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會被判公共危險嗎?競速駕駛的法律責任|2026最新

飆車會被判公共危險嗎?競速駕駛的法律責任
一、開場故事:深夜的引擎聲
「轟──轟──」半夜兩點,臺中市區的街道上傳來一陣陣刺耳的引擎聲。20 歲的小明騎著改裝機車,跟著一群車友在馬路上狂飆。他們時而併排、時而蛇行,遇到紅燈也直接闖過去,嚇得路邊的騎士紛紛閃避。
「這才叫速度與激情!」小明心裡得意洋洋,覺得自己就像電影主角一樣帥氣。
但帥不過三秒,前方突然出現警方路檢,小明和車隊全數被攔下。一個月後,小明收到法院傳票,檢察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他起訴。最後,小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但留下了前科。
「我只是飆個車,又沒撞到人,為什麼會犯公共危險罪?」小明後悔不已,卻也滿頭問號。
如果你也有同樣的疑惑,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飆車為什麼會構成公共危險罪,以及法院是怎麼看的。其實,類似的場景在台灣各地深夜路段屢見不鮮,警方取締飆車車隊時,往往不是因為已經發生事故,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已經讓不特定用路人置身險境。許多年輕人以為沒有撞死人就不算犯罪,這正是本文想要釐清的最大誤區。
二、什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台灣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罪在處罰「讓大家走路、開車變得很危險」的行為。傳統上像是挖馬路不設警示、丟障礙物堵住道路等,但後來法院也把「飆車」納入這裡的「他法」。從法條結構來看,本罪處罰的是一種「具體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就不以實際有人受傷或車輛毀損為必要。現行刑法第 185 條除第 1 項基本規定外,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加重刑責,刑法第 185 條第 3 項則規定第 1 項之未遂犯亦罰之,可見立法者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採取了前置化的保護,防範危險於未然。
三、飆車為什麼會算是「他法」?
法律上的「他法」是一個概括規定,只要行為足以讓公眾往來產生危險,就算沒有真的損壞或堵塞道路,一樣會成立犯罪。這種概括條款的存在,是為了讓刑法能夠應對各種新興且多樣的危險駕駛型態,避免因為法條列舉不足而產生處罰漏洞。
最高法院怎麼說?
參照判決所述: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者為構成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且因本罪屬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行為讓其他用路人「不能或難以」安全通行,就算成立。飆車族經常併排、佔據車道、蛇行、競速、闖紅燈、違規迴轉,這些行為都會讓正常行駛的車輛被迫閃躲、緊急煞車,當然屬於「致生往來危險」。值得注意的是,這則最高法院判決屬於近期見解,且被實務大量引用,權威性極高,清楚確認了飆車行為該當「他法」的構成要件,並非逸脫法條文義的擴張解釋。
四、飆車行為的常見樣態
從法院判決中可以歸納出,以下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 併排行駛(兩台車以上並排,佔據多個車道)
- ✅ 佔據快慢車道(例如一整排機車把整個路面佔滿)
- ✅ 蛇行(左右任意變換車道)
- ✅ 競速(互相追逐、比誰快)
- ✅ 違規迴轉(在禁止迴轉處迴轉,或突然大迴轉)
- ✅ 闖越紅燈(無視號誌)
- ✅ 超速(超過該路段速限,且伴隨其他危險駕駛行為)
這些行為只要「足以讓其他用路人產生危險」,就可能構成犯罪。除了刑法的制裁之外,行政罰亦同步運作,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針對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該條亦規範蛇行、危險駕車等態樣,顯見飆車行為同時面臨刑事與行政的雙軌責任,不可輕忽。
五、你只是「跟著車隊」也算共犯嗎?
很多參與飆車的人會辯解:「我只是剛好路過,沒有要一起飆。」但法院通常不會採信。
因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不一定要事先約好,只要在行為當下有「默示的合致」就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你看到一群人在飆車,你也加入車隊一起騎,甚至只是跟在後面但沒有脫隊,就可能被認為有共同犯意。
參照判決所述:
「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同則判決亦指出:「所謂飆車,一般係指於某一路段超越最高時速限制,而以高速疾馳,以一前一後或併排方式為之,而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之意,為眾所共知,故多人於道路上高速競駛之行為,自非不得歸納入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此見解將飆車的具體內涵予以釐清,並作為認定共同正犯的重要基礎。
所以,千萬別以為「我只是跟車」就沒事,一旦被攔查,很可能整群人都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實務上,檢警單位常透過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還原車隊動態,只要能證明行為人處於車隊編隊中並參與危險駕駛,即足以推認其有默示合致。
六、實際案例: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台中飆車案(引用判決片段)
上訴人騎機車載朋友參加約二、三十部機車的飆車隊伍,時速約 70 公里,並有蛇行、佔用汽車專用道等行為。法院認定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判決重點:
- 時速 70 公里在一般市區已明顯超速。
- 蛇行、佔用車道等行為讓其他用路人陷入危險。
- 即使只有一人被查獲,仍依共同正犯論處。
此案雖屬早期最高法院判決,但其確認了多人編隊飆車縱使未實際撞人,仍構成壅塞或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成為日後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
案例二:新北飆車案(引用判決片段)
上訴人與數十名成年人駕駛汽車、機車,以併排行駛、佔據快慢車道、蛇行、競速、違規迴轉、闖越紅燈等方式飆車。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除了共同正犯,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判決重點:
- 行為屬於「他法」。
- 不須證明實際發生事故,只要行為有危險性即成立。
由於最高法院此則判決為民國 110 年作出,屬近期見解,且該判決被實務引用頻繁,權威性高,更能反映當前法院對飆車案件的審理態度,亦即只要客觀上致生往來危險,即不改以未遂或無實害而免責。
七、飆車的刑責有多重?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基本刑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因為飆車而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會大幅加重: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飆車過程中有其他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酒駕),還會另外處罰。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酒精濃度超標等情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刑責更為加重。無照駕駛則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又,刑法第 185 條第 3 項明定第 1 項之未遂犯亦罰之,故即使尚未實際釀禍但已著手飆車危險行為,仍可能成罪。整體而言,飆車絕非「只吃一張罰單」的小事,而可能面臨自由刑的剝奪。
八、危險小學堂:超速與煞車距離的關係
你可能會想:「我只是超速一點點,有那麼危險嗎?」讓我們用簡單的物理公式來看看:
煞車距離 ≈ (速度²) / (2 × 摩擦係數 × 重力加速度)
(實際計算會更複雜,但概念上煞車距離與速度的平方成正比)
假設時速 50 公里,煞車距離約 15 公尺;當時速提高到 70 公里,煞車距離會變成約 30 公尺(增加近一倍)。這意味著遇到突發狀況時,你根本來不及反應,很容易撞上前方車輛或行人。
所以,超速絕不是「技術好就沒事」,而是實實在在提高事故風險,這也是法院認定飆車危險的重要原因。從科學角度印證了法律所防範的具體危險,並非抽象恐懼,而是有跡可循的物理法則。當車速提升,駕駛人視野變窄、反應時間壓縮,對於路面突發狀況的容錯率直線下降,這正是公共危險罪所要前置阻擋的後果。
九、遇到飆車族怎麼辦?自保與檢舉
- 保持安全距離:如果發現前方或後方有飆車隊伍,盡量靠邊減速,不要與他們競速或挑釁。
- 記錄證據:行車記錄器拍下的畫面,可以作為檢舉證據。
- 撥打 110 報案:提供時間、地點、車牌、特徵,讓警方即時取締。
- 不要下車理論:避免衝突,安全第一。
若您本身因飆車族行為受有損害,事後亦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相關舉證與請求細節可參考站內其他專文。面對群體性的危險駕駛,一般用路人最有效的自保仍是冷靜避讓並即時通報,讓公權力介入處理。
十、常見 Q&A
Q1:飆車一定會被判公共危險罪嗎?
A: 不一定,必須符合「致生往來危險」的要件。如果只是單純超速而沒有其他危險行為(例如深夜空曠道路超速),可能只會吃罰單。但實務上,飆車通常伴隨併排、蛇行、闖紅燈等,很容易被認定為公共危險。
Q2:我沒有改裝車,只是騎快一點,也會犯法嗎?
A: 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造成公共危險。如果只是超速,沒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原則上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會構成刑法。但若超速同時有蛇行、競駛等,就可能觸犯刑法。需補充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對於純粹超速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亦有行政罰鍰處分,但與刑法公共危險罪仍屬二事,兩者要件不同。
Q3:如果飆車時沒有其他車輛,也會成立嗎?
A: 法院認為,只要行為本身有造成危險的可能,即使當下沒有其他用路人,仍可能成立。因為「公眾往來安全」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不要求實際有人車經過。
Q4:警察抓飆車可以用公共危險罪移送嗎?
A: 可以。警方會依現場狀況判斷,如果符合刑法要件,就會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Q5:被起訴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A: 如果判刑 6 個月以下,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一天折算 1,000、2,000 或 3,000 元)。但若判超過 6 個月,就必須入監服刑(除非符合緩刑條件)。但需注意,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故並非所有六個月以下宣告必然得易科罰金。
十一、結語
飆車看起來很帥,但付出的代價可能超乎你的想像。除了高額罰款、吊銷駕照、留下前科,更可能害人害己,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法律把飆車視為公共危險行為,正是因為它對社會大眾的安全威脅極大。
下次當你手握方向盤或油門時,請記得:速度帶來的快感只是一時,但法律責任與生命風險卻是一輩子的。遵守交通規則,平安回家才是真正的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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