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請病假可以資遣嗎?病假與勞動能力判斷|2026最新

常請病假可以資遣嗎?病假與勞動能力判斷
開場故事
小明是公司的資深員工,但最近身體欠安,三天兩頭就請病假,一個月有半個月都在休養。老闆雖然同情,但公司人力吃緊,其他同事也抱怨連連。老闆心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能不能直接資遣小明呢?」但又擔心違法。究竟常請病假能不能成為資遣的理由?讓我們從法律和法院判決來找答案。
一、病假有幾天?薪水怎麼算?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普通傷病假。請假天數的規定是:
-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在請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半薪(但勞工可選擇請特別休假,則給全薪)。如果病假超過上述天數,勞工可以改請事假(一年14日,無薪)或特別休假(有薪),如果都沒有假可請又繼續不上班,就可能構成曠職。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勞工已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而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其差額。此外,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至於事假部分,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而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二、常請病假,老闆可以資遣嗎?
老闆如果想資遣常請病假的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這裡的「不能勝任」包括兩方面:
- 客觀上能力不足:例如因傷病導致體力、技術無法達到工作要求。
- 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例如故意擺爛、不願配合(但這通常與病假無關)。
所以,如果員工只是偶爾生病請假,病癒後仍能正常工作,老闆不能隨便資遣。但如果是長期病假,導致員工長時間無法提供勞務,而且未來康復的可能性很低,老闆就可能主張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依法資遣。
不過,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嚴格,老闆必須證明:
- 員工確實因健康因素長期無法工作。
- 公司已經嘗試過調整職務或提供協助,仍然無法繼續僱用。
- 資遣是最後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例如,員工得了癌症需要長期治療,可能長達數年無法上班,這時候老闆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通常會被法院認可。但如果員工只是感冒請了幾天假,老闆就說他不能勝任,那肯定違法。
須注意,若勞工係因職業災害而在醫療期間,縱使長期無法工作,雇主仍受勞動基準法第13條限制,不得依第11條予以資遣,相關說明詳見下節。
三、請假程序沒做好,小心變成曠職!
請病假不是口頭說說就好,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事先告知、事後補交診斷證明書。如果員工沒有依照規定請假,雇主可以不準假,並將缺勤視為曠職。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而且不用付資遣費。
參考判決:在判決中,勞工因傷病請假,但沒有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10條事先說明請假日數,也沒有提出診斷書,最後被法院認定請假程序不合法,連續87天未上班已構成曠職,雇主合法終止契約,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
所以,勞工請病假一定要遵守公司規定,該交的證明文件不能少,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另需注意,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勞工有該曠職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即不得再據此款解僱。
四、如果是職業災害,老闆絕對不能資遣!
如果員工的病假是因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例如工作受傷、上下班途中車禍),那麼在醫療期間,雇主是絕對不能資遣或解僱的!這是勞基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違反的話,解僱無效,而且雇主可能被處罰。(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判決:在判決中,勞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在他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法院判決終止無效,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
所以,如果是職災引起的傷病,老闆不但不能資遣,還要給付全額薪資(原領工資補償)和醫療費用。勞工在這段期間可以安心養病,不用擔心工作不保。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即工資補償),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此一醫療期間原則以2年為限,若期滿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此外,勞工若因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例如於職災醫療期間非法解僱)致權益受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
五、法院怎麼看?實際判決告訴你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了解法官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普通傷病假超過天數,未依規定請假 → 合法解僱
判決中,勞工主張自己受傷無法上班,但沒有證明是職業災害,而且請假時沒有事先說明天數,也沒有提出診斷書。法院認為,他的普通傷病假已經超過30天上限,又沒有申請留職停薪,連續87天未到班,已經構成曠職,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合法,不用給資遣費。
案例二:職災醫療期間解僱 → 違法
判決中,勞工下班途中車禍骨折,屬於職業災害。他雖然用存證信函請假,沒有親自辦理,但法院認為他行動不便,以存證信函請假並檢附診斷書,程序合法。雇主在他治療期間終止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終止無效,勞工後來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長期病假導致不能勝任 → 合法資遣
雖然系統提供的判決片段沒有直接對應的勞工案例,但我們可以參考公務員的類似判決和。在公務員體系,如果病假期滿沒有檢附病癒證明辦理復職,機關可以依法資遣。在勞工領域,如果勞工長期病假,經過醫療後仍無法恢復工作能力,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並給付資遣費。實務上,法院會要求雇主提出證據證明勞工已無勞動能力,且已盡調職等義務。
案例四: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也算不能勝任
和判決雖然是關於工作態度,但最高法院指出「不能勝任工作」包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義務的情形。不過,病假通常不是主觀意願問題,而是身體因素,所以不適用這一塊。但如果員工假借病假曠職,就可能構成主觀惡意,雇主可以依曠職解僱。
六、給勞工和雇主的實用建議
給勞工:
- 請病假一定要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並保留診斷證明書等證據。
- 如果病情需要長期休養,記得和公司溝通,必要時申請留職停薪(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以免超過病假天數被視為曠職。
- 若是職業災害,務必取得職業災害認定,並在醫療期間安心休養,雇主不得解僱你。
- 如果被資遣,記得計算資遣費和謀職假等權益,有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後,勞工每週可請2日有薪之謀職假外出找工作(勞動基準法第16條);若雇主未依預告期間通知即終止契約,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作為補償。
給雇主:
- 員工常請病假時,應先了解原因,若是職災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補償。
- 對於普通傷病假,應確認員工是否遵守請假程序,超過天數應輔導員工改請事假或特休,或協商留職停薪。
- 若員工長期病假且康復無望,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但務必蒐集醫療證明、嘗試調整職務等證據,並給付資遣費。
- 切忌在員工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否則解僱無效且可能受罰。
- 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時,應按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3年以上者30日;未依期限預告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七、常見Q&A
Q1:病假最多可以請幾天?薪水怎麼算?
A1:未住院者一年最多30天,住院者兩年內合計最多一年。請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半薪),但勞工可選擇請特別休假,則給全薪。
資遣費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Q2:病假超過天數,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A2:如果超過法定病假天數,你又沒有請其他假(如事假、特休)或申請留職停薪,且未經准假就不上班,老闆可以依曠職處理。曠職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六日,老闆可以不經預告解僱,且不用付資遣費。
Q3:常請病假會被資遣嗎?
A3:如果因病導致長期無法工作,且經醫療證明確實無法勝任原工作,老闆在嘗試調整職務後仍無法安置,可以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但若只是短期病假,老闆不能以此為由資遣。
Q4:職業災害病假有什麼不同?
A4: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老闆不能解僱或資遣你,且必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全薪)和醫療費用。病假天數沒有限制,直到醫療終止為止。
Q5:資遣費怎麼計算?
A5:依勞基法第17條(舊制),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並無6個月之上限。適用勞退新制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由雇主按年資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為限。
Q6:如果老闆違法資遣,我該怎麼辦?
A6: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及補發工資。
結語
病假是勞工的基本權利,但權利行使必須符合規定。雇主也不能隨意資遣常請病假的員工,必須依法進行。透過了解法律和法院見解,勞資雙方都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如果你有類似困擾,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引用判決來源:
本文參考之法院判決片段:、、、、、、,詳細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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