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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怎麼取得?教檢教甄與代理教師資格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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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怎麼取得?教檢、教甄與代理教師資格一次看懂

想在台灣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當正式教師,教師資格必須依師資培育法依序完成四件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俗稱「教檢」)→ 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拿到教師證書之後,還要再參加學校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俗稱「教甄」),被聘任了才真正站上講台。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搞錯的重點: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的師資培育法把順序倒過來了。現在是先考教檢、再實習,不是舊制的「先實習、再檢定」。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講得很白: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網路上很多舊文章還停在舊制,照著走會排錯時程。

本文用白話文帶你走完每一關,並附上法院對「學分不採認」「代理教師不再聘」「甄選錄取被取消」等真實爭議的見解,讓你少踩地雷。

一張表看懂:從師培生到正式教師要過幾關?

關卡你要做的事主要法源過關後拿到
第一關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法第7條、師資培育法第8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二關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教檢)
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
應考通過+審議會審查通過
第三關
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並及格
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發證
由師培大學造冊送教育部
師資培育法第11條
教師證書
第四關
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教甄)
師資培育法第15條
經教評會通過、由校長聘任

要特別注意師資培育法第11條是「四款都要」: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四者缺一,教育部就不會發證。

沒讀師範大學可以當老師嗎?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怎麼修?

可以。 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有三條路:

  1. 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學生(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依大學法)。
  2.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的大學所甄選的在校生——注意條文寫的是「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大一還不能修。
  3. 學士後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也就是一般說的教育學分班。

以上三種人修畢規定課程且成績及格,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果你拿的是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則走師資培育法第9條:經教育部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是「證明」不是「證明書」,文件名稱不同,報名時別填錯)。

師資類科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分為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四類分別規劃,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課程內容則應符合教育部訂定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

教育專業課程的最低學分數,是由教育部在前述課程基準裡訂定,實務上常見的門檻為中等學校26學分、國民小學40學分、幼兒園48學分;由於基準屬教育部公告事項、且各校規劃互有差異,實際修課前請以就讀學校公告的課程架構與教育部最新基準為準。(提醒:這組學分數的依據是師資培育法授權的課程基準,不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另外,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的收費項目、用途與數額,依師資培育法第19條不得逾教育部規定,並應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換句話說,學分費、實習費不是學校說了算。

教師資格考試(教檢)考什麼?幾分才算通過?

考試依據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這裡有幾個關鍵時程與門檻,簡章上不一定寫得清楚:

  • 誰能報名(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中華民國國民依師資培育法第9條第1項取得修畢證明者,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的類科別報名。你不能跨類科亂報。
  • 應試科目何時公告(第6條第1項):類科、應試科目及命題範圍,由教育部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
  • 簡章何時公告(第5條):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地點、放榜日、成績通知與複查成績等,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
  • 題型不是只有選擇題(第6條第2項、第3項):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非選擇題及寫作;其餘各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考試時間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100分鐘,其餘各科至多80分鐘。
  • 無障礙服務(第10條):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的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就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作答方式提供合理調整。

至於很多人只記得「平均60分」的及格標準,其實有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第9條):

及格條件內容常見誤解
條件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
這只是其中一項,不是唯一
條件二
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50分
一科49分還有救,兩科49分直接出局
條件三
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的科目以零分計算

還有一個關鍵程序常被忽略:依第9條第3項,考試結果須經教育部所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查通過,你才能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也就是說,成績單上「通過」不等於當天就能去實習。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依第11條準用有關考試法規辦理。

教檢過了就有教師證嗎?半年教育實習怎麼算?

不是,教檢只是第二關。 依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才能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內容明定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四項,不是只有進教室試教。

實習期間的性質是「修習課程」而非受僱工作,所以師資培育法第19條才會把教育實習列為得收費項目(收費須報教育部核定)。至於是否另有獎助金或生活津貼,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與地方政府作法不同,建議直接向實習輔導單位確認。

配套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設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第16條);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的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主管機關應督導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經費及協助(第17條);師培大學也可以設立同類科的附設實驗學校或幼兒園供實習、實驗及研究(第18條)。

實習成績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第11條)——請注意,發證是學校造冊送件,不是你自己去教育部申請。

教師證有期限嗎?需要換證嗎?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教師證書的法定記載事項只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照片、證書字號、師資類科(或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法令依據、發證日期、發證機關,非中華民國國民另加註國籍或地區——沒有「有效期限」這一欄,法規也沒有定期換證的規定。

會涉及「換發」的是特定情形,例如同辦法第6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3條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教育部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原教師證書、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彩色照片電子檔、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的服務證明、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的證明等文件。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換發有疑義時,由教育部設「教師證書審查會」審查(第8條、師資培育法第9條)。

想拿第二張教師證的人,別漏掉師資培育法第12條這條捷徑:已取得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再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教育部直接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學分或國外學歷不被採認,可以提行政訴訟嗎?法院怎麼判

可以,而且法院確實曾經撤銷過主管機關的處分。 但要先理解法院審查的界線在哪裡。

就是典型案例。案件事實是:這位申請人(判決書中以甲○○代稱)於82年8月取得美國奧科拉荷馬大學教育碩士(主修英文教學),88年8月9日向嘉義縣政府申請中等學校英文科教師資格檢定(登記)。縣府送請師資培育機構認定後,認定他的教育專業科目尚缺6學分、專門科目尚缺7學分,予以駁回;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的判斷分成兩層,方向並不相同:

第一層,法院站在主管機關這邊。 對於教育部83年5月20日台八三師字第026105號函(於美國取得的學位雖具美國中學任教資格,於國內仍須修畢規定的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判決逐字認定:「該函釋所要求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既係為確保教師專門職業性所必要,且與國內師範院校學生所修習之科目並無差異,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於法並無違誤。」法院也否定了原告主張的信賴保護與從新從輕原則。

第二層,法院要求機關重新審。 判決同時認為,檢定委員會的專業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但「原告取得美國主修英文教學之教育碩士學位,既為該委員會所承認,則原告所申請登記檢定者既係英文專科教師資格,自應以是否具備國民中學之英文專業教學能力為主要考量;至其他所修習科目之認定,於無礙其英文專業教學能力之情況下,則不妨從寬採認」。對於「心理教育學」「社會教育學」等與部定科目名稱不同即不採認的作法,法院說:「則是否僅因語法不同,遂與部定教育科目『教育社會學』、『教育心理學』名稱相異,而認二者性質迥不相同而不予採認,非無探求餘地。」訴訟中補送的中央警察大學成績單,也應由機關再次依法送請教師培育機構認定。

主文才是最後結論: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於原告88年8月9日教師資格檢定申請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也就是「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法院把案子打回去要求重新審查,但沒有直接判給他教師資格。

兩點務必提醒:第一,這是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第二,本案適用的是85年5月8日廢止的「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舊制(當年是初檢、實習一年、複檢的登記制),與現行「教檢→半年實習→發證」制度完全不同,不能把個案結論直接套用到今天的申請案。可以援用的是它的審查態度:科目名稱不同不等於實質內容不同,機關必須實質審查、不能只比對名稱。

想深入了解遇到行政處分不利時該怎麼提出救濟、以及校園場域中的其他權利保障方式,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現行國外學歷的採認,另有教育部訂定的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可循,其中第6條明定各學位的最低累計修業時間(例如持碩士學位者至少須滿8個月、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32個月),並要求以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綜合判斷。這是準備國外學歷送件時最容易被卡的一關。

教師甄試(教甄)怎麼考?考上就一定是正式老師嗎?

法源是師資培育法第15條:取得教師證書想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公費生依第14條,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教甄實務上分筆試、試教、口試三階段,但這是各校簡章的設計,法規並未統一規定,務必逐年逐校看簡章。法律真正管的是「聘任」這一段:

  • 教師法第10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 教師法第9條第1項: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分發的公費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的校長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 教師法第9條第2項:教評會的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除外)。

聘期怎麼算?教師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得很細,這張表可以存起來:

聘任類型聘期門檻
初聘
1年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續聘(第一次)
1年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續聘(之後每次)
2年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長期聘任
由各校教評會訂定,至多7年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經教評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

所以「考上教甄=終身鐵飯碗」是誤解,第一年其實只是一年一聘的初聘。

沒教師證可以當代理教師嗎?資格順序是什麼?

可以,但有嚴格的順位。 這裡先更正一個常見錯誤:現行辦法名稱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依教師法第47條第2項授權訂定),不是坊間常寫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該舊名僅殘存於師資培育法第22條的條文文字中)。

先分清楚三種身分(第2條):

身分授課時間補的是什麼課務
兼任教師
部分時間
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的課務,或特殊類科課務
代課教師
部分時間
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的課務
代理教師
全部時間
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的課務

兼任教師依第3條第1項,校長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只有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才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不受此限(第3條第2項)。

三個月以上的代課、代理教師(第3條第3項):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第3條第4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辦完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第3條第5項)。

未滿三個月的代課或代理教師(第3條第6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3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請特別注意——放寬的是程序,不是資格;條文明寫「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資格順位並沒有變寬。這一點常被誤述為「短期代課只要大學畢業就好」。

另有一個少見但存在的放寬條款(第5條):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的傑出運動員,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能不能一直續下去? 依第4條第1項,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的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受二次限制。偏遠地區學校聘任的藝術類或具出缺科(類)專長的代課、代理教師,也有例外。

待遇與保險別忽略:兼任及代課教師以鐘點費支給,代理教師待遇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第16條)。第16條之1並要求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符合資格者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的兼任與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此外,第5條之1明定聘約應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等事項,簽約前務必逐項確認。

至於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辦理:應辦理公開甄選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得再聘,至多亦以二次為限。

代理教師聘期到了學校不再聘,可以告嗎?

法院說:「得再聘」不等於「應再聘」,教評會有裁量權。

處理的正是這個問題。一位廖OO老師在南投縣某國中擔任代理教師,聘期屆滿後申請再聘遭教評會決議不通過,她主張自己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再聘規定,教評會委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逐字表示:「依其文義並非規定教評會對之應作成再聘之決定,僅足認係在規定代理教師得再聘之一定資格,是不得僅因教評會未作成再聘決定,即令教評會之委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進一步指出:「代理教師之再聘既屬系爭辦法明定之教評會審查決定事項,教評會對於具有再聘資格之教師,是否再聘,自有裁量權。」

判決也點出制度設計的核心:辦法所給予代理教師的保障,明定是在「受聘期間」「聘約有效期間內」,這種與正式教師不同的差別待遇,屬於合理必要,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規定。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判決正本並載明「不得上訴」,本件已確定。要留意的是,該判決引用的是修正前的條文(當時的辦法名稱與第5條再聘規定),現行對應規定已移列為前述第4條,實質見解仍具參考價值。

甄選錄取後還可能被取消資格嗎?行政契約的陷阱

會,而且法院支持學校。

(115年2月5日宣判)的事實是:黃OO報名某市立高中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經歷欄」中現職服務學校填寫「無」,經公告錄取後於指定日期報到,卻無法提出離職證明,且經學校查得他仍在他校任職未完成離職程序,學校因而取消錄取資格、拒絕訂約。他起訴請求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一年薪資66萬餘元。

法院先確立性質:「公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代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即錄取個別代理教師後,再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係與個別代理教師簽訂聘約,屬行政契約之性質,其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接著認定,代理教師既係以「全部時間」擔任課務、不得兼職,地方教育局在甄選作業要點中要求現職人員報到時檢附原服務機關或學校的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屬依聘任辦法所為的合法補充規定。原告主張信賴保護,因未說明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的情形,不被採納。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件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尚非確定見解,但實務啟示非常明確:沒完成報到手續、沒簽書面聘約,就沒有聘任關係,自然也沒有薪資請求權;報名表上的現職欄位更不能空著或填「無」。

代理教師的年資可以抵掉教育實習嗎?

特定情形可以。 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了三種抵免教育實習、直接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的路徑,共同要件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達到一定任教年資(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且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並經評定成績及格:

適用對象服務地點要求
依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的代理教師
偏遠地區之學校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的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
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照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
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的僑民學校所聘教師
無地區限制,仍須符合年資要件

另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這條路:未具教師資格的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成績及格取得證明書,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同條例第7條另設有「專聘教師」制度,聘期一次最長二年,表現優良得再聘,連續任滿六年並取得第二專長且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加分優待。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也有類似設計: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累計滿四學期以上、表現優良且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但依該項取得證書並獲聘為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在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六年,才能申請介聘到其他學校。

大學教師是「審定」不是「檢定」——釋字第462號怎麼說?

教師法第5條把兩套制度切得很清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其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87年7月31日公布)是這個領域最重要的解釋,解釋文逐字寫道: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該號解釋還確立了兩件同樣重要的事:一是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升等評審的權限,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決定與教育部的最後審定均為行政處分,受評審教師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而受理救濟的機關與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這條界線在實務上怎麼運作?是很好的示範。一位史OO副教授以專門著作送審教授,三位審查委員中兩位給不及格分數,教育部因而不予通過。法院一方面重申:「教師升等評審固應尊重專業的審查意見,惟行政法院對於升等與否決定的作成是否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情事,仍應加以審查,以維受審查人的程序權。」另一方面,法院實際比對後認定審查委員的專業背景與送審著作領域相同或相近、遴選程序合法、審查意見具體,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換句話說,行政法院查的是「程序有沒有走對、判斷有沒有明顯違法或不當」,不是替你重新評分。同樣的邏輯,也貫穿在前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那件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案裡。

常見問題 QA

Q:沒有教師證可以當老師嗎?

A:正式教師不行,代理、代課教師有條件可以。 教師法第10條第1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但代課、代理教師依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採三順位遞補制,第一順位(合格教師證書)無人報名或未通過時,才輪到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再無人時才輪到大學以上畢業者,且第二、三順位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所以「沒教師證能不能代理」的答案,取決於當次甄選前面的順位有沒有人。

Q:教師證有期限嗎?需要換證嗎?

A:沒有期限,也沒有定期換證制度。 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所列的法定記載事項並不包含有效期限。只有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要換成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等特定情形,才需依同辦法第6條申請換發。至於在職進修,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自設進修機構、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課、或由經認可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等方式提供,屬進修管道而非證書效力問題。

Q:教檢沒過怎麼辦?可以重考嗎?

A:可以。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3條只規定報名資格(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依所載類科別報名),未就報考次數設限。沒通過的人可以一邊擔任代課、代理教師累積經驗,一邊準備下一次考試;如果服務地點與年資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的要件,還有機會抵免教育實習。

Q:國外學歷如何採認為教師資格?

A:先辦學歷採認,再處理教育學分認定。 依師資培育法第9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教育部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學歷本身的採認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該辦法第6條對修業期限訂有明確門檻(如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16個月、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32個月),並排除非屬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的停留期間。對認定結果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前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案例所示,法院會審查機關有沒有實質審查,而不是只比對科目名稱。

Q:代理教師可以轉正式嗎?年資怎麼算?

A:不能直接轉正,仍須參加教甄。 代理教師並非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性質是與學校簽訂的行政契約(公立學校部分),保障範圍限於聘約有效期間。想轉正只有兩條路:一是取得教師證書後參加公開甄選(師資培育法第15條);二是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的抵免要件,先把教師證書拿到手。至於各縣市教甄是否給予代理年資加分或優先錄取,屬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的簡章設計,法規未統一規定,請逐年查閱簡章。

Q:代理教師有勞保、健保、勞退嗎?

A:符合資格者,學校依法必須投保與提繳。 依聘任辦法第16條之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保、職災保險、就保及健保;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的兼任與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條文並列舉了什麼叫「具本職」(軍保、公教人員保險、農保身分,或勞保身分的全部時間工作者,或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Q:代理教師被解聘、停聘或對待遇有意見,可以申訴嗎?

A:有明文的救濟管道。 聘任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的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一)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三)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同條另定有拒絕參與與教學無關工作或活動、以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由學校輔助延聘律師等權利。

結語

取得教師資格是一條長路,但每一步都有明確的法規可循: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看師資培育法第7條至第9條,教檢看第10條與教師資格考試辦法,實習與發證看第10條、師資培育法第11條,教甄與聘任看第15條與教師法第9條、教師法第10條,代理教師則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過程中如果權益受損——學分不被採認、甄選程序有瑕疵、待遇或聘約有爭議——別忘了訴願、行政訴訟與教師申訴等救濟管道都還在。從上面幾則判決可以看到,法院不會替行政機關或教評會重新做專業判斷,但會嚴格檢查程序有沒有走對、有沒有實質審查、有沒有明顯違法或不當。把法規和證據準備好,這條路就走得穩。


參考判決片段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為配合閱讀節奏僅節錄關鍵段落,完整內容可參閱:

  • :主文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於原告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教師資格檢定申請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屬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且適用的是已廢止的舊制規定。
  • :主文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判決正本載明不得上訴,已確定;認定代理教師之再聘,教評會有裁量權。
  • :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認定公立學校代理教師聘任屬行政契約,未完成報到、未締結書面聘約者,聘任關係不成立。本件為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 :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重申行政法院對教師升等審查「尊重專業判斷、但審查程序合法性」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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