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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律效力與常見案例解析|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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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律效力與常見案例解析

你有沒有聽過這樣的故事:小明欠了一屁股債,為了避免房子被債主查封,趕緊把房子「賣」給好朋友小華,但其實小華一毛錢也沒付,房子還是小明在住。這種「假買賣」在法律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不只假買賣,假離婚、假債權、假贈與……這些「演戲」的行為,都可能被法律戳破。究竟什麼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有什麼法律後果?生活中常見的案例有哪些?本文用白話文搭配法院真實見解,一次為你解析。


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什麼?

1. 法律定義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白話來說,就是兩個人串通好,表面上做出某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離婚),但內心根本沒打算讓它發生真正的法律效果,只是演給別人看。因為不是真心的,所以法律不承認。

2. 構成要件

  • 須有虛偽的意思表示:外在表示與內心真意不一致。
  • 須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雙方都知道這個意思表示是假的,有共同的故意。
  • 雙方均無受其拘束的意思:也就是兩邊都同意「這只是演戲,不算數」。

前述要件若欠缺任一,即不構成通謀虛偽,而可能屬其他瑕疵意思表示,例如單獨虛偽或錯誤等,法律評價因此不同。

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所有客觀事證。例如判決書中常這樣描述:

參照判決所述:「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故規定此項意思表示為無效。」

註:上開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於114年8月27日宣示,當事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目前尚未確定,僅供讀者參考其見解,尚非確定判例。

這段話清楚點出:雙方都要「明知」是虛構,且「無受拘束之意」,才會構成通謀虛偽。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裁判亦強調此雙方通謀之舉證需明確,如前開一審判決所示意旨,乃在釐清虛構與真意之區隔。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1. 原則: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效力。
  • 當然無效: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它就是無效。
  • 確定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變成有效。

例如假買賣移轉的所有權,視為從來沒有移轉過,原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塗銷登記。 判決就提到:「無效之法律行為係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該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二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而確定,其事實顯示債務人乙○○與相對人甲○○之情節與本文例子吻合,可供佐證此無效之絕對性。

2. 例外:隱藏行為可能有效(民法第87條第2項

如果虛偽表示背後還藏著另一個真正的法律行為,這個被隱藏的行為若符合法律規定,就有效。民法第87條第2項所定隱藏行為,乃當事人真意所在,故例外承認其效力。 常見例子:假買賣真贈與。雙方表面上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是一方想把財產送給對方(贈與),這時買賣無效,但贈與如果具備成立及生效要件(例如已經交付),贈與就有效。

參照判決意旨(該判決為一審尚未確定),其引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裁判意旨指出,虛偽買賣若隱藏他種法律行為,且該隱藏行為已具備成立及生效要件,當事人不得逕以買賣虛偽而訴求塗銷;本件事實上隱藏者為借名登記契約,並非贈與,法院乃本於此見解處理。

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因為買賣無效就要求返還財產,因為隱藏行為如已生效,權利即已合法移轉,此與通謀虛偽表意無效之本質形成例外平衡。

3.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如果有一個第三人在不知情(善意)的狀況下,和通謀虛偽的一方發生了法律關係,那麼通謀的雙方就不能主張之前的虛偽行為無效,來影響這個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此但書規定之善意第三人,係指對通謀情事不知且無重大過失者,受法律特別保護。

假離婚就是典型例子:夫妻通謀假離婚,離婚無效,但如果其中一方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結婚,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原配偶就不能主張離婚無效去破壞後婚姻。

參照函釋意旨,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此函釋為前司法行政部出具之法律意見,並指明可參照最高法院見解,實務上多所參酌,以維護婚姻登記之公示信賴。


三、誰要負舉證責任?怎麼證明?

1. 舉證責任在「主張通謀虛偽」的人

因為通謀虛偽是「變態事實」(不常見的事實),而且屬於權利障礙要件,所以實務上認為應由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參照座談結論:「經審查與研討,座談會採甲說,認定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人應負舉證責任。」

上開座談會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107年召開,其結論並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具實務參考價值,明確指出舉證責任之歸屬,與民事訴訟法上關於變態事實由主張者舉證之原則相符。

2. 如何舉證?

可以提出各種間接證據,讓法院形成心證,例如:

  • 雙方有親密關係(如親屬、好友)。
  • 沒有支付合理對價,或價金根本沒給付、事後回流。
  • 財產移轉後,仍由原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
  • 移轉的時機可疑(例如債務人即將被強制執行)。
  • 契約條款明顯違反常理或商業慣例。

法院會綜合所有情況判斷。間接證據雖非直接,但經驗法則上可推論通謀之事實。例如判決中,債務人乙○○在支付命令確定後,立刻將土地「賣」給甲○○,但價金的支付過程矛盾百出,法院就認定是通謀虛偽,該確定判決遂成為舉證成功之實例。


四、常見案例解析

1. 假買賣真贈與(或真借名登記)

情境:父母想把房子給兒子,但為了節稅或避免其他子女爭產,就用「買賣」名義過戶,實際上兒子沒付錢。 法律效果

  • 若被認定為通謀虛偽,買賣無效。
  • 但如果隱藏贈與行為且贈與有效(例如已完成過戶),則贈與有效,所有權已移轉,父母不能要求返還。
  • 若目的是逃漏稅,贈與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贈與本身不會因逃稅而無效,但稅務機關會追稅。

借名登記:這不是通謀虛偽,而是雙方真有「借名」的合意,屬於無名契約,類似委任,原則上有效。實務上父母以買賣名義掩護贈與或借名登記,常生家族糾紛,宜留意隱藏行為之舉證。

參照判決所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裁判意旨(該判決為一審尚未確定),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

2. 假離婚

情境:夫妻為了取得購屋優惠、領取單親補助,或躲避債務,去戶政機關辦離婚,但實際上仍共同生活,打算日後再復婚。 法律效果

  • 離婚意思表示因通謀虛偽而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
  •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一方與不知情的第三人再婚,後婚姻有效,前婚姻因離婚無效而可能構成重婚?此時善意第三人受保護,原配偶不得主張後婚姻無效。
  • 若第三人惡意(知情),則離婚無效可對抗之,後婚姻可能無效。

戶政離婚登記雖可能因通謀而遭推翻,但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仍受法律保護。函釋明確指出,夫妻假離婚之意思表示無效,惟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3. 假債權逃避強制執行

情境:債務人欠錢,為了讓債權人拿不到財產,與親友串通,偽造借據或買賣契約,把財產移轉給親友,或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 法律效果

  • 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無效,財產移轉無效,債權人可訴請塗銷登記,或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 若涉及訴訟上和解或調解,還可能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判決中,債務人乙○○在支付命令確定後,將土地移轉給甲○○,法院認定為通謀虛偽,判決塗銷登記,該確定判決即成為假債權逃避執行被戳破之代表案例。

4. 虛偽訴訟成立和解或調解

情境:甲乙通謀虛構一筆債權,然後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後和解,讓法院製作筆錄,藉此取得執行名義。 法律效果

  • 民事上,該調解或和解因基礎債權不存在而無效(或得撤銷)。
  • 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為使法院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

函示討論此問題,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該函示之研討結果並經司法院廳研究意見同意,具參考價值。


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vs. 其他類似概念

以下整理相關概念之差異,以利辨明其在民法體系上之定位: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都知道是假的,無效。此為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規範,重在表意與相對人通謀之虛構。
  • 單獨虛偽(心中保留):只有表意人自己心裡不想,但相對人不知道,原則上有效(民法第86條)。此係保護相對人之信賴,與通謀之雙方明知不同。
  • 詐欺:一方欺騙另一方,使對方做出意思表示,被詐欺者可撤銷。其效力為得撤銷而非無效,且僅一方受騙。
  • 借名登記:雙方真有借名合意,並非虛偽,屬於有效契約。性質上為無名契約,與通謀虛偽之無效截然二分。

六、重要Q&A

Q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後,財產要怎麼處理?

A1:因為無效,所以法律關係應回復原狀。例如假買賣移轉的所有權,視為自始未移轉,所有權仍屬於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以請求塗銷登記,返還財產。但若有隱藏行為且有效(例如贈與),則所有權已因贈與而移轉,不得請求塗銷。實務上法院會先釐清有無隱藏行為,再決定財產歸屬。

Q2:如果第三人買了通謀虛偽移轉的財產,能否取得所有權?

A2: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不知道前手是通謀虛偽),則當事人不得以無效對抗該第三人,第三人可能依物權法善意取得規定取得所有權。如果第三人惡意(知情),則無法取得,原所有權人可請求返還。此善意判斷以交易時無過失為前提。

Q3:如何證明是通謀虛偽?舉證困難嗎?

A3:主張者需提出證據,常見證據包括:雙方關係親密、無實際支付價金、資金回流、財產仍由原所有人使用、移轉時機可疑(如債務即將被強制執行)等。法院會綜合判斷,實務上多以間接證據推論,所以並非不可能。如前開確定判決即藉資金矛盾認定之。

Q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會構成犯罪嗎?

A4:民事上無效,但若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假離婚登記、假債權訴訟)、詐欺、逃漏稅等,可能觸犯刑法或稅法,需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常見之伴隨刑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5:假離婚後又與他人結婚,後婚姻有效嗎?

A5:如果後婚姻的配偶是善意(不知道前婚姻是假離婚),則原配偶不得主張離婚無效,後婚姻有效;若後婚姻配偶惡意(知情),則離婚無效,後婚姻可能因重婚而無效,但實務上會考量信賴離婚登記的保護,情況較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前開函釋已揭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原則。


七、結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因為它破壞了法律行為的誠信原則,也可能損害第三人權益或國家稅收。民眾在進行任何法律行為時,都應該真誠實在,不要以為「假裝一下」沒關係,一旦被揭穿,不僅民事上無效,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如果遇到相關糾紛,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見解撰寫,相關判決內容已註明出處。法律問題個案情形不同,如需具體建議請洽專業人士。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基本概念與實務應用。如果你覺得有收穫,歡迎分享給更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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