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憑單是什麼?申請補發方式、報稅用途與沒收到的法律後果 扣繳憑單是扣繳單位(公司、銀行、補習班等)在給付你所得並預先扣稅後,開給你的所得與扣稅證明,正式名稱是「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它記載你去年從該單位領到多少錢、已經先幫你繳了多少稅,是報稅、申請貸款、申請補助的常用文件。但要特別提醒兩件事:第一,自所得稅法第94條之1施行後,扣繳單位只要已依限把憑單申報給國稅局,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免填發」扣繳憑單給你,沒收到不等於公司違法;第二,就算你真的沒收到,也不能免除申報義務,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長年見解一致。以下用最白話的方式,把法源、期限、補發管道與免罰要件一次講清楚。 --- 一、扣繳憑單是什麼?和免扣繳憑單差在哪? 扣繳憑單就像是你的收入「成績單」。當公司、銀行、補習班等單位(統稱扣繳單位)付錢給你時,如果這筆錢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列舉的應扣繳所得,扣繳義務人就會先預扣一筆稅款繳給國庫,然後開一張證明文件給你,這張文件就是「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9條,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等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義務人則是取得所得的你。 扣繳憑單上會記載: - 所得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 所得類別(例如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 - 所得金額 - 扣繳稅額 - 給付單位的名稱、統一編號 - 所得所屬年度與格式代號 簡單來說,它告訴你:「去年你從這個單位拿到了多少錢,以及已經先幫你繳了多少稅給政府。」 很多人會把「扣繳憑單」和「免扣繳憑單」搞混,兩者的法源與適用情形不同: | 項目 | 扣繳憑單 | 免扣繳憑單 |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92條 |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 | 適用情形 | 已依第88條實際扣取稅款 | 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扣稅 | | 彙報期限 | 每年一月底前報稽徵機關 | 每年一月底前報主管稽徵機關 | | 填發期限 | 二月十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 | 二月十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 | | 未依限申報/填發之處罰 |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 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 | --- 二、扣繳憑單什麼時候會拿到?期限是幾月幾號? 結論先說:一月底前扣繳單位要把憑單彙報給國稅局,二月十日前要填發給你;但遇到一月有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兩個期限都會依法自動順延。 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這裡是很多舊文章沒跟上的修法重點:現行條文明定,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所以農曆春節落點較早的年度,二月十日還沒收到憑單,未必是扣繳單位遲延。 另有兩種特殊情形: | 情形 | 法定期限 | 依據 | |---|---|---| | 一般境內居住者 | 一月底前彙報、二月十日前填發(遇一月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順延至二月五日、二月十五日) |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 | |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終止 | 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繳清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後發給(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五日) |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 | --- 三、為什麼公司今年沒發扣繳憑單給我?這樣合法嗎? 結論:多數情況是合法的。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扣繳義務人只要已依規定期限把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符合下列全部情形,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2. 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3.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換句話說,只要你的所得資料已經進到國稅局、報稅時查得到,扣繳單位就不必再寄紙本給你——這正是「免填發憑單」制度的設計。 但同條第2項也給了你一張王牌: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所以你要辦貸款、要申請補助、需要紙本,直接向扣繳單位主張這條要求填發即可,對方沒有拒絕的餘地。 --- 四、扣繳憑單有哪些用途? 1. 報稅時核對所得與抵稅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你要把所有所得加總,並把已經預繳的扣繳稅額一併申報抵繳。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網路報稅雖然會自動帶入資料,但這些資料的來源,就是各單位申報進來的扣繳憑單。 2. 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的財力證明 銀行為了確認你的還款能力,常會要求提供最近一年的扣繳憑單作為收入證明。 3. 申請政府補助或社會福利 有些補助計畫(例如低收入戶、育兒津貼)會要求提供扣繳憑單來證明家庭所得狀況。 4. 檢查扣繳單位有沒有誠實扣繳 你可以透過扣繳憑單檢查給付金額與扣繳稅額是否正確,後續計算應補或應退稅額時會用到。實務上曾有案例,扣繳單位把承攬報酬誤開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結果被認定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並定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上限),可見憑單類別開錯不是小事。 --- 五、沒收到或遺失扣繳憑單怎麼辦?三個補救管道 萬一你沒收到扣繳憑單,或是遺失了,別緊張,以下幾種方式都可以取得: 📌 向原扣繳單位申請補發 直接找你領取所得的單位(例如公司的人事部門、銀行分行)申請補發。依所得稅法第92條,扣繳單位有義務在每年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即使該單位主張依第94條之1得免填發,只要你開口要求填發,依同條第2項仍應填發給你。 📌 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 攜帶身分證正本到各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清單」,這份清單會列出你去年所有已彙報進來的所得紀錄(包含各類扣繳憑單的彙總),等同於扣繳憑單的整合版。 📌 線上查詢 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Taiwan FidO或行動身分識別,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即可線上查詢並下載所得資料,完全不用出門。法院也早已把「上網查詢」列為納稅人可期待的合理管道之一。 | 管道 | 需要的證件/工具 | 取得內容 | 適合情境 | |---|---|---|---| | 向原扣繳單位申請補發 | 身分證明、員工/客戶身分 | 單一單位的正式憑單(可要求正本) | 貸款、補助需要紙本正本 | | 臨櫃向國稅局申請 | 身分證正本(委任他人須附委任書及雙方證件) | 全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 沒有憑證工具、需一次看全部所得 | | 線上查詢下載 | 自然人憑證、健保卡、Taiwan FidO、行動身分識別 | 全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報稅期間最快、可直接匯入申報 | 貼心提醒:一般情形下扣繳憑單的填發期限是每年二月十日前(遇一月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順延至二月十五日)。若公司確實已扣稅卻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可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而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更可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六、報稅時如何使用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早年條文為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底,已非現行規定,看到舊文章寫「三月底前報稅」請直接略過)。 傳統紙本報稅 1. 收集所有扣繳憑單與所得資料清單。 2. 將每一張的所得類別、金額、扣繳稅額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 計算總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等,得出應納稅額。 4. 比較已扣繳稅額,多退少補。 網路報稅(推薦) 1. 使用查詢碼(向國稅局申請)或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登入。 2. 系統會自動帶入你名下已彙報的所得及扣繳資料。 3. 你只需核對金額是否正確,並自行填入其他未列出的所得(例如海外所得、私人借貸利息、私下交易等)。 4. 系統自動計算稅額,確認後送出申報。 三個一定要建立的觀念 - 扣繳憑單不是唯一憑證:即使沒收到扣繳憑單,你仍有義務申報該筆所得。 - 系統帶入的資料只是「參考」:查調資料不會涵蓋所有所得,海外所得、私人借貸利息等通常查不到,仍須自行申報。 - 委託別人代報,責任還是你的:實務上多次認定,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漏報一樣由本人負責。 --- 七、沒收到扣繳憑單就可以不申報嗎?法院怎麼說 實務上,常有納稅人因為沒收到扣繳憑單而漏報所得,被國稅局補稅加罰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見解高度一致:「未收到扣繳憑單」不能免除申報義務。以下四則判決主文都是納稅人敗訴(原告之訴駁回),並非發回更審的中間見解: 判決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33 號 判決 該案納稅義務人91年度漏報營利、薪資、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384,952元,短漏稅額17,410元,被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3,400元。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表示: 「本件原告91年度既有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如數辦理申報,尚不得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執為漏報所得免罰之理由;又扣繳憑單為抵繳稅款之依據,但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原告亦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透過網路上網查詢或親洽被告申請所得資料,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其誠實申報及繳納之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援引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推定過失)的是國稅局的答辯,法院判決理由並未援用該解釋,而是直接認定「縱非故意,仍難卸免其過失漏報之責任」。這個差別在今天更重要——詳見下一節。 判決二:行政法院(今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4071號判決 該案納稅義務人漏報本人及配偶利息所得合計952,447元,逃漏稅額116,726元,被處0.2倍罰鍰23,300元。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定: 「按扣繳憑單乃抵繳稅款之依據,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原告等尚非不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尚不得以未收到扣繳憑單或不知情而免其申報所得之義務」 該案納稅人主張銀行自承投遞疏漏、可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仍認為漏報金額高達九十五萬餘元,疏未查詢,縱非故意亦難辭過失責任。 判決三:行政法院(今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409號判決 該案漏報利息所得666,581元,短漏稅額34,679元,處0.2倍罰鍰6,900元。法院於理由中明白指出: 「扣繳憑單為抵繳稅款之依據,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原告亦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尚難徒因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其申報義務。」 該判決同時認為,扣繳義務人有無依規定扣繳,屬另一範疇的問題,不影響納稅義務人自己的申報責任。要留意的是,這則判決引用的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是修正前的舊條文(申報期間為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底),現行申報期間已改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見解可用,期間數字不可照抄。 判決四: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276 號 判決 該案納稅人赴美,由家人代為申報,漏報員工認股權證所得等合計1,680,767元。法院於理由中認定: 「原告縱使未收到該扣繳憑單,亦應自行依法申報其所得,非待收到該扣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且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原告亦得親自或委由他人向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尚不能以未收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不知應申報所得而免除其申報義務。」 法院並強調,委託他人代為填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漏報「縱非故意,亦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人在國外、請家人代辦,都不是免責理由。 --- 八、漏報一定會被罰嗎?現在看的是「故意或過失」,不是推定過失 這是最容易被舊文章誤導的地方。早年稅務裁罰常引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的「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但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已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同樣規定:「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更關鍵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國稅局身上,不是由你自證清白。同條第4項並規定,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的機會;第5項規定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不過必須誠實提醒:在上面那幾則判決裡,法院都認定納稅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屬於過失,過失依法本來就要罰。所以重點不在爭執推定過失存不存在,而在於你能不能落入下一節的法定免罰要件。 --- 九、漏報所得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罰?(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 結論: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的情形,即使漏報也免予處罰。這是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綜合所得稅部分有四種免罰情形: | 免罰情形 | 要件重點 | |---|---| | ① 查詢後網路申報,漏的是官方沒提供的資料 | 已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短漏報的課稅所得屬該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 | ② 使用稅額試算服務 | 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短漏報的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者 | | ③ 特定農地移轉所得 | 89年1月27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30條限制而借名登記,89年1月28日以後未行使返還登記請求權而移轉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 | ④ 金額微小 | 不屬前三目情形,經調查核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且無「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三種情事 | 第①種免罰的真正理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說得非常清楚: 「也就是納稅義務人之所以得免受罰,不是因為納稅義務不負誠實申報義務,也不是因為採取網際網路申報,而是因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提供給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資料顯示不全之故,為衡平起見,對此種漏報情形,例外給予免罰。」 (該判決作成時,法定查詢機關名稱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減免處罰標準條文編排亦與現行不同,適用時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對報稅族的實務意義極大:光是「用網路報稅」不會免罰,光是「沒收到扣繳憑單」也不會免罰。你必須真的先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再據以申報,將來才有機會主張「漏的是官方沒給我的資料」而免罰。這一步只要幾分鐘,卻是漏報時唯一能救你的護身符。 同樣的免罰結構,也存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處罰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1第2項)。但要注意,海外所得等資料本來就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範圍內,不能主張「查不到所以不用報」。 --- 十、真的漏報了,會有哪些法律效果? 結論:補稅是一定的,罰鍰看情節,還要注意核課期間與自動補報免罰的黃金時點。 | 項目 | 內容 | 法源 | |---|---|---|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 | 根本未申報而被查獲 | 補徵稅額外,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 | | 實務常見裁罰倍數 | 上述判決中,漏報屬已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所得者,多按所漏稅額處0.2倍 | 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 | | 核課期間(已依限申報且無詐欺) | 5年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 | 核課期間(未依限申報或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 | 7年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 | 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 | 自動補報補繳 | 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涉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 | | 自動補報要付的代價 | 補繳稅款須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 | 實務上最該記住的一句話:發現自己漏報,只要國稅局還沒發函調查、也還沒被檢舉,趕快自動補報補繳,罰鍰可以完全免除,只需要補稅加計利息。一旦調查程序啟動,這扇門就關上了。 如果對補稅或罰鍰不服,要在多久內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載明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交郵務機構寄發者以郵戳所載日期為準。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逾期未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遲誤復查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應為之行為,但遲誤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逾期未申請復查,補稅與罰鍰處分即告確定,之後再有理由也難以推翻。 --- 十一、常見QA Q:扣繳憑單遺失了怎麼辦? A: 可以向原扣繳單位申請補發,或直接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線上或臨櫃),這份清單在報稅時與扣繳憑單具有相同的核對效力。若扣繳單位主張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得免填發,你仍可依同條第2項要求填發,對方應予填發。 Q:公司沒有發給我扣繳憑單,我可以檢舉嗎? A: 先確認是「免填發」還是「未依限填發」。如果公司已依限把憑單申報給國稅局,且你的所得資料在報稅期間查得到,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本來就得免填發,不構成違法,你只要開口要求填發即可。但若公司已扣稅卻未依第92條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而仍未依限按實辦理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建議先向公司要求補發,若公司拒絕,再向國稅局反映。 Q:扣繳憑單上的扣繳稅額可以退稅嗎? A: 可以。扣繳稅額是預先繳納的稅款,年度結算時將「應納稅額」與「已扣繳稅額」比較,已扣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差額會退還;不足則需補稅。 舉例說明 小明某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顯示所得50萬元,扣繳稅額1萬元;銀行利息2萬元,扣繳稅額2,000元,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2萬元。假設他當年度可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合計為30萬元,則綜合所得淨額 = 52萬 − 30萬 = 22萬元。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故應納稅額 = 22萬 × 5% = 1.1萬元。已扣繳稅額合計1.2萬元,所以小明可以退稅1,000元。 (提醒:免稅額以每人全年6萬元為基準,課稅級距金額以52萬元等數字為基準,兩者均會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而調整,並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公告;標準扣除額個人1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上限20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27萬元,均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實際適用金額請以申報年度公告為準。) Q:兼職打工沒有拿到扣繳憑單,要怎麼申報? A: 即使雇主沒有開立扣繳憑單,你仍有義務申報該筆所得。先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看該筆薪資是否已被彙報進來;若查不到,仍應自行計算金額填入「薪資所得」或相應類別。要留意這類所得往往沒有預扣稅款,結算時可能需要補稅。若漏報金額不大,應課稅之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且無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虛報免稅額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可免予處罰。 Q: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有誤怎麼辦? A: 立即向扣繳單位反映,要求更正並重新填發。如果對方不更正,可檢附薪資轉帳紀錄、契約、匯款單等證明向國稅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稽徵機關就課稅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不過實務上,稽徵機關依扣繳單位開立的憑單併課,通常已被認為有所據,你若主張憑單不實,最好備妥金流與契約等對己有利的具體事證。 Q:扣繳憑單可以當作收入證明嗎? A: 可以。許多金融機構接受扣繳憑單作為財力證明,但通常會要求最近一年的憑單,且需正本或加蓋公司章戳的影本。要注意扣繳憑單上的所得是「稅前」金額,也就是你的總收入。若因免填發制度而沒有紙本,可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2項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或改用國稅局核發的所得資料清單。 Q:我用網路報稅、資料是系統自動帶入的,漏報也要罰嗎? A: 要看你有沒有先「查調」。單純使用網路申報並不免罰;必須是你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網路申報,而漏報的部分正好是官方「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資料,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的免罰要件。使用稅額試算服務並依規定完成申報者,也有相同的免罰空間。 Q:發現前幾年漏報,現在補報還來得及嗎? A: 只要該年度還在核課期間內(已依限申報且無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者為5年,未依限申報或有詐欺等情形者為7年),就仍可補稅。關鍵在時點: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只需就補繳稅款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愈早自首愈划算。 Q:我不知道這筆所得要課稅,可以主張不知法規免罰嗎? A: 不能免除,但可能減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同條第3項並要求稽徵機關處罰時,應審酌違反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所以「不知道」不是免死金牌,但確實是可以在復查、訴願程序中主張的減輕事由。 --- ## 結語 扣繳憑單是報稅時最方便的對帳工具,但它從來不是申報義務的前提。現行制度下,扣繳單位在符合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要件時本來就可以不寄給你,你若需要紙本,開口要求即可;你若沒收到,仍必須自己把所得報齊。真正能保護你的,不是那張紙,而是三個動作:報稅前先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逐筆核對系統帶入的金額、發現漏報立刻在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做到這三件事,就算真的出錯,你也有法定免罰或免罰鍰的空間。如果情況複雜或已收到補稅裁罰處分,記得三十日的復查期間不等人,儘早諮詢專業稅務人員或律師,以免因小失大。 ---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所得稅法第92條、所得稅法第114條、所得稅法第71條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