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有加班費嗎?公司加班申請制度解析|2026最新

自願加班有加班費嗎?公司加班申請制度解析
「我每天自願加班兩小時,為什麼公司不給我加班費?」
這是許多上班族心中的疑問。明明多做了工作,卻因為「沒申請」或「公司說自願的不算」而領不到錢。究竟法律怎麼看?公司規定加班必須申請,有效嗎?
一、從一個真實故事說起
小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專案經理,每天忙到晚上八九點才下班是家常便飯。她以為這樣辛苦付出,公司會自動計算加班費,沒想到月底薪資單上卻一毛也沒多。她向人資反應,人資冷冷地說:「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妳沒提出申請,就不算加班。而且妳是主管,本來就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小美氣炸了,一狀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小美敗訴!為什麼?因為法官認為:
- 公司確實有合法的加班申請制度,而且小美知道這項規定。
- 小美升任主管時,公司已經調高她的薪資,並且雙方默認「加薪取代加班費」的約定。
- 小美無法證明她的加班是經過公司同意或指示的。
這個故事改編自真實判決(參照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其中法院明確寫道:
「上述升任主管固定加薪4,000~5,000元但不再另計加班費,係勞雇雙方合意且合於最低勞動條件保障,於法並無不可。」
所以,不是所有「自願加班」都能拿到錢。接下來我們就來拆解法律規定和法院見解。又個案判決當事人姓名已依法去識別化處理,本文僅引述法院認定之事實與見解。
二、法律怎麼說?勞基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
首先,我們要知道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給付加班費。
計算方式為:
- 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按平日工資加給1/3(即領到1又1/3倍);再延長2小時,每小時加給2/3(即領到1又2/3倍)。
- 休息日加班:另有較高倍率(前2小時領到2又1/3倍、之後為2又2/3倍)。
-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原則上不得加班,若經同意則加倍發給。
但重點是:加班必須是「雇主要求」或「雇主同意」的。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如果需要勞工加班,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延長工作時間。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因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明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才屬延長工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款另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為勞工最低勞動條件之強制規範,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或內部制度減損勞工依法得請求之加班費。
三、自願加班算不算加班?法院的判斷標準
法院在判斷「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時,通常會看兩個重點:
1. 加班是否經過雇主同意?
- 原則:如果員工未經雇主同意或指示,自己留下來工作,雇主沒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 例外: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在加班,卻沒有表示反對,就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例如:主管經常在下班後用LINE交辦工作,這時即使員工沒申請,法院也可能認定加班成立。
實務上,勞工主張雇主默示同意加班時,就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一事,原則上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
2. 公司有沒有合法的加班申請制度?
如果公司已經訂有明確的加班申請程序(例如:須填寫加班單,經主管簽核),而且員工知道這個制度,卻不依規定申請,通常法院會認為員工的加班未經雇主同意,不能請求加班費。此原則旨在避免勞工自行留滯借以請領加班費,平衡雇主管理利益。
不過,實務上也有雇主濫用申請制度而敗訴的案例。例如在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中,法院引用證人鍾OO的證詞:
「證人鍾OO證稱經公司告知主管級為責任制,沒有加班費等語,自難期單位主管有為其指派加班,並核章、送人資課核查、登錄之可能。」
法院據此認為,公司片面宣告主管為責任制、不得請領加班費,主管自然不可能依公司內規去核章申請加班;且該公司並非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公告的責任制行業,雇主又未能證明勞工無延長工時必要,因此不得僅以未依申請程序否認加班,仍應給付加班費。這則判決與前述「未申請不給錢」的原則看似相反,實則是在雇主藉申請制度規避責任的情形下,法院選擇探究加班的事實本質,而非拘泥於形式程序。當雇主實質上禁止或阻礙員工依程序申請加班時,就不能反過來以「未申請」為由拒付加班費。
四、加班申請制度的效力:雇主說了算?
加班申請制度是雇主管理權的一環,只要不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原則上是有效的。
但是! 如果雇主表面上要求員工申請加班,卻用各種手段讓員工不敢申請(例如:口頭說「不准報加班,但事情還是要做完」),這時候法院就會跳過申請制度,直接審酌「雇主有沒有實質上要求員工加班」。
例如,有些公司會說「主管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但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職位有限,必須經過勞動部核定。如果未經核定,即使公司規定主管不給加班費,也是無效的。
「公司不給主管報加班費,公司覺得主管薪水比較高,不應該領加班費。」
但法院最後認為,原告升任主管時有加薪,而且雙方合意以加薪取代加班費,加上原告長達七年都沒有請求加班費,已經構成「權利失效」(參照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因為原告的薪資高於基本工資,且加薪幅度可以合理涵蓋加班費,所以法院認為並未違法。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責任制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且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般主管若未符此程序,公司片面宣稱責任制而不給加班費即屬無效。
五、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你算對了嗎?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就是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或依約定時數計算)。
在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原告詳細列出自己的計算公式:
「我用函數算出來的,『2:09』就是同一列,我認為依照公司本來的PDF,我在公司待了11.09小時,就是用刷進刷退的時間,算出是11.09小時,扣掉8小時、再扣1小時休息,等於『2:09(小時)』=等於120分鐘又9分鐘、『120.00分鐘』及『9.00分鐘』,前面『120.00分鐘』要用4/3倍數算加班費給我、後面『9.00分鐘』要用5/3倍數算加班費給我,基數則是當年度110年度,我的月薪換算318.75元/小時。」
這段話顯示原告很認真地計算加班費,但法院最終沒有採納,因為她的加班未經公司同意,且雙方有加薪取代加班費的合意。
不過,如果你的加班確實經過核准,計算方式就要按照勞基法第24條來算:
- 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也就是實領「1又1/3倍」(例如時薪150元,加班費為150×4/3=200元/小時)。
- 平日再延長2小時(第3~4小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實領「1又2/3倍」(150×5/3=250元/小時)。
- 勞基法第32條規定平日加班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即一天最長12小時),因此平日加班費只有上述兩種倍率。
至於休息日加班,依第24條第2項,工作2小時以內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小時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與平日倍率不同。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仍應依加班當日工資標準發給工資。
六、給勞工的實用建議
- 了解公司的加班制度:入職時仔細閱讀工作規則,知道加班申請流程。
- 保留加班證據:如果公司不准你申請加班,但主管又在下班後交辦工作,記得保存對話紀錄、郵件、打卡紀錄等,證明加班是雇主要求的。
- 不要長期沉默:如果你認為公司少給加班費,應及時向雇主反映或向勞工局申訴。拖太久可能被認定為「權利失效」,就像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的原告,因為七年都沒請求,最後被法院駁回。
- 確認自己是否為責任制:只有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行業或職位才能適用責任制(變形工時),不是主管自動變成責任制。若對自身是否責任制有疑義,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核定公告行業別。
若遇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者,依同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也是促使雇主依法給薪的實務手段。勞工也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考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證據保存愈早開始愈有利。
七、給雇主的合法管理提醒
- 建立明確的加班申請制度,並讓員工充分知悉。
- 不得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除非該職位經勞動部核定。書面約定與報備程序完備,是責任制合法的前提。
- 如果確實需要員工加班,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補休。
- 避免形成「默示同意」的加班:例如主管經常在下班後傳訊要求工作,卻不核准加班申請,這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加班。善意溝通與明文程序,往往比事後爭訟更有效率。
雇主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僅可能敗訴賠償,還可能遭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處罰鍰,不可不慎。雇主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此類紀錄往往成為加班事實之關鍵證據,平時完備亦有助釐清爭議。
八、常見 Q&A
Q1:我自願留下來工作,可以跟公司要加班費嗎?
A: 不一定。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你沒有申請,通常不能要。但如果你能證明公司知道你在加班且沒有反對(例如主管也在場、交辦工作),就有可能成立。建議先申請,避免爭議。
Q2:公司規定加班必須事先申請,但我常常臨時被要求加班來不及申請,該怎麼辦?
A: 依照勞基法,加班本來就應該經過雇主同意。如果主管臨時要求你加班,你可以口頭或通訊軟體徵得同意,事後補填申請單。記得保留主管同意的紀錄(如LINE訊息),作為證據。
Q3:主管說我們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只有勞動部公告的「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職位(如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保全業保全人員等)才可以約定責任制,而且必須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般主管(如部門經理)若未經核定,並不能片面宣稱責任制而不給加班費。
Q4: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A: 以月薪36,000元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6,000 ÷ 30 ÷ 8 = 150元。
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150×(1+1/3)= 200元,後2小時每小時150×(1+2/3)= 250元。
所以加班4小時可拿(200×2)+(250×2)= 400 + 500 = 900元。
九、總結
自願加班不一定有加班費,關鍵在於「雇主是否同意」。公司的加班申請制度如果合理且員工知情,員工就應該遵守;但雇主也不得利用制度來規避應給的加班費。勞工朋友們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雇主也應合法管理,創造雙贏。
最後,引用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的一句話,提醒大家及時主張權利:
「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應對其加以保護,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誠信原則者,應認其權利失效,不得行使。」
簡單說,如果你覺得公司欠你加班費,別拖太久,趕快行動吧!本文所引竹北判決尚屬一審未確定案件,讀者參考時應注意個案後續可能變動,且不同事實之個案結果未必相同。及早諮詢專業意見,才能穩妥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見解撰寫,不代表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具體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如需進一步了解責任制勞基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更多法律資訊。
實務上,加班時數超的認定標準常因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