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的房子能要求拆除嗎?未保存登記建物處理 故事開場:阿明的煩惱 阿明最近很頭痛。隔壁鄰居老王在自家後院加蓋了一間鐵皮屋,一部分竟然蓋到了阿明的土地上。阿明發現後立刻找老王理論,要求他把越界的部分拆除。老王卻兩手一攤說:「這間鐵皮屋根本沒辦保存登記,連門牌都沒有,你憑什麼要我拆?法律管得到嗎?」阿明一聽傻眼了,難道房子沒登記就可以隨便佔用別人的地?他上網查資料,發現這種「未保存登記建物」還真有不少糾紛。究竟阿明能不能要求老王拆屋還地?讓我們一起從法律角度來了解。 --- 什麼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的房屋。這類建物可能是違章建築,也可能是老舊房屋當年沒有辦理登記,或是增建部分沒有單獨登記。因為沒有登記,所以在官方紀錄上查不到所有權人,但並不代表它沒有主人——實際建造人或買受人可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也就是雖然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可以對建物進行使用、收益、處分(例如拆除、改建)。 --- 法律基礎:土地所有權人的武器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發現自己的地被別人的建物無權占用,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請求返還土地、拆除地上物。如果土地是多人共有,共有人也可以依照民法第821條但書,為全體共有人利益提起訴訟。 此外,如果因為無權占有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還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返還。 --- 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拆除嗎? 關鍵在於「有無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如果建物占用土地是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例如租賃、地上權、使用借貸),或有其他法律上原因(例如分管契約、時效取得地上權),那麼土地所有人就不能隨便要求拆除。反之,如果沒有任何合法權源,就算房子沒登記,土地所有人一樣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見解相當一致: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倘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得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請求拆屋還地。(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判決所述) --- 法院怎麼說?實際判決告訴你 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案例,幫助大家更清楚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機車行占用共有土地,判決拆除 甲在某筆共有土地上蓋了一間機車行,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共有人乙提起訴訟,請求甲拆屋還地。甲抗辯說他是向第三人購買這間機車行,有「事實上處分權」,而且占用的面積沒有超過他配偶及子女的應有部分,不構成無權占有。 法院怎麼看呢? 「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讓與人通常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建物係向第三人購得,惟未證明其對A部分土地有合法使用權,亦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顯屬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被上訴人得請求返還土地並追討不當得利。」(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89 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89 號 判決判決) 換句話說,就算你有事實上處分權,但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還是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拆除。 案例二:增建玄關占用鄰地,共有人獲勝 桃園一處土地共有人發現被告的房屋增建了玄關和大門,占用了部分共有土地。被告辯稱他購買房屋時,前手曾承諾可以占用該地,且共有人之一也曾同意,所以有合法權源。但法院調查後發現,增建部分並非原合法建物本體,而是外推的違章建築,且原告並非當初承諾的當事人,因此被告無權占用。 「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對於其所有之土地使用收益方法,除不得違反法令外,並無限制,為維護其所有權之完整性而行使權利,不能認係純粹損人不利己之行為……請求被告拆除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上物,將所占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為有理由。」(參照113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 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即便被告主張原告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只要原告是正當行使所有權,法院通常會支持。 案例三:苗栗小鎮的拆屋還地 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67號判決(參照111年度苗簡字第467號判決)也是一個典型例子。被告的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占用到原告的土地,面積11.1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除,法院判決被告應拆除占用部分並返還土地。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確實可以訴請法院判決拆除。 --- 例外情況:哪些情況下不能拆? 當然,不是所有占用都可以要求拆除。以下幾種情況,土地所有人可能會踢到鐵板: 1. 有合法權源:例如建物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有租賃契約、地上權設定,或是有分管協議同意使用。 2. 越界建築符合民法第796條: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築,只是不小心越界,而土地所有人知悉後沒有立即異議,可能無法要求拆除,只能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損害賠償。但如果是未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通常不適用這條保護。 3. 時效取得地上權:如果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達十年以上,並完成地上權登記,就可能取得合法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就不能要求拆屋。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必須確實證明「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4. 權利濫用:如果土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只是為了損害他人,沒有正當利益,可能構成權利濫用而被駁回。但這種情況很少見,法院通常認為維護所有權是正當行使權利。(參照113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中法院駁回權利濫用抗辯的見解) --- 拆除費用誰付?不當得利怎麼算? 如果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執行拆除的費用原則上由建物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負擔。因為是建物所有人無權占用,所以必須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 上述不當得利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買賣房屋法律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另外,土地被無權占用期間,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計算方式通常參考土地申報地價、公告地價或鄰近租金行情,由法院酌定。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就判決被告應給付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 --- 遇到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我的土地,該怎麼辦? 實務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蒐集證據:先確認土地權屬(權狀、地籍圖),並請地政事務所測量,確定占用範圍與面積。拍照、錄影存證。 2. 釐清權源:查詢占用者是否有任何合法使用權源(例如租約、同意書)。如果對方主張有,請對方提出證明。 3. 協商溝通: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要求限期拆除或協商解決(例如支付租金、購買土地)。有時透過調解可以避免訴訟。 4. 提起訴訟:若協商破裂,則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須注意,依民法第767條提起之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不適用消滅時效,無時效限制;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則有時效限制(一般為15年),應注意起算時點。 5.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勝訴判決後,如果對方不自動拆除,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僱工拆除,費用由對方負擔。 --- Q&A:常見問題快速解惑 Q1:房子沒登記,土地所有人就可以直接拆嗎? 不行!即使對方是無權占有,你也不能自己動手拆除,否則可能觸犯毀損罪或強制罪。必須透過法院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由執行法院進行拆除,或經對方同意後自行拆除。 Q2:如果未保存登記建物已經存在好幾十年,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有可能,但必須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時效取得規定,且要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如果只是單純占用,沒有以地上權意思占有,且未辦理登記,就不能對抗土地所有人。 Q3:我是共有人之一,可以單獨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嗎? 可以。依民法第821條但書,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所以你可以單獨起訴,但必須聲明是為了全體共有人利益,並將返還的土地交給全體共有人。 Q4:對方說他是向別人買的,有「事實上處分權」,這樣也不能對抗土地所有人嗎? 不能。事實上處分權只是對建物本身的處分權(例如可以拆掉改建),但並不等於對土地有使用權。如果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一樣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還是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Q5:如果占用面積很小,法院會因為比例原則而駁回嗎? 實務上曾有被告抗辯占用面積微小,拆除會造成房屋結構損害或重大損失,主張權利濫用。但法院通常認為,所有權的保護不因占用面積大小而有別,除非拆除確會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且原告有惡意。例如在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判決中,被告抗辯拆除1.14平方公尺會影響結構,但法院認為被告未舉證,且原告請求並無違反誠信原則,仍判准拆除。 --- 結語 未保存登記建物雖然沒有「身分證」,但並不表示它可以合法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只要證明對方無權占有,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拆屋還地,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過,訴訟前務必蒐集完整證據,並嘗試協商,有時支付合理租金或價購土地可能是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如果你也遇到類似阿明的困擾,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找到方向!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真實判決,為便於讀者查考,附上判決片段索引: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89 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89 號 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號、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111年度苗簡字第467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