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有哪些種類?主刑與從刑的區別與執行方式說明 刑罰是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制裁手段,目的在於懲罰犯罪、矯正行為並維護社會秩序。台灣的《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大類。主刑是主要的處罰方式,從刑則是附加於主刑的處罰,用來剝奪特定權利或沒收犯罪所得。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見解,帶您認識各種刑罰的種類、區別與執行方式。 一、主刑的種類與執行方式 根據《刑法》第33條,主刑分為以下五種: 1. 死刑 - 定義:剝奪犯罪行為人生命的極刑。 - 適用對象:僅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如殺人、強盜殺人等。 - 執行方式:以槍決或注射方式執行(目前實務上採槍決)。 - 備註:我國仍有死刑,但實務上嚴格限制,並有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途徑。 2. 無期徒刑 - 定義:終身監禁,但符合條件者可假釋。 - 適用對象:重大犯罪,如強盜結合犯、販毒等。 - 執行方式:在監獄執行,至少須服刑25年(舊制為20年)且悛悔有據,方得聲請假釋。 - 假釋後:假釋期間為20年,期間內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定,得撤銷假釋。 3. 有期徒刑 - 定義:在一定期間內剝奪自由。 - 刑期:原則上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加重可至20年,減輕可至2月未滿。 - 執行方式:在監獄執行,接受教化、作業等。 - 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若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清掃公園、公益服務等),以6小時折算1日。 - 相關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均指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時,原可易科部分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 4. 拘役 - 定義:短期自由刑,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遇加重時可至120日。 - 適用對象:輕微犯罪,如公然侮辱、竊盜未遂等。 - 執行方式:在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條件同有期徒刑。 - 與有期徒刑區別:拘役不產生累犯,且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構成累犯。 5. 罰金 - 定義:強制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 - 金額: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 執行方式:判決確定後,檢察官通知繳納。若無法一次繳清,得申請分期繳納。逾期不繳,得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勞役者,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每日6小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罰金,難收矯正之效者,不適用。 二、從刑的種類與執行方式 根據2016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4條,從刑分為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2016年修法後,《刑法》第34條已修正,從刑僅餘褫奪公權;沒收改列為獨立法律效果,規定於《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 1. 褫奪公權 - 定義:剝奪犯罪行為人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 種類: - 終身褫奪:犯內亂外患罪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 - 定期褫奪: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得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37條第2項)。 - 起算時點: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若同時宣告緩刑,則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 效果: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也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 2. 沒收 - 定義:剝奪與犯罪有關之物,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 - 性質:沒收已非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2016年修法後,《刑法》第34條不再列入沒收為從刑)。 - 執行方式:由檢察官執行之。沒收之物,除違禁物外,得拍賣後將價金繳庫。 - 單獨宣告:即使行為人因死亡、逃匿等原因未受審判,仍可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 實務見解:沒收旨在剝奪犯罪利得,並預防再犯,故不問所有權屬誰,只要與犯罪有關即可沒收。 3. 追徵、追繳或抵償 - 定義:當犯罪所得之物無法沒收時(例如已花用、轉賣),追徵其價額;或命令繳納相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 - 適用情形:例如貪污收受賄款已花用殆盡,法院判決追徵相當金額。 三、主刑與從刑的區別 | 區別點 | 主刑 | 從刑 | |--------|------|------| | 性質 | 主要處罰,直接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 附加處罰,剝奪特定資格或沒收不法利得 | | 宣告 | 必須宣告(除法律另有規定) | 除沒收可單獨宣告外,通常隨主刑宣告 | | 執行順序 | 先執行主刑(死刑、自由刑等) | 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沒收可同時執行 | | 比較刑罰輕重 | 實務上以主刑為主要比較標準 | 從刑為輔,當主刑相同時才比較從刑 | 在覆判或上訴程序中,法院比較刑罰輕重時,係以主刑為主要標準。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在覆判案件中,若主刑與從刑輕重互異,應以主刑為比較刑輕重之主要標準。」(參照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判決)此原則已為法院普遍採納(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判決參照)。 四、數罪併罰時如何定應執行刑? 當一個人犯下數個罪,法院會分別宣告各罪之刑,再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例如,甲犯A罪判3年、B罪判5年,則應執行刑在5年(最長期)以上、8年(合併刑期)以下,但不得超過30年。 1. 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 - 外部界限:法律明文規定的上下限,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但不得逾30年」。 - 內部界限:法院必須考量比例原則、罪責相當、行為人責任等,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表示:「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114年度聲字第143號、111年度聲字第2492號、111年度聲字第2492號判決參照) 2. 應執行刑的記載 判決主文必須明確記載應執行之刑,以利執行。最高法院指出:「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至第四款之規定,法院於數罪併罰時,若各罪之宣告刑已依該款計算出應執行之刑,則在判決主文中應明確載明『應執行之刑』,以確保判決之明確性與執行之便利性。」(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判決參照) 3.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 依《刑法》第50條,若數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若未經請求,則不得合併定刑,而應分別執行。但實務上,若合併後不得易科罰金,則原得易科部分也不會記載易科標準。司法院解釋及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均闡明此意旨(114年度聲字第143號、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參照)。 五、常見問題QA Q1:主刑和從刑可以同時宣告嗎? 可以。從刑通常附隨主刑宣告,例如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褫奪公權2年。但沒收可獨立宣告,即使行為人未被起訴或死亡,仍可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Q2: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可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若仍無法繳納,得易服勞役(每日折算1,000~3,000元,但總額不得逾一年)。此外,也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每日6小時),但須符合《刑法》第42條之1規定。 Q3:數罪併罰最多會關多久?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合併後應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因此,即使各罪加總超過30年,最多也只能關30年。此為法律的外部界限(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參照)。 Q4:如果被判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嗎? 可以。拘役與有期徒刑相同,若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但若因身體、職業、家庭等因素,執行顯有困難,或確因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檢察官得不准易科。 Q5:褫奪公權期間從何時起算? 依《刑法》第37條第5項,褫奪公權之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Q6:沒收的財產如果已經轉賣,怎麼辦? 若犯罪所得之物無法沒收(例如已轉賣給他人),法院可「追徵」其價額,命令行為人繳納相當金額。此為《刑法》第38條之1所明定。 結語 刑罰的種類與執行方式,是刑事法制的基礎知識。了解主刑與從刑的區別,以及數罪併罰的計算原則,有助於民眾理解判決結果,並知悉自身權益。法院實務上透過許多判決確立了外部界限、內部界限等原則,確保刑罰的公平性與適當性。若您面臨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精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