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夫妻財產移轉要申報嗎? 「老公送我房子,要不要繳稅?」「我把存款轉到太太戶頭,國稅局會不會找上門?」這些問題是許多夫妻在規劃財產時常有的疑惑。 事實上,夫妻間的財產移轉,在贈與稅上是有免稅優惠的!但免稅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用理會稅務機關,該做的申報還是不能少。 這篇文章將用輕鬆好懂的方式,帶你了解配偶間贈與的免稅規定、申報流程,並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故事,讓你一次搞懂所有細節。 --- 一、夫妻贈與免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白話文就是:夫妻間贈與完全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 這項規定是在民國84年1月13日修法時新增的,但為了保障納稅人權益,民國87年6月24日修法時又增訂了第2項,追溯適用於84年1月14日以前發生的配偶贈與,只要在修法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免稅規定。 💡 什麼是「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 簡單說,就是國稅局還沒開出稅單,或已經開單但還在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訴訟)中的案件。一旦符合條件,舊案也能免稅。 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故事 讓我們看一個實際案例(判決書片段88年度判字第57號、88年度判字第57號): 原告在民國82年間將名下房屋賣給李明達,李明達又在83年將房屋移轉給原告的配偶。國稅局認為這是「三角移轉」規避贈與稅,認定原告將房子贈與給太太,因此核定贈與總額193萬餘元,補稅6萬餘元。原告不服,一路打行政訴訟。 到了87年6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明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且追溯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法院認為該案「尚未核課確定」,因此適用新法,撤銷了國稅局的課稅處分(判決書片段87年度判字第2011號)。 另一個案例(判決書片段87年度判字第2337號、87年度判字第2337號): 原告在78、79年提供資金以配偶名義購置不動產,被國稅局視為贈與並課稅。原告主張已撤銷贈與,且新法已免稅。法院最後也是以「本案尚未核課確定」為由,撤銷課稅處分。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堅守「從新從優」原則,只要案件還沒最終確定,就可以享受最新的免稅優惠。 --- 二、夫妻贈與免稅,為什麼還要申報? 雖然免稅,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而配偶贈與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稅項目,但仍應申報。 為什麼要申報?因為你需要拿到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順利辦理不動產過戶、車輛過戶、股票移轉等手續。如果沒有這張證明書,地政機關、監理站、集保公司都不會讓你完成移轉登記。 申報流程懶人包 1. 備齊文件: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證影本、贈與契約書(不動產需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若贈與不動產)、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填寫申報書:在「不計入贈與總額」欄位勾選「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3. 送交國稅局: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4. 取得證明書:國稅局審核無誤後,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5. 辦理移轉登記:持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不動產)、監理站(車輛)、證券商(股票)完成過戶。 整個過程完全免稅,但記得要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申報喔! --- 三、夫妻贈與還涉及哪些稅? 雖然贈與稅免了,但移轉不動產時,還會碰到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別擔心,這兩種稅也有優惠: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意思是暫時不課稅,但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會以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 契稅:配偶相互贈與房屋,仍須依《契稅條例》規定繳納契稅(贈與契稅稅率為6%),契稅條例並未設有配偶贈與免徵契稅之規定。 所以,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土地部分可暫免土地增值稅,但房屋仍須繳納契稅及登記規費。 --- 四、夫妻贈與後出售,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近年房地合一稅2.0上路,許多夫妻關心贈與後再賣房的稅負。 根據《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14-4條,配偶間贈與不動產,受贈人出售時,其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贈與人的持有期間,而且成本以贈與人原始取得成本認定。 舉例:先生10年前以1000萬元買入房子,持有5年後贈與給太太,太太2年後以2000萬元賣出。則太太的持有期間 = 5年 + 2年 = 7年(超過5年,適用20%稅率),所得 = 售價2000萬 - 原始成本1000萬 - 必要費用 = 約1000萬,應納稅額約200萬。 如果太太是在贈與後2年內賣出,持有期間合併後可能未滿5年,稅率就會較高(35%或45%)。所以規劃時要注意持有期間的影響。 關於應納稅額約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 五、常見QA解答 Q1:夫妻間贈與現金,需要申報嗎? 雖然現金移轉不會涉及過戶登記,但若單筆超過一定金額,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可能進行申報;此外,國稅局亦可透過金融資料比對,掌握大額資金流向。實務上,國稅局可能要求說明資金流向。 建議:如果金額較大,還是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免稅證明,避免日後被查稅時舉證困難。而且申報手續很簡單,帶著雙方身分證、存摺影本、贈與契約書(可自行書寫)到國稅局即可。 Q2:夫妻贈與後,如果離婚了,財產要還回去嗎? 贈與一旦完成,所有權就屬於受贈人,離婚時不會自動返還。但若當初有約定「以維持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可能構成附負擔贈與,可依民法請求返還。一般來說,夫妻間贈與視為無償給予,離婚後仍歸受贈人所有。 Q3:贈與配偶的財產,將來配偶過世,會變成遺產嗎? 會。受贈人(配偶)過世時,該財產屬於其遺產,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此外,如果贈與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依同法第15條,該贈與財產應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為了防止死亡前脫產避稅。 Q4:夫妻間頻繁轉帳,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嗎? 國稅局對於頻繁的大額轉帳會關注,但因為配偶間贈與免稅,所以即使被認定為贈與,也不會課稅。但若轉帳對象是子女或其他親屬,就可能涉及贈與稅。所以夫妻間轉帳可以放心,但仍建議保留轉帳紀錄,以備查核。 Q5:如果夫妻贈與後,後悔了可以撤銷嗎? 贈與在財產權利移轉前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但若已經過戶完成,原則上不能任意撤銷。除非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重大侵害行為(民法第416條),或贈與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民法第418條),才有可能撤銷。 --- 六、法院見解回顧:免稅追溯適用,保障納稅人 從前面引用的判決書片段可以看到,法院對於配偶贈與免稅的追溯適用採取寬鬆態度,只要案件尚未核課確定,一律適用新法免稅。這也提醒我們,如果遇到國稅局對過去的夫妻贈與補稅,可以檢視是否已核課確定,並主張適用免稅規定。 📜 判決書片段87年度判字第2011號明確指出: 「因前開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追溯至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之配偶間贈與,均有新修訂『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計入贈與稅額之免稅規定,而且本件尚未核課確定,原處分核定原告配偶間贈與,應納稅額則失所依據。」 這項見解不僅在行政法院被反覆援用,也成為納稅人對抗不合理課稅的有力武器。 --- 七、結語:免稅也要申報,安心又合法 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是表達愛意與信任的方式,政府也給予免稅優惠來鼓勵家庭和諧。但免稅不等於不用申報,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還是乖乖在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取得免稅證明,才能順利完成移轉登記。 記住:合法申報,安心擁有,讓愛情與財產都受到法律保障!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行政法院判決,判決書片段編號88年度判字第57號、87年度判字第2337號、87年度判字第2011號、88年度判字第57號、87年度判字第2011號、87年度判字第2337號、87年度判字第2011號等,詳細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