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的房子能要求拆除嗎?未保存登記建物處理|2026最新

沒有登記的房子能要求拆除嗎?未保存登記建物處理
故事開場:阿明的煩惱
阿明最近很頭痛。隔壁鄰居老王在自家後院加蓋了一間鐵皮屋,一部分竟然蓋到了阿明的土地上。阿明發現後立刻找老王理論,要求他把越界的部分拆除。老王卻兩手一攤說:「這間鐵皮屋根本沒辦保存登記,連門牌都沒有,你憑什麼要我拆?法律管得到嗎?」阿明一聽傻眼了,難道房子沒登記就可以隨便佔用別人的地?他上網查資料,發現這種「未保存登記建物」還真有不少糾紛。究竟阿明能不能要求老王拆屋還地?讓我們一起從法律角度來了解。
什麼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的房屋。這類建物可能是違章建築,也可能是老舊房屋當年沒有辦理登記,或是增建部分沒有單獨登記。因為沒有登記,所以在官方紀錄上查不到所有權人,但並不代表它沒有主人——實際建造人或買受人可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也就是雖然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可以對建物進行使用、收益、處分(例如拆除、改建)。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判決承認此種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係因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依民法規定辦理物權登記,僅能就其事實上處分權為轉讓,受讓人取得者亦同,然此權利不及於基地之合法使用權。
法律基礎:土地所有權人的武器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發現自己的地被別人的建物無權占用,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請求返還土地、拆除地上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中前段所稱請求返還,即針對無權占有土地之情形;中段所稱請求除去,即為拆除妨害所有權之地上物,故拆屋還地訴訟主要運用前二種請求權,同條第2項並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如果土地是多人共有,共有人也可以依照民法第821條但書,為全體共有人利益提起訴訟。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此一條文使單一共有人亦能為全體利益排除侵害。
此外,如果因為無權占有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還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返還。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者,本應支付使用對價,故土地所有人得依此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與物上請求權併行不悖。
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拆除嗎?
關鍵在於「有無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如果建物占用土地是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例如租賃、地上權、使用借貸),或有其他法律上原因(例如分管契約、時效取得地上權),那麼土地所有人就不能隨便要求拆除。反之,如果沒有任何合法權源,就算房子沒登記,土地所有人一樣可以請求拆屋還地。此乃私法自治與所有權保護之平衡,若占有人能證明經所有人同意或使用借貸,即非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不得任意請求拆除。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見解相當一致: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倘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得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請求拆屋還地。此見解原出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裁判,嗣經判決引用,該案業經上訴駁回而確定,可見此原則已為穩定見解,並非下級審所獨創。
法院怎麼說?實際判決告訴你
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案例,幫助大家更清楚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機車行占用共有土地,判決拆除
甲在某筆共有土地上蓋了一間機車行,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共有人乙提起訴訟,請求甲拆屋還地。甲抗辯說他是向第三人購買這間機車行,有「事實上處分權」,而且占用的面積沒有超過他配偶及子女的應有部分,不構成無權占有。
法院怎麼看呢?
法院認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讓與人通常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建物係向第三人購得,惟未證明其對A部分土地有合法使用權,亦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顯屬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及民法第179條,被上訴人得請求返還土地並追討不當得利。(此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命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之判斷,確認有事實上處分權未必有合法基地權源,共有人單獨起訴亦合於民法第821條規定。
換句話說,就算你有事實上處分權,但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還是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拆除。
案例二:小面積占用仍判准拆除(一審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建物占用其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請求拆除該部分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被告抗辯拆除將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且原告請求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法院審酌後認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拆除會導致結構損害,且原告係正當行使所有權,並無惡意,因此判決被告應拆除占用部分並返還土地。此判決揭示即便占用面積微小,所有權保護原則上不受影響,占有人僅空言抗辯結構受損不足採。(本件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案例三: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維持拆屋還地
判決係共有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該判決理由中引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裁判見解,重申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倘無權占有基地,基地所有人得請求拆屋還地。該案事實亦確認未保存登記建物無合法權源時,土地所有人得主張移除,且不因建物未登記而受影響,法院並說明維護所有權完整性非權利濫用。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確實可以訴請法院判決拆除。
例外情況:哪些情況下不能拆?
當然,不是所有占用都可以要求拆除。以下幾種情況,土地所有人可能會踢到鐵板:
- 有合法權源:例如建物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有租賃契約、地上權設定,或是有分管協議同意使用。若土地所有人曾立具同意書或分管契約,即生合法權源之效果,占有人非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不得任意請求拆除。
- 越界建築符合民法第796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築,只是不小心越界,而土地所有人知悉後沒有立即異議,可能無法要求拆除,只能請求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損害賠償。但如果是未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通常不適用這條保護。
- 時效取得地上權: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2條規定:「前五條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如果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依上開規定一般須達20年,或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而達10年,並完成地上權登記,就可能取得合法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就不能要求拆屋。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必須確實證明「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 權利濫用:如果土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只是為了損害他人,沒有正當利益,可能構成權利濫用而被駁回。但這種情況很少見,法院通常認為維護所有權是正當行使權利,鮮少構成權利濫用,前述案例二之一審判決亦採此見解。
拆除費用誰付?不當得利怎麼算?
如果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執行拆除的費用原則上由建物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負擔。因為是建物所有人無權占用,所以必須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若建物所有人拒不給付費用,執行法院得具體核算後一併執行。
上述不當得利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買賣房屋法律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另外,土地被無權占用期間,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計算方式通常參考土地申報地價、公告地價或鄰近租金行情,由法院酌定。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就判決被告應給付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
遇到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我的土地,該怎麼辦?
實務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蒐集證據:先確認土地權屬(權狀、地籍圖),並請地政事務所測量,確定占用範圍與面積。拍照、錄影存證。
- 釐清權源:查詢占用者是否有任何合法使用權源(例如租約、同意書)。如果對方主張有,請對方提出證明。
- 協商溝通: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要求限期拆除或協商解決(例如支付租金、購買土地)。存證信函應載明事由、占用範圍、要求期限,並保留回執。有時透過調解可以避免訴訟。
- 提起訴訟:若協商破裂,則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須注意,依民法第767條提起之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不適用消滅時效,無時效限制;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則有時效限制(一般為5年,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起算時點。
-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勝訴判決後,如果對方不自動拆除,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僱工拆除,費用由對方負擔。
Q&A:常見問題快速解惑
Q1:房子沒登記,土地所有人就可以直接拆嗎?
不行!即使對方是無權占有,你也不能自己動手拆除,否則可能觸犯毀損罪或強制罪。必須透過法院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由執行法院進行拆除,或經對方同意後自行拆除。
Q2:如果未保存登記建物已經存在好幾十年,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有可能,但必須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民法第770條時效取得規定,且要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民法第769條與民法第770條前述期間與善意無過失要件必須具備,如果只是單純占用,沒有以地上權意思占有,且未辦理登記,就不能對抗土地所有人。
Q3:我是共有人之一,可以單獨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嗎?
可以。依民法第821條但書,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所以你可以單獨起訴,但必須聲明是為了全體共有人利益,並將返還的土地交給全體共有人。實務上法院會要求原告表明為全體利益起訴,判決效力亦及於全體共有人。
Q4:對方說他是向別人買的,有「事實上處分權」,這樣也不能對抗土地所有人嗎?
不能。事實上處分權只是對建物本身的處分權(例如可以拆掉改建),但並不等於對土地有使用權。如果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一樣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還是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Q5:如果占用面積很小,法院會因為比例原則而駁回嗎?
實務上曾有被告抗辯占用面積微小,拆除會造成房屋結構損害或重大損失,主張權利濫用。但法院通常認為,所有權的保護不因占用面積大小而有別,除非拆除確會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且原告有惡意。例如在一審判決(臺北地院)中,被告抗辯拆除1.14平方公尺會影響結構,但法院認為被告未舉證,且原告請求並無違反誠信原則,仍判准拆除(尚未確定)。
結語
未保存登記建物雖然沒有「身分證」,但並不表示它可以合法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只要證明對方無權占有,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拆屋還地,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過,訴訟前務必蒐集完整證據,並嘗試協商,有時支付合理租金或價購土地可能是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如果你也遇到類似阿明的困擾,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找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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