張,既然18歲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簽契約,為何不能投票?這確實是當前重要的憲政議題。 要改變投票年齡,就必須修改《憲法》第130條。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工程,需要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 過去曾有多次推動「18歲公民權」修憲的嘗試。最近的一次是民國111年(2022年),立法院將修憲案交付公民複決,內容就是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降至18歲。雖然在公民複決階段未能通過所需的同意票門檻,但已讓這個議題獲得社會廣泛的關注與討論。未來是否會重啟並成功,端看社會共識與政治條件的發展。 六、重要Q&A:關於投票年齡,你還需要知道的事 Q1:年齡是怎麼計算的?是以「登記為選舉人」那天,還是「投票日」那天為準? A:以「投票日」當天你是否已滿20歲為準。例如,2024年1月13日舉行總統大選投票,只要你在2004年1月13日(含)以前出生,投票當天你就已滿20歲,即使你是在2004年1月12日出生,也符合資格。選務機關會在投票日前編造選舉人名冊,就是以這個基準日來計算。 Q2:我剛滿20歲,需要自己去登記才能投票嗎? A:不用。只要你設有戶籍,且沒有受監護宣告(禁治產)等特殊情況,戶政機關會依據戶籍資料,自動將符合資格(年滿20歲、在該地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你編入當地的「選舉人名冊」。投票當天,你只需要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投票通知單,到指定的投開票所,經工作人員核對名冊後,即可領票投票。 Q3:妨害投票罪說的「投票權」,跟我有關係嗎? A:刑法上有「妨害投票罪」,保護的就是法定的投票權。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三二)判決所述,因其界定了此罪範圍:「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所稱『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係指法律明文規定具有政治性質之選舉或投票行為。此類行為通常與國家或地方自治事務有關,例如總統、立委、市議員等選舉。」所以,如果有人用暴力、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你去投總統、立委這種「法定選舉」的票,他就觸犯了刑法。但如果是公司內部、社團的選舉,則不在此列。 Q4:如果法律還沒改,但我強烈認為18歲就該有投票權,有什麼合法途徑可以主張嗎? A:除了推動修憲立法外,在個案中,你可以像前面案例的A君一樣提起行政訴訟。雖然現階段勝訴機會極低,但這樣的訴訟能凸顯議題,形成社會對話。此外,你也可以聲請釋憲,主張現行規定違反平等權或過度限制參政權,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過,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通常給予高度尊重,要宣告違憲的難度也非常高104年度訴字第20號。 Q5:投票權會被剝奪嗎? A:會的。除了未滿20歲外,如果你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就會被停止選舉權。另外,如果因案受褫奪公權宣告,在宣告期間內,選舉權也會被剝奪。 --- 總結來說,在台灣現行法律制度下,投票選舉的「魔法數字」是20歲。這個規定根植於憲法,並透過選罷法具體實踐。儘管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社會對「18歲公民權」的呼聲不斷,但在立法者完成修法之前,這個門檻依然堅固。了解這些規則,不僅能解答像小明一樣的疑惑,更能讓我們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何時到來,並積極關注相關的修法動態,因為民主社會的每一項變革,都源自於公民的認識與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