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罪是什麼?外患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2026最新

叛國罪是什麼?外患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最近幾年,新聞上常出現「共諜案」、「洩密案」,當事人往往被依「外患罪」起訴,甚至被判處重刑。究竟什麼是「叛國罪」?在台灣的法律中,它主要規定在刑法「外患罪」章,只要做了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就可能觸犯這條重罪。這篇文章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外患罪的構成要件、刑責,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一般民眾也能輕鬆搞懂這個嚴肅的主題。
一、什麼是叛國罪(外患罪)?
與外患罪容易混淆的是「內亂罪」(刑法第100條、刑法第102條),內亂罪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式變更憲法或顛覆政府,而外患罪則是有「外國因素」。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犯罪,第一審管轄權都在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條),可見其嚴重性。
法院見解:根據法務部(76)法檢字第 11723 號函及司法院秘書長同年函復的一致見解,刑事訴訟法第4條所稱內亂罪、外患罪,其範圍應限於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換句話說,除了刑法本身,其他特別法(例如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中規定的類似犯罪,也屬於外患罪的範疇。
二、外患罪的類型與構成要件
刑法外患罪章包含十多個條文,以下列出常見罪名,並說明其構成要件:
1. 通謀開戰罪(刑法第103條)
- 構成要件: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
- 主觀:必須有「使外國對我國開戰」的意圖。
- 客觀:有通謀(聯絡、協議)的行為,對象是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例如間諜)。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2. 通謀喪失領域罪(刑法第104條)
- 構成要件: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
- 白話:想把台灣的領土送給外國。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3. 敵對行為罪(刑法第105條)
- 構成要件: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
- 例子:台灣人跑去加入敵國的軍隊,反過來打台灣。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4. 單純助敵罪(刑法第106條)
- 構成要件: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
- 白話: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時),幫敵國增加軍事優勢,或削弱我方的軍事能力。
- 刑責: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加重助敵罪(刑法第107條)
- 構成要件: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刑法第107條):
- 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第107條第1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預備或陰謀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條)
- 構成要件: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主觀:故意。
- 客觀:洩漏(使不應知悉者知悉)或交付(將秘密交給他人)。
- 刑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或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洩密也有處罰(刑法第110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又第109條之未遂犯(第3項)及預備、陰謀犯(第4項)亦分別設有處罰規定。
7. 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11條)
- 構成要件:刺探或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刑法第111條規定為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11條第2項),預備或陰謀犯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1條並無「為外國刺探、收集」之加重規定,亦無戰時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若將國防秘密洩漏或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加重處罰者為刑法第109條第2項。
其他還有「擅入軍用處所罪」(第112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第113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第114條)等,因篇幅有限,不一一詳述。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外患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行為人故意做出危害國家安全,且與外國勢力有關的行為」。至於是否既遂(例如真的導致開戰或領土喪失)並非必要,只要有通謀、刺探、洩密等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
三、外患罪的刑責有多重?
外患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之一,許多條文的最低刑度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例如通謀開戰罪、敵對行為罪、加重助敵罪,法定刑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可見立法者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態度。
如果一個人觸犯多個外患罪,法院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在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時,應在「最重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之刑,但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得超過30年。
法院見解: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必須遵守「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且不得逾30年)與「內部界限」(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此見解係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與判決意旨,該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參照裁定)。簡單說,法官不能亂判,必須在合法範圍內,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與行為人的人格特性,決定一個適當的總刑期。
四、特別法也是外患罪的一環
除了刑法外患罪章,還有許多特別法也規範了類似行為,例如:
- 國家安全法:規範為外國、大陸地區刺探、收集公務秘密等行為。
- 國家機密保護法:針對洩漏國家機密的處罰。
- 陸海空軍刑法:軍人違反效忠義務、與敵人合作等,有更嚴厲的處罰。
- 過去還有「懲治叛亂條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雖然現在已經廢止,但在當時也被視為外患罪的特別法。
這些特別法與刑法外患罪章屬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當行為同時觸犯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而法院在判斷某個案件是否屬於「外患罪」時(例如決定管轄法院),也會將特別法所定的犯罪納入外患罪的範疇。
法院見解:在實務上,法務部(76)法檢字第 11723 號函及司法院秘書長函曾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條(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由高等法院管轄)說明,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應以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為限(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並進一步指出,特別法包括「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4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款及其未遂犯、第5條,以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6條及第9條等有關各該罪及其未遂犯之規定(參照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論)。雖然這些條例現在已經廢止,但此解釋精神仍適用於現行有效的特別法(如國家安全法)。
五、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1:共諜鎮OO案
中國籍男子鎮OO吸收台灣退役軍官,刺探國軍部署、演習等機密,並交付給中國情報單位。據新聞報導,鎮OO遭檢方依刑法第111條第1項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偵辦,其共犯則經法院判處徒刑(本站未查得鎮OO本人之確定判決字號,以下僅以新聞事實說明)。此案即屬典型的外患罪案例;並提醒讀者,刑法第111條並無「為外國刺探、收集」之加重規定,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不論係為外國或本國目的,均依第111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為叛徒作嚮導是否屬於外患罪?
在過去戒嚴時期,曾有「為叛徒作嚮導」的行為是否屬於外患罪的爭議。當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為叛徒作嚮導」可處死刑,但該行為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外患罪範圍,實務上曾有討論。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論採納見解: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應以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為限(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論),而「為叛徒作嚮導」因刑法無相同規定,故不屬於外患罪,應由普通法院管轄。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對於外患罪的範圍採取嚴格解釋,必須是刑法或其特別法明文規定的犯罪類型。
案例3:洩漏國防秘密罪
2020年,一名國防部雇員將機密資料攜出並洩漏給媒體,被依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起訴,最後判處有期徒刑。法院強調,國防秘密的保護攸關國家安全,只要行為人故意洩漏,不論是否有對價,均成立犯罪。
六、常見問題 QA
Q1:外患罪與內亂罪有什麼不同?
- 外患罪:有「外國因素」,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危害國家安全。
- 內亂罪:沒有外國因素,純粹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式變更憲法或顛覆政府。 兩者都是重罪,但構成要件不同。
Q2:外患罪一定要有「通謀外國」嗎?
不一定。外患罪章中的某些罪名(例如洩漏國防秘密罪、刺探國防秘密罪)並不以「通謀外國」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洩漏或刺探國防秘密,就可能成立犯罪,即使接收秘密的是本國人。需補充說明的是,刑法第111條(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並無「為外國而刺探加重」之規定,其第2項係規範未遂犯;若將國防秘密「洩漏或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刑責加重者係刑法第109條第2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第111條。
Q3:不小心說溜嘴,洩漏了國防秘密,也會被罰嗎?
會!刑法第110條規定,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是過失,也可能觸法。
Q4:如果同時觸犯多個外患罪,刑期會怎麼計算?
法院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先分別判決各罪刑期,再依照刑法第51條,在「最重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決定應執行刑,但有期徒刑不得超過30年。例如犯了通謀開戰罪(無期徒刑)和洩漏國防秘密罪(7年),因為無期徒刑是主刑,通常會執行無期徒刑,不會再合併有期徒刑。
如前節法院見解所述,定應執行刑須受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不得逾30年)與內部界限(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之拘束,法官必須在合法範圍內綜合考量(參照裁定)。
Q5:外患罪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嗎?
外患罪都是重罪,法定刑最低也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洩漏國防秘密罪),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刑法第41條: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至於緩刑,必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一定條件。但外患罪動輒數年,幾乎不可能緩刑。此外,若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後全部不得易科;依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及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得一罪原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時,原可易科部分亦無庸為易科折算之諭知(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Q6:一般民眾也可能觸犯外患罪嗎?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構成?
當然可能!例如:
- 在網路上看到國防機密文件,轉傳給朋友或公開分享,可能構成洩漏國防秘密罪。
- 被外國人搭訕,答應幫忙收集軍事基地的照片,可能構成刺探國防秘密罪。
- 在戰爭期間,提供物資給敵國,可能構成助敵罪。 所以,民眾應謹慎言行,避免不慎觸法。
結語
叛國罪(外患罪)是國家安全的最後防線,刑責極重。隨著兩岸情勢與國際局勢變化,這類犯罪也日益受到重視。透過本文,希望讀者能了解外患罪的基本概念,知道哪些行為可能觸法,並引以為戒。若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刑法第103~115條、刑事訴訟法第4條、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司法座談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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