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被撞能要營業損失嗎?求償標準與計算方式 阿明是一位勤奮的計程車司機,每天開著生財工具穿梭在大街小巷。某天,一個恍神的駕駛從後方追撞,阿明的車尾凹了一大塊,必須進廠維修半個月。除了修車費讓他心疼,更煩惱的是這段期間完全沒收入,一家老小的生活費該怎麼辦?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修車費用,對於營業損失卻避而不談。阿明不禁想:「難道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當然不是!法律上,計程車被撞導致無法營業的損失,屬於「所失利益」,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但究竟能要到多少錢?該怎麼計算?又該如何舉證?本文將透過真實法院判決,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 一、營業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了「所受損害」(例如修車費),還包括「所失利益」,也就是原本可以獲得卻因為事故而喪失的利益。計程車司機靠車輛營生,車輛受損維修期間無法載客,這段時間損失的收入正是「所失利益」,因此可以向有過失的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 二、營業損失的計算公式 簡單來說: 營業損失賠償金額 = 每日淨收入 × 合理維修天數 - 每日淨收入:實際每天開計程車賺取的收入,扣除油錢、保養等變動成本後的淨利。 - 合理維修天數:車輛因事故損壞,實際維修所需的工作天數(以維修廠開立的證明為準)。 但問題來了:每日淨收入怎麼證明?維修天數怎麼認定?以下我們從法院判決歸納出實務見解。 三、每日淨收入如何認定? 1. 司機提出具體收入證明,法院通常採信 如果司機平時有記帳習慣,或能提供銀行入帳紀錄、計程車計費表報表、車行派車單等,證明事故前一段時間的平均每日淨收入,法院就會以此為準。 例如在 11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83 號)中,上訴人(司機)提出「個人營業月報表」及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證明事故前每月平均營業額約 45,000 元,換算每日營收約 1,500 元,並扣除每日油錢成本 280 元,得出每日淨利 1,220 元。法院認為這份證據明確,因此採納此數額,並判決肇事者應賠償 68 天的營業損失共 82,960 元。 2. 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明,法院會參考「同業利潤標準」或「公會統計資料」 實務上,許多司機沒有保留收入憑證,這時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業員工薪資」、財政部頒布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或當地計程車公會提供的平均每日淨收入數據。 在 113年度南小字第925號 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南小字第 925 號)中,原告未能提出收入證明,法院函詢「台南市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得到該地區計程車每日淨利約為 1,095 元,並以此計算 7 天的營業損失 7,665 元。 在 111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 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北小字第 1662 號)中,法院參照「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覆的資料,排氣量 2,494 c.c. 的計程車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 1,513 元,並直接以此作為每日淨收入(未再扣除成本),計算 16 天的營業損失 24,208 元。 要注意的是,各地公會提供的數字可能包含成本與否不一,法院會依個案判斷是否需再扣除成本。一般而言,如果公會提供的是「淨利」或「所得額」,法院會直接採用;如果是「營業收入」,則可能再扣除必要費用(例如油錢),但實務上常見直接採用公會數據,因為該數據已反映行業平均淨收入。 3. 法院也可能依「經驗法則」酌定一個數額 如果司機完全無法舉證,法院可能依職權參考一般計程車司機的收入水準,酌定每日淨收入。例如 111年度南小字第1834號 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南小字第 1834 號)中,法院認定計程車每日營業損失為 1,500 元,但未說明依據,推測是參照當地一般行情。 四、維修天數如何認定? 維修天數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維修時間。司機應提供維修廠開立的「維修估價單」或「工單」,上面載明進廠、出廠日期及所需工作天數。如果肇事者質疑天數過長,法院可能會審酌維修項目是否與事故有關、零件調貨時間、工時等,並依經驗法則調整。 例如 11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判決中,維修天數長達 68 天,肇事者並未爭執,法院即予採認。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2 號)中,法院依據維修廠回覆,認定實際維修天數為 14 日,並以此計算營業損失。 如果司機無法提出維修天數證明,法院可能只准許「從事故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的合理期間,甚至僅認定數日。 五、營業損失是否要扣除成本? 是的,營業損失計算的是「淨利」,而非「營業額」。因為司機營業時會支出油錢、保養、折舊等成本,這些成本在無法營業期間並不會發生(或部分不會發生),所以應以淨利為準。 在 11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判決中,法院明確扣除每日油錢 280 元;113年度南小字第925號 判決中,工會提供的數據直接就是「每日淨利」;111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 判決中,公會提供的是「每日平均營業收入」,但法院未再扣除成本,可能是因為該數字已隱含淨利概念,或法院認為無須再扣。但為求精確,司機最好能提出成本支出的證明(例如加油發票、行車紀錄),讓法院採信實際淨利。 六、過失相抵:如果司機也有責任,營業損失會打折 如果車禍事故中,計程車司機也有過失(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轉彎等),則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肇事者只需按過失比例賠償。營業損失金額也會按比例減少。 想深入了解過失比例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例如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0號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890 號)中,法院認定司機有 30% 過失,肇事者負 70% 責任,因此營業損失 3,000 元只獲賠 2,100 元(3,000 × 70%)。111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 判決中,被告負 70% 責任,營業損失 24,208 元只獲賠 16,946 元。 七、法院判決實例解析 我們整理幾個判決,讓大家更具體了解: 案例 A(11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聯結車追撞,維修 68 天。 - 司機舉證:提出個人營業月報表及公會函,證明每日營收 1,500 元,每日油錢成本 280 元,淨利 1,220 元。 - 法院認定:每日淨利 1,220 元 × 68 天 = 82,960 元,全額准許。 - 關鍵:司機提出明確收入與成本證明,法院採信。 案例 B(113年度南小字第925號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貨車撞,維修 7 天。 - 司機未提出收入證明:法院函詢工會,得到每日淨利 1,095 元。 - 法院認定:1,095 元 × 7 天 = 7,665 元,全額准許。 - 關鍵:即使無個人收入證明,仍可透過公會資料獲得賠償。 案例 C(111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撞,維修 16 天。 - 司機主張:每日營收 2,300 元,但未扣除成本。 - 法院認定:參考臺北市計程車公會資料,每日平均營業收入 1,513 元,以此作為淨利,計算 16 天共 24,208 元,再按過失比例 70% 賠償 16,946 元。 - 關鍵:司機主張過高且未證明,法院依公會數據調整。 案例 D(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追撞,維修 14 天。 - 司機主張:每日營業損失 3,000 元,但未提出證明。 - 法院認定:依一般經驗,計程車每日淨利約 3,000 元(可能是當地行情),准許 14 天共 42,000 元。 - 關鍵:法院酌定金額,但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八、如何蒐集證據,提高求償成功率? 1. 收入證明:養成記帳習慣,保留每日營業額紀錄(如計費表報表、車行派車單、電子支付紀錄等),並保存加油、保養等支出單據,以便計算淨利。 2. 維修證明:維修廠開立的估價單、工單,應載明維修項目、進廠及出廠日期、所需工作天數。最好請車廠註明「因本事故導致之維修」。 3. 車禍證明:警方事故初判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等,確認肇事責任。 4. 公會資料:若無收入證明,可向當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每日平均淨利」證明,作為法院參考。 5. 協商紀錄:與對方或保險公司協商時,保留對話紀錄,證明你曾主張營業損失。 九、常見 Q&A Q1:營業損失需要繳稅嗎? A:營業損失賠償屬於「損害賠償」,並非所得,原則上免納所得稅。但若賠償金額超過實際損失,可能涉及其他稅務問題,一般個人請求不會有此情形。 Q2:計程車是租來的或靠行,誰可以請求營業損失? A:營業損失的請求權人是「實際受有營業損失的人」。如果車輛是司機個人所有,當然可以請求;如果是向車行租賃,通常租賃契約會約定營業收入歸司機,司機仍是受損失者;若是靠行,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但實際營運人是司機,司機仍可請求營業損失,但需證明自己是實際使用收益人。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准許靠行司機請求(因為車行通常不會主張損失)。 Q3:保險公司會理賠營業損失嗎? A:強制險只賠人身傷害,不賠財損;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只賠「財物損失」,營業損失是否屬於財損?依保險條款而定,多數第三人責任險將「停駛損失」列為不保事項,所以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可能拒絕賠償營業損失。但肇事者本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司機可向肇事者本人求償。 Q4:營業損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營業損失是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慰撫金)是非財產上損害,兩者不同。計程車被撞通常不會造成司機身體或健康受損,因此難以請求精神賠償。除非司機因車禍受傷,才可另請求精神慰撫金。 Q5:如果維修期間我去開其他計程車(例如向車行借車),還能請求營業損失嗎? A:原則上,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失為目的。如果你在維修期間仍有其他收入(例如開另一輛車營業),則實際並無營業損失,就不能請求。但如果你向他人租車營業,則租金支出可作為損失的一部分請求。 Q6:營業損失可以請求到車輛完全修復為止,但如果等零件進口導致維修時間很長,也可以請求嗎? A:只要是維修必要時間,包括等待零件的合理期間,都可以請求。但若維修廠故意拖延或司機怠於取車,則超過合理範圍的部分可能不會准許。 十、結論 計程車被撞,司機除了修車費,絕對有權請求營業損失。關鍵在於「舉證」:提供收入證明、成本單據、維修天數證明,並釐清肇事責任。如果證據充足,法院通常會支持你的請求。若沒有保留收入紀錄,也可透過公會出具的平均淨利證明來主張。最後提醒,發生事故後,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並在和解或訴訟中明確提出營業損失,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像阿明一樣的計程車司機,了解自己的權利,順利獲得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