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與履行利益的差異比較|2026最新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與履行利益的差異比較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跟房東簽了租約,花大錢裝潢店面,結果房東突然說不租了,讓你血本無歸。或者買了預售屋,付了頭期款,建商卻倒閉跑路,房子蓋不出來。這時候,你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法律上有兩種常見的賠償概念:「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哪一種對你比較有利?本文將用白話文解釋,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期待利益」,是指契約有效成立並被履行後,當事人所能獲得的利益。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契約,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讓自己處於「如同契約被履行」的狀態。
法律依據: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31條(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等。其中第226條規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第227條規範不完全給付;第231條規範給付遲延,三者均為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履行利益賠償。
舉例:阿明向車行訂了一台新車,總價80萬元,約定一個月後交車。阿明打算用這台車來跑業務,預估每個月可以多賺5萬元。結果車行無法交車,阿明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除了拿回已付的定金(如果有的話),還可以請求因為無法取得車輛所遭受的損失,例如他必須去租車的費用,甚至包括原本預期跑業務可賺取的利潤(所失利益),但必須在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且不能超過車行訂約時可預見的範圍。
履行利益的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所受損害指現有財產的減少(例如已付價金、額外支出);所失利益指原本可以獲得卻因債務不履行而喪失的利益(例如轉售差價、營業利潤)。
二、什麼是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因為信賴契約會有效成立或被履行,所投入的成本或費用,後來契約卻無效、被撤銷、不成立或未生效時,可以請求賠償,讓自己回復到「未訂約前」的狀態。
法律依據: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民法第247條(契約因標的不能而無效)、民法第91條(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賠償)、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等。第91條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信賴賠償;第110條為無權代理人對信賴其有代理權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47條則針對契約標的不能而無效之締約過失賠償。
舉例:小美透過仲介看中一間房子,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仲介費10萬元、代書費2萬元,還花了5萬元請設計師規劃裝潢。後來發現屋主根本沒有所有權,契約無效。小美可以請求賠償的,就是她因為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這些費用(共17萬元),這就是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但小美不能要求屋主賠償如果房子順利過戶後轉賣可以賺到的差價,因為那是履行利益,而契約無效,原則上只能請求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通常以「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所受之損害」為限,包括準備履約所支出的費用、喪失其他訂約機會的損失等,但實務上限額不得超過「履行利益」,也就是如果契約有效履行,當事人所能獲得的利益(此為通說見解,參照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立法精神及學說)。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透過信賴利益賠償獲得比履行利益更大的不當得利。
另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2項規定,締約過失的信賴利益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主張權利時務必注意時效。又依民法第247條規定,契約因標的於訂約時為不能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有效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此即信賴利益賠償之明文情形之一。
三、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的五大差異
1. 適用前提不同
- 履行利益:以「契約有效」為前提,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信賴利益:通常發生在「契約無效、被撤銷、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情形,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
2. 賠償目的不同
- 履行利益:目的是使債權人處於「契約已被履行」的狀態,也就是填補因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利益損失。
- 信賴利益:目的是使當事人回復到「未訂約前」的狀態,填補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浪費的資源。
3. 賠償範圍不同
- 履行利益: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範圍較廣,可能包含未來可預期的利潤。
- 信賴利益:限於因信賴契約有效而實際支出的費用(積極損害),有時也包括喪失其他訂約機會的損失(消極損害),但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上限。
4. 計算基準不同
- 履行利益:以「契約履行後應有的狀態」為基準,計算與現狀的差額。
- 信賴利益:以「未訂約前的狀態」為基準,計算當事人因訂約而減少的財產。
5. 能否併存?
當事人不能同時請求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因為兩者目的不同,且信賴利益賠償通常是在契約無效等情況下,若契約有效則應依債務不履行請求履行利益。實務上,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由法院審酌後選擇適用。參照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該座談會針對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採乙說見解,認為權利人就不同計算損害賠償方式,得分別提出舉證方法,並請求法院擇一計算損害方法,法院不宜限縮權利人之計算損害方法;也就是由權利人決定主張,而非法院依職權擇一。雖然該研討結果是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但同樣的精神也可適用於契約損害賠償的選擇。
四、法院怎麼說?實務見解與計算原則
法院在判斷信賴利益賠償時,會嚴格審查損害與信賴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賠償範圍是否超過履行利益。以下引用幾個重要見解:
1. 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依學說通說及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之立法精神,信賴利益賠償不得超過履行利益,即「其賠償不得超過因契約有效成立時所生之利益」。也就是說,如果你因為信賴契約有效而花了100萬元,但契約即使有效履行,你最多也只能賺到80萬元,那麼你能請求的信賴利益賠償最多就是80萬元,超過部分不會被准許。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藉由無效契約獲取不當利益。
2. 損益相抵原則
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如果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實獲得利益,應從損害額中扣除,這叫做「損益相抵」。民法第216條之1明文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參照裁判要旨(非逐字引文,為裁判要旨摘述):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使被害人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而非使被害人更受利益,故被害人因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同一原因事實受有利益時,應自所受損害額中扣除所得利益,以酌定損害賠償之範圍,此即損益相抵原則之體現。例如,小明因為契約無效而免除了原本應給付的價金,這筆省下的價金就是利益,在計算信賴利益損害時可能要扣除。
3. 與有過失的適用
如果受損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該函釋為臺中縣政府轉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賠償範圍彙整,其所引民法條文於一般損害賠償亦適用):其中彙整見解指出,民法第216條之1與民法第217條分別適用於損益相抵與與有過失之情形,且損益相抵須以利益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與有過失則由法院斟酌雙方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決定賠償範圍。換言之,不論是國家賠償或一般民事契約糾紛,損益相抵與與有過失之減免,均以原因事實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這在信賴利益賠償中也同樣適用。
五、實際案例解析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以下為假設案例說明,用以演繹法院實務操作邏輯):
案例事實:
老王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總價1,000萬元,簽約時付了100萬元頭期款。後來發現建案未取得建照,契約無效。老王除了要求返還100萬元頭期款外,還請求賠償他為了買房而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手續費2萬元、代書費3萬元、以及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放棄購買其他房屋的機會損失200萬元。
法院判決:
- 頭期款10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
- 手續費2萬元和代書費3萬元是老王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屬於信賴利益損害,應予賠償。
- 機會損失200萬元,雖然老王主張他放棄了其他購屋機會,但無法證明該機會確實存在且必然獲利,且此部分損失已超過契約有效成立時所能獲得的利益(即房屋市價與契約價金的差額),因此不予准許。
- 此外,法院還考慮到老王在簽約時未查證建照有無,也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減輕建設公司的賠償責任20%,所以最後信賴利益賠償(5萬元)減為4萬元。
這個案例清楚顯示了信賴利益賠償的範圍與限制,以及法院如何運用損益相抵、與有過失等原則。需特別說明,前開案例為便於理解而設計之假設事實,實務上各法院對於機會損失之認定標準不盡相同,能否獲償仍應視具體證據而定。
六、數學計算示範
假設阿雄向廠商訂購一批原料,價格50萬元,準備加工後以80萬元轉售。阿雄先支付了訂金10萬元,並花了5萬元安排倉儲和運輸。後來廠商無法供貨,契約解除(假設契約有效,但廠商給付不能)。阿雄可以選擇請求履行利益或信賴利益賠償,但通常會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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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阿雄原本預期可以獲得的利潤為80萬 - 50萬 = 30萬元。另外,他已支付的訂金10萬元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但履行利益賠償的總額原則上應使他處於如同契約履行的狀態,即他應獲得原料並轉售得80萬元,扣除他尚未支付的價金40萬元(總價50萬-已付10萬=40萬),所以他可以請求的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為30萬元(所失利益)。此外,他因準備履約而支出的5萬元,是否可另計?在履行利益賠償下,這些支出通常是為了履行契約而必要,但若契約履行,這些支出也會發生,所以不能重複請求,否則會超過履行利益。通常履行利益賠償已經包含了這些成本在內,因為轉售利潤是淨利,已扣除成本。所以阿雄可請求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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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阿雄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費用:訂金10萬元(若廠商沒收則屬損害)、倉儲運輸費5萬元,共15萬元。但訂金10萬元若已支付,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信賴利益賠償則可請求5萬元。不過,如果契約無效,阿雄可能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且不得超過履行利益(30萬元),所以5萬元在範圍內。
由此可見,履行利益通常高於信賴利益,所以當契約有效而對方違約時,選擇履行利益賠償較有利;當契約無效時,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且上限是履行利益。
七、常見問題Q&A
Q1: 信賴利益賠償是否包括所失利益?
A: 信賴利益原則上只賠償「所受損害」(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包括「所失利益」,例如喪失其他訂約機會的損失。不過實務上對所失利益的認定較嚴格,必須證明該機會確實存在且具有相當確定性,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Q2: 信賴利益賠償的上限是什麼?
A: 依學說通說,信賴利益賠償不得超過「因契約有效成立時所生之利益」,也就是履行利益。換句話說,你因為信賴契約而花的錢,最多只能賠到如果你契約有效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為止。
Q3: 履行利益賠償與信賴利益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A: 不可以。兩者是互斥的,因為它們的基礎不同:一個是契約有效下的債務不履行,一個是契約無效下的信賴保護。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但法院會擇一適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式,參照前述研討結果(非逐字引文)的精神,由權利人決定主張之計算方式,請求法院擇一計算。
Q4: 如果契約無效,我可以要求賠償預期利潤嗎?
A: 不行。預期利潤屬於履行利益的範圍,契約無效時原則上只能請求信賴利益賠償,不能請求履行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47條因標的不能而無效時,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他方因信賴契約有效而受的損害,但不及於履行利益;該條明定契約因標的於訂約時為不能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信契約能有效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負賠償責任,但賠償範圍不及於履行利益)。
Q5: 如何證明信賴利益損害?
A: 必須提出單據證明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費用,例如仲介費收據、代書費收據、訂金匯款紀錄、為履約而購買材料的發票等。如果是機會損失,則需要較強的證據,例如其他買家的要約書、市場行情資料等。
八、結語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是契約法上兩大損害賠償類型,搞清楚兩者的差異,才能在你的權益受損時,正確主張該要的賠償。下次遇到簽約糾紛,別再傻傻分不清,記得檢視契約是否有效、對方有無過失,並保存好相關支出憑證,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己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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