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約定書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範本 離婚後,孩子跟誰住?沒跟孩子同住的一方,該怎麼跟孩子見面?這就是「探視權」的問題。很多爸媽離婚時會協議好探視的方式,寫成「探視權約定書」,避免日後爭吵。但這份約定書到底該寫些什麼?怎麼寫才完整?萬一對方不遵守怎麼辦?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告訴你,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的例子,讓你一次搞懂! 為什麼需要探視權約定書? 根據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有權利與子女會面交往,這就是探視權。法律的目的,是讓孩子能夠繼續跟爸媽雙方保持關係,健康成長。如果雙方可以好好談,自己寫下約定書,法院通常會尊重;如果喬不攏,也可以請法院來裁定。 一份好的探視權約定書,應該把時間、地點、方式、特殊情況的處理、雙方的義務都寫清楚,這樣執行起來才不會各說各話。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常見的內容,並提供法院實際裁定過的範例。 探視權約定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 探視的時間 時間是最容易起爭執的點。常見的安排有: - 定期探視:例如每週六上午9點到週日下午6點。 - 每月特定週次:例如每月第一、三週的週五晚上到週日晚上。 - 寒暑假:寒假、暑假各一半時間,或延長探視天數。 - 特殊節日:農曆春節、孩子生日、父親節/母親節等,可以輪流或特別安排。 法院在裁定時,會考慮孩子的年齡、作息、與父母的感情等因素。例如在一個裁定中,法院就規定:「聲請人於每月一、三週之週五晚上8時起,得至相對人住處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未成年子女外出或接回同住,由聲請人照顧至當週星期日晚上8時以前送回。」(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判決)這就是很典型的每月兩次、過夜探視的安排。 2. 交接的地點與方式 交接地點要明確,通常是主要照顧者的住家、學校、公共場所(如捷運站)。如果雙方關係緊張,也可以約定在第三方機構(如派出所、社會福利機構)交接。 交接時誰來接送?通常是由探視方負責接送,或由主要照顧者送到約定地點。也要約定如果一方遲到怎麼辦。例如有一個約定寫道:「若聲請人遲延約定之探視時間超過半小時仍未到達相對人住所,則視為取消當次之探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均無須等候,且不另補足時間。」(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判決)這樣可以避免無止境的等待,影響孩子作息。 3. 其他會面交往方式 除了面對面探視,現代通訊發達,也可以約定透過電話、視訊、寫信、送禮物等方式保持聯繫。例如:「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判決)這樣即使不能見面,也能維繫親子感情。 4. 特殊情況的處理 - 臨時變更:如果遇到孩子生病、學校活動等,可以約定經雙方同意後調整時間地點。 - 緊急狀況:孩子探視期間生病或發生事故,探視方應負責就醫並通知對方。 - 出國旅遊:如果想帶孩子出國,通常需要對方書面同意,並提供行程等資訊。 5. 雙方應遵守的事項 為了孩子好,約定書通常會要求雙方: - 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 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例如說對方壞話)。 - 探視期間應配合子女的生活習慣、學業輔導等。 - 主要照顧者應準時交付子女,不得無故阻撓。 這些在法院裁定中也很常見,例如:「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聲請人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聲請人。」(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判決) 6. 約定的變更與爭議解決 可以寫明:本約定經雙方同意得變更;如有爭議,應先協商,協商不成則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怎麼看探視權約定? 如果雙方自己簽了探視權約定書,法院原則上會尊重,除非約定內容對子女不利。在一個判決中,法院就說:「兩造既以離婚協議書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有所協議,即應尊重並維持該協議之效力,除協議內容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始得請求法院改定。」(參照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判決)所以,自己簽的約定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便反悔。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監護與親權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但如果一方覺得對方不遵守約定,例如阻撓探視,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請求改定親權。不過,法院會審查是否有阻撓的事實。在一個案件中,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百般阻擋探視,但相對人提出證據證明是因為聲請人未提前告知、孩子與其他小孩相處有安全疑慮等,法院最後認定相對人並無惡意阻撓(參照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判決)。所以,如果遇到對方不給探視,記得要蒐集證據(如對話紀錄、交接紀錄),才能讓法院採信。 常見問題 Q&A Q1:探視權可以約定過夜嗎? 當然可以!只要孩子年齡適合,且對孩子身心有益,過夜探視能讓親子有更長時間相處。法院也常裁定過夜探視,例如前面提到的每月兩次週末過夜(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判決)。但若孩子還很小(如嬰兒),可能就不適合過夜,法院會視情況調整。 Q2:可以帶孩子出國旅遊嗎? 如果要帶未成年子女出國,需要得到有親權的另一方同意(或法院許可)。在探視權約定書中可以寫明出國的條件,例如每年寒暑假可帶出國一次,但應於一個月前提供行程、住宿、聯絡方式等資訊,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 Q3:對方不遵守約定,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你可以持約定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方法包括勸告、處怠金(罰款)等。如果對方持續阻撓,你也可聲請改定親權,由你來擔任主要照顧者。但要注意,法院會審酌對方是否惡意、是否有正當理由(例如孩子生病),所以記得保存證據。 Q4:探視權約定可以修改嗎? 可以。如果雙方同意,隨時可以修改約定書內容。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決定。例如原本協議每週探視一次,但後來孩子課業繁忙,可能調整為兩週一次,法院會根據實際狀況判斷。 Q5:如果離婚協議書沒寫探視權,怎麼辦? 如果離婚時沒約定,可以事後協議補寫。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裁定。 結語 探視權約定書寫得越詳細,日後爭議就越少。建議父母雙方以孩子為中心,理性溝通,訂出一個適合孩子的方案。如果自己寫不放心,可以找律師協助,或參考法院的裁定範本。最後提醒,約定書簽了就要遵守,否則可能吃上強制執行的罰則喔!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探視權約定書的內容與範本。如果有更多問題,歡迎留言討論! --- 參考法院裁定片段: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節錄(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等),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