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標準扣除額?報稅時如何選擇扣除額? 報稅季節一到,許多人就開始頭痛:到底該選「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選對了可以合法節稅,選錯了可能白白多繳錢,甚至事後想改還改不了!本文將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標準扣除額的定義、兩種扣除額的差異、該如何選擇,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案例,告訴你為什麼選擇後就不能反悔。最後還有常見 Q&A,幫你避開報稅地雷。 --- 一、標準扣除額 vs 列舉扣除額:基本概念 標準扣除額:政府給你的固定免稅額度 標準扣除額就像政府送給每位納稅人的「基本紅包」,不用收集任何單據,報稅時直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一定金額。扣除額度會依申報身分而不同,例如(以 112 年度為例): - 單身:12.4 萬元 - 夫妻合併申報:24.8 萬元 只要你的列舉扣除額總和低於這個數字,選標準扣除額就對了,省事又划算。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的法條基準數額為個人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112 年度係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累計上漲達法定門檻,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規定由財政部公告調整為 12.4 萬元及 24.8 萬元。這些金額並非永久固定,而是會隨物價水準每三年評估、按指數漲幅逐年檢討調整,申報時應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列舉扣除額:憑單據實報實銷 列舉扣除額則是讓你可以把過去一年實際支出的特定項目拿來抵稅,常見項目包括: - 保險費:每人上限 2.4 萬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在同一申報戶內);項目包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 - 醫藥及生育費:無上限,但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的費用,且保險理賠部分不能扣除 - 房貸利息:每戶上限 30 萬元(需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若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以一屋為限 - 房屋租金支出:自 113 年度起改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18 萬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8) - 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款,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但對政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 其他如災害損失、政治獻金等。 如果你這些單據加總起來的金額超過標準扣除額,選擇列舉扣除額就能幫你省更多稅。立法上同時提供標準與列舉扣除額,係為兼顧簡政與實質負擔能力,納稅人得衡量自身情形擇優適用。 --- 二、如何選擇最有利?簡單試算告訴你 假設小明單身,112 年度薪資所得 100 萬元,免稅額(假設扶養 0 人)為 9.2 萬元。他手上有以下單據: - 人身保險費:2.4 萬元(已達上限) - 醫療費用:5 萬元(有收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 萬元 標準扣除額方案: 綜合所得總額 100 萬 – 免稅額 9.2 萬 – 標準扣除額 12.4 萬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 萬) = 淨額 57.7 萬 → 適用稅率 5%,應納稅額約 2.885 萬元。 列舉扣除額方案: 列舉扣除額總和 = 保險費 2.4 萬 + 醫療費 5 萬 + 房貸利息 15 萬 = 22.4 萬。 綜合所得總額 100 萬 – 免稅額 9.2 萬 – 列舉扣除額 22.4 萬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 萬 = 淨額 47.7 萬 → 應納稅額約 2.385 萬元。 比較後,列舉扣除額比標準扣除額省了 5,000 元(2.885萬 – 2.385萬)。所以小明應該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 小技巧:現在報稅軟體都會自動幫你試算兩種方式,並推薦最有利的一種,非常方便。但如果你採用手工申報,務必先加總所有列舉項目,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才不會吃虧。 須特別留意,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係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屬於特別扣除額,不論選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可另行減除,此為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明定。前述 112 年度之免稅額 9.2 萬、標準扣除額 12.4 萬/24.8 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 萬,均係依所得稅法第 5 條及第 5-1 條規定,按物價指數漲幅由財政部公告調整之數額,法條基準分別為免稅額 8.8 萬、標準扣除額 12 萬/24 萬、薪資特別扣除 20 萬。 --- 三、選定後可以反悔嗎?法院判決殘酷告訴你:不行! 很多人報完稅才發現自己選錯了,或是漏掉某些單據,想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扣除額方式。但實務上,一旦稅捐機關「核定」你的申報案,就不能再更改了!為什麼?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 案例故事:黃先生的慘痛教訓 黃先生在 86 年度報稅時,勾選了「標準扣除額」。後來他的配偶出售緩課股票,被國稅局加計一筆漏報所得,導致稅額增加。黃先生心想:如果當初選列舉扣除額,就可以用較高的扣除額來降低稅負,於是向國稅局申請改按列舉扣除額計算。國稅局拒絕,並對他處以罰鍰。黃先生不服,一路告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還是敗訴。 該案上訴人主張其誤採標準扣除額即屬適用法令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得申請退還稅款,並以未收受緩課憑單而無故意為由,援引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請求免罰;被上訴人則答辯稱本稅部分無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自無該條適用,罰鍰部分上訴人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均經法院駁回。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以下為非逐字引文,僅摘述要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選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此僅屬方式抉擇之自由,並非有相對人負對待給付義務之權利;於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所選方式計算核定稅額後,即無許其變更選擇重為核定之必要。行為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於核定後不得變更扣除方式,係基於誠信原則與租稅秩序之維護,與母法規定之法意無違。(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498 號判決) 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於民國 92 年 5 月 2 日判決,確認原審見解而屬確定裁判。簡單來說,報稅時你享有選擇的自由,但一旦國稅局核定你的稅額,這個選擇就「定案」了,不能再變更。這是為了維持稅務行政的穩定與公平,避免納稅人反覆更改造成混亂。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根據現行規定: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判決於理由中引用;參照92年度簡字第733號判決) 法院判決曾說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係基於公法上誠信及禁反言原則,且為維持租稅賦政之安定性,就母法執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為規定,未限制納稅義務人選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之權利,與母法意旨無違。也就是說,如果你在申報書上什麼都沒勾,國稅局會直接當你選了「標準扣除額」。而一旦國稅局完成核定(通常是在申報截止後幾個月內寄發核定通知書),你就不能再要求改為列舉扣除額。 --- 四、申報錯誤可以更正嗎?小心「事實錯誤」與「法令錯誤」大不同 有些人會問:如果我發現自己報錯了,不是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申請退稅嗎?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其請求權期間為十五年);經稅捐稽徵機關准退還者,並應按溢繳稅額依各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換言之,現行法已將「認定事實錯誤」納入得申請退稅之事由,而非僅限於舊法時期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 然而,選錯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規定,並非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規定逕行變更扣除方式。法院實務仍認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自行選擇扣除方式,經核定後即應受羈束,尚不得以事後發現列舉項目金額較高為由,請求改按列舉扣除額重為核定。 在黃先生的判決中,原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人漏報所得係因事實認識錯誤,非適用法令錯誤,無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則以原判決無違誤、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維持原審見解(以下為非逐字引文,僅摘述要旨)。罰鍰部分,稽徵機關已依程序核定,上訴人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應受處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498 號判決)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事後發現選錯扣除額還能補救;一旦核定,就是鐵板釘釘。 --- 五、稽徵機關有義務告訴我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嗎? 答案也是否定的。法院認為,稅法已經明定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稽徵機關並沒有主動提示哪種方式較有利的義務(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498 號判決)。且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既有擇一之自由,自行評估何者有利本屬其權利行使之範疇,納稅人應該自己瞭解相關規定,或善用報稅軟體的試算功能。 --- 六、核定前還有補救機會嗎? 雖然核定後不能更改,但在國稅局「核定前」,其實是可以申請補報或變更的。財政部曾經在函釋中說明(以下為財政部八十一年及八十七年函釋內容,性質上係財政部就主管法令適用疑義所為之釋示,屬行政規則,判決於理由中引用;參照92年度簡字第733號判決):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補報者亦同;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意思是,如果你在報稅後、國稅局核定前(通常是在 5 月底申報截止後到 7、8 月核定通知書寄發前),發現自己應該改採列舉扣除額,可以趕快向國稅局申請補報。實務上國稅局核定通知書寄發時點,通常以調查或業務系統登錄完成為準,納稅人若欲變更應盡早為之;且納稅人很難確切知道核定時點,所以最保險的做法還是在申報當下就做出正確選擇。 --- 七、常見 Q&A Q1:我報稅時忘記附上醫藥費單據,已經用標準扣除額申報了,可以事後補單據改列舉嗎? A1:如果國稅局已經核定你的稅額,就不能再變更。若還在核定前(例如申報後幾天內),可以盡速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但為了避免麻煩,建議報稅前就把所有單據準備好,並利用軟體試算,一次做對。 Q2:如果我申報時沒填任何扣除額(既沒勾標準也沒列舉),會怎樣? A2:依規定,這樣會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國稅局會直接用標準扣除額幫你計算稅額。 Q3: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是多少?列舉扣除額可以合併計算嗎? A3:以 112 年度為例,夫妻合併申報的標準扣除額是 24.8 萬元。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保險費、醫療費、房貸利息等)夫妻可以合併計算,但各項目有各自的上限規定,例如保險費每人上限 2.4 萬,夫妻兩人合計最多可扣 4.8 萬;房貸利息每戶上限 30 萬,不論夫妻誰支付都合併計算。另自 113 年度起,房屋租金支出已改列特別扣除額,不計入列舉扣除額範圍。 Q4:列舉扣除額需要保存單據嗎?要保存多久? A4:需要保存單據!國稅局有可能在事後要求你提供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因此相關扣除憑證請至少保留 5 年,以備查核(帳簿及其他文件之保存年限,則另有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並非均為 5 年)。 Q5:如果我選擇列舉扣除額,但加總後發現金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會吃虧嗎? A5:會!因為一旦你選擇列舉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就不能再改回標準扣除額。所以如果你誤選列舉,而列舉總額又比標準低,等於你放棄了較高的扣除額,必須繳更多稅。因此,報稅前務必先試算,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Q6:年中死亡或離境,標準扣除額怎麼計算? A6:依所得稅法第 17-1 條規定,個人於年度中因死亡或離境,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報稅薪深入說明了報稅薪資扣除額怎麼算的法律要件,可作為延伸閱讀。 --- 八、結論:聰明報稅,一次選對 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報稅時的兩大武器,選對能幫你省下真金白銀。重點整理: - 先試算:利用報稅軟體或自行計算,比較兩種扣除額何者有利。 - 一次選定:申報後,除非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更正,否則不能變更。 - 保存單據:列舉扣除額需要單據,請妥善保留至少 5 年(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為 5 年)。 - 留意時限: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逾期申報將加徵滯納金。 最後,從法院判決我們學到:稅法賦予納稅人選擇的自由,但也要求我們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事前多花幾分鐘試算,就能避免事後無法挽回的遺憾。祝大家報稅順利,合法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