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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故意是什麼?概括故意的認定標準|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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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故意是什麼?概括故意的認定標準

你有沒有想過,明明不是「故意」要做壞事,卻還是被法院判有罪?例如,隨手丟個菸蒂,結果引發火災;或是把銀行帳戶借給朋友,結果朋友拿去詐騙……這些情況,你可能覺得自己只是「不小心」或「沒想那麼多」,但法官卻可能認定你具有「不確定故意」或「概括故意」,照樣要負刑事責任。

這篇文章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什麼是「不確定故意」和「概括故意」,並透過實際法院見解和案例,讓你一次搞懂法律上的認定標準。最後還有常見 Q&A,幫你避開法律地雷!


一、故事開場:小明的菸蒂與火災

小明在公園抽菸,抽完後隨手把菸蒂往草叢一彈,心想:「應該不會燒起來吧?」結果菸蒂引燃乾草,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燒毀了旁邊的涼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放火罪)移送小明,小明大喊冤枉:「我又不是故意放火!」

但法院審理後卻認為,小明知道亂丟菸蒂可能引起火災,卻仍放任它發生,構成「不確定故意」,因此判他有罪。

同樣地,阿華在網路上看到「出租帳戶,輕鬆賺錢」的廣告,雖然懷疑對方可能拿去做非法用途,但為了賺取租金,還是把帳戶交出去。後來該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洗錢,阿華也被依幫助洗錢罪起訴。阿華辯稱:「我沒有要幫助犯罪啊!」但法院認為,阿華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仍容任結果發生,屬於「不確定故意」,同樣有罪。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律上的「故意」不只限於「希望發生」的積極故意,還包括「放任發生」的不確定故意。以下就來詳細解析。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不確定故意,正是這兩則故事中被法院用來論罪的主觀要件基礎。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民眾在偵查階段才驚覺,原來「沒想那麼多」也可能構成犯罪。


二、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 法條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

刑法第13條規定:

  • 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 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

白話來說,直接故意是「我知道且希望它發生」;不確定故意則是「我知道它可能會發生,就算真的發生了,我也無所謂,不違背我的本意」。實務上,檢察官與法院均援引本條項作為認定不確定故意之明文依據。

2. 法院見解:採「容任主義」

什麼叫「容任」?最高法院在多份判決中明確闡釋。例如:

參照判決所述:
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係採容任主義,乃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因此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雖非積極希望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自不得僅以行為人係為達到某種目的,據以否定有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存在。」

這段話清楚說明了「不確定故意」的核心就是「容任」——即使不是積極追求,但為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賺租金、圖方便),而放任犯罪結果發生,就等於故意。該判決為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屬已確定之見解,可供讀者參考其認定邏輯。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對此容任主義均採相同見解,並未因個案犯罪類型不同而異其標準。

3. 認定標準: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容任」?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行為人的智識、經驗、行為時的客觀環境,以及是否有「預見可能性」來認定。常見的判斷因素包括:

  • 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導致犯罪結果的風險?
  • 行為人是否認為「應該不會那麼倒楣」而繼續行動?
  • 行為人是否有採取任何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

如果答案顯示行為人「預見可能,卻仍冒險為之」,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確定故意。

例如,在判決中,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戶給不明人士,法院認為他「碩士畢業,擔任工程師之智識能力,復曾因類似事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認主觀應已預見帳戶可能供詐欺使用,仍持僥倖心態交付,有容任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法院於該案並說明,此種犯意存否之主觀事實,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法院係從行為人外在表徵及客觀情況,綜合間接證據予以審酌論斷。故行為人曾因類似事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者,更易被認定有預見能力。


三、什麼是「概括故意」?

1. 概括故意不是刑法明文,而是實務概念

刑法上並沒有「概括故意」這個專有名詞,它是法院在處理「連續行為」或「接續行為」時,用來描述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一個整體犯意的概念。簡單說,就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在時間、空間緊密關聯下,反覆實施同種類的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法律上將這數個行為評價為一個犯罪。

例如,小偷計畫到夜市偷錢包,他心裡想:「看到誰好偷就偷誰,能偷幾個算幾個。」這就是對竊盜行為的「概括故意」——他沒有特定要偷哪一個人,但整體上就是要偷竊財物。此與接續犯之概念相關,均涉及數行為之評價,但概括故意重在主觀之單一犯意,而非客觀行為之數量。因此,概括故意可說是實務為處理集合犯、接續犯所發展之主觀要件概念,故其與法定犯意類型相輔相成,而非另立新制。

2. 概括故意與不確定故意的關係

概括故意通常是指對「多次行為」的整體犯意,而不確定故意則是對「單一結果」是否發生的容任心態。但兩者可以重疊:例如,詐騙集團車手每次提領贓款時,對於自己參與詐騙具有不確定故意,同時對於多次提領行為又有概括的犯意,法院可能將多次提領視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實務上,此種重疊情形常見於詐欺、洗錢案件中之帳戶提供者或車手,其提供帳戶之一行為即被評價為幫助單一犯罪,而非按被害人人數論以數罪,本文後述2660號判決即為適例。

3. 認定標準:主觀整體犯意 + 客觀緊密關聯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概括故意的成立必須具備:

  • 主觀上: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決意,對於後續可能發生的數次行為有概括的認識。
  • 客觀上:數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接性,且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

若數行為雖屬同類,但時間上明顯可分、地點疏遠,即難認為接續犯,而應論以數罪。例如,在竊盜案件中,行為人一個晚上在同一個社區連續偷竊五戶人家,因為地點相近、時間連續,且都是侵害財產法益,法院通常會認定為「接續犯」或「包括一罪」,而非數罪併罰。

實務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曾指出:「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雖然我們手邊的判決片段未直接提及「概括故意」,但從判決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精神:被告提供一個帳戶,但該帳戶被用於多次詐騙,被告對於「帳戶可能被用於多次犯罪」具有概括的預見,法院仍以一個幫助洗錢罪論處,而非按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上開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其就接續犯定義所為闡述,為實務上高度參考之見解。


四、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1:不確定故意——亂丟菸蒂引發火災

事實:甲在森林區抽菸,將未熄滅的菸蒂丟入草叢,引發大火。甲辯稱:「我以為菸蒂已經熄了,不是故意放火。」
法院見解:甲為成年人,應知未熄菸蒂可能引燃乾草,卻未確認即丟棄,其預見火災可能發生卻容任之,構成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罪?不,實務上可能論以放火罪之不確定故意。參照類似判決,法院認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屬故意放火。依刑法第173條規定,刑法第173條第1項係處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則處罰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者主觀要件不同,若行為人對火災發生具有不確定故意,可能論以放火罪,而非單純過失之失火罪。又放火罪處罰較失火罪為重,二者區辨關鍵即在行為人主觀為故意(含不確定故意)或過失。

案例2: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幫助詐騙

事實:乙在臉書看到「租借帳戶,每月5萬元」廣告,雖懷疑對方可能用於非法,但急需用錢仍將帳戶提供。後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洗錢。
法院見解:乙有相當智識經驗,應能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貪圖租金而交付,容任犯罪發生,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參照判決)。該案最高法院維持第二審判決,從一重論處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可見實務對提供帳戶者不確定故意之認定標準。法院綜合其智識程度、對話紀錄及前案紀錄,認定其有預見及容任,與2660號判決理由相符。

案例3:概括故意——連續竊盜

事實:丙於某日下午,在傳統市場內,趁攤販忙碌時,連續扒竊三名被害人的皮包,得手後隨即離開市場。
法院見解:丙主觀上基於單一竊盜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地,以相同手法多次竊取財物,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而非三個竊盜罪。實務上,此種於同一市場短時間內多次扒竊,因時空密接、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法院多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上開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所揭櫫之標準可資參照。


五、法院見解重點整理

從本文引用的判決片段,我們可以歸納法院對於「不確定故意」的認定標準:

  1. 採容任主義:只要行為人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不違背本意,即成立故意(判決)。
  2. 不以積極希望為必要:即使行為人只是為了達成其他目的(如賺租金),仍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判決)。
  3. 判斷基礎綜合一切情狀:包括行為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前科紀錄、行為時的對話內容等(判決)。
  4. 不得僅以目的正當否定故意:行為人為了某種目的(如借錢周轉)而容任犯罪結果,仍屬故意(判決)。

至於「概括故意」,法院通常會審酌:

  • 行為人是否出於單一犯意。
  • 數行為的時間、地點是否緊密。
  • 侵害法益是否同一。
  • 社會通念是否認為應評價為一罪。

上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所揭示之接續犯標準,即為法院判斷概括犯意下數行為應否評價為一罪之重要依據。


六、常見 Q&A

Q1:不確定故意和過失有什麼不同?

A:不確定故意是「預見可能發生,且放任發生」;過失則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可能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簡單說,不確定故意的心態是「發生了也無所謂」,過失則是「相信不會發生」。例如,開車超速撞死人,如果駕駛想「撞到就算了」,可能是不確定故意;如果駕駛相信自己的技術不會撞到,則是過失。

Q2:概括故意會被判比較重嗎?

A:概括故意本身不影響刑度,而是影響罪數。如果數個行為被認定為概括犯意下的接續犯,只論一罪,刑度通常比數罪併罰輕。但若各行為獨立性高,則可能論以數罪,刑期會累加。

Q3:如何證明行為人有不確定故意?

A:檢察官必須提出間接證據,例如行為人的對話紀錄、過往經驗、行為時的異常舉動等,讓法官形成心證。常見的證據如:提供帳戶者曾收到警示訊息、曾因類似事件被調查、網路搜尋紀錄顯示其知悉風險等。法院於2660號判決亦重申,此等內在心理狀態,法院得從外在表徵綜合間接證據論斷。

Q4:我借帳戶給朋友,但不知道他會拿去犯罪,這樣也算不確定故意嗎?

A:如果你「不知道」朋友會犯罪,且沒有預見可能性(例如朋友信用良好、有正當理由),則可能不成立犯罪。但實務上,法院常認為一般人應知悉出租帳戶極可能被用於犯罪,因此容易認定有預見,若仍出借,就會成立不確定故意。所以千萬別輕易把帳戶交給他人!

Q5:概括故意與連續犯有何不同?

A: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舊法第56條),現在實務上對於多次犯罪行為,原則上採一罪一罰。但若數行為出於概括犯意,且時空緊密、侵害同一法益,仍可能被評價為「接續犯」或「集合犯」,只論一罪。所以概括故意是判斷能否成立接續犯的關鍵。


七、結語

「不確定故意」和「概括故意」聽起來很抽象,但其實就是法律用來評價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工具。簡單記住:當你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卻還是做了,就算你不是真心希望它發生,也可能成立故意!而當你基於一個總的壞念頭,連續做了好幾件壞事,這些事可能被當成一個罪來處罰。尤其網路時代下,提供帳戶、代收轉付等行為極易落入不確定故意之評價,更應提高警覺。

了解這些概念,可以幫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更謹慎,避免因為一時僥倖或貪小便宜而觸法。下次丟菸蒂或借帳戶前,記得想想:你真的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後果嗎?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見解

  • 判決:闡釋不確定故意之容任主義。
  • 判決:以行為人智識、前科等認定不確定故意。
  • 判決:重申間接故意之定義。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不確定故意」和「概括故意」有更清楚的認識!如果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持續關注我們的法律知識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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