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身攻擊可以告嗎?言語攻擊的法律責任 你有沒有在網路上跟人吵架,被罵「腦殘」、「去死」的經驗?或是走在路上跟人發生糾紛,對方突然飆出一串髒話,甚至恐嚇要打你?當下除了生氣,你可能會想:「這樣可以告他嗎?」這篇文章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言語攻擊在法律上到底會有哪些責任,並且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看這些事。最後還有常見 Q&A,幫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人身攻擊」?可能觸犯哪些法條? 在法律上,我們通常不會用「人身攻擊」這個詞,而是根據具體行為去區分是「公然侮辱」、「誹謗」還是「恐嚇」。以下分別說明: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 - 要件:在「公然」的場合(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聽見),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做出「侮辱」行為,讓對方覺得人格受損。 - 例子:在臉書公開貼文罵同學「廢物」、「垃圾」;在餐廳裡大聲罵服務生「白痴」。 - 刑責: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2.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注意,這裡講的是「事實陳述」,不是單純罵人。 - 加重誹謗:如果用文字、圖畫(例如在網路上發文、傳 LINE 圖片)散布,刑責更重。 - 例子:在社群網站發文說同事「偷公司的錢」,但其實沒有證據;傳訊息給很多人說某老師「跟學生有不正當關係」。 - 刑責:一般誹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3.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 305 條) - 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恐嚇他人,導致對方心裡害怕。 - 例子:傳訊息說「我要打斷你的腿」、「你給我小心一點」;當面說「你再講我就殺了你」。 - 刑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4. 民事賠償(民法第 184、195 條) 除了刑事責任,被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例如因為被侮辱導致失眠、憂鬱,可以要求對方賠錢。 --- 二、遇到人身攻擊,我該怎麼蒐證、提告? 蒐證 - 網路留言:截圖(要包含網址、時間、帳號名稱),最好用錄影方式從登入到顯示頁面全程錄下,避免對方刪文後不認帳。 - 當面辱罵:錄音或錄影(注意:在公開場合錄音通常合法),並找現場證人。 - 恐嚇訊息:保留 LINE、簡訊等紀錄,不要刪除。 提告流程 - 刑事: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告訴乃論罪如公然侮辱、誹謗),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遞狀。 - 民事:可以等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省去裁判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庭起訴。 --- 三、法院怎麼判?看看真實判決怎麼說 1. 恐嚇:說「早知道你要告我傷害,我應該把你打殘一點」構成恐嚇 在一個行車糾紛案例中(參照113年度易字第791號),雙方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被告對告訴人說:「早知道你要告我傷害,我應該把你打殘一點」。法院認為:「恐嚇之方法並無限制,舉凡一切言詞、文字或舉動,均無不可,且無論係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祇須使被害人知悉,即為已足。」 告訴人聽到後確實感到害怕,因此被告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訴訟中的言論可能免責?但要小心別亂罵 在法庭上或寫訴狀時,常常會批評對方,這種情況可能不構成誹謗或侵權。法院見解(111年度訴字第924號)指出: 「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訴訟的本質原含對立,藉由雙方攻擊、防禦之往來,發現訴訟上之真實,倘過於箝制訴訟中之言論,難期訴訟權完整行使……若當事人係就訴訟爭點為攻擊防禦,且非故意虛捏,應認未逾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縱因此影響他人名譽,亦非不法侵權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針對案件相關事實做陳述,而且不是故意捏造,就算讓對方名譽受損,也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如果是與案件無關的謾罵(例如罵對方「人渣」),還是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3. 網路上罵人「庸醫」、「黑心醫生」不一定成立誹謗? 在一個網路留言案例(107年度上字第814號)中,有人在網站上留言指稱某醫師是「庸醫」、「黑心醫生」,同時附上新聞連結及其他討論串。法院認為: 「系爭留言究屬意見表達、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有無構成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等,仍具有高度之爭議性,尚待釐清判斷,非屬一般人一望即知顯構成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這表示如果留言是基於一定事實或可受公評之事,且帶有個人主觀評價,可能被認定為「意見表達」而非誹謗,受到言論自由保護。但如果是毫無根據的謾罵或捏造事實,就另當別論了。 4. 網路平台業者需要立刻刪除罵人留言嗎? 很多人被罵後會要求平台刪文,但平台不一定有義務馬上刪。法院見解(107年度上字第814號、107年度上字第814號)認為: 「不能僅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檢舉或告知系爭留言,即認為被上訴人有立即移除系爭留言之作為義務……若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於其提供之網路空間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其始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 簡單說,除非平台「明知」留言違法,否則單純收到檢舉,平台沒有馬上刪除的義務。所以被害人最好直接對發言者提告,而不是只要求平台刪文。 5. 在推特上散布私密照片並辱罵,被判加重誹謗 在111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在推特上張貼告訴人的私密照片,並寫下侮辱性文字,法院認定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數罪併罰。這提醒大家,網路發言千萬別衝動,否則可能吃上官司。 --- 四、常見問題 Q&A Q1:在網路上罵人「白癡」會被告嗎? A: 如果是在公開的社群平台(如臉書公開貼文、公開社團、LINE 群組多人可見),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法院實務上認為「白癡」屬於貶低人格的詞語,成立機率很高。但如果是私訊給對方一人,因為不具有「公然」性,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但可能涉及其他問題如恐嚇)。 Q2:私下傳訊息罵人,可以告嗎? A: 私下傳訊息罵人(例如一對一 LINE)因為不是「公然」,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但如果罵的內容涉及「恐嚇」(例如「我要殺了你」)就可能成立恐嚇罪;如果傳的是不實事實(例如「你偷錢」)給對方一人,因為沒有「散布於眾」,也不構成誹謗。不過,民事上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可以請求賠償。 Q3:對方恐嚇說要打我,但沒有真的動手,可以告嗎? A: 可以!恐嚇罪只要求「讓對方心裡害怕」就成立,不一定要真的動手。例如傳訊息說「你給我小心一點,我會找人打你」,就可能構成。但要注意,如果只是氣話如「真想揍你」,法院可能會考量是否有具體加害內容。 Q4:如果說的是事實,只是很難聽,這樣算侮辱嗎? A: 公然侮辱是針對「人身攻擊」,跟事實無關。例如罵人「王八蛋」,即使對方真的是王八蛋(?),還是可能成立,因為這是侮辱性言詞。而誹謗則是針對「不實事實」,如果你說的是真實且有證據,通常可以主張「真實抗辯」而不成立誹謗。但如果是真實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有可能觸法,要小心。 Q5:在法庭上罵對方,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 法庭屬於「公然」場合,如果罵對方「你這個騙子」、「無恥」,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如果是針對訴訟爭點做陳述(例如「你作偽證」),且有事證,就可能屬於訴訟攻防範圍而不罰(參照111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總之,在法庭上還是要謹言慎行。 Q6:提告後可以撤告嗎? A: 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屬於「告訴乃論」,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或法院就會不起訴或不受理。但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例如傷害),就不能隨便撤告。另外,民事賠償部分可以隨時和解撤告。 --- 結語 言語攻擊看似只是「動動嘴」,但其實可能觸犯刑法,還要賠錢。遇到這種狀況,記得冷靜蒐證,必要時用法律保護自己。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理性溝通,避免衝突升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下次再遇到網路酸民或路怒族,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書片段113年度易字第791號、111年度訴字第924號、107年度上字第814號、111年度易字第569號、107年度上字第814號、107年度上字第814號等,所述法律見解均有實務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