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請病假可以資遣嗎?病假與勞動能力判斷 開場故事 小明是公司的資深員工,但最近身體欠安,三天兩頭就請病假,一個月有半個月都在休養。老闆雖然同情,但公司人力吃緊,其他同事也抱怨連連。老闆心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能不能直接資遣小明呢?」但又擔心違法。究竟常請病假能不能成為資遣的理由?讓我們從法律和法院判決來找答案。 --- 一、病假有幾天?薪水怎麼算?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普通傷病假。請假天數的規定是: -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在請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半薪(但勞工可選擇請特別休假,則給全薪)。如果病假超過上述天數,勞工可以改請事假(一年14日,無薪)或特別休假(有薪),如果都沒有假可請又繼續不上班,就可能構成曠職。 --- 二、常請病假,老闆可以資遣嗎? 老闆如果想資遣常請病假的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這裡的「不能勝任」包括兩方面: 1. 客觀上能力不足:例如因傷病導致體力、技術無法達到工作要求。 2. 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例如故意擺爛、不願配合(但這通常與病假無關)。 所以,如果員工只是偶爾生病請假,病癒後仍能正常工作,老闆不能隨便資遣。但如果是長期病假,導致員工長時間無法提供勞務,而且未來康復的可能性很低,老闆就可能主張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依法資遣。 不過,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嚴格,老闆必須證明: - 員工確實因健康因素長期無法工作。 - 公司已經嘗試過調整職務或提供協助,仍然無法繼續僱用。 - 資遣是最後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例如,員工得了癌症需要長期治療,可能長達數年無法上班,這時候老闆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通常會被法院認可。但如果員工只是感冒請了幾天假,老闆就說他不能勝任,那肯定違法。 --- 三、請假程序沒做好,小心變成曠職! 請病假不是口頭說說就好,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事先告知、事後補交診斷證明書。如果員工沒有依照規定請假,雇主可以不準假,並將缺勤視為曠職。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而且不用付資遣費。 參考判決: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7 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勞工因傷病請假,但沒有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10條事先說明請假日數,也沒有提出診斷書,最後被法院認定請假程序不合法,連續87天未上班已構成曠職,雇主合法終止契約,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 所以,勞工請病假一定要遵守公司規定,該交的證明文件不能少,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 四、如果是職業災害,老闆絕對不能資遣! 如果員工的病假是因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例如工作受傷、上下班途中車禍),那麼在醫療期間,雇主是絕對不能資遣或解僱的!這是《勞基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違反的話,解僱無效,而且雇主可能被處罰。 參考判決:在臺灣高等法院 78 年度勞上易字第 006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勞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在他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法院判決終止無效,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 所以,如果是職災引起的傷病,老闆不但不能資遣,還要給付全額薪資(原領工資補償)和醫療費用。勞工在這段期間可以安心養病,不用擔心工作不保。 --- 五、法院怎麼看?實際判決告訴你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了解法官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普通傷病假超過天數,未依規定請假 → 合法解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7 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勞工主張自己受傷無法上班,但沒有證明是職業災害,而且請假時沒有事先說明天數,也沒有提出診斷書。法院認為,他的普通傷病假已經超過30天上限,又沒有申請留職停薪,連續87天未到班,已經構成曠職,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合法,不用給資遣費。 案例二:職災醫療期間解僱 → 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78 年度勞上易字第 006 號 民事判決判決中,勞工下班途中車禍骨折,屬於職業災害。他雖然用存證信函請假,沒有親自辦理,但法院認為他行動不便,以存證信函請假並檢附診斷書,程序合法。雇主在他治療期間終止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終止無效,勞工後來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長期病假導致不能勝任 → 合法資遣 雖然系統提供的判決片段沒有直接對應的勞工案例,但我們可以參考公務員的類似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9 號 判決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9 號 判決。在公務員體系,如果病假期滿沒有檢附病癒證明辦理復職,機關可以依法資遣。在勞工領域,如果勞工長期病假,經過醫療後仍無法恢復工作能力,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並給付資遣費。實務上,法院會要求雇主提出證據證明勞工已無勞動能力,且已盡調職等義務。 案例四: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也算不能勝任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 民事判決和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 民事判決判決雖然是關於工作態度,但最高法院指出「不能勝任工作」包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義務的情形。不過,病假通常不是主觀意願問題,而是身體因素,所以不適用這一塊。但如果員工假借病假曠職,就可能構成主觀惡意,雇主可以依曠職解僱。 --- 六、給勞工和雇主的實用建議 給勞工: - 請病假一定要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並保留診斷證明書等證據。 - 如果病情需要長期休養,記得和公司溝通,必要時申請留職停薪(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以免超過病假天數被視為曠職。 - 若是職業災害,務必取得職業災害認定,並在醫療期間安心休養,雇主不得解僱你。 - 如果被資遣,記得計算資遣費和謀職假等權益,有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 給雇主: - 員工常請病假時,應先了解原因,若是職災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補償。 - 對於普通傷病假,應確認員工是否遵守請假程序,超過天數應輔導員工改請事假或特休,或協商留職停薪。 - 若員工長期病假且康復無望,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但務必蒐集醫療證明、嘗試調整職務等證據,並給付資遣費。 - 切忌在員工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否則解僱無效且可能受罰。 --- 七、常見Q&A Q1:病假最多可以請幾天?薪水怎麼算? A1:未住院者一年最多30天,住院者兩年內合計最多一年。請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半薪),但勞工可選擇請特別休假,則給全薪。 資遣費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Q2:病假超過天數,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A2:如果超過法定病假天數,你又沒有請其他假(如事假、特休)或申請留職停薪,且未經准假就不上班,老闆可以依曠職處理。曠職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六日,老闆可以不經預告解僱,且不用付資遣費。 Q3:常請病假會被資遣嗎? A3:如果因病導致長期無法工作,且經醫療證明確實無法勝任原工作,老闆在嘗試調整職務後仍無法安置,可以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但若只是短期病假,老闆不能以此為由資遣。 Q4:職業災害病假有什麼不同? A4: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老闆不能解僱或資遣你,且必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全薪)和醫療費用。病假天數沒有限制,直到醫療終止為止。 Q5:資遣費怎麼計算? A5:依《勞基法》第17條(舊制),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為限。適用勞退新制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由雇主按年資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為限。 Q6:如果老闆違法資遣,我該怎麼辦? A6: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及補發工資。 --- 結語 病假是勞工的基本權利,但權利行使必須符合規定。雇主也不能隨意資遣常請病假的員工,必須依法進行。透過了解法律和法院見解,勞資雙方都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如果你有類似困擾,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 引用判決來源: 本文參考之法院判決片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9 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7 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9 號 判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 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 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78 年度勞上易字第 006 號 民事判決、10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2號,詳細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