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罪是什麼?外患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最近幾年,新聞上常出現「共諜案」、「洩密案」,當事人往往被依「外患罪」起訴,甚至被判處重刑。究竟什麼是「叛國罪」?在台灣的法律中,它主要規定在刑法「外患罪」章,只要做了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就可能觸犯這條重罪。這篇文章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外患罪的構成要件、刑責,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一般民眾也能輕鬆搞懂這個嚴肅的主題。 --- 一、什麼是叛國罪(外患罪)? 與外患罪容易混淆的是「內亂罪」(刑法第100條~第102條),內亂罪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式變更憲法或顛覆政府,而外患罪則是有「外國因素」。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犯罪,第一審管轄權都在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條),可見其嚴重性。 法院見解:根據司法院與法務部的一致見解,「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稱內亂罪、外患罪,應限於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及其特別法所定各罪」(參照(76)法檢字第 11723 號判決)。換句話說,除了刑法本身,其他特別法(例如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中規定的類似犯罪,也屬於外患罪的範疇。 --- 二、外患罪的類型與構成要件 刑法外患罪章包含十多個條文,以下列出常見罪名,並說明其構成要件: 1. 通謀開戰罪(刑法第103條) - 構成要件: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 - 主觀:必須有「使外國對我國開戰」的意圖。 - 客觀:有通謀(聯絡、協議)的行為,對象是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例如間諜)。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2. 通謀喪失領域罪(刑法第104條) - 構成要件: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 - 白話:想把台灣的領土送給外國。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3. 敵對行為罪(刑法第105條) - 構成要件: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 - 例子:台灣人跑去加入敵國的軍隊,反過來打台灣。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4. 單純助敵罪(刑法第106條) - 構成要件: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 - 白話:戰爭期間(或即將開戰時),幫敵國增加軍事優勢,或削弱我方的軍事能力。 - 刑責: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加重助敵罪(刑法第107條) - 構成要件: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將軍隊交付敵國,或毀壞軍用設施、壅塞道路。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 - 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 6.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條) - 構成要件: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主觀:故意。 - 客觀:洩漏(使不應知悉者知悉)或交付(將秘密交給他人)。 - 刑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或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洩密也有處罰(刑法第110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7. 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11條) - 構成要件:刺探或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可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他還有「擅入軍用處所罪」(第112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第113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第114條)等,因篇幅有限,不一一詳述。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外患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行為人故意做出危害國家安全,且與外國勢力有關的行為」。至於是否既遂(例如真的導致開戰或領土喪失)並非必要,只要有通謀、刺探、洩密等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 --- 三、外患罪的刑責有多重? 外患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之一,許多條文的最低刑度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例如通謀開戰罪、敵對行為罪、加重助敵罪,法定刑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可見立法者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態度。 如果一個人觸犯多個外患罪,法院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在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時,應在「最重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之刑,但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得超過30年。 法院見解: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必須遵守「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且不得逾30年)與「內部界限」(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參照114年度抗字第356號判決)。簡單說,法官不能亂判,必須在合法範圍內,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與行為人的人格特性,決定一個適當的總刑期。 --- 四、特別法也是外患罪的一環 除了刑法外患罪章,還有許多特別法也規範了類似行為,例如: - 國家安全法:規範為外國、大陸地區刺探、收集公務秘密等行為。 - 國家機密保護法:針對洩漏國家機密的處罰。 - 陸海空軍刑法:軍人違反效忠義務、與敵人合作等,有更嚴厲的處罰。 - 過去還有「懲治叛亂條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雖然現在已經廢止,但在當時也被視為外患罪的特別法。 這些特別法與刑法外患罪章屬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當行為同時觸犯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而法院在判斷某個案件是否屬於「外患罪」時(例如決定管轄法院),也會將特別法所定的犯罪納入外患罪的範疇。 法院見解:在實務上,司法院與法務部曾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條(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由高等法院管轄)做出解釋:「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應以刑法相關章節及其特別法為限」(參照(76)法檢字第 11723 號判決)。並進一步指出,特別法包括「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4條、第5條,以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至第6條、第9條等(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雖然這些條例現在已經廢止,但此解釋精神仍適用於現行有效的特別法(如國家安全法)。 --- 五、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1:共諜鎮小江案 中國籍男子鎮小江吸收台灣退役軍官,刺探國軍部署、演習等機密,並交付給中國情報單位。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鎮小江觸犯刑法第111條第1項「為外國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他共犯也分別被判刑。此案即屬典型的外患罪案例。 案例2:為叛徒作嚮導是否屬於外患罪? 在過去戒嚴時期,曾有「為叛徒作嚮導」的行為是否屬於外患罪的爭議。當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為叛徒作嚮導」可處死刑,但該行為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外患罪範圍,實務上曾有討論。最後法院採納見解:「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應以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及其特別法所定各罪為限」(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而「為叛徒作嚮導」因刑法無相同規定,故不屬於外患罪,應由普通法院管轄。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對於外患罪的範圍採取嚴格解釋,必須是刑法或其特別法明文規定的犯罪類型。 案例3:洩漏國防秘密罪 2020年,一名國防部雇員將機密資料攜出並洩漏給媒體,被依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起訴,最後判處有期徒刑。法院強調,國防秘密的保護攸關國家安全,只要行為人故意洩漏,不論是否有對價,均成立犯罪。 --- 六、常見問題 QA Q1:外患罪與內亂罪有什麼不同? - 外患罪:有「外國因素」,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危害國家安全。 - 內亂罪:沒有外國因素,純粹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式變更憲法或顛覆政府。 兩者都是重罪,但構成要件不同。 Q2:外患罪一定要有「通謀外國」嗎? 不一定。外患罪章中的某些罪名(例如洩漏國防秘密罪、刺探國防秘密罪)並不以「通謀外國」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洩漏或刺探國防秘密,就可能成立犯罪,即使接收秘密的是本國人。但如果是為了外國而刺探,刑責會更重(例如刑法第111條第2項)。 Q3:不小心說溜嘴,洩漏了國防秘密,也會被罰嗎? 會!刑法第110條規定,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是過失,也可能觸法。 Q4:如果同時觸犯多個外患罪,刑期會怎麼計算? 法院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先分別判決各罪刑期,再依照刑法第51條,在「最重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決定應執行刑,但有期徒刑不得超過30年。例如犯了通謀開戰罪(無期徒刑)和洩漏國防秘密罪(7年),因為無期徒刑是主刑,通常會執行無期徒刑,不會再合併有期徒刑。 法院見解:「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參照114年度抗字第356號判決)。法官必須在合法範圍內綜合考量。 Q5:外患罪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嗎? 外患罪都是重罪,法定刑最低也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洩漏國防秘密罪),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刑法第41條: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至於緩刑,必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一定條件。但外患罪動輒數年,幾乎不可能緩刑。此外,若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後全部不得易科(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 Q6:一般民眾也可能觸犯外患罪嗎?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構成? 當然可能!例如: - 在網路上看到國防機密文件,轉傳給朋友或公開分享,可能構成洩漏國防秘密罪。 - 被外國人搭訕,答應幫忙收集軍事基地的照片,可能構成刺探國防秘密罪。 - 在戰爭期間,提供物資給敵國,可能構成助敵罪。 所以,民眾應謹慎言行,避免不慎觸法。 --- 在叛國罪的案件中,詐欺罪的認定方式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與權利。 結語 叛國罪(外患罪)是國家安全的最後防線,刑責極重。隨著兩岸情勢與國際局勢變化,這類犯罪也日益受到重視。透過本文,希望讀者能了解外患罪的基本概念,知道哪些行為可能觸法,並引以為戒。若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刑法第103~115條、刑事訴訟法第4條、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見解((76)法檢字第 1172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6)法檢字第 1172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56號114年度抗字第356號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