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撥打110、119會被罰嗎?罰多少?妨害公務刑責一次看懂 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警方勸阻後仍繼續撥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可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無故撥打119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依消防法第18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罰得更重,是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以「經勸阻不聽」為要件。 如果還在電話中辱罵接線員,另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若出言恐嚇威脅,更可能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罪或職務強制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喂~110嗎?我家貓咪爬到樹上下不來,可以派消防隊來救嗎?」「119,我鑰匙忘在車裡,幫我開鎖!」「警察先生,我心情不好,想找人聊天……」如果你曾經有過這些念頭,請趕快打住。本文用查證過的現行法條與真實法院裁判,帶你看懂責任邊界,以及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判「不罰」。 | 行為 | 法律依據 | 法律效果 | 要不要先勸阻 | |---|---|---|---| | 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 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 | 要,且須合法勸阻 | | 無故撥打119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 | 消防法第18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 |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不需要 | | 故意向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謊報災害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 | 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 | 不需要 | | 在電話中辱罵執勤員警、救護人員 | 刑法第140條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不需要(但制止過程會影響認定) | | 恐嚇、威脅執勤公務員 |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不需要 | --- 110和119的罰則不一樣?先分清楚兩條法規 打110亂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其中第4款就是「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這一款是105年6月1日修正公布才增訂的。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秩字第20號裁定引用其立法理由指出,當時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的罰則,對於濫打110卻無任何規範,導致真正有緊急事件的民眾撥打時遇到忙線,因此有必要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要注意的是,這一款有兩個門檻:一要「無故」,二要「經勸阻不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這也是實務上最多案件被撤銷、被判不罰的原因。 打119亂鬧或謊報火警:消防法罰得更重 消防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36條第1款,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這兩條都在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 與社維法最大的差別在於:消防法沒有「經勸阻不聽」這個要件,也沒有「拘留」這個選項,但設有1萬元的罰鍰下限,法定上限則拉高到5萬元。換句話說,惡作劇打119謊報火警,第一次就可能被罰1萬元起跳,比亂打110還重。 --- 什麼叫「無故撥打」?法院這樣認定 結論:有沒有「實質報案內容」是分水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裁定明白指出,撥打內容如果「來電不出聲、未接通、講一半即掛斷、無具體報案內容、重複報案」,警方無從據以立即處理,即屬無故;反之,若報案內容具體且非重複報案,即使警方最後認為是民事糾紛,也不算「無故撥打」。該案抗告人在同一天打了117通,法院逐通檢視後,把其中4通具實質內容的報案(舉發違規停車)排除在處罰範圍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秩字第5號裁定也採同一標準:被移送人某次報案內容與先前事由有別,且經員警到場查證「並非純屬子虛」,就不符合「無故撥打」。 至於單純想申訴、想罵人、想找主管,法院一律認定為無故。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140號裁定中,被移送人辯稱不是無故撥打、而是要舉報不肖員警,法院直接回應:110報案專線並非檢舉貪瀆專線,該案被移送人在3個地點以公共電話撥打110共42次並謾罵受理員警,被裁處罰鍰5,000元。 --- 「經勸阻不聽」是關鍵:沒有合法勸阻就不能罰 結論:勸阻原則上要用書面,只有情況緊急才能口頭,否則罰不下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規定:「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實務上警方使用的書面文件,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約制通知書」。 前述雲林地院111年度港秩字第5號裁定進一步界定何謂「情況緊急」:指情形急迫、依當時情況已來不及製作書面,如非立即口頭勸阻將有不能防範危害擴大之虞(該裁定並載明係參考內政部警政署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亦同)。該案員警到場了解狀況後才口頭告誡,法院認為當下並無緊急狀態,且事後過了近一天才開立約制通知書,足見口頭告誡不符法定方式,不生合法勸阻效力,最後裁定被移送人不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秩抗字第10號裁定更嚴格。該案抗告人因車禍糾紛在6小時內撥打報案專線12通,原裁定罰2,000元;抗告後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員警只是反覆解釋處理方式、確認要不要回派出所提告,從頭到尾沒有勸阻他不得無故撥打專線,因此撤銷原裁定,諭知抗告人不罰。 同樣的道理也用在「勸阻時點」上。前述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裁定認定,員警是在當日11時55分才於電話中播放勸阻語音,因此11時55分之前的31通不能處罰,只有勸阻之後的行為才進入裁罰範圍。原裁定把不該罰的35通一併算入而罰1萬元,被抗告審撤銷改判。 實務上110受理台播放的語音宣告內容,各地大致相同:「您無故撥打110專線,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聽到這段語音,就代表警方已經在留存勸阻紀錄了。 --- 打了幾十通,會被罰幾十次嗎? 結論:不會,密集時間內的多通電話會被當成「接續的一行為」,只裁罰一次。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違反本法的數行為原則上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者,以一行為論。實務也普遍認為,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的時間內,妨害同一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專線的公務,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 - 桃園地院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勸阻後撥打82次,論以一行為,裁處罰鍰8,000元。 -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秩字第20號:經員警口頭勸導與播放勸阻語音達48次後,仍在約兩個月內撥打67通,論以一行為,裁處罰鍰1萬元。 不過要提醒的是,這只是「不會乘以通數」,不代表通數不影響金額——通數是量罰時的重要因素。 --- 實際被罰多少?法院裁罰金額參考 | 案號 | 法院 | 行為概要 | 結果 | |---|---|---|---| | 114年度北秩字第20號 | 臺北簡易庭 | 用家用電話兩個月內撥打110共67通,經勸阻48次 | 罰鍰1萬元 | | 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 | 桃園地院 | 一日內勸阻後撥打82次,內容多為不出聲、掛斷 | 罰鍰8,000元 | | 111年度板秩字第140號 | 板橋簡易庭 | 凌晨以公共電話撥打110共42次並謾罵員警 | 罰鍰5,000元 | | 114年度潮秩字第37號 | 潮州簡易庭 | 明知手機故障會自動撥出緊急電話仍放任 | 罰鍰2,000元 | | 113年度秩抗字第10號 | 桃園地院 | 撥打12通,但員警未曾勸阻 | 不罰 | | 111年度港秩字第5號 | 雲林地院 | 撥打多通,但僅有不合法定方式的口頭勸阻 | 不罰 | 罰鍰金額不是隨機決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列出十項量罰標準,包括違反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行為後之態度。第19條第1項則定出處罰的外部界限:拘留為1日以上3日以下、罰鍰為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第85條各款另有1萬2千元的個別上限)。 --- 罵接線員會怎樣?刑法侮辱公務員罪的新標準 結論:會,但113年5月24日之後,法院要多過兩道門檻才會判有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定要知道的修法與違憲宣告 第一,這條的刑度是111年1月12日修正提高的,舊法只有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網路上很多舊文章寫的還是舊刑度。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條文後段「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侮辱職務罪)已被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違憲,自113年5月24日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法規資料庫的條文文字目前雖仍完整保留,但這一段已不能再作為論罪依據。 第三,同一號判決對於前段「當場侮辱公務員罪」採取限縮合憲的解釋:必須「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此範圍內才不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經制止仍繼續」是有罪無罪的分水嶺 憲法法庭在該判決理由中特別指明:公務員或其在場主管、同僚,都可以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如果民眾隨即停止,尚不得逕認必然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單純的口頭抱怨、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口頭嘲諷揶揄,通常還不到「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程度。 另外,電話中辱罵也算「當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39號判決指出,所謂當場侮辱,是指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不限於當面,也不以公然為條件。 --- 真實案例:凌晨連打110罵「畜生」,判拘役5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39號刑事簡易判決(114年3月13日)認定: 被告林OO自113年8月6日凌晨2時11分許起至同日4時4分許,接續撥打110報案專線,對接聽的3名值勤員警口出「你是跟剛剛那個吳警員一樣沒帶頭腦來上班嗎」、「你是畜生嗎」等語。過程中員警多次播放語音宣告勸阻,也以較和緩的方式警告、制止,甚至詢問她「妳是遇到什麼痛苦,讓妳一直打110發洩」,被告仍置之不理繼續辱罵。 法院援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的標準認定:被告並非偶發、短暫的口頭嘲諷,而是持續、具體辱罵,經制止後仍不停止,可認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且其辱罵佔用報案專線,足以拖延、干擾公務執行的效率與順暢。多次辱罵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接續為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主文: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案為地方法院簡易判決;判決中另載明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名被告另有4件性質相同的案件——分別打電話到分局偵查隊、派出所、督察組,以及到派出所現場辱罵員警——第一審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4月共4罪,檢察官與被告雙方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不得上訴)。該案其中一次通話長達20分鐘、另一次前後撥打43通,法院認為已足以嚴重干擾員警公務執行。 該高分院判決另闡明一個實用的重點: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不是個人法益,同時對2名以上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不適用想像競合。 --- 打119也一樣:對救護人員辱罵、恐嚇被判刑 119救護人員同樣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黃OO因女友昏迷撥打119求助,救護人員鍾OO、池OO到場後,被告不滿未立即送醫而暴怒,對其等辱罵並以「再問我我就會殺你」、「不要讓我覺得你糟蹋他,我會殺了你」等語恫嚇,甚至作勢尋刀。法院認定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侮辱公務員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案行為時間在110年1月刑法第135條修正生效前,法院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而適用修正前規定;現行第135條第1項罰金上限已提高至30萬元。) --- 威脅要打公務員?可能構成職務強制罪 刑法第135條有兩種型態,差別在於針對「現在」還是「將來」的職務: - 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職務強制罪: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引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號判例意旨說明兩者的界線:前者以公務員「現在」所執行之職務為對象,後者則以公務員「將來」之職務行為為目標。該案被告游OO因不滿家庭暴力防治官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的方式,撥打分局公務電話向接聽人員稱「你跟○○○講,不要這樣問啦,不然我會打(他)喔」,要求轉達。法院認定被告以脅迫方式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職務,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職務強制罪論處,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件為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還要提醒兩個加重規定:依刑法第135條第3項,犯前兩項之罪而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4項,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被開單或收到裁定,怎麼救濟?期限別錯過 | 情形 | 程序依據 | 救濟方式與期限 | |---|---|---| | 警察機關逕行作成處分書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 | 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第55條) | | 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裁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 | 不得抗告 | | 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46條 | 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第58條) | | 普通庭就抗告所為裁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 | 不得再行抗告 | 其他容易被忽略、卻很實用的規定: - 兩個月時效:依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也不得移送法院;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逕行處分的金額上限:依第44條,警察機關對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的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處罰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繳款期限與分期:依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依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3個月內分期,但遲誤一期,該期到期日即為餘額的完納期限。 - 逾期未執行的效果:依第32條,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拘留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 再犯加重:依第26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 年齡因素:依第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依第9條,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滿70歲人,得減輕處罰。 - 準用刑事訴訟法:依第92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此無證據不得認定違序事實,舉證責任在移送機關。 --- 常見問題 QA Q:不小心誤撥110,會受罰嗎? A:單純誤撥並立即說明,通常不會受罰,但「明知手機有問題卻放任它一直撥」就會。 「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誤觸後馬上掛斷或道歉說明,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無故撥打,何況還要通過「經勸阻不聽」這一關。但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秩字第37號裁定就認定:被移送人自承知道手機摔壞後會自動撥出緊急電話、也知道要道歉,卻「沒有想立刻處理手機問題」,通話紀錄顯示動輒撥出十幾、二十幾通,且已有多次語音宣告完整播放完畢,法院認為她顯然有意容任此種情形反覆發生,裁處罰鍰2,000元。手機一旦出現自動撥號的狀況,請立刻停用或送修,並主動向警方說明。 Q:警察沒有勸阻,可以直接開罰嗎? A:不行。 「經勸阻不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的構成要件之一。桃園地院113年度秩抗字第10號裁定就是因為勘驗密錄器後認定員警只是反覆解釋處理方式、未曾勸阻,而撤銷原裁定、諭知不罰。 Q:口頭勸阻有效嗎?一定要用書面嗎? A:原則上要書面,只有情況緊急時才能口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就是這樣規定的。雲林地院111年度港秩字第5號裁定認為,員警到場處理完畢後才口頭告誡,客觀上並無來不及製作書面、或不立即勸阻將無法防範危害擴大的情形,該口頭勸阻不生效力。實務上警察機關開立的書面文件為「約制通知書」。至於110受理台在通話中播放的勸阻語音,多起案件(如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114年度北秩字第20號)都被法院採為已生勸阻效力的證據。 Q:撥打110開玩笑或測試,會被罰嗎? A:會。 開玩笑、測試線路、來電不出聲、講一半掛斷、重複報案而無新內容,都被實務認定為「無故」。只要經合法勸阻後仍繼續撥打,就會受罰;如果過程中還辱罵員警,更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那就不只是罰鍰而是刑事責任了。 Q:只是抱怨警察、想找主管或申訴,算不算無故撥打? A:算。 110是報案專線,不是申訴或檢舉管道。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140號裁定直接指出「110報案專線並非檢舉貪瀆專線」。若要申訴或陳情,應改循各警察機關的督察、政風或民意信箱等管道;但要留意,前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案件中,被告改打督察組專線卻只是持續辱罵、始終未表明申訴需求,一樣被認定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Q:打了80幾通,會被罰80幾次嗎? A:不會。 密切接近的時間、同一地點、妨害同一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專線的公務,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實務評價為接續的一行為,只裁處一次。桃園地院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裁定就把勸阻後的82次論以一行為,裁罰8,000元。 Q:罰鍰金額怎麼決定?最高多少? A:由簡易庭法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的十項標準裁量,第85條各款的罰鍰上限是1萬2千元,也可以選擇處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 法院會綜合考量動機目的、手段、撥打次數、有無辱罵、對警力資源與其他民眾報案的影響、行為後態度等。從公開裁定看,2,000元至1萬元都有;行為次數多、態度不佳者金額明顯較高。 Q:如果在電話中辱罵員警,會有什麼額外責任? A: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最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且屬非告訴乃論,不是「對方原諒就沒事」。 但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的限縮標準,必須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經制止後隨即停止的,不當然成罪。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539號判決為拘役50日,同一被告的另4案則被判有期徒刑3至4月不等,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Q:對接線員說「我要打你」,會怎樣? A:可能同時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妨害公務執行罪或職務強制罪,從一重處斷。 宜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551號判決中,被告透過第三人轉達「不然我會打(他)喔」,被認定為脅迫,成立刑法第135條第2項職務強制罪,判處拘役50日。刑法第135條所稱「脅迫」,只要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惡害告知即足,不以公務員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為必要。 Q:亂打119、謊報火警,罰則和110一樣嗎? A:不一樣,119更重。 依消防法第18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需要先經勸阻。此外,若是向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謊報災害,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可罰。 Q:未成年人亂打110,家長要負責嗎?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依第9條,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且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 結語:把緊急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的人 110、119是救命專線,不是情緒發洩管道,也不是聊天熱線。下次想測試手機功能、想找人講話、或是喝醉了想鬧一下,請先想想後果:不只可能收到上萬元的罰單,還可能因為辱罵或恐嚇接線員而留下刑事紀錄——實務上判拘役50日、甚至有期徒刑3至4月的案例都真實存在。尊重執勤人員、珍惜社會資源,才是聰明的選擇。 法律小提醒: - 無故撥打110、經勸阻不聽,可處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無故撥打119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且不需先勸阻。 - 「無故」與「經勸阻不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勸阻原則上要用書面(約制通知書),情況緊急才能口頭。 - 密集時間內連打數十通,論以接續一行為,只裁罰一次,但通數會反映在金額上。 - 辱罵接線員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經制止後仍繼續辱罵,是實務認定有罪的關鍵。 - 刑法第140條後段的侮辱職務罪,已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自113年5月24日起失效。 - 誤撥沒關係,立即說明即可;但明知手機會自動撥打緊急電話卻不處理,法院照樣裁罰。 - 不服處分或裁定,都只有5日的聲明異議或抗告期間,千萬別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