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不繳怎麼辦?房東可以採取的法律手段
房客欠租不繳怎麼辦?房東可以採取的法律手段
當房東最怕遇到的就是房客拖欠租金,不僅影響現金流,還可能衍生一堆麻煩。如果你正為此頭痛,別擔心!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房東可以採取的法律手段,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該怎麼做才能合法、有效收回房屋並討回租金。
一、遇到欠租,第一步:確認租約與租金狀況
首先,確認你的租約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有明確的起訖日期,不定期租賃則可能是原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且未另訂新約。兩者在終止程序上略有不同,但欠租時的處理原則大致相同。
接著,計算房客已經欠租多久?租金總額多少?有沒有收過押金?這些數字會影響你是否能合法終止租約。
二、關鍵法律規定:欠租達「兩個月租額」才能終止
根據 民法第440條 及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房客欠租時,房東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繳租,如果房客在期限內不繳,且欠租總額扣除押金後達到「兩個月租金」的額度,房東就可以終止租約。
1. 什麼叫「定相當期限」?
就是給房客一個合理的期限去補繳租金。這個期限通常要看個案,但實務上常見給 7天、10天或14天。催告方式不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口頭、簡訊、LINE 甚至訴訟中的書狀都可以,只要能夠證明房客確實收到催告即可。
參照判決所述:「房屋出租人定期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之方式未有一定,亦非限於訴訟外為之,苟於訴訟上已有書狀或言詞,向他造表示意思者,即應認為已有催告。」
2. 押金可以抵租金嗎?
可以!而且這是強制規定,房東不能說「押金是保證金,不能拿來抵租金」。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明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房東才能收回房屋。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屬於強制規定,目的是保護經濟上弱勢的承租人。
參照判決所述:「關於擔保金抵償租金之規定,係法律上為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即承租人而設,以調和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之衡平,並貫徹保護承租人之立法政策,核其性質,應屬民法第71條所稱之強制規定。」
所以,計算欠租是否達兩個月時,必須先扣除押金。舉例:
- 月租 35,000 元,押金 70,000 元(通常為兩個月租金)。
- 房客欠租 4 個月,總額 140,000 元。
- 扣除押金 70,000 元,剩餘 70,000 元,剛好等於兩個月租金(35,000 x 2 = 70,000)。
- 此時即符合「欠租達兩個月租額」的條件。
如果欠租 3 個月(105,000 元)扣除押金 70,000 元,剩 35,000 元(一個月租金),就還不能終止租約。
3. 如何合法終止租約?
房東在催告時,可以同時表明「如果期限內不付清,租約就終止」。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稱為「附停止條件的終止意思表示」。一旦房客逾期未付,條件成就,租約就自動終止,不需要再另發終止通知。
參照判決所述:「出租人因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定期催告其履行,同時表明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契約即為終止,係附有停止條件之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如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則條件成就,即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無須再另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所以,一份完整的存證信函應該包含:
- 房客欠租的金額與期間
- 限期繳納的期限(例如:請於函到7日內付清)
- 表明若逾期未付,租約即終止,並要求返還房屋
三、終止租約後,房東可以採取的行動
1. 請求返還房屋
租約終止後,房客就喪失合法占有權源,如果還繼續佔用,房東可以依 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 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客遷讓房屋。
參照判決所述:「系爭租約業於114年3月15日終止,原告得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於法有據。」
2. 請求積欠的租金及遲延利息
房客欠的租金,當然可以要回來。如果租約有約定「遲付租金應付利息」,還可以請求利息。另外,有些租約會寫明「違約時應賠償律師費」,這種約定在實務上也被認可。
參照判決所述:「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所以,如果房東為了討租金和趕房客而打官司,律師費可能由房客負擔(但必須契約有約定,且費用合理)。
3. 租約終止後,房客繼續占用: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即使租約終止了,房客如果還賴著不走,房東除了要求遷讓房屋外,還可以要求房客支付從終止日起到實際搬離日止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通常參照原本租金或附近行情。
參照判決所述:「原告就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佔用系爭房屋則依前揭民法第179條規定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五萬五千元,其請求亦屬有據。」
四、真實法院案例解析
案例一:欠租4個月,押金抵償後剛好達2個月,房東勝訴(判決、)
房東將房屋以月租35,000元出租,押金70,000元。房客從某年11月起欠租,房東於次年3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於3月14日前付清,否則終止租約。房客收信後仍未付,欠租總額達4個月(140,000元),扣除押金70,000元後,剩餘70,000元,剛好等於2個月租金。法院認為房東催告合法,租約已終止,判決房客應遷讓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及律師費。
案例二:欠租累計達2個月租額,房東催告後終止有效(判決)
房客甲○○與房東約定月租126,000元,押金378,000元。甲○○從110年11月起每期只付6萬元,到111年8月累計欠租66萬元,扣除押金後剩28萬2,000元,已超過2個月租額(252,000元)。房東催告後終止租約,法院判決房東勝訴。
案例三:房客抗辯房東騷擾,法院不採(判決)
房客辯稱房東頻繁打電話催收、干擾生活,已違反出租人保持租賃物適於使用收益之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因此有權暫停給付租金,並主張抵銷20萬元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租賃契約僅存在於房東與房客之間,房客不能以他人(如室友)未繳租金或房東催收行為作為拒付租金的理由,且催收租金是房東的權利,除非有過當騷擾,否則不構成侵權。最終法院仍判決房客敗訴。
五、房東常見Q&A
Q1:房客欠租多久可以趕走?
必須欠租總額扣除押金後達到「兩個月租金」的額度,並且經過合法催告程序(定相當期限),房客仍不繳納,才能終止租約。如果欠租未達標準,房東不能片面終止租約。
Q2:押租金可以直接抵租金嗎?
可以,而且是法律強制規定。房東不能主張押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擔保,而拒絕用來抵租金。計算欠租是否達兩個月時,一定要先扣除押金。
Q3:催告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
不一定,任何能證明房客收到催告的方式都可以,例如簡訊、LINE、電子郵件、口頭(但舉證較難)。存證信函是最穩妥的方式,因為有郵局紀錄可證明送達。
Q4:房東可以自己換鎖或斷水電嗎?
絕對不行! 即使房客欠租,房東也不能擅自進入房屋或換鎖、斷水電,否則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或侵入住居罪,也會構成民事侵權。正確做法是透過法院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強制執行。
Q5:租約終止後房客不搬,可以請求多少賠償?
可以請求從終止日起到實際返還房屋日止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通常以原本租金或當地租金行情計算。另外,若契約有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一併請求。
Q6:房東可以請求律師費嗎?
如果租約中有明確約定「因承租人違約致出租人涉訟時,律師費由承租人負擔」,且該費用合理,法院通常會准許。若無約定,則律師費原則上由雙方各自負擔。
Q7:房客主張房東騷擾,可以拒付租金嗎?
除非房東的騷擾行為已嚴重影響房客使用租賃物(例如惡意斷水電、破壞門鎖),否則單純催收租金並不會構成債務不履行,房客不能因此拒付租金。如案例所示,法院並不採納此類抗辯。
Q8:房東如何預防欠租?
- 簽約時確認房客身分及收入。
- 收取押金(通常為兩個月租金)。
- 約定租金遲付的違約金或提前終止條款。
- 定期關心房客,發現異常及早處理。
- 考慮委託專業租賃管理公司。
六、結論
遇到房客欠租,房東一定要保持冷靜,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催告 → 確認欠租達兩個月租額 → 終止租約 → 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欠租。過程中記得保留所有證據(如租金收付紀錄、催告文件、對話紀錄等),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依法行事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觸法。
最後提醒,每個個案細節可能不同,本文僅供參考。若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得最準確的建議。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解決欠租難題!如果你覺得實用,歡迎分享給其他房東朋友。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