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代理是什麼?代理人可以再委任他人代理嗎? 你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你委託了一位律師幫你處理法律事務,結果這位律師因為太忙,又找了另一位律師來幫忙,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呢?這種「代理人再委任代理人」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複代理」或「轉委任」。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見解,來告訴你複代理的規則與限制! 一、什麼是複代理? 想像一下,你請朋友幫你去郵局領包裹,但朋友臨時有事,又拜託另一位朋友去領,這位被拜託的第二位朋友就是「複代理人」。在法律關係上,你是「本人」,第一位朋友是「代理人」,第二位朋友就是「複代理人」。 在法律上,代理人原則上必須親自處理你委託的事務,不能隨便再找別人代勞,這是為了保障本人對代理人的信賴關係。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也允許代理人找幫手,這就是「複代理」。 我國民法第537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所以,除非你同意、有交易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例如代理人生病),否則代理人不能擅自找複代理人。 二、代理人可以再委任他人代理嗎? 答案是:有條件允許。除了上述民法的原則,在不同領域還有特別規定,例如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能否選任複代理人,就要看訴訟法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中的複代理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出庭,能不能再委任另一位律師(或非律師)作為複代理人呢?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這裡的「選任代理人」就是指訴訟代理人可以再選任複代理人,但必須得到當事人的「特別委任」,也就是在委任狀上特別註明允許選任代理人。 此外,如果訴訟代理人想委任「非律師」作為複代理人,還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民事訴訟法第68條)。實務上,法院對於非律師擔任複代理人通常會從嚴審查。 例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函詢中,司法院就指出: 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4033 號判決所述:「非律師資格之助理或受僱員工,原則上不得以訴訟代理人之身分聲請閱卷,惟經審判長許可者例外。」 這表示即使是複代理人,如果沒有律師資格,也要獲得法院許可。 (二)刑事告訴代理人的複代理 在刑事案件中,告訴人也可以委任代理人。那麼告訴代理人能不能再委任複代理人呢?這個問題曾經引起爭議。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多數見解採肯定說,認為告訴代理人可以再委任複代理人。理由是:告訴代理屬於任意代理,依民法複代理的法理,只要不違反告訴人的意思,應該允許。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判決所述:「告訴代理人得依民法複代理之法理,再行委任他人代理出庭。」 具體案例:甲女遭乙男強劫強姦,偵查中委任丙女為告訴代理人,審理中丙女再委任丁女為複代理人出庭。法院研討後認為丙女可以再委任丁女(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判決)。所以,刑事告訴代理人是可以找幫手的! (三)行政訴訟中的複代理 行政訴訟的規定比較特別。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每一當事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那麼,如果訴訟代理人又選任了複代理人,複代理人算不算在這三人的名額內呢?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也有討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座談會,最後採否定說,認為複代理人不包含在三人限制內。理由是:複代理人是由訴訟代理人委任,並非當事人直接委任,而且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複代理人不得超過一人,已經另有規範,所以人數限制不應包含複代理人。 參照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一判決所述:「複代理人不包含於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之人數限制範圍內。」 另外,行政訴訟中還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甲機關委任其所屬乙機關的代表人為訴訟代理人,該代表人再委任律師為複代理人,這樣合法嗎?實務見解認為,乙機關代表人雖非專任法制人員,但基於機關隸屬關係與業務綜理能力,應認其符合代理資格,其委任律師為複代理人亦屬合法。 參照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二判決所述:「乙機關代表人雖非專任法制人員,惟基於機關隸屬關係與業務綜理之實質能力,應認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款之代理資格,其委任律師為複代理人亦屬合法。」 (四)律師受懲戒時,複代理人還能繼續嗎? 如果原代理人(律師)因為違反律師法而被停止執行職務,那麼他先前選任的複代理人還能不能繼續執行職務呢? 法務部曾經解釋:複代理人的權利不得大於原代理人。當原代理人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時,其代理權受到限制,複代理人也同樣不得繼續執行職務。 參照法檢字第 1000802869 號判決所述:「複代理人之權利不得大於原代理人」及「原代理人代理權受限之範圍,複代理人亦應受相同限制。」 所以,複代理人的權限是依附於原代理人的,原代理人「自身難保」,複代理人也就無法繼續了。 三、實際法院見解精選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我們整理幾個真實的法院見解: 案例1:律師特別代理權的消滅 五鐵○○公司在一審委任律師並授予特別代理權。該律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沒有提出二審委任狀。法院認為: 參照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簡抗字第 193 號 民事裁定判決所述:「律師依原審特別代理權提起上訴,未於上訴審再受委任,代理權即消滅。」 因此,原審駁回上訴的裁定被廢棄(參照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簡抗字第 193 號 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簡抗字第 193 號 民事裁定判決)。這個案例雖然不是直接講複代理,但提醒我們代理權的範圍必須明確,否則可能喪失權利。 案例2:告訴代理人再委任複代理人 前面提過的強劫強姦案,告訴代理人丙女再委任丁女為複代理人,法院研討後允許。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判決所述:「告訴代理人得依民法複代理之法理,再行委任他人代理出庭。」 這確立了刑事告訴領域複代理的合法性。 案例3:行政訴訟複代理人的人數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座談會討論: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但書限制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是否包含複代理人?結論是:複代理人不算在內。 參照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一判決所述:「複代理人不包含於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之人數限制範圍內。」 所以,當事人最多可以有三位訴訟代理人,而每位訴訟代理人還可以再委任一位複代理人(但複代理人總數不得超過訴訟代理人數?法條規定複代理人不得逾一人,應是指每位訴訟代理人最多選任一位複代理人)。 案例4:非律師助理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曾詢問司法院:訴訟代理人的助理或受僱員工,持委任狀或複委任狀聲請閱卷,是否合法?司法院回覆: 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4033 號判決所述:「非律師資格之助理或受僱員工,原則上不得以訴訟代理人之身分聲請閱卷,惟經審判長許可者例外。」 這顯示複代理人的資格也受到限制。 案例5:法人擔任代理人時的複代理 內政部曾解釋:法人得依相關法令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並由其代表人為意思表示。若申請人同意,法人也可以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參照法律字第 10403503600 號判決所述:「法人得依相關法令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惟須由其代表人為意思表示,並依申請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這說明在行政程序上,法人也可以作為代理人並選任複代理人。 四、關於複代理的重要Q&A Q1:什麼情況下代理人可以找複代理人? A:依民法第537條,必須經本人同意、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在訴訟程序中,訴訟代理人必須得到當事人的「特別委任」才能選任複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另外,刑事告訴代理人可以依民法複代理法理再委任他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判決)。 Q2:複代理人和原代理人的權限一樣嗎? A:複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原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權,複代理人也不能做需要特別授權的行為。而且,如果原代理人喪失代理權(例如被撤銷委任、受懲戒處分),複代理人的權限也會隨之消滅。 參照法檢字第 1000802869 號判決所述:「複代理人之權利不得大於原代理人。」 Q3:複代理人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A: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訴訟複代理人,原則上應由律師擔任,但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由非律師擔任(民事訴訟法第68條)。在刑事告訴中,複代理人並無特別資格限制,但實務上通常會要求是律師或有法律專業者。 Q4:當事人可以拒絕複代理人嗎? A:可以。因為複代理的成立必須基於本人的同意(或事後承認)。如果代理人未經同意擅自選任複代理人,本人可以主張該複代理行為對自己不發生效力。 Q5:複代理人的人數有限制嗎? A:在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選任複代理人不得超過一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雖未明文限制複代理人數,但實務上通常會要求合理範圍,且須經法院許可。另外,行政訴訟還規定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但複代理人不計入此限(參照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一判決)。 五、結語 複代理就像是一層層的接力賽,雖然法律原則上希望代理人親自處理,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有需要幫手的時候。了解複代理的規則,可以幫助我們在委託他人辦事時,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因為代理人的轉委任而受損。無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複代理都有其特定的要件與限制,千萬別以為代理人可以隨意找替身喔!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的法律問題,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才能獲得最準確的解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複代理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