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和解後第三者責任:侵害配偶權求償 開場故事:阿美的煩惱 阿美和先生結婚十年,原本以為婚姻幸福美滿,卻意外發現先生和女同事小玲有曖昧訊息,甚至多次私下約會。阿美氣炸了,找上小玲理論,小玲當場道歉並承諾不再聯絡,雙方簽下一紙和解書,小玲同意賠償阿美 10 萬元,阿美也答應不再追究。沒想到幾個月後,阿美又發現先生手機裡有小玲的親密照,兩人根本沒斷乾淨!阿美越想越不甘心,她還能再告小玲要求賠償嗎?當初簽的和解書難道沒用?本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法院實務見解,一次搞懂「配偶和解後第三者責任」的關鍵問題。 ---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這是維繫家庭圓滿的基礎。如果第三者(俗稱小三或小王)明知道對方有配偶,卻仍與其發生親密行為(例如牽手、擁抱、接吻、發生性關係、傳送曖昧訊息等),破壞了婚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構成了「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第 19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精神慰撫金)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此外,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明定,配偶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得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即受害配偶得以向第三者獨立求償之重要法源。實務上,配偶權侵害多由配偶與第三者共同為之,受害配偶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得向該等共同不法侵權之行為人請求連帶賠償;法院亦常據此認定第三者與有配偶之他人間,須就精神慰撫金負連帶責任,受害配偶得擇一或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求償,並無須僅能擇一行使。另須留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起訴前應先確認時效是否已經經過,以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影響權利行使。就侵害事實之舉證而言,受害配偶應提出足以證明第三者與配偶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界線之行為證據,例如訊息紀錄、照片、通聯紀錄等,法院才會進一步審酌是否構成侵害。 二、和解書的效力:簽了就不能再告嗎? 很多人以為,一旦簽了和解書,拿了錢,事情就一筆勾銷,以後都不能再告。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要看和解書的「範圍」而定。 和解的定義與範圍 《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簡單來說,和解是雙方各退一步,解決紛爭的契約。但和解的範圍通常只限於「和解當時雙方所爭執的事項」,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包含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那麼對於「之後新發生的侵權行為」,受害人仍然可以請求賠償。又依《民法》第 737 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和解書中若明白記載拋棄「將來一切請求權」,該部分權利即歸於消滅;若未記載,則僅生終止當次爭執之效力,不影響日後新發生侵權行為之請求,此與法院實務見解相互契合。和解契約之成立,與一般契約相同,須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並以書面記載範圍最為明確,避免日後就「究竟和解了什麼」產生爭議。 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法院認為和解的範圍原則上僅限於該次事件,如果要包含其他或未來的事情,必須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而且主張包含的人要負舉證責任。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判決(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並載明不得上訴,屬已確定之見解)要旨如下(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和解之範圍僅就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及請求之事實和解,此乃常態之事實;若就該事件以外之訴訟標的或請求以外之事實為和解,此乃變態之事實。是若當事人主張,和解之事項包含該事件以外之訴訟標的及該事件所訴以外之事實為和解,應就該和解是包含該事件以外之訴訟標的及該事件以外之事實為和解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這段話的意思是:通常和解只解決當下爭議的事件,如果有人說和解也涵蓋了其他事情(包括未來的事情),那就是特殊情況,必須由主張的人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在個案中會探究當事人立約真意,而非僅依據和解書標題或籠統用語即認定拋棄全部權利,這也是保障弱勢一方不因一時倉促簽署而喪失救濟機會的重要機制。若和解書僅泛稱「雙方就此事和解」,而未逐項列明拋棄之請求權範圍,法院多傾向認定僅及於當時已發生且為雙方所知之爭執。 因此,如果阿美和小玲簽的和解書只寫「就本次外遇事件達成和解」,但沒寫「放棄將來一切請求權」,那麼小玲之後又和阿美先生藕斷絲連,阿美還是可以針對新的侵害行為提告求償。 三、真實案例解析 實務上關於「和解後能否再告」的爭議,各地法院見解一致:和解範圍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未約定拋棄將來請求權者,受害配偶就新發生之侵害仍得另訴請求。以下舉兩則判決說明此原則如何具體適用於不同事實態樣。 案例一:簽和解書後繼續來往,法院准許再賠 在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中,原告發現配偶與被告有不正當交往,雙方簽立和解書,被告承諾不再接觸並賠償相當金額。但後來原告又發現被告仍與其配偶親密來往,於是起訴請求後續侵害之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和解書並未約定放棄將來請求權,且被告後續行為構成新的侵權,因此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含後續侵害之精神慰撫金,主文准許總額即為二十七萬元),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和解書簽了,不代表第三者從此高枕無憂,如果繼續亂來,還是要賠錢! 法院實則是就前後整體侵害情節一併審酌後,以一個總額判准賠償,而非僅就「剩餘和解金」為給付,凸顯和解未拋棄將來請求權時,新舊侵害可併同計算。 案例二:前案和解未涵蓋的侵害,仍可另訴 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判決涉及一個類似情況:原告曾與被告就前案成立和解(台南高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59 號和解書),但後來原告又另案起訴請求賠償。依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該台南高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59 號和解,係針對被告違反先前「妨礙婚姻切結書」所生之契約責任(即前案違約金事件)所達成,並非就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達成和解。法院審查後,認定該和解僅拋棄前開契約責任相關請求,並未包含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侵害配偶權侵權請求,因此原告仍然可以請求賠償。這再次印證了「和解範圍限於當次爭議」的原則,也提醒當事人:不同性質的請求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必須分別考量,不能逕認前案和解即涵蓋後案侵權賠償,否則將錯失自身應有之權利保障。兩則案例一為地院判決、一為已確定之簡上判決,相互呼應,足供參考。 四、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例如:交往時間長短、親密程度、是否發生性行為、對家庭的破壞程度等)來決定。法院於審酌時,通常會考量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被告侵權行為之目的、手段、加害程度,以及兩造之學歷、經歷、社會地位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數額,並非單以某一項事實即逕為認定。舉幾個判決中的例子: - 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判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大學畢業,從事珠寶業,月收入 5~6 萬,需扶養 3 名子女;被告為專科畢業,從事服飾業,月收入約 6 萬。法院審酌認定慰撫金以 30 萬元為適當,但因原告已就共同侵權之第三者達成 130 萬元和解(已收取 49 萬元),依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免除被告應分擔之部分,原告之訴遭駁回。此例說明,若受害配偶已與部分共同侵權人和解受償,其免除效力僅相對地及於該和解對象應分擔部分,但超出部分仍可能影響其他共同侵權人之責任。 - 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 10 次,法院判賠 80 萬元。此例顯示侵害之頻繁與親密程度,會明顯拉高慰撫金數額。 - 114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與其中一名共同侵權人和解獲賠 35 萬元(含違約金條款),但法院認定實際損害為 20 萬元,內部應分擔額各 10 萬元,因此另一被告只需賠償 10 萬元(因陳一銘和解金35萬元高於其應分擔額10萬元,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對被告僅有相對效力,被告仍須賠償其應分擔額10萬元)。 上述違約金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所以,賠償金額從幾十萬到上百萬都有可能,重點是舉證越充分、情節越嚴重,金額通常越高。另提醒,前述各則地方法院判決若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始告確定;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期間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民眾收受判決後應留意是否續行救濟,以免誤認非確定見解為終局定論。又關於共同侵權人間之分擔,依《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即前述判決扣抵計算之法律依據,實務上常見受害配偶與部分第三者和解後,再就餘額向其他第三者求償之情形。 五、常見 Q&A Q1:與第三者簽和解書後,還能再提告嗎? A1: 要看和解書的內容。如果和解書只針對「已經發現的侵害行為」達成和解,且沒有明確寫出「放棄將來一切請求權」,那麼對於和解後第三者再次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配偶仍然可以提告請求賠償。但如果和解書清楚寫明「雙方同意就所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包括過去、現在及未來)一次性解決,甲方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則可能無法再告。不過實務上法院會嚴格解釋,若和解書未明確包含未來損害,通常認為不包含(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若和解後確實發生新事實,仍建議保留證據,俾便主張。 Q2:和解書要怎麼寫才能避免日後爭議? A2: 立場不同,寫法也不同: - 如果你是受害配偶,希望保留未來求償權利,應在和解書中註明:「本和解僅就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已發現之侵害行為達成和解,不影響將來若再有類似侵害行為之賠償請求權。」 - 如果你是第三者,希望一次解決、永絕後患,則應寫明:「雙方同意就所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包括過去、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者)達成和解,甲方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乙方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但要注意,拋棄未來權利的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而被挑戰,簽署前最好諮詢律師。無論何造,均應將和解標的、金額、給付方式及是否拋棄未來請求權逐項寫明,方能杜絕爭議。 Q3:如果和解後第三者又與配偶聯絡,可以請求什麼? A3: 可以就新的侵害行為,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如果和解書中有約定「不得再聯絡,否則應付違約金」之類的條款,還可以請求違約金。但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可能競合,需視約定內容而定(參照110年度訴字第905號案例)。若和解書未約定違約金,則僅能就新發生之侵權行為另行請求慰撫金,無從主張違約責任。 Q4:和解金額過低,可以反悔嗎? A4: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有效,除非有民法第 738 條規定的得撤銷事由(例如: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現係偽造或變造、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所不知、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等),或和解內容本身違反公序良俗而依民法第 72 條歸於無效。單純覺得「賠太少」並不是合法的撤銷理由。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慎重考慮,必要時先諮詢律師評估合理金額,避免事後後悔卻無法救濟。 Q5:配偶也有錯,可以減輕第三者的賠償嗎? A5: 一般來說,侵害配偶權是第三者與配偶共同侵權,被害配偶通常沒有過失。但如果被害配偶對於婚姻破裂也有責任(例如長期分居、感情不睦、甚至自己先外遇),法院在酌定慰撫金時,有可能依《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第三者的賠償。不過實務上這類情況較少,且舉證不易,多數案例仍會判賠一定金額。第三者若主張被害配偶與有過失,須提出具體事證,非僅空言抗辯即可獲減輕。 Q6: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A6: 有。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發現配偶權受侵害後,應儘速蒐證並提起請求,避免時效完成後須另依不當得利規定主張,增加舉證困難。特別是在和解後又發生新侵害的情形,每一次新的侵權行為都會重新起算時效,仍應注意保存證據與日期,方得保障自身權利。 --- 六、結語:保護自己的權益,白紙黑字寫清楚 面對配偶外遇,與第三者簽和解書是常見的解決方式,但千萬別以為簽了名就萬事 OK。和解書的內容決定了你未來還能主張什麼權利。如果你希望「一次買斷」,就要寫明涵蓋所有過去、現在、未來的行為;如果你只針對已知事件和解,想保留將來追究的權利,也要在文件中清楚表達。無論如何,簽署任何法律文件前,建議先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 最後提醒,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的人。當你的婚姻遭受侵害時,不要忍氣吞聲,但也別衝動行事,冷靜收集證據、諮詢專家,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公道。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實務見解來自臺灣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省略姓名及部分案號,重點在於法律原則之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