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雙重國籍法律規定:取得與保留的合法性 在全球化時代,許多人因出生、婚姻或工作等因素,擁有兩個甚至多個國家的國籍。台灣法律對雙重國籍的態度是什麼?你可以同時擁有台灣護照和外國護照嗎?擔任公職會不會受影響?本文將以輕鬆有趣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雙重國籍的法律規定,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讓你一次搞懂其中的合法性與限制。 一、什麼是雙重國籍?台灣的基本立場 雙重國籍(dual citizenship)指的是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身分。台灣的《國籍法》並未明文禁止國民擁有雙重國籍,原則上「默許」國民可以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但這並不表示你可以毫無限制地取得任何國家的國籍——尤其是涉及對岸中國大陸時,會有更嚴格的規範。值得注意的是,雙重國籍所生權利義務衝突,主要體現在稅務、兵役與公職任用等領域。我國國籍之取得,除法條明定之出生與歸化外,尚無其他概括途徑;所稱默許雙重國籍,係指不強制國民於取得外國國籍時喪失我國國籍。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台灣人,你取得外國國籍(例如美國、加拿大)後,你仍然保有台灣國籍,但你在台灣的某些權利(例如擔任公職)會受到限制。反過來,外國人想要歸化成為台灣人,原則上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所以歸化後通常不會有雙重國籍,除非有特殊例外(如高級專業人才、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等)。惟涉及中國大陸地區,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範,台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此點詳見後述。 二、取得雙重國籍的途徑 1. 出生取得 台灣《國籍法》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根據《國籍法》第2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小孩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論出生地在哪裡。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是外國人,小孩出生時可能同時取得外國國籍(依該國法律)和中華民國國籍,這就是天生的雙重國籍。這種情況完全合法,小孩可以同時持有兩本護照。另依現行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前開出生取得之規定。 2. 歸化取得(原則上須放棄原國籍)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想要取得台灣國籍,必須透過「歸化」程序。根據《國籍法》第3條至第9條,歸化者原則上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國籍法第9條第1項),並符合居留年限、品行端正、有相當財產或技能等條件。所以,一般歸化者不會擁有雙重國籍。一般歸化除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外,尚須符合第3條所定:五年以上合法居留、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以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要件。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提出,係歸化許可後之附隨義務,未依限提出且無展延事由者,歸化許可將被撤銷;若屆期未提出,除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得申請展延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不過,法律也設有例外。《國籍法》第6條規定,對我國有殊勳之外國人,雖不具備一般要件,亦得申請歸化,且內政部為此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第5條第1項第3款則允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仍須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得申請歸化。此外,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免提出喪失國籍證明。值得注意的是,依同條第4項規定,依第5條第1項第3款或第6條第1項申請歸化者,亦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在此等例外情形下,歸化者可以保留原國籍,形成雙重國籍。 3. 其他方式 除了出生和歸化,還有因婚姻、收養等可能取得國籍。例如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得申請歸化,不須符合一般歸化之財產或基本技能要件;但歸化仍須依法提出相關證明,並非當然自動取得我國國籍。依第4條規定,國民之配偶歸化,須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實務上,外籍配偶仍須辦理歸化程序,若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於歸化後可能形成雙重國籍。 三、保留雙重國籍的合法性與限制 1. 一般國民:允許保留 如果你生來就有雙重國籍,或者你是台灣人後來取得外國國籍,只要不違反其他特別法(如兩岸條例),你可以合法保有雙重國籍,政府不會強制你放棄台灣國籍。但請注意,你必須在入境台灣時使用台灣護照,出境時則可視情況使用外國護照。入境查驗時,戶政與移民機關得以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核對戶籍資料,持外國護照入境可能遭補辦手續。惟若涉及大陸地區,則適用前開第9-1條之特別限制,而非一般雙重國籍之處理。 2. 公職人員限制——《國籍法》第20條 雖然允許雙重國籍,但《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這裡的公職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等職務,甚至民意代表(如立委、縣市議員)也在限制之列;但依第20條第3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屬前開公職限制範圍。所以,如果你有雙重國籍,就不能擔任這些受限制職務,除非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實務上核准案例極少)。此外,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限制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前開限制之公職範圍,係以「中華民國公職」為限,不包括外國或國際組織職務。 3. 兩岸特殊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特殊,因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台灣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有特別嚴格的規範。該條(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大陸地區人民,或台灣人跑去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你就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被註銷戶籍登記,但這並非註銷我國國籍法上之國籍。這比雙重國籍的限制更為嚴厲,因為大陸不被視為「外國」,而是「地區」,所以這不是雙重國籍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安全與認同。惟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設籍或領用護照者,若於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註銷或放棄並提出證明,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實務上,主管機關與法院均認為此規定目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因此,台灣人民千萬不要輕易在大陸設籍或申領大陸護照,否則可能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登記。 4. 其他限制 除了上述,還有一些特別法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特定職務,例如相關特別法規定,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某些機敏性公職(如情報機關人員)。又歸化者若有機敏性公職限制,通常須於就職前完成放棄原國籍程序,否則不得任用。此外,雙重國籍者之兵役義務,則依兵役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1:台灣人領用大陸護照,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甲先生是台灣人,因工作關係常往返兩岸,後來為方便在大陸生活,申領了大陸護照。戶政機關發現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註銷他的台灣地區戶籍登記,並取消其選舉權等權利。甲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因為其他雙重國籍者不會喪失身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岸關係特殊,立法者基於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對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者予以特別限制,與平等原則無違,也符合法律明確性。因此駁回甲先生的請求。此規定之適用不以當事人是否已取得外國國籍為前提,而係針對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護照之特別管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台灣人取得大陸護照或戶籍,後果非常嚴重,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戶籍登記,不可不慎。 案例2:外國人歸化台灣,被要求放棄原國籍 柯OO(化名)是愛爾蘭籍,與台灣女子結婚後,想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他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未檢附喪失原國籍證明及外僑居留證,遭駁回。柯OO不服,主張《國籍法》並未明文要求放棄原國籍,內政部訂定的「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要求檢附喪失國籍證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案件經行政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國籍法》第3條雖未明示,但從立法目的與體系解釋,歸化者應喪失原有國籍,以避免雙重國籍造成的義務衝突;且行政命令是為執行法律所必要,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694 號判決)。因此駁回柯OO的訴訟。法院並指出,我國雖默許本國人民保有雙重國籍,乃為爭取僑胞向心力之國家利益考量;要求外國人歸化時放棄原有國籍,以驗證對我國忠誠度,立法目的並無二致,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確認原處分要求檢附喪失原國籍證明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這個案例顯示,外國人歸化台灣,原則上必須放棄原有國籍,除非符合例外規定。 案例3:越南籍配偶申請歸化,因居留事由不符遭駁回 阮氏(化名)是越南籍,與台灣人結婚後在台居留多年,並育有一女。她向內政部申請歸化,但內政部發現她曾喪失越南國籍,後來又申請回復越南國籍,目前持「等待回復原屬國籍」事由的外僑居留證。內政部認為這種居留事由與「以久住意思居住」要件不符,無法計入合法居留期間,因此駁回申請。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外國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而等待回復原國籍之居留期間,不列入歸化所需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此細則規定為執行法律所必要;又依同細則第6條,合法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逾期居留致中斷者其期間不列入計算。因此,主管機關就以此類居留事由申請歸化者,不予採認其居留期間,於法有據。法院實務上肯認內政部依國籍法施行細則計算合法居留期間之裁量,申請人難僅以實際居住事實主張採認。 這個案例說明,歸化不僅要放棄原國籍,居留期間的計算也必須是「合法居留」且具有久住意思,某些特殊居留事由可能不被採認。 五、常見問題QA Q1:台灣承認雙重國籍嗎? A: 台灣原則上不禁止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對於公職人員及涉及大陸地區有特別限制。一般民眾可以同時持有台灣護照和外國護照。但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適用兩岸條例特別規範,不適用一般雙重國籍默許原則。 Q2:雙重國籍可以當公務員嗎? A: 根據《國籍法》第20條,具有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包括公務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公營事業人員、民意代表等),除非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但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在此限。實務上核准案例極少,因此幾乎等於禁止。若僅具備外國國籍而無中華民國國籍,則本不適用第20條,而係依歸化要件另行判斷。 Q3:台灣人取得大陸戶籍會怎樣? A: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戶籍登記會被註銷,並失去選舉、罷免、擔任公職等權利。換言之,你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但並非註銷我國國籍法上之國籍,不可不慎。 Q4:外國人歸化台灣一定要放棄原國籍嗎? A: 原則上必須放棄,但有例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無國籍人或難民等,經內政部核准,可以保留原國籍。詳細條件可參考《國籍法》第9條第4項: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申請歸化,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Q5:小孩出生就有雙重國籍,需要選擇嗎? A: 不需要。台灣法律並未強制雙重國籍者在一定年齡選擇單一國籍。但有些國家(如日本)要求成年後選擇,此時需注意該國法律。在台灣,雙重國籍者可以一直保有雙重身分,但若擔任公職則須放棄外國國籍。另依國籍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原有雙重國籍狀態仍受前開公職限制規範。 六、結語 雙重國籍在台灣是一個既普遍又複雜的議題。原則上法律允許,但對於公職、兩岸關係等領域設有嚴格限制。如果你正考慮取得外國國籍,或已經是雙重國籍者,務必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利。透過本文介紹的真實法院判決,希望你能更清楚台灣雙重國籍的合法性與界線。尤其兩岸身分議題影響深遠,建議在採取任何變更國籍或戶籍之行動前,先諮詢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