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夫妻財產移轉要申報嗎?|2026最新

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夫妻財產移轉要申報嗎?
「老公送我房子,要不要繳稅?」「我把存款轉到太太戶頭,國稅局會不會找上門?」這些問題是許多夫妻在規劃財產時常有的疑惑。許多民眾誤以為免稅就無須任何稅務動作,實則不然。
事實上,夫妻間的財產移轉,在贈與稅上是有免稅優惠的!但免稅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用理會稅務機關,該做的申請與證明取得還是不能少。
這篇文章將用輕鬆好懂的方式,帶你了解配偶間贈與的免稅規定、申報流程,並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故事,讓你一次搞懂所有細節。
一、夫妻贈與免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白話文就是:夫妻間贈與完全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此一設計乃考量夫妻財產共有之實質關係,避免婚姻共同生活體內部財產調度被課以稅負,影響家庭經濟安排。
這項規定是在民國84年1月13日修法時新增的,但為了保障納稅人權益,民國87年6月24日修法時又增訂了第2項,追溯適用於84年1月14日以前發生的配偶贈與,只要在修法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免稅規定。此追溯條款堪稱租稅立法上少見之溯及免稅特例,目的在於貫徹配偶財產移轉之不課稅原則,使舊案亦能同享新制利益。
💡 什麼是「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
簡單說,就是國稅局還沒開出稅單,或已經開單但還在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訴訟)中的案件。一旦符合條件,舊案也能免稅。
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故事
原告在民國82年間將名下房屋賣給李OO,李OO又在83年將房屋移轉給原告的配偶。國稅局認為這是「三角移轉」規避贈與稅,認定原告將房子贈與給太太,因此核定贈與總額193萬餘元,補稅6萬餘元。原告不服,一路打行政訴訟。此種安排常見於避稅規劃,但法院仍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否定其形式。
到了87年6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明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且追溯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法院認為該案「尚未核課確定」,因此適用新法,撤銷了國稅局的課稅處分。該判決確立了個案適用新法之具體標準,亦即只要有第20條第2項之特別追溯規定,且個案尚未核課確定,即可撤銷原課稅處分。
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有特別追溯規定,只要個案符合「尚未核課確定」要件,就能享受最新的免稅優惠,而非一般性從新從優原則;法院係依該特別規定為裁判,並非泛稱所有未確定案件均得享受最新免稅優惠。
二、夫妻贈與免稅,為什麼還要申報?
雖然免稅,但配偶贈與在實務上仍需向國稅局辦理申請以取得證明。這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的申報義務適用範圍,依其明文已排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包括配偶相互贈與),故配偶贈與並非依第24條被課以申報義務,亦即法律上並未要求配偶於贈與後特定期限內主動申報贈與稅,亦無該條所定30天法定期限。然而,實務上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贈與人仍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方能完成不動產、車輛、股票等移轉登記手續;此項申請因非第24條申報,並無法定30天限制,但建議儘速辦理以免影響產權移轉時程。
為什麼要申請?因為你需要拿到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順利辦理不動產過戶、車輛過戶、股票移轉等手續。如果沒有這張證明書,地政機關、監理站、集保公司都不會讓你完成移轉登記。
申報流程懶人包
- 備齊文件: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證影本、贈與契約書(不動產需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若贈與不動產)、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除基本身分證明外,不動產贈與尚須檢附契稅繳納憑證等供核。
- 填寫申報書:在「不計入贈與總額」欄位勾選「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並確實填載雙方資料與財產標的。
- 送交國稅局: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可由本人親送或委託代理人。
- 取得證明書:國稅局審核無誤後,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作為後續產權移轉之免稅佐證。
- 辦理移轉登記:持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不動產)、監理站(車輛)、證券商(股票)完成過戶。
整個過程完全免稅,但記得要儘速向國稅局申請,以免影響後續移轉登記作業;雖無強制期限,但產權移轉多有時限壓力,宜早不宜遲。
三、夫妻贈與還涉及哪些稅?
雖然贈與稅免了,但移轉不動產時,還會碰到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別擔心,這兩種稅也有優惠: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意思是暫時不課稅,但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會以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此一不課徵係暫緩性質,民眾應留意未來再移轉時之稅基墊高效果。
- 契稅:配偶相互贈與房屋,仍須依《契稅條例》規定繳納契稅(贈與契稅稅率為6%),契稅條例並未設有配偶贈與免徵契稅之規定。契稅則依房屋評定現值課徵,不可輕忽。
所以,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土地部分可暫免土地增值稅,但房屋仍須繳納契稅及登記規費,整體稅負雖較一般贈與為輕,仍應預為籌算。
四、夫妻贈與後出售,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近年房地合一稅2.0上路,許多夫妻關心贈與後再賣房的稅負。
根據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14-4條,配偶間贈與不動產,受贈人出售時,依第14-4條規定,受贈取得之成本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而非以贈與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此種成本認定方式可能使受贈人出售時產生較高應稅所得,尤其當贈與人原取得成本低於受贈時現值時。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完成登記日起算。
舉例:先生10年前以1000萬元買入房子,持有5年後贈與給太太(假設受贈時評定現值與公告地價合計調整後為800萬元),太太2年後以2000萬元賣出。則太太的所得 = 售價2000萬 - 受贈時評定現值800萬 - 必要費用,依稅率課稅。
若太太是在受贈後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賣出,稅率為45%;超過2年未逾5年賣出,稅率為35%。由此可知,妥善規劃持有期間至關重要,以免適用較高稅率。所以規劃時要注意持有期間及成本認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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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見QA解答
Q1:夫妻間贈與現金,需要申報嗎?
雖然現金移轉不會涉及過戶登記,但若單筆超過一定金額,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可能進行申報;此外,國稅局亦可透過金融資料比對,掌握大額資金流向。實務上,國稅局可能要求說明資金流向。現金贈與雖無過戶問題,但大額資金流動可能引發洗錢防制疑慮,申報可釐清資金性質。
建議:如果金額較大,還是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免稅證明,避免日後被查稅時舉證困難。而且申報手續很簡單,帶著雙方身分證、存摺影本、贈與契約書(可自行書寫)到國稅局即可。
Q2:夫妻贈與後,如果離婚了,財產要還回去嗎?
贈與一旦完成,所有權就屬於受贈人,離婚時不會自動返還。但若當初有約定「以維持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可能構成附負擔贈與,可依民法請求返還。若贈與附條件,應留存書面證據以保障權益。一般來說,夫妻間贈與視為無償給予,離婚後仍歸受贈人所有。
Q3:贈與配偶的財產,將來配偶過世,會變成遺產嗎?
會。受贈人(配偶)過世時,該財產屬於其遺產,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此外,如果贈與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依同法第15條,該贈與財產應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為了防止死亡前脫產避稅。遺產稅免稅額與贈與稅不同,仍應納入考量。
Q4:夫妻間頻繁轉帳,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嗎?
國稅局對於頻繁的大額轉帳會關注,但因為配偶間贈與免稅,所以即使被認定為贈與,也不會課稅。但若轉帳對象是子女或其他親屬,就可能涉及贈與稅。所以夫妻間轉帳可以放心,但仍建議保留轉帳紀錄,以備查核。夫妻間借貸與贈與界線有時模糊,紀錄可資區辨。
Q5:如果夫妻贈與後,後悔了可以撤銷嗎?
贈與在財產權利移轉前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但若已經過戶完成,原則上不能任意撤銷。除非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重大侵害行為(民法第416條),或贈與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民法第418條),才有可能撤銷。撤銷權行使有期限與要件,非任意為之。
六、法院見解回顧:免稅追溯適用,保障納稅人
從前面引用的判決書片段可以看到,法院對於配偶贈與免稅的追溯適用,是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特別規定,只要案件尚未核課確定,就適用新法免稅,此特別追溯條款非一般法理之當然,而是立法者衡平結果。這也提醒我們,如果遇到國稅局對過去的夫妻贈與補稅,可以檢視是否已核課確定,並主張適用免稅規定。
判決書片段提及原告以資金供配偶認股,因前開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追溯至84年1月14日以前之配偶間贈與,均有新修訂「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計入贈與稅額之免稅規定,而且該案尚未核課確定,原處分核定原告配偶間贈與應納稅額(原判決載明為一四、五四○、二八九元)則失所依據,因此撤銷原處分。此一見解在行政法院被援用,成為納稅人對抗不合理課稅的有力武器;該金額精確對應原判決認定之贈與總額,凸顯個案撤銷之具體基礎。
七、結語:免稅也要申報,安心又合法
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是表達愛意與信任的方式,政府也給予免稅優惠來鼓勵家庭和諧。但免稅不等於不用申請證明,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還是乖乖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順利完成移轉登記。現代夫妻財產規劃日益複雜,正確理解稅務義務方能達到傳愛不傳稅目標。
記住:合法申請,安心擁有,讓愛情與財產都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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