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東常會?股東會的召開時間與職權 公司就像一個大家庭,股東們就是家庭成員,而股東會就是這個大家庭開會討論「家務事」的重要場合。其中,股東會又分為「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兩者召開的時間、條件與職權都有所不同。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股東常會的定義、召開時間、召集程序、職權範圍,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讓你知道法律如何保障股東權益,以及當公司違反規定時股東可以怎麼做。 --- 一、股東常會是什麼? 股東常會(Annual Shareholders’ Meeting)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它的主要功能是讓股東聽取公司過去一年的經營成果、審查財務報表、決定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並選舉或改選董事、監察人等重大事項。簡單來說,股東常會就是公司一年一度的「總體檢」與「決策大會」。 相對於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Special Shareholders’ Meeting)則是在「必要時」召開,例如公司發生緊急狀況、需要變更章程、合併或處分重要資產時,就可以召開臨時會來處理特定議案。 --- 二、股東常會的召開時間 根據《公司法》第171條規定: -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 召開。 -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會計年度是 1月1日至12月31日,那麼股東常會最遲必須在隔年的 6月30日 之前召開。如果逾期未召開,公司負責人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公司法》第171條第3項),但已經召開的股東會決議效力並不會因此無效(參照判決片段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至被告公司董事會嗣後有無依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再召開股東常會,均不影響系爭股東臨時會之效力。蓋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僅為一般行政處罰,目的在督促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於會計## 什麼是股東常會?股東會的召開時間與職權 引言:公司的「國會」——股東會 想像一下,一家公司就像一個小國家,股東就是國民,而股東會就是國民大會的縮影。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所有重大決策都要經過股東會點頭。其中,股東常會(Annual General Meeting, AGM)是每年固定召開的大會,有點像公司的年度總檢討;而股東臨時會(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則是在特殊必要時召開的臨時大會。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東常會的召開時間、職權,以及相關的法律眉角,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股東會如果亂開,會發生什麼事! --- 一、股東常會 vs. 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且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召開(公司法第 171 條第 1、2 項)。例如:公司會計年度是 1 月到 12 月,那麼股東常會就必須在隔年 6 月底前召開。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例如疫情影響),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股東臨時會:則是在「必要時」召集,沒有固定的召開時間,只要公司遇到需要股東決議的緊急或特殊事項,就可以召開。例如:公司要修改章程、減資、合併,或是董事會鬧空城沒人召集股東常會時,監察人或少數股東就可以發動召集。 --- 二、股東會的職權——哪些事情必須由股東會決定? 根據公司法第 202 條,公司業務原則上由董事會執行,但 法定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就必須交由股東會拍板。常見的股東會職權包括: 1. 承認財務報表:每年度結束後,董事會編制的財務報表要經股東常會承認。 2.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公司賺錢怎麼分紅?虧損怎麼彌補?都要股東會決議。 3.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公司的掌權者誰來當,由股東投票決定。 4. 決定董事、監察人的報酬:薪水、車馬費等,也要股東會同意。 5. 變更章程:例如修改公司名稱、增加營業項目、調整股份總數等。 6. 減資、增資、發行新股: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財務行為。 7.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決定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 8. 董事競業許可:董事如果要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必須經過股東會同意。 9. 其他公司法特別規定的事項:例如公司法第 185 條的營業政策重大變更、重大資產處分等。 這些事項中,有些需要 特別決議(例如變更章程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其餘則只需 普通決議(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 三、召開程序:通知時間與內容 股東會不是董事會說開就開,必須遵守嚴格的召集程序,否則股東可以事後翻桌,把決議撤銷掉! 1. 通知時間 - 股東常會(公開發行公司):應於 30 日前 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 - 股東常會(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10 日前 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 - 股東臨時會(公開發行公司):應於 15 日前 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 - 股東臨時會(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10 日前 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 這裡的「日」是指 開會日前 起算,不包括開會當日。例如:公開發行公司 6 月 30 日要開股東常會,最晚 6 月 1 日就要發出通知(30 天前)。 2. 通知內容 開會通知上必須載明 召集事由。如果是前面提到的重大事項(選任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合併、分割、董事競業許可等),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必須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而且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些事項跟股東權益息息相關,股東需要事先知道詳細內容,才能決定要不要出席、如何投票,或是是否委託他人代理。如果只寫「修正章程」四個字,股東根本不知道要修什麼,等於被突襲,資訊權受到侵害。 參照110年度上字第455號判決所述: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如涉及變更章程等重要事項,均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目的係為使股東事先知悉該項議案內容,以便於會前準備,俾使股東在資訊充分情況下行使表決權,對於不能親自出席股東,亦得考量是否為授權委託之決定。」 3. 表決方式 公司法沒有硬性規定股東會一定要用舉手、投票還是電子表決,只要能夠明確計算贊成與反對的股數即可。但如果表決方法有瑕疵(例如用鼓掌通過,卻無法計算股權數),也可能被認定決議方法違法。 參照110年度上字第455號判決所述: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方式,公司法雖未明定或限制須以投票或其他何種方式為之,公司於開會中固得採行適當方式為之,然其股東會召集事由,如涉及章程變更而未於開會通知中記載主要內容,使股東在資訊充分情況下行使表決權,會中公司所採行之決議方法,復有難以計算贊成與反對之表決權數之疑慮,自難認屬合法之表決方式。」 --- 四、違反程序會怎樣?——決議的瑕疵與救濟 如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可以在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提起 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公司法第 189 條)。但要注意,如果違反的事實 非屬重大,而且 對決議結果沒有影響,法院可以駁回撤銷請求(公司法第 189-1 條)。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小瑕疵都會導致決議被撤銷,法院會綜合判斷。 1. 什麼是「重大」瑕疵? 法院判斷瑕疵是否重大,主要是看有沒有 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的權益。例如: - 不當禁止股東出席 - 漏未通知股東(讓股東根本不知道要開會) - 故意隱瞞重大議案資訊(如未說明章程修正內容) - 有明顯的不當目的 如果有上述情形,通常會被認定為重大瑕疵,即使不影響決議結果,法院也會撤銷決議。 參照110年度上字第455號判決所述: 「違反之瑕疵是否重大,應以有無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為斷,諸如不當禁止股東參與股東會、漏未通知股東參與股東會、有不當目的之主觀意圖等,如有積極侵害者,應認為違反之事實屬於重大,則不論其對於決議結果是否有影響,法院均不得駁回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請求。」 2. 實務案例:哪些情況被認為「非重大」? 反之,如果只是通知時間稍微晚了一點,但股東仍有足夠時間準備,且出席股權比例很高,法院可能認為瑕疵不重大,不影響決議效力。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 民事判決判決),股東會原本應該在 20 天前 通知,但公司只提前 7 天 通知。然而,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達到全體股份的 67%,法院認為召集程序的瑕疵並不重大,也沒有影響決議的成立,因此駁回撤銷請求。 3. 其他瑕疵類型: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 除了得撤銷的情形外,如果決議 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例如決議違反公序良俗),該決議 無效(公司法第 191 條)。如果根本沒有召開股東會,或是出席股數未達法定門檻卻強行通過,則屬於 決議不成立,股東可以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 --- 五、法院怎麼說?——從判決看股東會程序爭議 我們整理幾個真實判決,讓你更清楚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只寫「修正章程案」,未說明內容 → 決議撤銷 某公司在股東會開會通知的召集事由中,僅寫了「修正章程案」,完全沒有說明要修改哪些條文。直到開會當天才把修正內容發給股東,並以鼓掌方式通過。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法院認為,這明顯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而且屬於重大瑕疵,因為股東在開會前無法得知修正內容,無法事先思考或委託他人代理,嚴重侵害股東的資訊權。因此判決撤銷該次股東會的修正章程決議(參照110年度上字第455號判決)。 案例二:通知時間不足,但出席率高且無影響 → 駁回撤銷 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 20 日前通知,但公司只提前 7 天通知。股東主張召集程序違法,請求撤銷決議。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通知時間不足,但所有股東都收到了通知,且出席股權比例高達 67%,決議事項也獲得大多數股東支持。法院認為這個瑕疵並不重大,也沒有影響決議結果,因此駁回撤銷請求(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 民事判決判決)。 案例三:未於通知中列舉「董事競業許可」 → 決議撤銷 某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議程中有一項「董事競業許可」,但開會通知只寫了「討論事項:董事競業行為許可案」,沒有具體說明哪位董事、從事哪些競業行為。股東認為資訊揭露不充分,提起撤銷之訴。 最高法院指出,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與證交法第 26 條之 1 的目的,就是要確保董事競業行為的資訊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合理判斷。公開發行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列舉並說明競業行為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說明不足,股東會決議可能被撤銷(參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86 號 民事判決判決)。 --- 六、股東會召集權人:誰有權召開股東會? 原則上,股東會由 董事會 召集(公司法第 171 條)。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他人也可以召集: -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 220 條)。例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 - 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持股期間與比例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如果董事會不為召集,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 173 條)。 - 重整人、清算人 等,在特定程序中有召集權。 如果是由無召集權人召開的股東會,其決議可能 不成立 或 得撤銷,視情況而定。 --- 七、常見問題 Q&A Q1:股東常會一定要每年開嗎?不開會怎樣? A: 公司法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如果公司不召開,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召開;屆期仍未召開,得按次處罰至召開為止。此外,股東也可以依公司法第 173 條請求自行召集。 Q2:股東會通知時間怎麼計算?如果未在期限前通知,決議還有效嗎? A: 通知時間的計算,應以「開會日」為基準,往前推算天數(不含開會當日)。例如公開發行公司 6 月 30 日開股東常會,最晚 6 月 1 日要發出通知(30 天前);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最晚 6 月 20 日要發出通知(10 天前)。如果未遵守,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可以在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撤銷。但若瑕疵非重大且不影響決議,法院可能駁回撤銷請求。 Q3:哪些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 根據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以下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 變更章程 - 減資 -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董事競業許可 - 盈餘轉增資 - 公積轉增資 - 公司解散 - 合併 - 分割 -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各款(營業政策重大變更、重大資產處分等) Q4:股東會決議有瑕疵,股東可以怎麼救濟? A: 依瑕疵類型不同,救濟方式也不同: - 決議無效: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主張無效,沒有時間限制。 - 決議得撤銷: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可以在決議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 - 決議不成立:例如根本沒有召開會議、出席股權未達法定門檻等,股東可以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 Q5:股東會開會時,表決方式有限制嗎? A: 公司法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哪種方式,常見的有舉手、投票、電子表決等。但無論用什麼方式,都必須能明確計算贊成與反對的股權數,並且遵守決議門檻。如果用「鼓掌通過」而無法計算股數,可能被認定為決議方法違法。 Q6:股東會出席人數不足怎麼辦? A: 普通決議需要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 174 條);特別決議(如變更章程)需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 277 條)。如果出席人數不足而未達開會門檻,則該次會議無法進行決議,應重新召集股東會達到法定出席門檻後始得決議。 --- 八、結語:股東會不是橡皮圖章,程序正義很重要 股東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影響決議的效力。無論你是公司經營者還是小股東,都應該了解股東會的遊戲規則,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經營者務必遵守通知期限、充分揭露議案資訊;小股東如果發現程序有問題,也要把握 30 天的黃金救濟期,勇敢提起訴訟。畢竟,股東會不是董事會的橡皮圖章,而是全體股東共同決定公司未來的殿堂!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均來自於真實判決,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等,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僅節錄相關法律論述,詳細案號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th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