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會被判公共危險嗎?競速駕駛的法律責任 一、開場故事:深夜的引擎聲 「轟──轟──」半夜兩點,臺中市區的街道上傳來一陣陣刺耳的引擎聲。20 歲的小明騎著改裝機車,跟著一群車友在馬路上狂飆。他們時而併排、時而蛇行,遇到紅燈也直接闖過去,嚇得路邊的騎士紛紛閃避。 「這才叫速度與激情!」小明心裡得意洋洋,覺得自己就像電影主角一樣帥氣。 但帥不過三秒,前方突然出現警方路檢,小明和車隊全數被攔下。一個月後,小明收到法院傳票,檢察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他起訴。最後,小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但留下了前科。 「我只是飆個車,又沒撞到人,為什麼會犯公共危險罪?」小明後悔不已,卻也滿頭問號。 如果你也有同樣的疑惑,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飆車為什麼會構成公共危險罪,以及法院是怎麼看的。 --- 二、什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台灣《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罪在處罰「讓大家走路、開車變得很危險」的行為。傳統上像是挖馬路不設警示、丟障礙物堵住道路等,但後來法院也把「飆車」納入這裡的「他法」。 --- 三、飆車為什麼會算是「他法」? 法律上的「他法」是一個概括規定,只要行為足以讓公眾往來產生危險,就算沒有真的損壞或堵塞道路,一樣會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怎麼說? 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判決所述: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者為構成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且因本罪屬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行為讓其他用路人「不能或難以」安全通行,就算成立。飆車族經常併排、佔據車道、蛇行、競速、闖紅燈、違規迴轉,這些行為都會讓正常行駛的車輛被迫閃躲、緊急煞車,當然屬於「致生往來危險」。 參照99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判決所述: 「所謂飆車,一般係指於某一路段超越最高時速限制,而以高速疾馳,以一前一後或併排方式為之,而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之意,為眾所共知,故多人於道路上高速競駛之行為,自非不得歸納入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 所以,飆車就是一種「他法」,而且不用真的發生車禍,只要行為本身有危險性就夠了。 --- 四、飆車行為的常見樣態 從法院判決中可以歸納出,以下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 併排行駛(兩台車以上並排,佔據多個車道) - ✅ 佔據快慢車道(例如一整排機車把整個路面佔滿) - ✅ 蛇行(左右任意變換車道) - ✅ 競速(互相追逐、比誰快) - ✅ 違規迴轉(在禁止迴轉處迴轉,或突然大迴轉) - ✅ 闖越紅燈(無視號誌) - ✅ 超速(超過該路段速限,且伴隨其他危險駕駛行為) 這些行為只要「足以讓其他用路人產生危險」,就可能構成犯罪。 --- 五、你只是「跟著車隊」也算共犯嗎? 很多參與飆車的人會辯解:「我只是剛好路過,沒有要一起飆。」但法院通常不會採信。 因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不一定要事先約好,只要在行為當下有「默示的合致」就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你看到一群人在飆車,你也加入車隊一起騎,甚至只是跟在後面但沒有脫隊,就可能被認為有共同犯意。 參照99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判決所述: 「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所以,千萬別以為「我只是跟車」就沒事,一旦被攔查,很可能整群人都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 六、實際案例: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台中飆車案(引用判決片段85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 上訴人騎機車載朋友參加約二、三十部機車的飆車隊伍,時速約 70 公里,並有蛇行、佔用汽車專用道等行為。法院認定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判決重點: - 時速 70 公里在一般市區已明顯超速。 - 蛇行、佔用車道等行為讓其他用路人陷入危險。 - 即使只有一人被查獲,仍依共同正犯論處。 案例二:新北飆車案(引用判決片段110年度台上字第6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31號) 上訴人與數十名成年人駕駛汽車、機車,以併排行駛、佔據快慢車道、蛇行、競速、違規迴轉、闖越紅燈等方式飆車。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除了共同正犯,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判決重點: - 行為屬於「他法」。 - 不須證明實際發生事故,只要行為有危險性即成立。 --- 七、飆車的刑責有多重?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基本刑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因為飆車而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會大幅加重: - 致人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飆車過程中有其他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酒駕),還會另外處罰。 --- 八、危險小學堂:超速與煞車距離的關係 你可能會想:「我只是超速一點點,有那麼危險嗎?」讓我們用簡單的物理公式來看看: 煞車距離 ≈ (速度²) / (2 × 摩擦係數 × 重力加速度) (實際計算會更複雜,但概念上煞車距離與速度的平方成正比) 假設時速 50 公里,煞車距離約 15 公尺;當時速提高到 70 公里,煞車距離會變成約 30 公尺(增加近一倍)。這意味著遇到突發狀況時,你根本來不及反應,很容易撞上前方車輛或行人。 所以,超速絕不是「技術好就沒事」,而是實實在在提高事故風險,這也是法院認定飆車危險的重要原因。 --- 九、遇到飆車族怎麼辦?自保與檢舉 1. 保持安全距離:如果發現前方或後方有飆車隊伍,盡量靠邊減速,不要與他們競速或挑釁。 2. 記錄證據:行車記錄器拍下的畫面,可以作為檢舉證據。 3. 撥打 110 報案:提供時間、地點、車牌、特徵,讓警方即時取締。 4. 不要下車理論:避免衝突,安全第一。 --- 十、常見 Q&A Q1:飆車一定會被判公共危險罪嗎? A: 不一定,必須符合「致生往來危險」的要件。如果只是單純超速而沒有其他危險行為(例如深夜空曠道路超速),可能只會吃罰單。但實務上,飆車通常伴隨併排、蛇行、闖紅燈等,很容易被認定為公共危險。 Q2:我沒有改裝車,只是騎快一點,也會犯法嗎? A: 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造成公共危險。如果只是超速,沒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原則上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會構成刑法。但若超速同時有蛇行、競駛等,就可能觸犯刑法。 Q3:如果飆車時沒有其他車輛,也會成立嗎? A: 法院認為,只要行為本身有造成危險的可能,即使當下沒有其他用路人,仍可能成立。因為「公眾往來安全」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不要求實際有人車經過。 Q4:警察抓飆車可以用公共危險罪移送嗎? A: 可以。警方會依現場狀況判斷,如果符合刑法要件,就會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Q5:被起訴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A: 如果判刑 6 個月以下,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一天折算 1,000、2,000 或 3,000 元)。但若判超過 6 個月,就必須入監服刑(除非符合緩刑條件)。 --- 在飆車會被判公共危險嗎的案件中,越級駕駛的規定常成為爭議焦點。若涉及飆車會被判公共危險嗎,故意不取的要件認定將影響法律責任的範圍。 十一、結語 飆車看起來很帥,但付出的代價可能超乎你的想像。除了高額罰款、吊銷駕照、留下前科,更可能害人害己,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法律把飆車視為公共危險行為,正是因為它對社會大眾的安全威脅極大。 下次當你手握方向盤或油門時,請記得:速度帶來的快感只是一時,但法律責任與生命風險卻是一輩子的。遵守交通規則,平安回家才是真正的帥氣。 --- 參考判決: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如110年度台上字第6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31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85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等),為保障當事人隱私,案號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