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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投票選舉?參政權年齡資格完整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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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投票選舉?參政權年齡資格完整說明

小明剛過完18歲生日,拿到了新的身分證,興奮地跟爸爸說:「我成年了!下次選舉我可以投票了吧?」爸爸搖搖頭說:「不行喔,要20歲才能投票。」小明一臉困惑:「民法不是改成18歲就成年了嗎?為什麼我還不能投票?」這個問題,不只小明,許多剛滿18歲的青年都有同樣的疑惑。特別是自民國112年1月1日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後,這樣的疑問更加普遍。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搞懂關於投票年齡的所有法律細節,並釐清現行法下的權利義務分界。

一、投票權的「黃金門檻」:20歲

首先,我們必須認清一個鐵錚錚的事實:在台灣,要行使投票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你必須年滿20歲。這不是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而是寫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裡面的規定。此一規定適用於總統、立委、地方首長等各類公職人員之選舉與罷免,並無例外。

憲法第130條白紙黑字寫著:「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原文以「20歲」表述,意義相同)

為了落實憲法的規定,我們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也明確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該條進一步配合第15條,要求選舉人須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方取得該區選舉權,但年齡門檻始終是20歲。

這意味著,無論你多麼成熟、多麼關心政治,只要你在投票日前一日還沒有過20歲生日,依法你就無法領取那張神聖的選票。這是一個明確的「年齡資格」限制,選務機關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即以此為準。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選舉人年齡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與前述20歲門檻相勾稽,確定名冊編造之基準。

為什麼民法成年是18歲,投票卻要等到20歲?

這正是小明最大的疑惑點。沒錯,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民法第12條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這代表年滿18歲的你,可以自己簽租約、開銀行帳戶、辦手機門號,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認為你已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然而,「行為能力」和「參政權」是兩件不同的事。民法規範的是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買賣、結婚),而投票選舉是參與國家公共事務、決定政府組成的「參政權」。參政權的資格,憲法有特別的規定,並未隨民法修正而自動調整。

你可以這樣想像:國家對於不同的事項,設定了不同的「能力解鎖年齡」。

  • 18歲:解鎖「民事自主權」,可以獨立處理自己的財產、簽訂契約,亦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 20歲:解鎖「投票權」,可以決定誰來當縣市長、立委、總統,行使憲法所定選舉權。
  • 23歲:解鎖「被選舉權」(部分),可以參選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但參選總統要40歲喔!)。

此種年齡階梯係立法者衡酌社會發展與憲政傳統所設,非民法修正即當然變動。

二、法院怎麼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或許有人會想:「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啊!18歲就有完全行為能力了,為什麼不能投票?這不合理,我去告法院應該會支持我吧?」

很遺憾,現行法律就是如此規定,而法院也必須依法裁判。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例。

曾有一位未滿20歲的年輕人(我們稱他為A君),因為一場罷免投票即將舉行,他認為自己已滿18歲,心智成熟,完全有行使投票權的能力,於是向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編入投票人名冊。戶政事務所當然依法拒絕了,理由是A君「年齡確未滿20歲」。A君不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法院在案件審理前,先讓他能參加這次的罷免投票。

結果呢?法院以裁定駁回了A君的聲請。本件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性質上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目前尚未確定,非終審判解。

法院的見解非常關鍵,它告訴我們為什麼在現行法律下,這個門檻難以撼動(以下依該裁定內容摘述,非逐字引文):

  1. 法律明文規定是鐵則:法院首先強調,選舉權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所定的程序。參照裁定所述,選罷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選舉權。」即係立法者遵守憲法第130條所定之誡命而為之具體化規定。意思是,法律怎麼寫,行政機關和人民就必須怎麼遵守,司法個案亦不能偏移。

  2. 「權力分立」原則: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精神。法院認為,決定投票年齡是「立法者」(也就是立法院)的權力。在立法者沒有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之前,司法機關不能越俎代庖,透過個案裁判來改變這個全國性的制度。參照裁定所述,法院闡釋選舉權、罷免權具有雙重特性,一方面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又是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度,必須是立法者在憲法所設定之框架下具體形塑選舉制度及程序;立法者對於選舉制度及程序即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形成自由,包括對人民選舉權資格(如年齡)的合理限制。法院進一步在指出,若由司法權預先介入,「即與權力分立之憲法架構有違」。

  3. 「定暫時狀態處分」門檻很高:A君聲請的是一種非常急迫的救濟手段,希望法院命令戶政事務所(或選委會)在他案子判決確定前,先讓他投票。但法院認為,A君在本案訴訟中勝訴(即法院判決18歲應有投票權)的可能性不高,因為這直接抵觸現行明確的法律規定。既然本案勝訴可能性低,這種緊急處分就不該核准。參照裁定所述,此類處分須具備勝訴可能性等要件,本件不符。

簡單來說,法院的態度是:「我們理解你的主張,但改變投票年齡是立法權的職責,不是司法權能創造的。在法律修改之前,我們必須依法裁定,而法條寫的就是20歲。」 此裁定僅為一審見解,未來若抗告或立法修正,情況可能改變。

三、被選舉權(當候選人)的年齡更高!

瞭解了投票權,我們再來看看「被選舉權」,也就是自己出來當候選人的資格。這個門檻又更高了!

憲法第130條後段規定:「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23歲是一個基礎門檻。但是,不同的公職,還有不同的「加碼」規定:

  • 總統、副總統:門檻最高,必須年滿40歲憲法第45條)。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基礎門檻,年滿23歲
  • 直轄市長、縣(市)長:必須年滿30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 鄉(鎮、市)長:必須年滿26歲(同法第24條)。
  • 村(里)長:必須年滿23歲
  • 立法委員:必須年滿23歲

這些規定都明訂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裡,與憲法第130條後段及憲法第45條形成完整體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明文:「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年滿二十六歲,其餘公職候選人年滿二十三歲。」法條具體列舉,無模糊空間。曾經有未滿23歲的年輕人登記參選鄉民代表,就被選委會以不符合年齡資格為由,審定其登記無效。當事人提起訴訟,主張法律條文寫「年滿23歲,得登記為候選人」不應直接解釋為「未滿23歲者,不得登記」,但法院仍然維持選委會的決定,認為法律規定明確,未滿年齡就是不符合資格。實務上對此類年齡限制均從嚴認定,尚無下修之判例。

四、為什麼要有年齡限制?

你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但國家設定參政權年齡門檻,主要有幾個考量:

  1. 心智成熟度與判斷力:參與公共事務、選擇領導人需要一定的社會經驗、知識積累和獨立判斷能力。立法者認為20歲是較能具備此能力的年齡分界,此乃基於一般發展經驗之立法評價。
  2. 社會責任的連結:通常年齡與完成教育、進入職場、履行納稅或兵役義務的關聯性較高,這被認為與承擔社會責任、關心公共事務的動機有關,故年齡作為責任連結指標。
  3. 法律體系的穩定性:選舉制度是國家根本,頻繁變動可能影響安定。年齡門檻是經過長期討論與共識形成的制度,驟改將動搖選務根基。
  4. 與其他權利的平衡:如前所述,18歲賦予民事上的完全自主,是個人權利的擴張;20歲賦予政治參與權,是公共責任的賦予。兩者性質不同,故脫鉤設計。

上述考量反映立法者權衡,雖受部分青年團體質疑,但現行法未變動前仍應遵守。

五、未來會改變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民法的修改確實點燃了「18歲公民權」的討論聲浪。許多人主張,既然18歲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簽契約,為何不能投票?這確實是當前重要的憲政議題。

要改變投票年齡,就必須修改憲法第130條。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工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亦即需要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

過去曾有多次推動「18歲公民權」修憲的嘗試。最近的一次是民國111年(2022年),立法院將修憲案交付公民複決,內容就是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降至18歲。雖然在公民複決階段未能通過所需的同意票門檻,但已讓這個議題獲得社會廣泛的關注與討論。未來是否會重啟並成功,端看社會共識與政治條件的發展。修憲門檻高昂,顯見更改投票年齡須高度社會共識。

六、重要Q&A:關於投票年齡,你還需要知道的事

Q1:年齡是怎麼計算的?是以「登記為選舉人」那天,還是「投票日」那天為準? A:以「投票日前一日」是否已滿20歲為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規定,選舉人年齡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例如,2024年1月13日舉行總統大選投票,只要你在2004年1月12日(含)以前出生,至投票日前一日已滿20歲,即符合資格;若你是2004年1月13日才出生,尚差一日而不符合。選務機關會在投票日前編造選舉人名冊,就是以這個基準日來計算,並非以登記日或投票當日為準。

Q2:我剛滿20歲,需要自己去登記才能投票嗎? A:不用。只要你設有戶籍,且沒有受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等特殊情況,戶政機關會依據戶籍資料,自動將符合資格(年滿20歲、在該地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你編入當地的「選舉人名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編造,於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且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並非隨到隨編。投票當天,你只需要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投票通知單,到指定的投開票所,經工作人員核對名冊後,即可領票投票。

Q3:妨害投票罪說的「投票權」,跟我有關係嗎? A:刑法上有「妨害投票罪」,保護的就是法定的投票權。依刑法第14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以刑罰;該條所稱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係指法律明文規定具有政治性質之選舉或投票行為,通常與國家或地方自治事務有關,例如總統、立委、市議員等選舉(此為法條與實務見解之摘述,非引用特定決議)。所以,如果有人用暴力、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你去投總統、立委這種「法定選舉」的票,他就觸犯了刑法。但如果是公司內部、社團的選舉,則不在此列。

Q4:如果法律還沒改,但我強烈認為18歲就該有投票權,有什麼合法途徑可以主張嗎? A:除了推動修憲立法外,在個案中,你可以像前面案例的A君一樣提起行政訴訟。雖然現階段勝訴機會極低,但這樣的訴訟能凸顯議題,形成社會對話。此外,你也可以聲請釋憲,主張現行規定違反平等權或過度限制參政權,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過,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通常給予高度尊重,要宣告違憲的難度也非常高。

Q5:投票權會被剝奪嗎? A:會的。除了未滿20歲外,如果你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舊稱禁治產),依法就會被停止選舉權。另外,若因案受褫奪公權宣告,依現行刑法第36條,僅喪失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影響投票權,故選舉權不會因此被剝奪。


總結來說,在台灣現行法律制度下,投票選舉的「魔法數字」是20歲。這個規定根植於憲法,並透過選罷法具體實踐。儘管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社會對「18歲公民權」的呼聲不斷,但在立法者完成修法之前,這個門檻依然堅固。了解這些規則,不僅能解答像小明一樣的疑惑,更能讓我們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何時到來,並積極關注相關的修法動態,因為民主社會的每一項變革,都源自於公民的認識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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