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類型:雇主、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2026最新

特殊侵權類型:雇主、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員工在工作時不小心弄壞客戶的東西,老闆要不要賠?或者,家裡的小孩在學校打破窗戶,父母要不要負責?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在民法上,這叫做「特殊侵權行為」,其中雇主和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能因為別人的行為而必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主題,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讓你更了解其中的規則。
一、雇主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
1. 法條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了雇主必須為員工的侵權行為「買單」的原則,但雇主如果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選任和監督的責任,就可以免責。
2. 誰是「受僱人」?
不只正式員工,只要是事實上接受雇主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的人,都算民法上的受僱人。這包括兼職人員、工讀生、臨時工,甚至某些承攬關係如果實質上具有指揮監督,也可能被認定為受僱人。
3. 什麼是「執行職務」?
實務上採「客觀說」,只要行為外觀上屬於職務範圍內,或者與職務有牽連關係,就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例如:
- 員工開公司車去拜訪客戶,途中違規撞傷路人,屬於執行職務。
- 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偷取客戶資料販賣,也屬於執行職務(因為與職務有關聯)。
- 但員工下班後與朋友聚餐,酒後駕車肇事,則不屬於執行職務。
4. 雇主如何免責?
雇主必須舉證證明兩件事之一:
- 選任受僱人時已盡相當注意(例如審核學經歷、證照等),並且在監督職務執行上也已盡相當注意(例如制定工作規範、定期考核等)。
- 或者,即使雇主已盡相當注意,損害仍然會發生。
這兩個要件舉證非常困難,實務上雇主很少能成功免責。
此外,民法第188條第2項另設有衡平賠償規定: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5. 真實案例:欣麒公司員工抄襲文章案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更能理解雇主責任的運作。
案件事實:
欣麒公司經營「品車網」,旗下員工吳OO負責撰寫汽車相關文章。吳OO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抄襲「國王車訊」網站的文章多達80篇,並上傳到品車網供人瀏覽。國王車訊網站的所有人發現後,對吳OO和欣麒公司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80萬元。
被告抗辯:
欣麒公司主張:他們在收到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文章,並未獲利,而且吳OO抄襲是個人行為,公司已經善盡選任和監督的注意義務,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欣麒公司部分:被上訴人欣麒公司於收受上訴人發函通知侵權後,立即將全部文章自網頁移除,並未受有任何利益,上訴人亦未因被上訴人吳OO抄襲國王車訊網站之文章,使其網站之營運或廣告利益等受有任何損害。被上訴人吳OO抄襲國王車訊網站文章,乃其個人行為,被上訴人欣麒公司就員工之選任,及相關業務之執行,均已善盡選任、監督之注意義務,被上訴人欣麒公司應不負民法第188條之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法院見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OO確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而欣麒公司作為雇主,必須與吳OO負連帶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 吳OO是欣麒公司的員工,負責撰寫文章,其抄襲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因為她是在職務過程中取得文章內容並上傳,外觀上與職務有關。
- 欣麒公司未能證明已盡選任監督的注意義務。法院指出:
「被上訴人欣麒公司知悉被上訴人吳OO僅係大眾傳播系畢業,對車類訊息並無專業知識,猶指示其從事編寫車類訊息文章之職務,復未於被上訴人吳OO完成文章後,上傳至品車網網站前,確實查核該文章有無抄襲之情事,難認已盡選任及監督之相當注意義務,是被上訴人欣麒公司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 因此,欣麒公司不得免責,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與吳OO連帶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欣麒公司與吳O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及欣麒公司自109年2月27日、吳OO自109年3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吳OO賠償損害,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雇用人即被上訴人欣麒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可採。」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即使雇主主張已盡注意義務,但如果法院認為雇主在選任或監督上有疏失,還是要負責。而且,員工的侵權行為只要是執行職務所為,雇主幾乎難逃連帶責任。
二、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
1. 法條規定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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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要為小孩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經善盡監督責任,或者即使善盡監督損害仍會發生。
此外,民法第187條第3項亦設有衡平賠償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2. 識別能力是什麼?
識別能力是指能夠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能力,通常與年齡、心智狀態有關。實務上,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被認為有識別能力,但還是要個案判斷。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一區分可作為判斷識別能力有無的重要參考。
- 如果小孩有識別能力,則小孩與父母連帶負責。
- 如果小孩無識別能力(例如未滿7歲或智能障礙),則由父母單獨負責。
3. 法定代理人如何免責?
父母必須證明自己對小孩的監督沒有疏失,或者即使嚴加監督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例如:小孩在學校突然打傷同學,父母平時已告誡不可打人,且學校上課期間父母無法在場監督,但法院通常仍認為父母難以免責,因為監督義務是持續的。
若被害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2項規定仍無法獲得賠償,亦得依同條第3項聲請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4. 實務見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將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曾指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對非刑事被告及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由此可知,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者,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被害人得將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直接對其提起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對非刑事被告及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
這表示法定代理人也是特殊侵權責任的主體,被害人可以直接對他們提起訴訟。
三、常見問題(Q&A)
Q1:雇主什麼情況下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
A1: 當員工「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原則上就要與員工連帶賠償。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使注意損害仍會發生。但實務上雇主很難舉證成功,所以通常都要負責。
Q2:什麼是「執行職務」?員工下班後的行為,雇主也要負責嗎?
A2: 執行職務的判斷採「客觀說」,只要行為外觀上與職務有關,或利用職務機會、公司資源,就可能被認為是執行職務。例如:員工開公司車出差途中肇事、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客戶個資等。但員工下班後從事私人活動造成的損害,例如下班後與朋友聚餐酒駕撞人,則不屬於執行職務,雇主不用負責。
Q3:兼職或臨時工也算「受僱人」嗎?
A3: 是的。民法上的受僱人不限於正式員工,只要事實上接受雇主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都算是受僱人。因此,工讀生、臨時工、實習生等,如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侵權,雇主一樣要負連帶責任。
Q4:父母一定要為小孩的侵權行為負責嗎?
A4: 原則上要負責。依民法第187條,如果小孩有識別能力,父母與小孩連帶負責;如果小孩無識別能力,父母單獨負責。但父母若能證明監督沒有疏失,可以免責。不過實務上,父母要證明自己已經善盡監督責任非常困難,所以大多數情況下父母都要賠償。
Q5:雇主或父母賠償後,可以向實際侵權人求償嗎?
A5: 可以。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也就是說,雇主賠償被害人後,可以向員工追償全部金額。至於法定代理人賠償後,雖然民法第187條沒有明文規定求償權,但依連帶債務的法理,法定代理人賠償後可以向有識別能力的小孩求償(內部關係分擔),但如果小孩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無從求償。
Q6:雇主可以事先與員工約定免責嗎?
A6: 不可以。民法第188條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以契約約定免除自己的連帶責任。即使雇主和員工簽了免責條款,對被害人無效,雇主仍然要賠償。但雇主賠償後,可以依約定向員工求償。
結語
雇主和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律為了加強保護被害人而設的制度。畢竟員工或小孩的財力通常有限,而雇主或父母通常有較強的賠償能力。但這也提醒雇主:應謹慎選任員工,並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父母則應好好教育子女,避免他們侵害他人權利。否則,一旦出事,可能就要面臨巨額賠償。
透過欣麒公司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如何審酌雇主是否已盡注意義務。實務上,雇主想要免責極為困難,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預防勝於治療,做好風險管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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