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被撞能要營業損失嗎?求償標準與計算方式|2026最新

計程車被撞能要營業損失嗎?求償標準與計算方式
阿明是一位勤奮的計程車司機,每天開著生財工具穿梭在大街小巷。某天,一個恍神的駕駛從後方追撞,阿明的車尾凹了一大塊,必須進廠維修半個月。除了修車費讓他心疼,更煩惱的是這段期間完全沒收入,一家老小的生活費該怎麼辦?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修車費用,對於營業損失卻避而不談。阿明不禁想:「難道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當然不是!法律上,計程車被撞導致無法營業的損失,屬於「所失利益」,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但究竟能要到多少錢?該怎麼計算?又該如何舉證?本文將透過真實法院判決,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
一、營業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了「所受損害」(例如修車費),還包括「所失利益」,也就是原本可以獲得卻因為事故而喪失的利益。計程車司機靠車輛營生,車輛受損維修期間無法載客,這段時間損失的收入正是「所失利益」,因此可以向有過失的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實務上,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判要旨曾闡示,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所定之「所失利益」乃一般可得預期利益之損害,並不以取得利益之絕對確實為必要,凡按外部情事足認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事故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利益;營業用小客車因受損待修不能使用而喪失之營業收益,即屬此類(近期如 、判決均援引上開見解)。
二、營業損失的計算公式
簡單來說:
營業損失賠償金額 = 每日淨收入 × 合理維修天數
- 每日淨收入:實際每天開計程車賺取的收入,扣除油錢、保養等變動成本後的淨利。
- 合理維修天數:車輛因事故損壞,實際維修所需的工作天數(以維修廠開立的證明為準)。
但問題來了:每日淨收入怎麼證明?維修天數怎麼認定?以下我們從法院判決歸納出實務見解。
三、每日淨收入如何認定?
1. 司機提出具體收入證明,法院通常採信
如果司機平時有記帳習慣,或能提供銀行入帳紀錄、計程車計費表報表、車行派車單等,證明事故前一段時間的平均每日淨收入,法院就會以此為準。
例如在 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審判決不得上訴而確定)中,上訴人為靠行司機,車輛登記於車行名下,經車行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後起訴。兩造不爭執事故前每日營收約 1,500 元,並扣除每日油錢成本 280 元,得出每日淨利 1,220 元。法院認為這份證據明確,因此採納此數額,認定 68 天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為 82,960 元,廢棄原審判決後,命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其差額 74,555 元(即 82,960 元扣除原審已認列之 8,405 元)。
2. 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明,法院會參考「同業利潤標準」或「公會統計資料」
實務上,許多司機沒有保留收入憑證,這時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業員工薪資」、財政部頒布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或當地計程車公會提供的平均每日淨收入數據。
在 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中,原告未能提出個人收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則檢附高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資料,主張該地區計程車每日總收入 1,545 元、扣除成本後淨利 800 元,並以維修期間 113 年 1 月 2 日至 1 月 9 日共 8 日計算損失。法院於個案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營業損失數額,主文准許被告給付原告含營業損失在內之賠償。
在 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中,法院參照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覆資料,以公會統計之每日平均營業收入作為每日淨收入(未再扣除成本),計算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並依過失比例判准 16,946 元(本則細節為要旨摘述,未逐字驗證公會原始數據)。
要注意的是,各地公會提供的數字可能包含成本與否不一,法院會依個案判斷是否需再扣除成本。一般而言,如果公會提供的是「淨利」或「所得額」,法院會直接採用;如果是「營業收入」,則可能再扣除必要費用(例如油錢),但實務上常見直接採用公會數據,因為該數據已反映行業平均淨收入。
3. 法院也可能依「經驗法則」酌定一個數額
如果司機完全無法舉證,法院可能依職權參考一般計程車司機的收入水準,酌定每日淨收入。例如 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中,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計程車營業損失數額,主文准許被告給付原告 7,408 元(含營業損失在內;本則為要旨摘述,原始判決未逐字記載每日具體金額,係由法院依當地一般行情認定)。
四、維修天數如何認定?
維修天數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維修時間。司機應提供維修廠開立的「維修估價單」或「工單」,上面載明進廠、出廠日期及所需工作天數。如果肇事者質疑天數過長,法院可能會審酌維修項目是否與事故有關、零件調貨時間、工時等,並依經驗法則調整。
例如 判決中,維修天數長達 68 天,肇事者並未爭執,法院即予採認。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中,原審依據維修廠回覆,認定實際維修天數為 14 日,並以每日淨利 3,000 元(業已扣除保養、保險、停車等成本後酌定)計算營業損失 42,000 元,二審予以維持。
如果司機無法提出維修天數證明,法院可能只准許「從事故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的合理期間,甚至僅認定數日。
五、營業損失是否要扣除成本?
是的,營業損失計算的是「淨利」,而非「營業額」。因為司機營業時會支出油錢、保養、折舊等成本,這些成本在無法營業期間並不會發生(或部分不會發生),所以應以淨利為準。
在 判決中,法院明確扣除每日油錢 280 元; 判決中,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參考高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資料,以扣除成本後每日淨利 800 元計算; 判決中,公會提供的是「每日平均營業收入」,但法院未再扣除成本,可能是因為該數字已隱含淨利概念,或法院認為無須再扣。但為求精確,司機最好能提出成本支出的證明(例如加油發票、行車紀錄),讓法院採信實際淨利。
六、過失相抵:如果司機也有責任,營業損失會打折
如果車禍事故中,計程車司機也有過失(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轉彎等),則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肇事者只需按過失比例賠償。營業損失金額也會按比例減少。
想深入了解過失比例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例如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日期經裁定更正為 113 年 12 月 27 日)中,法院認定原告(計程車司機)有 70% 過失,被告(肇事者)負 30% 責任,總損害 14,800 元(含營業損失 3,000 元)依過失相抵規定僅獲賠 4,440 元(14,800 × 30%)。 判決中,被告負 70% 責任,營業損失經計算後只獲賠 16,946 元。
七、法院判決實例解析
我們整理幾個判決,讓大家更具體了解:
案例 A(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聯結車追撞,維修 68 天;上訴人為靠行司機,經車行債權讓與後起訴。
- 司機舉證:提出個人營業月報表及公會函,證明每日營收 1,500 元,每日油錢成本 280 元,淨利 1,220 元。
- 法院認定:每日淨利 1,220 元 × 68 天 = 82,960 元,廢棄原審後改判再給付 74,555 元(差額)。
- 關鍵:司機提出明確收入與成本證明,法院採信;靠行司機可經債權讓與取得請求權。
案例 B(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貨車撞,維修 8 天(113 年 1 月 2 日至 1 月 9 日)。
- 司機未提出收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參考高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資料,每日總收入 1,545 元、扣成本淨利 800 元。
- 法院認定:綜合個案事證認定營業損失數額,主文准給付含營業損失在內之賠償。
- 關鍵:即使無個人收入證明,仍可透過公會資料獲得賠償。
案例 C(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撞,維修 16 天。
- 司機主張:每日營收 2,300 元,但未扣除成本。
- 法院認定:參考臺北市計程車公會資料,以每日平均營業收入作為淨利計算(本則細節為要旨摘述,未逐字驗證原始公會數據),計算後再按過失比例 70% 賠償 16,946 元。
- 關鍵:司機主張過高且未證明,法院依公會數據調整。
案例 D(判決)
- 事實:計程車被追撞,維修 14 天。
- 司機主張:每日營業損失 3,000 元,但未提出證明。
- 法院認定:原審以每月收入扣除保養、保險、停車等成本後,酌定每日淨利 3,000 元,維修 14 天共 42,000 元,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予以維持。
- 關鍵:法院扣除成本後酌定金額,且須在合理範圍內。
八、如何蒐集證據,提高求償成功率?
- 收入證明:養成記帳習慣,保留每日營業額紀錄(如計費表報表、車行派車單、電子支付紀錄等),並保存加油、保養等支出單據,以便計算淨利。
- 維修證明:維修廠開立的估價單、工單,應載明維修項目、進廠及出廠日期、所需工作天數。最好請車廠註明「因本事故導致之維修」。
- 車禍證明:警方事故初判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等,確認肇事責任。
- 公會資料:若無收入證明,可向當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每日平均淨利」證明,作為法院參考。
- 協商紀錄:與對方或保險公司協商時,保留對話紀錄,證明你曾主張營業損失。
九、常見 Q&A
Q1:營業損失需要繳稅嗎?
A:營業損失賠償屬於「損害賠償」,並非所得,原則上免納所得稅。但若賠償金額超過實際損失,可能涉及其他稅務問題,一般個人請求不會有此情形。
Q2:計程車是租來的或靠行,誰可以請求營業損失?
A:營業損失的請求權人是「實際受有營業損失的人」。如果車輛是司機個人所有,當然可以請求;如果是向車行租賃,通常租賃契約會約定營業收入歸司機,司機仍是受損失者;若是靠行,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但實際營運人是司機,司機仍可請求營業損失,但需證明自己是實際使用收益人。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准許靠行司機請求(因為車行通常不會主張損失)。此外,靠行司機常由車行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司機後,由司機以自己名義起訴(如 判決所示),以解決車主與實際司機身分不一致之問題。
Q3:保險公司會理賠營業損失嗎?
A:強制險只賠人身傷害,不賠財損;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只賠「財物損失」,營業損失是否屬於財損?依保險條款而定,多數第三人責任險將「停駛損失」列為不保事項,所以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可能拒絕賠償營業損失。但肇事者本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司機可向肇事者本人求償。
Q4:營業損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營業損失是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慰撫金)是非財產上損害,兩者不同。計程車被撞通常不會造成司機身體或健康受損,因此難以請求精神賠償。除非司機因車禍受傷,才可另請求精神慰撫金。
Q5:如果維修期間我去開其他計程車(例如向車行借車),還能請求營業損失嗎?
A:原則上,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失為目的。如果你在維修期間仍有其他收入(例如開另一輛車營業),則實際並無營業損失,就不能請求。但如果你向他人租車營業,則租金支出可作為損失的一部分請求。
Q6:營業損失可以請求到車輛完全修復為止,但如果等零件進口導致維修時間很長,也可以請求嗎?
A:只要是維修必要時間,包括等待零件的合理期間,都可以請求。但若維修廠故意拖延或司機怠於取車,則超過合理範圍的部分可能不會准許。
十、結論
計程車被撞,司機除了修車費,絕對有權請求營業損失。關鍵在於「舉證」:提供收入證明、成本單據、維修天數證明,並釐清肇事責任。如果證據充足,法院通常會支持你的請求。若沒有保留收入紀錄,也可透過公會出具的平均淨利證明來主張。最後提醒,發生事故後,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並在和解或訴訟中明確提出營業損失,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像阿明一樣的計程車司機,了解自己的權利,順利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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