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房租可以報警嗎?房東合法催繳與驅離方式|2026最新

房客積欠房租可以報警嗎?房東合法催繳與驅離方式
一、房客欠租,房東的第一反應:報警有用嗎?
阿明是個房東,房客小華已經三個月沒繳房租,阿明打電話、傳LINE都不回,一氣之下打110報警,要求警察來趕人。警察到場後卻說:「這是民事糾紛,我們不能強制他搬走,請你們自行協商或走法律途徑。」阿明傻眼,難道就拿房客沒辦法?
警察為什麼不介入? 因為租金糾紛屬於「民事」範圍,警察的職權是維護治安、偵查犯罪,除非房客有涉及刑事犯罪(例如恐嚇、傷害、毀損等),否則警察無權命令房客搬離。反過來說,如果房東自行換鎖、斷水電或丟棄房客物品,房客報警,警察就會介入,因為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侵入住宅等罪。所以,房東千萬別衝動,以免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需要留意的是,報警雖不能達到驅離房客的效果,但若房客有破壞房屋、威脅房東或聚眾滋事等行為,房東仍應立即報警並保留報案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房客違約或涉犯刑罪的證據。此外,在等待法律程序的同時,房東也應持續蒐集欠租相關證據,例如約定租金的匯款帳戶紀錄、催討的通聯截圖、存證信函回執等,避免與房客發生正面衝突而讓自己陷入被動。
小結:報警無法直接解決欠租問題,房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合法催繳與驅離。
二、合法催繳三步驟,照著做就能保障權益
步驟1:確認欠租已達「兩個月」以上
根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換句話說,如果房客欠租總額還沒達到兩個月租金欠租處理,房東是不能終止租約的,只能先催繳。所以阿明要先算清楚小華到底欠了多少。
須注意,民法第440條第1項前段並行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因此終止權的行使,是以「欠租達門檻」且「合法催告後期限屆滿未付」為前提。此外,房租的計算應以約定租金為限,不包含水電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除非租約明確約定併入租金);房東累加欠租總額時,應僅就租金部分計算,以免誤算而提早終止,反而自己構成違約。
步驟2: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繳租金
確認欠租達兩個月後,阿明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定一個「相當期限」要求房客繳清租金。什麼是相當期限?法院通常認為7~15天是合理的,但也要看具體情況(例如租金金額、房客經濟狀況等)。重點是:催告信不需要寫「如果不繳就終止租約」,只要明確寫出欠租金額與繳款期限即可。
為什麼不用寫「不繳就終止」?因為民法第440條第1項只規定「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沒有要求催告必須附帶終止效果的意思表示。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指出(本則為判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案主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判決,惟判例要旨具拘束力):民法第440條第1項僅規定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欠租,無須敘明不於期限內支付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催告書如所定期限相當,縱未記載不依限支付即終止契約,仍發生催告效力。參照。
實務上,存證信函的優點在於郵局會留存副本,將來若進入訴訟,可證明房東確實在特定日期催告並定有相當期限。催告內容除載明欠租金額,也建議附上計算明細,讓房客清楚知悉債務範圍;催告期限則避免訂得過短(如僅1日),否則可能被認定非屬相當期限而影響效力。
所以阿明只要寫:「請於文到10日內繳清積欠租金新臺幣XX元,逾期將依法終止租約。」這樣就符合催告要件。當然,為了保險起見,加上「逾期將依法終止租約」也無妨。
步驟3:期限屆滿仍未繳,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
如果房客在期限內還是沒繳錢,阿明就可以寄發第二封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租約,並要求房客在一定期限內搬離(例如終止後7日內)。終止租約是單方面意思表示,送達房客就生效,不需要房客同意。
終止後,房客就變成無權占有,阿明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客搬走,並給付積欠的租金及至搬離日止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遷讓房屋之訴後,法院會審理租約是否合法終止、房客是否無權占有等爭點;判決房東勝訴確定後,房東還須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會同警員點交房屋,才能真正收回。這段程序往往耗時數月,因此若房東先前已辦理租約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即可跳過訴訟直接聲請執行,詳見下節。
三、加速程序:租約公證+強制執行條款
如果阿明在簽約時就預先做好「租約公證」,並且在公證書上載明「承租人欠租時,應逕受強制執行」,那麼當房客欠租時,阿明就可以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把房子點交回來。這對房東來說是最省時省力的方法。
公證的費用不高(依租金總額計算),而且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實務上,公證人對於租約公證的審查也有一定的標準,例如租期不能超過20年(民法第449條第1項:「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租賃物必須明確等。參考公證實務討論(108年公證實務研討會,非逐字引文):該研討會就租約約定「租賃期間開始前有數月建置期」是否計入20年租期,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建置期尚未交付租賃物,租約期限未逾20年,可予公證;但臺北地院審查意見就該子題改採甲說,認為民法第449條第1項未限制自交付時起算,建置期仍應計入,租約須縮短為20年以符法律規定。參照。
雖然各子題見解不盡相同,但可以看出租約公證在實務上是可行的,只是辦理時應注意租期計算等細節。辦理公證時,雙方除約定租期、租金外,也可一併在公證書載明強制執行條款,使將來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另行起訴。建議房東在簽約時就考慮辦理公證,保障自身權益。
四、房東常見錯誤行為:小心吃上官司!
很多房東在氣頭上會做出違法行為,結果反而被告。以下幾種行為千萬別做:
❌ 擅自換鎖、不讓房客進入
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也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滯留不退)。所謂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換鎖使房客無法進入自己的居住空間,即屬妨害人使用房屋的權利。曾有房東因為換鎖,被房客報警,最後被判拘役或罰金。
❌ 擅自斷水、斷電
斷水斷電同樣可能構成強制罪,因為你以不正當手段迫使房客搬離。此外,也可能違反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必須賠償房客損失;其賠償範圍可能包括房客因無法居住而臨時另覓住所的費用、冰箱食物腐壞等財物損失。
❌ 丟棄房客物品
房客的物品屬於其所有,房東任意丟棄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35條侵占罪。侵占罪是將自己持有他人的物,易持有為所有;房東縱使基於租約而占有房屋,對房客留置其中的物品仍不得擅自丟棄變賣。即使租約已經終止,也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由執行法官會同警方處理,房東不能自行處分。
法務部曾針對非法催收行為發布函釋(),函知檢察、調查機關對於以滯留債務人住所或公司、毀損物品、恐嚇等非法手段催收帳款者,應主動嚴查究辦。租約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租屋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雖然該函釋原本是針對討債公司,但同樣適用於房東的違法催租行為。所以,房東務必依法行事,不要以身試法。
五、法院實際怎麼判?來看幾個經典案例
從上述實務案例可以發現,房東能否順利收回房屋,關鍵往往在於「程序是否完備」:催告要合法、終止要明確、收回要經法院。以下整理三則具參考價值的判決與實務見解。
案例1:催告書沒寫「不繳就終止」也有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要旨具拘束力,非逐字引文;該案主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判決)表示:民法第440條第1項只要求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並未要求催告書必須載明「不繳就終止」的法律效果。只要催告書有要求在一定期限內繳清租金,且期限合理,就產生催告效力。所以房東不用擔心催告信寫得不夠嚴厲。參照。
案例2:催告不合法,縱使欠租達兩個月仍不得終止租約
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主文標示「不得上訴」)提醒房東:民法第440條第2項雖規定房屋租賃欠租總額達二個月租額,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但第1項同時要求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該案房東主張房客欠租達4個月而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法院審理後認定,房東所舉證人僅能證明平日口頭催討,不足以構成「定相當期限催告」的要件,且房客已以租金補貼及匯款抵充欠租,租約未合法終止;因而廢棄原審房東勝訴判決,改判房客勝訴、駁回房東之訴。由此可知,即便欠租已跨越兩個月門檻,若催告程序不合法,房東終止租約仍屬無效。參照。
案例3:房東自行斷水電,被判賠償
實務上常見房東因斷水電而被判賠的案例。房東擅自斷電、斷水,以不正當手段迫使房客搬離,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並須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賠償房客因此所受的損失;若情節涉及毀損房客物品,另可能觸犯毀損罪。房東應透過法院程序解決,切勿自行斷水電。
六、房東實用Q&A
Q1:房客欠租不到兩個月,我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嗎?
A: 不行。除非租約另有約定(例如約定欠租一個月即可終止),否則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欠租總額必須達兩個月租金才能終止。如果欠租不到兩個月,房東只能催繳,不能終止租約。若租約約定較短終止期限,也應注意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切勿逕自認定可得終止。
Q2:催告期限應該定多久才合理?
A: 法院通常認為7~15天是相當期限,但還是要視個案情況。如果租金金額龐大,或房客有特殊困難,期限可能要稍微放寬。建議直接定10天或14天,並以存證信函寄出。催告期限應避免訂得過短(如僅1日),否則可能被認定非屬相當期限,反而影響催告效力。
Q3:存證信函怎麼寫?有範例嗎?
A: 簡單範例如下:
主旨:催告給付積欠租金事 說明: 一、台端自民國○○年○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迄今積欠租金新臺幣○○元整。 二、請台端於文到10日內(即民國○○年○月○日前)將上開積欠租金全數繳清。 三、逾期未繳,本人將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房屋及損害賠償,絕無寬貸。
寄出後保留回執聯作為證據。存證信函可至任何郵局購買,一般為一式三份(房東留存、房客收受、郵局存底),郵局會蓋戳記證明寄達日期,將來訴訟時可作為催告期限的關鍵證明。
Q4:如果房客避不見面,存證信函怎麼送達?
A: 可以寄到租賃契約所載的地址(即租屋處),即使房客不在,只要郵差按址投遞,即生送達效力。如果房客拒收,郵局會註明「拒收」,仍視為已送達。也可以考慮透過法院公示送達,但通常先以雙掛號寄送即可;若房客已搬離且去向不明,聲請公示送達程序較繁,建議先確認租約地址是否仍為其住所。
Q5:租約公證的好處與流程?
A: 好處:欠租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時間與勞費。流程:雙方攜帶身分證、租約、房屋權狀或謄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人會審閱租約內容,確認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然後製作公證書。費用依租金總額計算,通常由雙方約定負擔(可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公證書正本應妥善保管,將來聲請強制執行時需提出。
Q6:房東可以扣押房客的財物抵租金嗎?
A: 不可以。房東沒有「留置權」嗎?民法第445條規定,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租賃物者,有留置權,但僅限於「不動產出租」且「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而且留置的物必須是「承租人之物」且「置於該不動產」。但民法第445條第1項明定,留置權不包括「禁止扣押之物」,例如房客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衣物、寢具等,房東即使符合要件也不得留置。實務上行使留置權必須符合嚴格條件,且不能自行取走變賣,必須透過法院程序。建議不要自行扣押,以免觸法。
結語
面對房客欠租,房東一定要保持冷靜,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催繳與終止租約。切記不要使用非法手段,否則可能從有理變無理,甚至吃上官司。事先做好租約公證,可以大幅降低風險。除本文所述,房東平時應保存租約、繳費紀錄與催討證據,遇爭議時及早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資源,才能在法律框架內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房東們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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