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國家賠償請求要件:賠償範圍與金額計算|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國家賠償請求要件:賠償範圍與金額計算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因為馬路坑洞摔車受傷,或是被公務員違法搜索導致生意受損,該怎麼向政府求償?國家賠償就是政府為自己的錯誤向人民賠錢的制度。但賠多少?怎麼算?這篇文章用白話文告訴你,還會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要件懶人包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當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梁、公園)因為設置或管理有缺陷,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就要負賠償責任。第2條針對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國家賠償法第3條則針對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二者構成要件不同。又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或設施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設施部分則得減輕或免除),於自然公物事故應特別留意。

不過,請求國家賠償有兩個重要限制:

  • 時效:從你知道損害時起2年內,或從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要提出。
  • 先行協議: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例如造成損害的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能告上法院。此協議先行程序規定於國家賠償法第10條,未經協議不得逕行提起訴訟。

公務員不法侵害適用第2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則適用第3條,二者請求權基礎雖不同,但賠償範圍均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定之。

接下來,我們就進入重點:賠了哪些項目?金額怎麼算?


二、賠償範圍:民法說了算

國家賠償法第5條說:「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所以賠償範圍和一般車禍、傷害事件的民事賠償幾乎一樣,分成兩大類:

  • 財產上損害:包括已經花掉的錢(所受損害)和本來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錢(所失利益)。
  • 非財產上損害:就是精神慰撫金,用來補償痛苦、名譽受損等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損失。

民法對於人身傷害之財產上損害,於第192條規定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及扶養費;第193條規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第195條規定非財產上損害;所失利益則依第216條定之。國家賠償既適用民法,民法上損害賠償之原則如完全賠償、代位等亦一體適用,故國賠事件本質上仍屬民事損害賠償之一種。

具體項目則對應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民法第216條等規定,涵蓋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及所失利益。我們一個一個看。


三、各項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1. 醫療費用

受傷後看醫生、住院、手術、復健等支出,憑收據或診斷證明請求。但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費用,如果去買來路不明的保健食品,可能就不會被認可。此部分於單純受傷未死亡時,屬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範圍;若被害人死亡,支出醫療費之人另得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請求。

2. 喪葬費用

如果不幸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通常是家屬)可以請求賠償。法院會看是否符合當地習俗、是否必要,例如骨灰罈買鑲鑽的就不行。其請求權依據為民法第192條第1項,且喪葬費之請求權人為支出殯葬費之人,不以繼承人為限。

3. 扶養費用

被害人死亡時,依法受被害人扶養的人(例如年邁父母、年幼子女)可以請求扶養費。計算方式會考慮受扶養人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扶養年限,並用「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因為是一次給付,所以要扣利息)。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92條第2項。霍夫曼計算法係將未來逐年給付折算為起訴時之現值,故一次給付總額會低於名目總和。

4. 勞動能力減損

因受傷導致工作能力降低或完全喪失,可以請求賠償。計算基礎通常是受傷前的收入,如果沒有固定收入,法院可能參考基本工資或同業平均薪資。此項目對應民法第193條第1項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實務上多以被害人薪資或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基準,並斟酌其健康狀態、教育、技能、經驗等定其金額,且因一次給付而扣除中間利息。

假設小明月薪3萬元,因車禍喪失50%勞動能力,距離退休還有20年,那麼他的損失就是:3萬×12個月×20年×50%=360萬元。但因為是一次給付,所以要扣除中間利息(霍夫曼計算),實際金額會少一些。實務上法院亦會審酌被害人年齡、健康及就業能力等因素。

5.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例如義肢、輪椅、看護費、居家無障礙設施等,只要是必要支出,都可以請求。此即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6. 財產損害

例如車子撞壞了,修理費可以請求,但必須扣除折舊。因為東西用久了會貶值,所以法院不會全額賠全新的價錢。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金錢賠償時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財產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6條,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並應計算折舊率據以估定。

7.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受傷或死亡,本人或家屬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情節、痛苦程度等來決定。慰撫金數額歷來判決差異甚大,難有絕對標準。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非財產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核定慰撫金。

8. 所失利益

除了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外,還包括其他原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必須是「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計畫可得預期」的。例如你本來已經簽好一個表演合約,因為受傷無法演出,損失的酬勞就可以請求。此與財產上損害之所受損害併為民法第216條所定賠償範圍。

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即為可賠償之損害。


四、賠償金額會打折嗎?損益相抵 vs. 過失相抵

損益相抵

如果你因為同一個事件不但受損害,還得到利益,且該利益與損害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賠償金額可能會扣除那些利益。但不是所有利益都會扣,必須和損害有因果關係。其法源為民法第216條之1。又保險給付係以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出於同一原因,依府法濟字第0920304370號函釋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損益相抵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損害並受利益,且具相當因果關係始得適用,此即民法第216條之1所定「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

如果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你自己也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例如你騎車超速又沒注意路況,遇到坑洞摔車,你可能也要負一部分責任。法院適用過失相抵時,會依雙方過失比例定之。法源為民法第217條

參照函釋,並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五、協議程序與法務部的參考基準

國家賠償必須先進行協議。你可以寫一份書面請求書,載明請求權人、事實、理由、證據、賠償金額等,送到賠償義務機關。此書面程式之具體要求,規定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未合程式者,機關應通知補正,此亦明定於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國家賠償請求須以書面提出,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應載明請求權人姓名等資料、有代理人者其資料、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及年月日等事項。

如果寫得不完整,機關會通知你補正(函釋亦有提及)。協議過程中,機關會參考法務部彙整的「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這個基準是根據法院判決歸納出來的,目的是讓各機關的標準一致。該基準雖非法律規範,但機關協議時多予尊重,可作為請求人主張之參考。

參照函釋(非逐字引文):法務部參酌近年來中央機關相關司法實務判決,彙整「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作為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協議時之參考依據。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如果協議成功,雙方簽協議書;如果協議不成,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協議期限屆滿不成時,請求人應於時效內起訴。


六、實際案例算給你看

案例一:馬路坑洞害騎士摔車

小明月薪3萬元,某天晚上騎機車經過一條道路,因為路面有個大坑洞(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而摔車,導致:

  • 醫療費用:5萬元(單據齊全)
  • 機車修理費:2萬元(機車已使用5年)
  • 薪資損失:休養1個月無法工作,損失3萬元
  • 精神慰撫金:請求15萬元

計算

  • 醫療費5萬,全額認可。
  • 機車修理費2萬,但須扣除折舊。假設機車耐用年數3年,折舊後殘值可能只剩1萬。
  • 薪資損失3萬,屬所失利益,認可。
  • 慰撫金部分,法院斟酌小明是普通上班族,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判給10萬元。
  • 總計:5+1+3+10=19萬元。

如果小明自己也有20%過失(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則過失相抵後賠償19萬×80%=15.2萬元。公有公共設施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不以公務員有過失為必要;此計算方式已扣除折舊與過失相抵,實務上法院亦採類似認定。

案例二:公務員違法搜索導致商家名譽受損

某店家被警察違法搜索,造成名譽損害及當日無法營業的損失。店家請求:

  • 營業損失:當天預期營收2萬元
  • 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 營業損失部分,店家提出過去同期營業額證明,屬可得預期利益,認可2萬元。
  • 慰撫金部分,考量警察違法情節、店家商譽受損程度,判給15萬元。
  • 總計17萬元。

公務員違法搜索則屬第2條公務員不法侵害之類型;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另可能涉及同條之回復名譽處分。


七、常見問題 QA

Q1:國家賠償請求有時效嗎?

A1:有。從你知道損害時起2年內要提出,如果不知道,從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要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

Q2: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2:可以。本人受傷或死亡時,本人或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94、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限於死亡情形,民法第195條則及於身體、健康、名譽等受侵害。

Q3:賠償金額怎麼算?有公式嗎?

A3:各項目計算方式如上所述,其中勞動能力減損、扶養費等因為涉及未來多年給付,會用「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公式較複雜,建議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霍夫曼計算涉及利率與年期,可自行試算或請專業協助。

Q4:協議一定要書面嗎?

A4:一定要。請求書必須載明請求權人、請求事實、理由、證據、賠償金額等,並簽名或蓋章。如果只用口頭或隨便寫個函,機關會要求補正(參照函釋)。補正係依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為之。

Q5:協議不成怎麼辦?

A5:協議不成立時,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起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即得提起訴訟;起訴期限仍受國家賠償法第8條請求權時效限制(知有損害時起2年、損害發生時起5年)。但須注意同條但書:若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Q6:國家賠償會扣除保險給付嗎?

A6:要看保險給付的性質與相關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保險人於提供給付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得代位行使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非純粹損益相抵;至於商業保險(例如自己購買的意外險),實務上認為不生損益相抵問題,通常不會扣除,因為那是自己付保費換來的,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受利益。個案是否扣除,仍應視保險契約與相關法令個別判斷。


八、結論

國家賠償是人民對抗政府不法侵害的重要武器,但賠什麼、怎麼算,常常讓人一頭霧水。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掌握基本的賠償項目與計算原則。萬一不幸遇到需要申請國賠的情形,記得保留所有單據、證據,並在時效內提出書面請求。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更能保障你的權益。時效與協議程序任一環節疏忽,均可能影響求償權利;此外,賠償義務機關協議成立後,該協議書具執行力,可保障權利實現。

最後提醒,法務部為了統一標準,已經彙整了法院判決見解作為參考(函釋),各機關在協議時都會參照。所以,了解這些內容,你也能在協議過程中更有底氣,爭取合理的賠償!


本文引用之參考文件來源:等,均為真實之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