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怎麼保障權益?婚姻受害者的法律救濟途徑 「我發現老公外遇了,該怎麼辦?」這是許多面臨婚姻背叛的人最急迫的疑問。在通姦罪除罪化後,許多人誤以為外遇沒有法律責任,但其實受害者仍可透過民事途徑爭取賠償,甚至請求離婚並獲得財產上的保障。本文將以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配偶外遇時的法律救濟途徑,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你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救濟成為主力 2020年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從此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不再有刑事責任。但別擔心,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制度依然能讓外遇者付出代價。簡單來說,你可以向配偶請求精神賠償;對第三者的請求,2020年後實務見解分歧,多數說認為第三者不再侵害「配偶身分法益」,須證明第三者有故意侵害方可求償,金額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可能,端看情節嚴重程度。 二、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害人格權及身分法益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根據法院見解,配偶之間負有忠誠義務,當一方與第三者發展超出一般社交分際的關係,破壞婚姻圓滿時,就構成侵害配偶權。 參照112年度訴字第1606號判決所述:「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而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如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他方賠償。」 也就是說,不一定要捉姦在床,只要有親密對話、牽手、擁抱、出遊過夜等足以破壞婚姻信任的行為,都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例如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中,原告傳訊息給第三者說「我成全妳們,讓你們在一起,跟丙○○在一起」、「拜託跟丙○○在一起」等,法院即認定原告早已知悉外遇事實,並以此作為時效起算點,可見法院也認可這種互動構成侵害配偶權。 三、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害程度、加害行為的態樣等。實務上,如果只有曖昧訊息而無性行為,可能判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若有性行為或生育子女,可能判賠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 例如112年度訴字第1606號判決中,法院引用民法第195條,准許原告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然該判決未具體寫出金額(因片段未顯示),但我們可以從其他判決知道,法院會綜合判斷。 此外,112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提到:「司法僅有限度的介入,就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附加的成立要件『情節重大』情形下,才命破壞婚姻身分法益之加害者予以金錢賠償。」所以必須是「情節重大」才能請求賠償,但實務上外遇通常都被認為情節重大。 四、請求權時效:兩年內要提告! 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最長不得超過行為發生後10年。這裡的「知悉」是指知道有外遇事實,而不是等到掌握確切證據。許多受害者以為要等到證據齊全才提告,但時效可能已經開始起跑。 例如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和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中,原告主張時效應自配偶坦承外遇時起算,但法院認為原告早在之前傳訊息要求第三者「不要再聯絡」時,就已經知道外遇事實,因此時效從那時起算,超過2年就無法請求。判決片段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寫道:「原告最遲於111年10月17日即認為被告有侵害配偶權,始會希冀被告傳訊息跟丙○○說清楚雙方日後不要再聯絡……應認原告當時並非處於不知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狀態,此不因原告是否掌握充分證據,而影響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權利。」 所以,一旦懷疑配偶外遇,應儘早蒐證並在2年內提告,以免喪失權利。 五、離婚:外遇是重大事由 除了請求賠償,你也可以選擇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只要外遇行為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依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雙方的可歸責程度。如果外遇的一方是破壞婚姻的主因,通常法院會准許無過失的一方離婚,並可能駁回有責方的離婚請求。例如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和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中,上訴人(先生)外遇生子且離家,卻反過來訴請離婚,法院認為上訴人可歸責性較高,不准其離婚。判決片段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指出:「上訴人先因外遇生子,不願履行同居義務逕自離家,甚至遷出國外,復於被上訴人質疑外遇時,未正面回應或解釋,顯未積極修復及經營夫妻關係……堪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上訴人之可歸責性較高,其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與被上訴人離婚,自非正當,不應准許。」 想深入了解上訴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受害方,提起離婚訴訟通常會獲得准許;但如果你是外遇方,想以婚姻破裂為由離婚,可能因可歸責性較高而被駁回。 六、離婚時的附帶請求:贍養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 離婚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因離婚所受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這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是兩回事,可以同時請求。此外,如果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還可以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夫妻財產分配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辦理,原則上平均分配婚後財產。 但要注意,如果你也有過失(例如也外遇),可能會影響賠償金額或贍養費的取得。 七、證據蒐集:合法取得才有效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蒐證方式必須合法,否則可能不被法院採用。常見的合法證據包括:LINE對話紀錄、親密照片、行蹤紀錄、旅館發票、目擊證人、錄音等。但要注意,竊聽、偷拍、侵入住宅、裝設GPS追蹤器等可能侵害隱私權,證據可能被排除。 在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上訴人外遇或外遇生子情事均發生於境外,不貞蒐證權現實存在困難,及權衡被上訴人本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認被上訴人錄製兩造對話內容得為本件離婚訴訟事件之證據。」可見在特定情況下,錄音也可能被採納。但最好還是諮詢律師,以合法方式蒐證。 八、常見問題QA Q1:發現配偶外遇,該怎麼蒐證? A:可以保存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備份)、行車記錄器、通聯記錄、社群媒體互動、目擊證人證詞等。若懷疑有性行為,可蒐集旅館發票、監視器畫面等。但切勿使用非法手段(如破門捉姦、裝設竊聽器),以免觸法。 Q2: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是多久?從何時起算? A:時效為2年,從「知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悉,是指知道有外遇事實,而不是等到證據充足或配偶承認。如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所示,原告傳訊息要求第三者斷絕聯絡時,就被認定為已知悉,時效開始起算。 Q3: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法院判決標準? A: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受害程度、外遇情節(是否性行為、持續時間、有無生育子女等)。一般判賠金額在數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近年趨勢約在30萬至80萬之間。 Q4:如果配偶外遇,我可以要求離婚嗎?財產如何分配? A:可以。外遇構成裁判離婚事由,你可訴請離婚。財產分配依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原則上平均分配婚後財產。此外,你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若生活困難)。 Q5:通姦罪不是廢除了嗎?還有刑事責任嗎? A: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廢除,目前外遇沒有刑事責任。但若外遇對象未滿16歲,可能觸犯刑法與未成年性交罪;若涉及強制性交、妨害家庭(略誘)等,仍有刑事責任。 離婚時若需要主張經濟上的保障,可以進一步了解贍養費的請求條件與計算方式。 結語 面對配偶外遇,法律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包括請求精神賠償、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等。重要的是把握時效、合法蒐證,並適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婚姻雖不易,但法律永遠是受害者的後盾。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相關權益。若有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建議。 --- 參考判決見解: 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真實判決,為便於閱讀,以編號標示出處,如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78號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112年度訴字第179號112年度訴字第1606號112年度訴字第179號112年度訴字第1606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