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制度是什麼?不起訴處分救濟程序 「檢察官不起訴,難道我就只能認了嗎?」這是許多告訴人心中的疑問。當你滿懷期待地提告,卻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種無力感可想而知。不過,法律還留了一扇救濟之門——「交付審判」。這到底是什麼制度?該怎麼用?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從一個故事說起 小明某天在路上被鄰居阿強毆打,造成輕傷。小明氣不過,到警局提告傷害。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阿強做出不起訴處分。小明覺得檢察官根本沒認真查,但不起訴處分已經下來了,難道就這樣算了? 在律師的建議下,小明先向檢察署聲請「再議」,結果也被駁回。最後,小明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審查後,認為偵查卷內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阿強有犯罪嫌疑,於是裁定交付審判,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最後阿強被判有罪。 除了不起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這個故事裡的「交付審判」,就是本文要介紹的主角。 二、什麼是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救濟程序,專門用在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時候。告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如果再議也被駁回,告訴人就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 10 天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簡單來說,交付審判就是請法院來檢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有沒有錯。如果法院認為檢察官應該起訴卻沒起訴,就會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直接進入審判階段,效果等同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交付審判的條件與限制 1. 必須先走完再議程序 交付審判不是第一線的救濟,一定要先聲請再議而且被駁回,才能聲請。如果跳過再議直接聲請交付審判,法院會直接駁回。 2. 10 天內委任律師提出 時間很緊,從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那天起算 10 天。而且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不能自己來。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