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包括哪些?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 一、用益物權是什麼? 用益物權,簡單說就是「使用他人東西的權利」。民法物權編規定了四種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這篇文章我們聚焦在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因為這兩種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也最容易產生疑惑。 二、地上權:在別人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 1. 地上權的定義 根據民法第832條(參照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判決所述):「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也就是說,你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蓋停車場、種竹子樹木,而擁有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2. 地上權的種類 - 普通地上權:傳統的地上權,使用土地的地表。 - 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規定,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例如捷運隧道、高架橋、地下街等,都可能是區分地上權的應用。 這裡要特別注意:區分地上權雖然使用特定的空間,但它仍然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的一部分。法務部曾明確表示(參照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判決所述):「所有權係對標的物全面支配之權利,而地上權則為用益物權,僅取得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區分地上權雖設定於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但其支配範圍僅限於該空間部分,並非對土地整體之支配,故與所有權之權利內涵不同。」所以別誤會買了區分地上權就等於擁有那塊地的所有權喔! 3. 地上權怎麼取得? 地上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 - 依法律行為:透過設定契約(土地所有人和地上權人訂立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或讓與(從原地上權人受讓)。 - 非依法律行為:例如時效取得(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達一定期間,並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繼承、法定地上權(如土地和房屋同屬一人,但只抵押土地,拍賣後房屋所有人依法取得地上權)等。 法務部在一份見解中(參照法律字第 11103500060 號判決所述)提到:「地上權之取得須依民法第758條、第422條之1、第838條第1項等規定,經由設定、基地租賃、讓與等法律行為,或時效取得、繼承、法定地上權等非法律行為之原因。」所以方式很多元。 4. 地上權的範圍有多大? 很多人以為地上權只限於建築物正下方的那塊地,其實不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928號判例(參照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判決所述)明確指出:「地上權之範圍,不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其周圍之附屬地,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後之空地等,如在設定之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也就是說,如果當初設定地上權時約定了包含庭院、停車位等附屬地,這些都算在地上權範圍內。 如果是因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範圍怎麼認定?法務部曾表示(參照(81)法律決字第 09188 號判決所述):「依取得時效取得之地上權,其範圍應以原來使用目的為準,而非僅限於建築物本身佔用之土地。」所以實際使用範圍很重要。 5. 共有土地可以設定地上權嗎? 如果你只擁有一塊地的「持分」(應有部分),你能單獨設定地上權給別人嗎?這個問題實務上曾有爭議。法務部傾向肯定說(參照(84)法律決字第 29095 號判決所述):「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已就使用收益達成協議或訂有分管契約,則在不違反該協議或約定之範圍內,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也就是說,只要共有人之間有分管契約,或大家同意你使用某個特定部分,你就可以用你的持分去設定地上權。但如果沒有分管約定,可能就會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設定可能無效。 6. 時效取得地上權,沒登記算不算? 有些人長期占用他人土地蓋房子,以為時間久了就自動取得地上權,這是錯誤的觀念!時效完成只是讓你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的權利,你必須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通過並完成登記後,才正式取得地上權。在登記之前,你仍然是無權占有人,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你拆屋還地。最高法院曾有決議(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所述):「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僅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之權利,尚未完成登記前,並未取得地上權。因此,該佔有人尚無足以對抗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基礎,其佔用土地仍應認定為無權佔有。」所以,記得要趕快辦理登記! 三、不動產役權:讓你的不動產更方便 1. 什麼是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在民法第851條有定義:「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簡單說,就是為了讓自己的土地或房屋(需役不動產)更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或房屋(供役不動產)的權利。 想深入了解動產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買賣房屋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舉幾個例子: - 通行役權:你的土地被包圍,沒有道路可對外聯絡,可以設定通行權經過鄰地。 - 採光役權:為了讓你家陽光不被遮擋,可以和鄰地約定不得興建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 - 眺望役權:為了保護景觀,限制鄰地不得興建阻擋視線的建物。 - 電信役權:讓電信業者在你家屋頂架設基地台,也是不動產役權的一種。 2. 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 從屬性:不動產役權必須從屬於需役不動產,不能單獨轉讓或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把房子賣了,不動產役權會跟著移轉給新屋主。 - 不可分性:需役不動產如果分割,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供役不動產分割,不動產役權就各部分仍然存在。 3. 怎麼設定不動產役權? 設定不動產役權需要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發生物權效力。如果只有口頭約定,對方反悔時就很難主張權利。 4. 不動產役權 vs. 地上權 兩者都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但目的不同: - 地上權:主要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例如蓋房子、蓋停車場。 - 不動產役權:是為了自己不動產的「便宜之用」,例如通行、採光,不一定需要建築物。 四、常見問題 Q&A Q1:地上權和所有權有什麼不同? A1:所有權是對土地全面的支配權,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地上權只是使用土地的權利,不能處分土地本身(但可以處分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也不是所有權的一部分,它只是使用特定空間的權利(參照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判決所述)。 Q2:區分地上權可以蓋房子嗎? A2:可以,只要在設定的空間範圍內,你可以蓋房子、蓋商場,就像普通地上權一樣,只是你的權利限於約定的立體空間,例如地下三層到地上五層。 Q3:我只有一塊地的持分(應有部分),可以設定地上權給別人嗎? A3:如果共有人之間有分管契約或使用協議,而且你設定地上權的範圍不違反該協議,是可以的(參照(84)法律決字第 29095 號判決所述)。但如果沒有分管約定,你可能會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設定可能無效或可被撤銷。 Q4:時效取得地上權後,為什麼還要登記?不登記會怎樣? A4:時效完成只是讓你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的權利,必須完成登記,你才正式成為地上權人。如果沒有登記,土地所有人仍然可以告你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所述)。所以記得趕快去地政事務所辦理! Q5:不動產役權可以約定禁止蓋高樓嗎? A5:可以,這屬於「禁止建築役權」或「採光役權」。例如為了保護自家採光或景觀,可以和鄰地所有人約定,鄰地不得興建超過三層樓的建築,並辦理登記。一旦登記,就對抗第三人,即使鄰地轉手,新地主也要遵守。 Q6:地上權的範圍包括庭院和停車位嗎? A6:如果設定地上權時有約定包含庭院、停車位等附屬地,或者從使用目的可以推知包含這些範圍,那麼庭院、停車位也屬於地上權的範圍。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928號判例(參照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判決所述)明確指出,地上權範圍包括周圍附屬地。所以如果你買了地上權住宅,通常會包含公共設施,但還是要看契約內容。 五、結語 地上權和不動產役權都是非常有用的物權工具,可以讓你在不擁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合法使用他人的土地或房屋,達到互利共生的目的。不過,這些權利的設定涉及許多法律細節,例如登記、範圍、存續期間等,建議在設定前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免將來產生糾紛。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用益物權的奧秘!如果你有任何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