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配偶間財產贈與稅務:現金與不動產課稅差異|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配偶間財產贈與稅務:現金與不動產課稅差異

夫妻之間互相贈送財產,在法律上有免稅的優惠,這讓許多夫妻在財務規劃時,會考慮透過贈與來節稅。但你知道嗎?實務上,一不小心就可能讓國稅局找上門,補稅加罰鍰,讓原本的美意變成麻煩事!本文將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故事,用白話文告訴你現金和不動產贈與的稅務差異,讓你聰明規劃,避免冤枉稅。


一、配偶贈與免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也就是說,夫妻之間互相贈送財產,無論金額大小,都不用繳納贈與稅。

但要成立「贈與」,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定義:「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且動產(如現金)的贈與,依照民法第761條,是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這些法律原則在法院判決中經常被引用。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所以,當你把現金交給配偶(例如匯款到對方帳戶),贈與就成立了,而且免稅。聽起來很簡單,對吧?但實務上卻有許多陷阱,我們接著看下去。前述民法第761條所定動產交付生效要件,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之規定,均為現行有效法律,本文引用時均依最新條文內容,讀者無須擔心條文已廢止而不適用。


二、現金贈與的稅務陷阱:資金回流與迂迴贈與

📖 真實判決故事

有一則判決清楚呈現了資金流向如何影響課稅認定: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
「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自其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三、○○○、○○○元,當日各轉存一、○○○、○○○元至其配偶盧OO、子女林OO及林OO三人郵局帳戶……被告核定原告贈與總額二、○○○、○○○元,應納贈與稅額四八、○○○元。」

在這個案子中,原告提領300萬元,當天分別存入配偶和兩個子女的帳戶各100萬元。國稅局認為,存入子女帳戶的200萬元是原告直接贈與子女,應課贈與稅;存入配偶的100萬元則因配偶贈與免稅而不計入。法院也支持國稅局的見解。由上述案例可知,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審查之核心,在於資金流動是否足以展現配偶作為獨立權利主體之處分意思,而非僅作為贈與人規避稅負之通道;若欠缺此項獨立性,即便形式上經過配偶帳戶,仍可能被實質認定為對子女之直接贈與。

⚠️ 給你的提醒

  • 現金贈與配偶時,務必保留明確的匯款或交付紀錄。需補充說明的是,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本文雖規定一年內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者應於超過後30日內申報,但同條但書已明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排除適用,而配偶相互贈與正屬第20條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情形,故法律上並未課予配偶免稅贈與一個月內申報之義務。實務上民眾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係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或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並非法定申報期限所逼。因此,單純現金贈與雖無法定30日申報期限,仍建議主動取得該證明書以保權益。
  • 配偶收到錢後,不要立刻轉給子女,最好在帳戶中停留一段合理時間(例如數個月),並且能證明轉出的用途(例如支付學費、生活費等),以避免被認定為「假借配偶名義贈與」。
  • 如果真的要將財產移轉給子女,可以直接利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分批贈與,或透過配偶各自贈與,合法節稅

三、不動產贈與的免稅優勢與注意事項

不動產價值較高,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同樣免徵贈與稅,但仍有其他稅費(如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此外,不動產贈與的價值計算,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通常低於市價,因此有節稅空間。

📖 真實判決故事

林先生將一筆土地贈與給太太,後來太太出售土地獲利。離婚時,林先生主張太太出售土地的增值部分應列入她的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法院認為,土地增值並非民法所稱的「孳息」,因此不適用「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的規定,所以增值部分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二審判決,尚未確定):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惟孳息包含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土地增值非孳息,不視為婚後財產。」

這個判決雖然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但也提醒我們:贈與不動產給配偶後,該不動產的增值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無償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不列入分配(除非另有約定)。

另外,關於不動產贈與的價值計算,法院明確指出: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第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所以,如果你贈與配偶一棟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但公告土地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只有1200萬元,那麼贈與稅的計稅基礎就是1200萬元,而且因為配偶贈與免稅,所以完全不用繳贈與稅。但別忘了,還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徵,未來出售時再繳)和契稅(房屋評定現值的6%)。實務上不動產之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通常低於市價,此一評價落差正是配偶間不動產贈與常見之節稅空間來源,但讀者亦應注意,受贈配偶未來若出售該不動產,可能因取得成本低而產生較高之房地交易所得稅負,規劃時宜一併考量。

⚠️ 以資金為配偶購置不動產,算不算贈與?

有時候,先生直接出錢買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這種情況屬於「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原則上「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因為受贈人是配偶,依第20條第6款仍然免稅。實務上,只要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就可以完成過戶。

關於動產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贈與』及同法第五條第三款『以贈與論』要件之區別,係在於構成要件事實是否該當『以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要件……倘若贈與人與相對人成立利益第三人契約……當屬同法第五條第三款所定之『視同贈與』。」

簡單來說,先生出資買房登記太太名下,屬於對太太的贈與,免稅。但如果是先生出資買房登記子女名下,則視同先生對子女的贈與,需課徵贈與稅(超過免稅額部分)。


四、贈與稅申報與罰則:免稅也要申報!

很多人以為配偶贈與免稅就不用申報,這是錯誤的!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後30日內辦理申報;但同條但書已將第20條所定之贈與(含配偶相互贈與)排除於該申報義務之外。因此,配偶贈與雖不負法定30日申報義務,然為辦理不動產過戶或證明資金移轉,仍應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如不動產)或作為資金移轉的證明。

如果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雖然應納稅額為0(因為免稅),不會有罰鍰問題;但若涉及應稅部分(例如假借配偶名義贈與子女),則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參照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以下為節錄摘述):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需補充說明,上開判決所引「1倍至2倍」之罰鍰文字,為該案適用當時之法律規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已修正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刪除原先最低一倍之下限,稽徵機關得於二倍以下裁量處罰。讀者參考舊判決見解時,應以現行法規定為準,切勿誤以為仍有最低一倍罰鍰之強制下限。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夫妻間有大額贈與時,還是乖乖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取得免稅證明,以保平安。


五、實際例子與計算:數字會說話

例子1:現金贈與後轉給子女

陳先生今年贈與太太現金500萬元,直接匯入太太帳戶。因為配偶贈與免稅,陳先生無須繳納贈與稅。但陳太太收到錢後,隔天就把500萬元轉贈給兒子。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認為這是陳先生實質贈與兒子500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 應課稅贈與額:500萬 - 220萬 = 280萬元。
  • 贈與稅率:10%。
  • 應納稅額:280萬 × 10% = 28萬元。

此外,因為陳先生未申報這筆贈與,國稅局還會按應納稅額加處1倍罰鍰(即28萬元),總共需繳56萬元。原本想免稅,反而付出更多!前述計算均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免稅額220萬元及相關稅率為例,實際數額仍應以國稅局核算為準。

例子2:不動產贈與

林先生將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贈與給太太,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合計1200萬元。

  • 贈與稅:配偶贈與免稅,所以為0。
  • 土地增值稅:假設原取得成本之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漲價數額為500萬元。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暫不繳納,未來出售時再課;若選擇「一般稅率」且符合自用住宅優惠,可適用10%稅率,即500萬×10%=50萬元。
  • 契稅:房屋評定現值200萬 × 6% = 12萬元。
  • 印花稅: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0.1%計算,即1200萬×0.1%=1.2萬元。
  • 登記規費:約千分之一,即1.2萬元。

總稅費約14.4萬元(不含土增稅若選擇不課徵則暫免)。相較於直接贈與現金2000萬元(需繳贈與稅),節稅效果顯著。


六、常見問題Q&A

Q1:贈與配偶現金,有沒有金額上限?

A: 沒有上限,全部免稅。但建議大額贈與時保留匯款紀錄,並向國稅局申請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確保權益。

Q2:贈與配偶現金後,配偶再贈與子女,會不會被課稅?

A: 如果配偶以自己的名義贈與子女,且資金在配偶帳戶停留合理期間,並能證明是配偶獨立決策,則屬於配偶對子女的贈與,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但若時間過短或資金流向異常,國稅局可能認定為原贈與人藉配偶名義贈與子女,仍會對原贈與人課稅。

Q3:夫妻間贈與不動產,需要繳哪些稅?

A: 免徵贈與稅,但需繳納:

  • 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徵,未來出售時再課)
  • 契稅(房屋評定現值的6%)
  • 印花稅(0.1%)
  • 登記規費(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0.1%)

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土地增值稅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

Q4:先生出錢買房子,直接登記太太名下,是否需要課贈與稅?

A: 先生出資為太太購屋,屬於對太太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免稅。但仍需辦理贈與稅申請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登記。

Q5:夫妻贈與後,如果離婚,贈與的財產會不會被追回或課稅?

A: 贈與已完成,不會被追回。贈與稅免稅優惠也不因離婚而撤銷。但若贈與時有附條件(如以婚姻關係存續為條件),則可能影響。


七、結語:聰明規劃,避免踩雷

夫妻間財產贈與雖有免稅優惠,但魔鬼藏在細節裡。現金贈與要注意資金流向,避免被認定為迂迴贈與;不動產贈與則要留意相關稅費與價值計算。無論哪種方式,都建議保留完整證據,並依法申請證明書,才能安心享受法律給予的節稅空間。

最後提醒,每個家庭狀況不同,如有複雜規劃需求,應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以確保合法合規,避免事後補稅罰款的困擾。特別提醒,稅法規定與罰則時有修正,本文所引申報義務與罰鍰倍數均已依現行法說明,個案狀況各異,仍應洽詢國稅局或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裁判書,為便於閱讀已適度節錄。如需完整判決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