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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是什麼?與簽名蓋章的法律效力差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李毓倫律師李毓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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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是什麼?與簽名蓋章的法律效力差異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需要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但你是否聽過「署押」?署押到底是什麼?跟簽名蓋章有什麼不同?偽造別人的簽名會犯什麼罪?本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署押的法律定義,並透過法院真實判決,解析簽名、蓋章、署押的效力差異,讓你在面對文件時更有法律常識!


一、什麼是署押?

署押,簡單來說就是「表示個人身分的標記」。它包含了簽名、蓋章、按指印、畫十字或其他符號等。在法律上,署押的範圍比簽名更廣,只要是能代表本人身分的記號,都算署押。

法院見解怎麼說呢?參照判決所述:

「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

也就是說,偽造署押就是偽造別人的簽名、指印等。判決也提到:

「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所以,署押就是簽名、畫押(例如畫十字)、指印等。這些都是用來證明「這個文件上的意思表示是由特定人所為」的標記。


二、署押與簽名、蓋章的區別

1. 簽名

本人親筆書寫姓名或慣用簽名樣式。

2. 蓋章

使用印章蓋印,通常代表本人同意。

3. 署押

除了簽名、蓋章外,還包括指印、畫押等。但要注意,在法律用語中,有時「簽名」與「署押」會混用,但嚴格來說,署押是一個上位概念,包含簽名。

民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簽名、蓋章、指印的效力:

  • 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果用印章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
  • 如果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也與簽名有同等效力。

所以,簽名、蓋章、指印(經證明)在法律上效力相同。但刑法上區分偽造署押罪和偽造文書罪時,署押指的是單純表示身分的行為,而文書則有表達一定意思表示。


三、署押在法律上的效力——以公文書為例

在公文書製作上,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這裡只要求簽名,未要求蓋章。實務上認為,公務員製作文書只需簽名,無需蓋章(參見判決)。

另外,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上訴書狀是否必須簽名?最高法院曾決議,檢察官蓋職名章或私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判決)。這是因為民法第3條允許蓋章代替簽名。

對於公法人(如政府機關)提起訴訟,起訴狀或委任狀除了蓋機關關防外,如果用小官章或法定代理人私章鈐印,只要足以表彰代表人姓名,就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判決)。

這些見解顯示,簽名和蓋章在訴訟程序上通常具有同等效力,但某些特定文書(如筆錄)仍要求簽名,不過蓋章也可能被接受。


四、偽造署押 vs 偽造文書——關鍵在於文件性質

偽造別人的簽名或指印,不一定只犯偽造署押罪,有可能構成更重的偽造文書罪。兩者如何區分?

法院見解:判決:

「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判決也說:

「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蓋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蓋印,且該簽名或蓋印僅在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反之,若於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始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白話解釋:如果你只是偽造別人的簽名在一個空白處,只為了證明這個人看過文件(例如在筆錄上簽名確認筆錄內容),這可能只構成偽造署押罪。但如果你偽造別人的簽名在一份申請書、收據、契約上,因為這份文件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例如表示同意、表示收到錢),那麼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刑責更重。

實際案例

案例1:王忠純冒名撰稿案(判決)

王忠純未經蔡芷蕊同意,冒用其姓名撰寫文稿投報刊登。法院認為,如果只是假借他人名義撰寫文稿,而沒有偽造署押行為,不構成偽造署押罪;至於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要看文稿內容是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個案例顯示,單純冒名發表文章,如果沒有偽造簽名,可能不成立偽造署押,但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誹謗、侵害姓名權)。

案例2:被告在警方文書上偽造簽名案(判決)

被告在「權利告知通知書」、「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勘查採證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及指印。法院認定這些文書足以表達「本人業經收受逮捕通知、知悉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權利之證明」,屬於私文書,因此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這些文件不僅是身分證明,還含有權利告知、收受通知等意思表示。

案例3:附表所列多種文件偽造案(判決)

從判決附表可見,被告在「詢問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權利告知通知書」、「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勘查採證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簽名,都被認定為偽造私文書,並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在大多數正式文件上偽造簽名,通常會被認定為偽造文書,因為這些文件都帶有特定的法律意義。


五、簽名、蓋章、署押在日常生活應注意事項

  1. 重要文件盡量親自簽名,避免只用蓋章,以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2. 如果無法簽名,可以按指印,但記得要有兩位見證人簽名證明,才能與簽名有同等效力。
  3. 不要隨意在他人的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否則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4. 收到文件時,務必確認簽名欄位的用途,如果只是確認身分(如領取掛號信簽收),通常屬署押性質;如果是同意條款、契約,則屬文書性質。

六、常見問題 QA

Q1:在文件上按指印,法律上有效嗎?

A1: 有效。依民法第3條第3項,以指印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就與簽名有同等效力。所以按指印最好有兩位見證人簽名,以確保效力。

Q2:偽造別人的簽名一定會被判刑嗎?會犯什麼罪?

A2: 不一定,要看偽造簽名的文件性質。如果只是單純偽造簽名而沒有其他意思表示(例如在空白紙上簽名),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偽造簽名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如契約、收據),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進而行使,則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度相同。實務上多數情況會認定為偽造文書。

Q3:檢察官的上訴書狀蓋職章,沒有簽名,合法嗎?

A3: 合法。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上訴書狀蓋用職名章或私章,與親自簽名有同等效力。

Q4:公司行號的契約,負責人只蓋公司大小章,沒有簽名,有效嗎?

A4: 有效。因為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但如果契約特別約定需負責人親簽,則應從其約定。一般商業習慣,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即具效力。

Q5:在警察局的筆錄上簽名,如果事後否認內容,可以主張簽名是偽造的嗎?

A5: 可以提出爭執,但通常警方會錄音錄影,且筆錄製作過程有法定程序。如果確實是他人偽造簽名,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可提出告訴。但若簽名是真實,只是對內容有異議,則應於筆錄當場要求更正,否則事後難以推翻。

Q6:什麼是「畫押」?現在還有效嗎?

A6: 畫押是指不會寫字的人以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依民法第3條,以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現代社會較少使用。

Q7:偽造署押但沒有造成損害,是否仍構成犯罪?

A7: 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必須有損害之虞,但不要求實際損害。只要偽造行為有使他人受損害的可能,就成立犯罪。


結語

了解署押、簽名、蓋章的法律定義與效力,有助於我們在簽署文件時保護自身權益,也避免誤觸法網。下次當你拿起筆或印章時,不妨想想這背後的法律意義!如果遇到相關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李毓倫律師

李毓倫 律師

恆毓法律事務所

學經歷

  • 政治大學財經法組
  • 台北大學刑事法研究所
  • 台灣光寰協會常務理事

代表案件

  • 麥當勞少女案件
  • 裝潢蟑螂騙局案
  • 違法吸金五億案
  • 兒少性侵追溯期過短釋憲案

專精領域

家事離婚侵害配偶權性侵害案裝潢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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