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要具結嗎?具結的法律效力與偽證責任 「法官,我發誓我說的都是真的!」 在法庭劇裡,我們常看到證人舉手宣誓的場景。但在台灣的法庭上,證人不是用「宣誓」,而是用「具結」來保證證詞的真實性。究竟什麼是具結?出庭作證一定要具結嗎?如果說謊會怎樣?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具結的法律規定,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搞懂證人的權利與責任。 一、什麼是「具結」?為什麼要具結? 「具結」簡單來說,就是證人在作證前(或作證後)簽署一份文件(結文),保證自己會據實陳述,如果說謊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這就像是一份「誠實保證書」,目的是讓證人知道作偽證的嚴重性,以提高證詞的可信度。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也就是說,原則上證人作證都必須具結。但有例外,例如未滿十六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或與本案有共犯等關係者,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不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但書)。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法庭審判追求真相,證人的證詞往往左右判決結果。如果證人亂講話卻不用負責,司法正義就難以實現。所以,具結制度就是要讓證人嚴肅面對自己的證詞,並用法律責任來約束。 二、具結的程序怎麼進行? 具結不是隨便簽個名就好,法律規定了嚴謹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到第189條,以及許多法院判決(例如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具結的程序大致如下: 1. 告知義務:審判長或檢察官必須先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也就是要清楚告訴證人:你現在要具結了,如果說謊會觸犯偽證罪,可處3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朗讀結文:結文內容是「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證人如果識字,要自己朗讀;如果不識字或無法朗讀,就由書記官朗讀,必要時還要說明意義(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這個步驟是為了確保證人理解結文的意義。 3.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證人要在結文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表示確認。 如果這些程序有瑕疵,可能會影響具結的效力,進而影響證詞的證據能力。例如在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的案例中,被告邱黃秀不識字,審判長用國語告知偽證處罰,但她表示聽不懂,後來改用台語說明「要說實在,不能因為他是妳丈夫,就替他作偽證」,並解釋簽名的意義。法院認為這樣的告知已讓證人明白誠實義務,所以具結有效。 三、具結的法律效力:證詞成為證據,說謊就犯偽證罪 一旦證人完成具結,他的證詞就成為合法的證據,法官可以採信作為判決依據。相對的,如果證人在具結後故意說謊,就會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3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有幾個重點: -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指的是這個事項的有無,會影響裁判結果,有使裁判陷於錯誤的危險(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換句話說,如果說謊的內容無關緊要,就不構成偽證。 - 「供前或供後具結」:具結可以在作證前或作證後進行,只要是在同一程序中完成,都算數。 - 必須是故意說謊:如果證人記錯或誤解,並非故意,就不算偽證。 偽證罪是重罪,最重可關七年,所以千萬別在法庭上亂說話! 四、證人未具結的證詞能當證據嗎? 如果證人沒有具結,他的證詞還能用嗎?根據法院見解(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二)、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二)),證人未於訊問前或後具結,其證言原則上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可以作為審判上的參考。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單靠未具結的證詞來定罪,但可以搭配其他證據來綜合判斷。 為什麼這樣規定?因為具結是證詞真實性的程序擔保,缺少這個擔保,證詞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證人不必具結,例如前面提到的未滿十六歲等,這些證人的證詞仍然可以作為證據,只是法官會更謹慎評估。 五、實際案例解析:邱黃秀偽證案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改編自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等片段),幫助大家理解具結和偽證的關係。 邱黃秀的丈夫被控犯罪,她在法庭上以證人身分作證。審判長先用國語告知偽證處罰,但她表示聽不懂(她只會台語)。於是審判長改用台語說:「等一下問,要說實在,不能因為他是妳丈夫,就替他作偽證,這樣知道嗎?」邱黃秀回答:「我知道。」接著,因為她不識字,審判長沒有讓她朗讀結文,但解釋了簽名的意義,然後她簽了名。 後來,檢察官認為邱黃秀的證詞不實,提起偽證罪公訴。一審法院認為,邱黃秀雖然簽了結文,但審判長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89條命她朗讀結文,也沒有用她能理解的方式告知偽證處罰,所以具結程序有瑕疵,不發生具結效力,因此不構成偽證罪。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法院則認為,審判長已用台語告知誠實義務,且解釋了簽名的意義,邱黃秀已明白結文內容,具結有效,因此改判有罪。 這個案例顯示,具結程序是否合法,會直接影響偽證罪的成立。法院在判斷時,重點是證人是否真正理解具結的意義和偽證的後果,而不拘泥於形式(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如果證人已經明白,即使程序有小瑕疵,具結仍然有效。 想了解更多可以參考什麼是告發的說明。 六、常見問題 Q&A Q1:證人可以拒絕具結嗎? A:原則上不可以。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證人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等,可以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一旦拒絕證言,自然不用具結。但如果選擇作證,就必須具結。 Q2:如果證人不懂國語,該怎麼具結? A:法院會提供通譯,確保證人理解告知內容和結文意義。如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案例,審判長改用台語告知,並解釋簽名意義,這樣就合法。 Q3:證人不識字,不會簽名怎麼辦? A:證人可以用蓋章或按指印代替簽名。結文朗讀部分,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意義即可(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 Q4:具結後反悔,可以更改證詞嗎? A:如果發現自己之前說錯,可以主動向法院更正。只要不是故意說謊,不會構成偽證。但如果是故意說謊後才更正,可能仍有偽證責任,但法官會考量情節減輕。 Q5:在民事訴訟中作證也要具結嗎? A:民事訴訟法第312條也有證人具結的規定,程序類似,偽證同樣有刑責。 Q6:證人未具結,但說謊會怎樣? A:因為沒有具結,就不構成偽證罪。但如果是故意作偽證,可能觸犯其他罪名(例如誣告、妨害司法),也可能被法院以裁罰處分(如罰鍰)。 七、結論毒咖啡包是幾級毒品站上證人席,誠實說出你知道的事實,不僅是幫助法院發現真相,也是盡一個公民的責任。萬一你說謊,可能面臨3個月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不償失。所以,下次如果被傳喚作證,記得要誠實,也要確認自己理解具結的意義,保障自己的權利。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對「具結」有更清楚的認識。如果你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更精確的建議。 --- 參考法院見解: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包括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二)、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最高法院 23 年度決議(二)、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等,詳細內容可參閱各該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